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看守所被监管人离奇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看守所被监管人离奇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近年來,公安看守所中被监管人员的离奇死亡事件屡有发生,可以说这些人员的死亡方式千奇百怪,令人匪夷所思。
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广大人民对看守所中被监管人员生存状况的担忧,同时也产生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极大不信任。
本文以分析诱发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产生法律面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希望对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帮助。
标签:看守所;职务犯罪;不作为;刑讯逼供;离奇死亡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国民更加强盛[1]2。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适用与执行,那么公民合法权益将遭到无情地践踏。
相较于其他的侵害行为,政府活动中给公民带来的侵害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以“躲猫猫”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被监管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阻碍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监管人员受贿行为分析及预防对策(一)监管人员受贿行为分析在这一系列被监管人员死亡中,一部分是由于牢头狱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以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在寻找牢头狱霸产生的根源,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牢头、狱霸产生存在固然有着监管体制不合理因素的影响,而监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其产生、存在的重要因素。
牢头、狱霸的产生在很大一方面是由于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财物等后放松对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导致其无所忌惮、肆意欺压其他监管人员。
在监管场所的日常管理活动中,监管人员往往以“照顾”被监管人员生活或者给予其他别的被监管人员享受不到的利益对被监管人员或者其家属进行索取钱财等行为。
另一情形是被监管人员的家属为使被监管人员在羁押期间不受罪,在生活上获得照顾,通过各种关系买通和接近监管人员肆意行贿。
在监管人员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后无视应有的职责和法律的规定,对行贿的被监管人员或者被索取贿赂被监管人的一些违法甚至是犯罪情况采取了放纵甚至是一些纵容态度,或为他们提供一些别的被监管人员不能享受的特权,从而导致发生一系列打死、打伤被监管人员的恶性事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工作机制研究-------以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为研究视角杜文海*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1极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置不当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进而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看守所检察工作也倍受质疑。
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因此,研究预防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检察工作机制尤为必要,这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意义重大。
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分析。
多角度、全方位地深入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因病死亡的影响因素,明晰看守所执法及医疗卫生工作存在问题,有利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理性地看待看守所医疗卫生的管理工作,采取相应的检察对策。
(一)在押人员自身方面因素1、在押人员心理落差较大,身体机能衰退。
一是,在押人员被关押于看守所后,难以适应新环境的饮食条件,摄入营养不够均衡,导致其原有的营养平衡发生变化,从而引发一些疾病,出现各种身体异常的表现。
二是,看守所内外之间的巨大反差、案情发展的超预期,审判结果的不接受等诸多因素,引发在押人员各种不良的心理问题和思想包袱,致使在押人员机体免疫功能下降,进而影响其生理机能,导致各类疾病出现,或加重原有病情,也容易导致短期猝死或病情转危死亡。
2、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诉求渠道不畅。
一是,看守所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押人员法制意识不强,相当部分在押人员缺乏保护自我意识,以为自己犯了罪,别人不管怎么对待自己都是应该的,当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去提出诉求。
二是,害怕提出诉求的行为被看作是* 杜文海,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1据某地区编计数字表明,在押人员因病死亡人数占死亡总人数的68%。
不服从管理的表现,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
三是,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缺乏保密性,容易受到同监室押员或监管干警的打击报复,不敢提出控告。
上述三点造成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淡薄,诉求渠道不畅。
从人本主义角度浅谈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从人本主义角度浅谈在押嫌犯非正常死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利义务保障是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刑警队、看守所等一线执法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内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直接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本文力图从人本主义角度,通过对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成因的分析,提出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策。
关键词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成因预防对策在押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是危害监管秩序的重大事件,也是衡量监所监管质量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在监管场所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制止涉案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怎样有效地遏制和杜绝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监所三个秩序的持续稳定,已成为摆在监管工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对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矫治是预防非正常死亡的一个重要方面。
1、在押人员自身的心理原因在押涉案人员是人群中的特殊群体。
他们因盗窃、杀人、贪污、吸毒或者其它犯罪而受到拘押、劳役和监禁,失去了人身自由,罪犯的特殊角色,决定了其不仅具有错误的世界观,极端的个人主义人生观,强烈的享乐欲望和丑陋的生活恶习,还具有变态的犯罪心理结构。
变态的思想心理体现在,他们一旦失去人身自由,被看管监禁,就更加的多疑、猜忌、偏执、嫉恨,打架斗殴,对周围人群极端的不信任;有的则心理承受力差,自暴自弃,严重的自残甚至自杀;他们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与常人不同,处理问题时非常偏激,并表现为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自控力差。
在外界环境的强烈刺激下,容易走向极端。
特别是那些有过特殊的人生经历、家庭支离破碎以及其他不同寻常的经历的罪犯,更容易走向极端。
犯罪本身就是在非正常心理支持下的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后嫌犯由于特定心理角色,往往感到自卑,有心理压力,表现出烦躁、焦虑、精神性,心理极不健康。
另一方面,监狱是改造犯人的特殊教育场所,漫长的铁窗生涯易使心理品质不良者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
监所死亡事故应对措施
监所死亡事故应对措施引言监所死亡事故是指在监所内发生的导致囚犯或其他相关人员死亡的事件。
这些事故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例如自杀、虐待、医疗疏忽等。
监所死亡事故不仅对囚犯本人和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悲伤,也对监所管理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
为了应对监所死亡事故,监所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应对这些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监所死亡事故应对措施,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监所管理部门更有效地应对这些紧急情况。
提供紧急医疗救助监所管理部门应该确保对囚犯的紧急医疗救助体系的健全。
及时的医疗救助可能会挽救生命,减少死亡事故的发生。
监所管理部门应该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以应对疾病、自杀和其他紧急情况。
同时,监所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急救培训,以提供基本的急救措施,直到专业医务人员到达。
加强心理健康支持囚犯的心理健康问题是导致监所死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监所环境的限制和压力可能会导致囚犯出现情绪不稳定、抑郁和自杀倾向等问题。
因此,监所管理部门应加强心理健康支持,为囚犯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
此外,监所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以便能更好地识别和处理囚犯的心理健康问题。
严格监控和防范自杀行为自杀是监所死亡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监所管理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严格监控和防范囚犯的自杀行为。
首先,监所应配备监控设备,以确保对囚犯的有效监控。
同时,监所人员应密切关注囚犯的行为变化和情绪波动,及时发现可能的自杀预兆。
此外,为囚犯提供心理支持和心理健康服务,帮助他们应对精神压力和情绪问题。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监所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监所内部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
特别是需要关注囚犯可能利用的潜在安全隐患,例如锋利的物品、药物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和使用。
对监所内部环境的安全评估,可以帮助监所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从而减少死亡事故的发生。
强调监所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监所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训是预防和应对监所死亡事故的关键。
案例三十二 被看管人自伤、自杀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案例三十二:被看管人自伤、自杀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简要说明根据司法警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规定,采用模拟实训及顶岗实习,对在看管过程中被看管人自伤、自杀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的演练,掌握对被看管人自伤、自杀事件的有效预防及其处置要领。
【案例背景】A市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涉嫌盗窃和敲诈勒索案。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王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长时间拉血、腹胀不能进食,在医院检查结果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他怀疑自己得了直肠癌,遂产生厌世心理,自暴自弃,在看守所多次自残。
【案例描述】A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在接到这一警务任务后,分管看管口的副队长刘某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及看守所取得联系,了解被告人王某的有关情况,当得知被告人王某有自杀倾向后,非常重视,专门制定了“防自杀”处置预案,并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将法警队中专业技能强、资历老、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张某特意抽调过来执行看管监控任务,并一再叮嘱其要提高警惕,严密监控,切实防范自伤、自杀事件的发生。
当日庭审结束后,王某被羁押在法院羁押室内,由法警张某负责看管。
中午12时20分许,紧盯监控室电脑屏幕的法警张某突然发现王某不在监控画面中,便立即来到王某所在的羁押室,发现王某正把解下的脚绊绳往羁押室铁门上系,张某马上制止,将王某立即带入监控室控制,并向看管主管领导刘某汇报。
经了解得知,当时王某正准备自杀。
事情发生后,法警大队领导、庭审法官及时赶到现场,经过大队领导和法官近一个小时于法、于理、于情的开导、训诫教育后,被告人王某情绪逐渐缓和,表示不再做傻事,一定要端正态度、认罪伏法,配合庭审顺利进行。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法院法警部门成功避免了被告人自杀事故的发生,这是看管负责领导正确指挥和执行具体看管任务法警尽职尽责的必然结果。
一、选好精兵强将,做好处置预案司法警察队领导和看管负责人是看管任务的现场指挥员和第一责任人,需要根据看管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警力调配并对具体的看管任务进行分配,特别是要将工作细致、认真负责的司法警察调配到看管岗位,执行安全检查、登记、监控、巡查等工作,以确保看管任务顺利、安全的进行。
关于看守所预防在押人员自杀的指导意见
关于看守所预防在押人员自杀的指导意见
1. 提供监测和监管:看守所应设立监控设备、加强值班监管,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检查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使用。
2. 评估风险和识别高风险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自杀风险因素,并对高风险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管。
3. 提供心理疏导支持:建立健全的心理疏导机制,为在押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
加强心理医生的培训,提高心理疏导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 提供适当的安全设施:确保监舍的安全设施完善,如床铺、窗户、门锁等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能够有效防止自杀行为的发生。
5. 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自杀事件进行预防、应对和处理。
培训监所人员,使其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快速反应。
6. 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看守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浅谈看守所“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的安全防范对策
浅谈看守所“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的安全防范对策【摘要】近年来,看守所入所关押的“老弱病残”在押嫌疑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而因“老弱病残”在押人引发的所内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着看守所安全监管工作。
为此,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基础性工作,对“老弱病残”在押人实行分管分押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弱病残;安全监管;预防对策近年来,看守所内“老弱病残”在押人数逐年上升,而“老弱病残”在押人的自立能力、自理能力都弱于正常人,由此带来的安全事故隐患也令看守所措手不及。
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在押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更是新时期下政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如何保障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在押人非正常死亡,减少被监管人死亡事件的发生应是当前看守所工作的重点,而如何保障“老弱病残”在押人的人身安全则是看守所安全防范工作面对的新课题。
一、“老弱病残”在押人的概念、形成分类及现状(一)老弱病残在押人的概念“老弱病残”在押人是指:在押人年龄在60岁以上或患有各种严重的内外科疾病、传染病(包括性病)、肿瘤、精神病、女在押人妇科病等疾病以及肢体、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丧失功能、体质弱或智力低下的在押人总称。
(二)形成分类入所关押的“老弱病残”人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入所前即为“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入所后的转型。
一般情况下,“带病”入所的情况鲜有发生,大多数的“老弱病残”在押人多为入所后的转型,即入所后由于年龄偏大、先天体质、后天环境以及思想压力的变化等多种原因而转成“老弱病残”人员。
(三)老弱病残在押人所内现状以天津市w区看守所为例,截止2012年7月31日,所内实有在押人397人,留所服刑64人。
W区看守所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率,一直以来严格控制在押人暂予监外执行的比率及人数,但即便如此,自2010年开始,留所服刑人员中因病保外就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2010年1人,2011年1人,而到了2012年,截止7月份已决在押人因病保外就医人数已上升到3人。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首先,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加强看守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来实现。
建立明确的看守所管理规范和操作手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证看守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另外,要加强对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他们合理、合法地履行职责。
同时,外部监督机制也应得到充分的重视。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建立监督机构,对看守所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手段。
看守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资质的医疗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医疗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对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及时的记录和监测。
对于存在重大疾病或需要特殊医疗照顾的在押人员,要及时转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押人员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看守所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要加强与医院和警方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对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看守所医疗保障系统的建设、关注和干预在押人员的精神健康状况、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机制等都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对策。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权。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doc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使其生理和心理因素均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对前途不抱希望引发的自杀、自残突发性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以及在押人员打架斗殴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应该说死亡本身不是哪一个人能够主宰的事,但做为监管场所,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前防范控制,强化事后处置措施,想方设法避免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发生,保障监所绝对安全和稳定。
笔者结合近年来看守所实践工作经验,就如何预防、减少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突发性疾病等因素引发。
主要以部分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别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望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发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类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发。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自伤、自残、自杀具有突然性和突发性,如不及时处置和有效预防,极易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逊克县院浅谈在押人员死亡的预防及检察方略
逊克县院浅谈在押人员死亡的预防及检察方略保证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是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由于多年来长期存在的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不受应有的重视或在押人员的命不值钱等偏见的影响,致使在押人员正常、非正常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防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害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因而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给予公平的对待,刻不容缓,防止在押人员的死亡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押人员的死亡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很复杂的,对其正确的分析有助于逊克县院更好的做好预防工作,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因:总体上说在押人员死亡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种情形。
正常死亡大多是由于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而导致医治无效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有畏罪自杀、轻生绝望自杀、被同监人殴打、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伤害致死、意外事故等等。
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划分有时是没有明显的界线的,正常与非正常需要从死亡原因上来区别,如有的人犯由于疾病得不到很好的治疗和长期营养不良而导致死亡就应视为非正常死亡而不应认定为正常死亡,严格来说只有患有不治之症或经过精心治疗和良好护理而确定不能挽救或年限已高衰老致死才能认定为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的,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总结,主要应抓好以下几点防范措施:1、首先应从思想观念上引起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利的重视,彻底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犯人的命不值钱的片面和不正确的观念,树立犯人也是人、也享有正常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正确理念,只有法院才有权力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及终身,其它侵害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要负一定法律责任的。
2、监管场所的监管部门和干警,检察干警要时刻把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放在心上,不能轻视不管,发现严重病情该治疗的治疗,该取保保外就医的保外,不能推拖不管,贻误治疗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3、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又不能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应一方面给予积极的治疗,一方面与其家属联系从经济上、生活上进行配合治疗,以防止不应伤亡的发生,治疗的过程中应正确对待,实事求是,真正的把人犯当人看待,这样才能避免一些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
探寻犯人猝死的成因及对策
探寻犯人猝死的成因及对策笔者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犯人猝死的百分比高于一般正常人死亡的百分比。
据笔者对一些狱所的调查统计表明,这些监狱的犯人每年的平均死亡人数为8-10人。
也许有人认为,一个几千人的监狱一年死十几个的是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但是笔者认为,监所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地方,它既是一个关押犯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的地方,又是一个国家、地区司法是否文明的窗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司法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人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和关怀。
此外,监所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成效。
正是基于诸种重要的原因,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监所犯人(当然包括嫌疑人和被告人,这里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犯人,并非专业的“犯人”用语)的猝死成因进行分析,以加强监所检察的力度,贯彻落实刑事法方面的有关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人猝死的成因和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陈旧性疾病。
此种类型的死亡率占了整个犯人猝死的80%以上。
这些犯人在入狱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只是因为入狱前没有发现,入狱后由于精神打击,他们成天处于后悔、绝望、忧郁、苦闷之中,心理学和医学表明,这些情绪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都是毁灭性的,犯人在这样的情绪中免疫力不断下降,身体每况愈下,身上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快速恶化,最终导致犯人猝死。
二、突发性疾病。
此种类型的犯人在入狱前身体是完全正常的,入狱后,因为个体的差异,暴发了脑溢血、心机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导致了死亡悲剧的发生。
三、劳动安全事故。
此种原因是导致犯人死亡的外因,它在笔者对犯人猝死的统计中所占的百分比虽然较少,但是此种原因值得重视。
有的监狱的劳动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劳动管理存在管理盲区,致使犯人在劳动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是劳动安全事故丧生。
四、虐待被监管人员。
论预防应对在押人员死亡问题
论预防\应对在押人员死亡问题作者:李佑林廖会文黄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近年来,在押人员死亡是各媒体热炒的焦点。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两个监管场所多年来没有出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多件正常死亡事件(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5件)在检察监督下得到妥善处理,实现了“零投诉”。
本文指出做好监督处理在押人员死亡工作,一是要转变观念,注重保障在押人员权利。
二是要注意“预防”,一方面预防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事故,另一方面对危重病在押人员做好固定证据工作,预防出现在押人员正常死亡事件后其家属投诉、缠诉。
关键词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9-02近年来,各地媒体屡屡报道诸如“躲猫猫”、“喝开水”之类的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出我国监管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对在押人员生命健康的漠视等问题,继而引发社会各界对监管场所在押人员人身权利的高度关注。
因此,预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减少正常死亡事件则成了监所检察部门在保障在押人员人身权利工作中的重点。
一、转变观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监管文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在监管场所内,将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对其人身权利保护的监督,是监所检察部门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举措。
在以往旧有的监管执法理念中,监管场所仅是看押在押人员,防止其脱逃、越狱,监管场所的职能就是以国家暴力制止个人暴力,在监管人员的眼里,与嫌疑人、罪犯谈人权无疑是天方夜谭。
只有从根本上转变以往单调、浅显、粗暴的执法理念,将监管场所的管理回归到人性的轨道上来,才能符合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监管场所的稳定。
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所检察部门,同样须要转变执法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行动指导,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执行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直堵源头,以科学方法保障监管安全(一)彻底整治牢头狱霸经查证,“躲猫猫死”、“洗澡死”等事件的矛头直指监管场所内的牢头狱霸现象,牢头狱霸如洪水猛兽般已严重危害在押人员人身安全。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报告篇一:调查报告2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浅谈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能否充分保障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反映出一个看守所的执法水平,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的文明程度和依法治国的进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各方都在为健全法治、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应当承认,在现有的监管条件下,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这仍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改进。
一、目前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比以前有很大的好转,但还存在许多不仅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押人员的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80条、第203条明确规定了在押人员可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但个别管教民警认为看守所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安全,只要在押人员不死不逃,万事大吉,因此对在押人员的辩护、上诉、申诉不大重视。
对上诉问题,因上诉客观上延长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有些管教民警甚至看守所的个别领导,为了尽量减少看守所的关押量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往往动员在押人员不要上诉。
申诉,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的申诉,作为在押人员往往由于种种顾虑而不敢申诉,即使申诉,管教民警也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加以阻绕。
而对于在押人员的辩护,个别管教民警则把其作为是一种不认罪服法的表现,于是在在押人员聘请律师、要求传递辩护材料的过程中加以阻绕,不同程度地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权得不到重视。
在押人员虽被剥夺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但仍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控告权、检举权。
然而跟申诉权相似,控告特别是对看守所及其管教民警的控告,在押人员往往出于种种顾虑而不敢为之,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他们对控告有效性心存疑窦,怕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控告成为一项名存实亡的权利。
浅谈如何预防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浅谈如何预防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市局和分局两级党委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别成立了专项治理办公室,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相关工作,效果显著。
营口开发区公安局按照边学边查、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整治要求,组织各基层单位将集中整治与“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紧密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在集中整改执法安全隐患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机制建设,特别是在深入开展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整治重点和安全隐患风险点,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使全体民警进一步认识到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执法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下面,针对今年以来公安部通报的全国公安机关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结合区局工作实际,重点就执法办案过程中如何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表现形式今年以来,公安部纪委网上通报了各地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共60余起,大部分是发生在集中整治期间,边整边犯问题比较突出,其中,除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以外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自残自杀。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以自残自杀来对抗审查甚至以此陷害审查人员,如:跳楼、割腕、自缢、服毒、撞墙、吞噬危害身体的物品等形式自残自杀。
二是脱逃致死。
犯罪嫌疑人自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必受法律严惩,在办案人员尚未查清案情、证据尚未固定前,想方设法寻机脱逃。
如:抓捕后押解回办案单位或送羁押看守场所途中、外出看病以及现场辨认等过程中,易造成被审查人脱逃。
三是在押人员互殴致死。
由于个别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形成了已在押人员对新入监所人员的内部管理形式,新入监所人员一旦不听使唤,或因同居室在押人员闹矛盾引起群殴导致伤亡。
二、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主要原因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共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民警的警惕性不高,责任心不强。
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焦点问题与防范
2017 年第 1 期N0.1, 2017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zhou Police College总第103期Suml03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处置中的焦点问题与防范李勋内容摘要:被监管人员死亡后,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死因,重点是是否可以排除虐待、殴打等诱因导 致的非正常死亡,同时还会对其入所、羁押、死亡救治的整个过程即羁押的“前、中、后”三个阶 段放在显微镜下审视,倒查问题、排查隐患,最大限度的将尽职履责灌输于日常工作中,扎根于基层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民警人权保障意识,提升监管安全系数,提高及时发现、医治病患的能力,才 能有效地防控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
关键词: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监管责任问题与防范作者简介:李勋,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
公安监管因其场所地处偏远、高墙铁网的特 点使其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在我国第一次捅 破面纱,走进公众视野的是2009年2月12日的“躲 猫猫”事件,云南晋宁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李某某 在所内死亡后,晋宁县公安局未深人调查取证就 对外发布其死亡原因为其在玩“躲猫猫”游戏时 头部不慎撞墙后死亡,后经调查,实为李某某被 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此事件经媒体发布后,在 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民众大跌眼镜。
[1]此后,监所内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如潘多拉 魔盒被打开,“喝开水” [2]“做恶梦” [3]等被监 管人员在监所内死亡的离奇解释层出不穷,更“加 深”了公众对监所“法外之地”标签化的印象,再加上个别家属“鸡蛋里挑骨头”,蓄意索偿和 媒体的“炒作放大”,以致使被监管人员的正常 死亡事件也被标签化,常出现家属闹访缠访、媒 体炒作批评、社会口诛笔伐,归纳起来其批评焦 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及时发现病患、是否及时治疗、是否及时通知家属三个方面,究其原因常常与监 管自身基础设施的落后陈旧、法律规定的宽泛、人权保障观念的传统固化有关,再加上舆情环境 的严峻和舆情意识的不足,常造成公安监管闻 “死”丧胆、谈“死”色变的被动局面,下文从 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事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原 因、防范与建议谈几点个人看法。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析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原因及预防对策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改变,使其生理和心理因素均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对前途不抱希望引发的自杀、自残突发性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以及在押人员打架斗殴等因素都极易导致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应该说死亡本身不是哪一个人能够主宰的事,但做为监管场所,我们应尽最大的努力,做好事前防范控制,强化事后处置措施,想方设法避免在押人员死亡问题的发生,保障监所绝对安全和稳定。
笔者结合近年来看守所实践工作经验,就如何预防、减少在押人员死亡问题浅谈几点意见。
一、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在押人员死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突发性疾病等因素引发。
主要以部分年老、体弱的在押人员表现突出,该人群多为原来就患有慢性疾病,入所时病情不重且符合收押条件,但入所后因客观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其心理、情绪容易产生较大波动,特别是当其诉讼程序结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后,其原来抱有的处罚不会太重、自己还有希望的幻想破灭后,心态发生巨大变化,更易引发心脑血管等突发性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这类押犯在对其监管过程中需时刻保持高度关注,付诸大量精力加以防范控制,而且一旦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容易转化为责任事故。
二是由自伤、自残、自杀等因素引发。
此类多指一些惯犯、累犯、重特大案犯、吸贩毒等在押人员,在入所后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吓,企图逃避打击的一种监内重大事件。
也有个别在押人员入所后,自觉罪孽深重,无法逃脱法律处罚,认为前途渺茫不如一死了之;有的心理落差大无法接受现实,不能适应失去人身自由、成为阶下囚的状况,想以死求得解脱。
其发生的时间:一是派出所审查时有的就吞食异物;二是入所后毒瘾发作行为失控;三是诉讼环节变化时;四是提讯、会见后获知会判重刑;五是受到同监室在押人员的欺压后。
自伤、自残、自杀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的用劳动工具,如剪刀、针,有的用牙刷磨尖,有的是用头撞墙等。
在押人员自伤、自残、自杀具有突然性和突发性,如不及时处置和有效预防,极易造成死亡等严重后果。
湖南省邵东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自杀死亡事故心得
湖南省邵东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自杀死亡事故心得
在押人员自杀,通过组织学习人身伤亡事故通报,深受教育,体会深刻,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做到:
一、在工作中,要端正态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从领导自身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任何时候都要警钟长鸣,要怀着敬畏的心态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以对公司负责,对员工负责的高度,做到安全意识和责任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和技术支持到位、安全生产队伍作风建设和技术培训到位,确保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作为领导要正视目前面临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继续把防止人身事故作为重点工作抓好,进一步深化“三讲一落实”和“三不违章”活动,加大反违章的力度,狠抓深层次的违章行为,增强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树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信念,高度重视各类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制订整改计划闭环整改。
三、结合实际,认真加以整改。
组织每一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事故通报,逐条对照事故原因、事故处理、吸取教训、防范措施,查找本部门各班组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保洁分公司要针对这起事故,从规章制度的执行、反事故措施的落实、
作业现场的管理和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等方面,认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活动,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措施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措施据报导:我国每2分钟就有1人自杀死亡、8人自杀未遂,自杀未遂者往往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功能残疾。
自杀在我国已成为位列第五的死亡原因,仅次于心脑血管、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由于自杀倾向具有隐蔽性,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因此在监狱系统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防罪犯脱逃易,防罪犯自杀难”.截止2004年3月,浙江省在保持了连续5周年无罪犯脱逃的基础上,又实现了连续17个月无罪犯自杀死亡的记录,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在押犯数量不断增加、罪犯构成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在17个月中曾先后发生罪犯自杀事件16起,由于监狱民警发现及时、处置果断、科学施救,避免了死亡事故。
分析思考这些罪犯自杀未遂事件,对于预防罪犯自杀,摸索预防规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首先,生命是最宝贵的财富,追求生命是人类的天性和本能,罪犯也不能例外。
假如没有遭受重大的挫折和打击,假如没有经过左思右想、犹豫徘徊,罪犯一般不可能在霎时间产生轻生念头.自杀者都有一个情感异常、焦虑、烦躁、伤感的过程,或吃不下、睡不香;或郁郁寡欢、频频走神;或言行怪异、表现活跃。
这就给了我们一个洞察自杀者心理,主动进行心理疏导思想教育转化的时栅,及时捕捉罪犯中“吃不好、睡不好、不要好、突然好、特要好”的反常现象,防控罪犯自杀就成为可能.其次,罪犯自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场所),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工具),如能控制罪犯单独活动的时间、空间,则罪犯即使有自杀的念头,也缺少自杀的机会.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监狱内的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是十分有限的.民警直接管理制度的落实、罪犯的集体学习、劳动、休息方式,可以把罪犯自杀的时空条件消灭到最低限度。
再次,民警的公正执法、罪犯合法权益的保障、狱内矛盾的及时调处、适时的心理疏导等等,可以让罪犯懂得生命的宝贵、化解心理忧结,看到前途的光明,从而促使罪犯放弃自杀念头,专心改造.当然,预防罪犯自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控制工程,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稍有疏漏,则前功尽弃,但我们必须要抛弃“自杀难防"的观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巧,细化狱政管理工作和提高狱内侦查质量,及时洞察犯情,加强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心理矫治工作,治标和治本双管齐下,罪犯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对策
浅谈罪犯自杀的预防对策摘要:罪犯自杀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抗改表现,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狱安全,同时对社会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而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罪犯的自杀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制订相应的预防策略,有效的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监管安全。
关键词:罪犯自杀预防对策一、预防罪犯自杀的意义(一)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落实“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监狱法》确立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表明了社会主义监狱工作的一切目的和归宿都是以人为本.监狱在履行刑罚职能时,更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改造人、提高人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
防控和阻止罪犯自杀,就能保护罪犯的生存权利,就是落实以人为本最有力的体现。
(二)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监狱肩负着特殊使命。
罪犯自杀是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影响其他罪犯身心健康、影响罪犯家庭亲属的最大的不和谐因素之一。
因此,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做好预防罪犯自杀死亡工作,尽量化解影响罪犯自杀的因素,维护罪犯家庭的亲情和谐,就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三)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落实“首要标准”的基本要求。
把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中央领导同志对监狱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监狱落实“首要标准",就必须始终将挽救人、教育人、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主线,就必须全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努力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预防罪犯自杀是保障实现“改造人”目标的前提条件,他反映着监狱刑罚执行效率、监管秩序和罪犯改造质量,是衡量“首要标准”落实程度最基本的依据.(四)预防罪犯自杀是监狱维护自身安全的现实要求。
罪犯自杀已经成为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发生监禁状态下罪犯自杀死亡,就会引起各种法律纠纷,必然打破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而如果被媒体恶意炒作,被敌对分子利用,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影响,就有可能成为敌对势力对我攻击的口实,就有可能成为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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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对策初探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看守所是国家刑事羁押机关,也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监管安全最重要的是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尽最大努力减少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是公安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好的一项硬任务。
一、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性工作
(一)、实行医疗社会化,提升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工作水平。
公安监管部门要打破本位主义倾向,积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探索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
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
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
(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尽最大努力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按照“正确诊断病情、快速处置危重病人、有效防止重大疫情发生”的要求,积极推进看守所医疗机构建设。
要根据看守所医疗工作的需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配备标准,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所值班,保障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看守所预防、发现和处置疾病能力。
看守所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医疗制度,落实工作规范等措施,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
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看守所医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健康检查、日常巡诊、治疗以及急诊处置等操作要求,建立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通过所情分析会、交接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重要病情。
通过定期定人定责,对监室和监区进行消毒,利用隔离救治等手段,防止疫情发生和疾病传染。
二、改善羁押环境和保障条件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保障
(一)、实行床位制。
新建、改建、扩建看守所的未决在押人员监室,要按照床位制进行设计,实现在押人员一人一床,以
改善在押人员的居住条件。
监室内要设置封闭式卫生间,并逐步安装热水淋浴设备、空调。
在看守所建筑设计上,要扩大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和监区走廊宽度,加大监房之间距离,增加监室的通风和采光等。
看守所内部扩大绿化面积,栽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环境。
(二)、落实经费保障。
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按标准足额按月拨付到位,不得以“打包式”下拨经费,防止出现因其他经费保障不足而挤占被监管人员伙食费现象。
对在押人员重病住院费和因病死亡丧葬费,实行实报实销。
(三)、探索实行在押人员医疗保险。
依据国家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争取医保与卫生部门的支持,建立在押人员医疗参保核销机制。
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作为公民,同时也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权益。
争取医保部门的认同与支持,在医保管理系统中将看守所在押人员列为特殊群体,实行医疗保险。
三、加强对患病在押人员的管理和关照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点工作
(一)、实施心理干预。
探索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开发装备公安监所在押人员心理测评干预信息系统,对存在严重
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管理。
要把患病人员列入重点在押人员管理范畴,深入了解患病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密切观察其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反应、情绪变化,通过经常性地开展谈话教育,多关心患病人员病情和身体健康,缓解其心理压力,促成其健康心理的早日养成。
(二)、建立完善健康检查制度。
看守所凡新收押人员,必须经过入所健康检查。
看守所在办理被监管人员入所手续时,应当由看守所医生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和问诊,并记录在案。
对符合收押条件的人员,凭《被监管人员健康检查表》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入所手续。
对经体表检查和问诊不宜收押的人员,应建议暂不收押。
(三)、对患病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制度。
对患病在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患病在押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病情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分类管理。
对患病在押人员总体情况全面分析,及时通报不同病情在押人员情况。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在押人员,要隔离关押治疗,防止病情传播。
四、提高看守所执法管理水平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关键
(一)、强化责任意识。
公安监管民警必须以敬畏之心来对待公安监管安全工作,要不断完善管理工作措施,尽最大努力减
少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
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民警。
(二)、实施分类管理、风险评估。
看守所要按照性别、涉案类型、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实施分类关押、分层次管理,设立未成年人监室、老弱病残监室,设立女性监区或女子看守所,切实维护青少年、女性等在押人员的权益。
(三)、建立告知家属制度。
建立并规范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向在押人员家属介绍监所依法、科学、规范、文明监管的情况,试行家属视频会见、家属异地网络会见。
及时向在押人员家属了解在押人员既往身体状况、病史及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等;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时,应及时与其家属沟通,共同商议治疗方案。
五、加强看守所民警队伍建设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根本保障
(一)、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
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既是我们同西方国家人权斗争的重要方面,也是监管场所的法定职责。
要教育引导监管民警不断提升法治理念、人权意识、专业精神,真正把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依法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刑罚的执行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工作全过程。
(二)、配足看守所警力。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新增警力分配及内部警力调整上向看守所予以倾斜,保障看守所安全运转的必配警力。
要按照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在监管非执法岗位安排文职人员来增强力量。
(三)、加强医疗卫生知识培训。
要在看守所普及医疗健康知识,增强看守所监管民警防病意识,推广和普及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常见病预防、治疗及保健知识。
监管民警要把医疗基本知识当作一项基本功来学,当作一项职业技能来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