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中税网)
城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建设配套设施,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园等。
为了保障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政府会对新建房屋征收城建设配套费。
本文将介绍城建设配套费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了解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如何申请退款。
收取标准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具体来说,收费标准包括土地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
目前城建设配套费在各省市的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常见的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50~150元不等。
其中,大城市一般收费标准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收费标准可能达到一平方米200元以上。
使用范围城建设配套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这些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道路、桥梁和交通设施:如街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2.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如雨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3.公共绿地和公园:如城市公园、托儿所、儿童游乐场所等。
4.文化和娱乐设施:如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等。
5.其他公共设施:如消防设施、停车场等。
申请退款1.新房屋购房者可以申请退款:如果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城建设配套费,但最终没有购买该房屋,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退款。
2.有关部门要求退款:如果政府没有使用城建设配套费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基础设施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购房者可以向政府申请退款。
3.过期未用,可退还:如果政府收取的城建设配套费在一定时期内未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房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退款。
注意事项•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了解城建设配套费用的收取标准和用途范围。
•购房者交付的城建设配套费应当由开发商代收代缴,否则开发商可能面临违法行为指控。
•如果购房者对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或退款流程有疑问,可以到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总结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城建设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如何申请退款等问题已经有了基本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城建设配套费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全文)
城市设备配套费征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征收治理。
改善市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制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GJ、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备建设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治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按鄂财函430号和鄂价房服函08号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为55元/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属财政性资金。
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一)按鄂财函〔〕430号文件规定:1托儿所、幼儿园的非盈利性用房;2学校的教育用房;3社会福利设备;4市政工程设备;5军事设备;6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二)因市政建设及其它公用设备建设。
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原则予以减免。
(三)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减免。
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减免部分按先征后返的程序办理。
1XX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部分减免。
2对其他申请减收配套费的特别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减收幅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定标准的20%内掌握。
第七条以下建设工程。
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一)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城市规划区内商业性开发项目;(三)已办理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手续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该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八条拆一还一”政策指标不能流通、不得转让。
持有原“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本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中冲抵配套费。
企业无资产安置职工或资产不足安置职工、确需变现“拆一还一”政策指标用于安置职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第⼀条为进⼀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征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次性将配套费缴⼊财政专户后,⽅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可先⾏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
地下建筑⾯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
在未批准前,暂时按照单⼀类型的建筑以地⾯建筑对应的标准征收;多种类型的建筑以地⾯建筑的主要类型对应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免收情形,严格按照《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执⾏,免收程序按《办法》的第⼋条办理。
属于“四退三还”村民安置的建设项⽬,应纳⼊《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范畴。
凡与《办法》不⼀致的各类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均按《办法》执⾏。
第六条新标准执⾏前后,⼏类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2009年7⽉1⽇以前,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或⼟地⼿续时,已缴纳过配套费,2009年7⽉1⽇以后,在领取《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现⾏标准计算配套费,抵扣已缴过的⾦额后缴纳;⼟地权属发⽣转让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转让⽅同意放弃对已缴配套费申请退还权利的声明后,⽅可抵扣,否则,应由受让⽅⾜额缴纳,转让⽅按程序申请对其已缴配套费的退还。
云计价格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或个人一次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或个人;四、征地管理费标准:一一次性征用耕地在35公顷含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收取;二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收取;三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元/平方米;五、征地费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及地方政府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得计入征地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费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六、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站、防疫站、残疾人企业等征用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各类建设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费;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四对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五对于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得再在成交价外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征收征地管理费;七、征地管理费实行哪一级征地哪一级收取的原则,由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核拨使用;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发198846号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等相关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昆明地区报建费及配套费
10 11 12 13 14 15
工程定额测定费 总造价的1‰ 档案保管费 维修基金 1元/平方米 45元 /平方米
120 60 3600 0.14 2 9200
建设局 昆明市档案馆 房管局 住建局
预售许可证 1400元 建设局初设审查 专家组会议费用 供电设施工程费 全电缆入地工 标准(商品住 程费115元/㎡ 宅) 架空线与电缆 相结合工程费 100元/㎡ 城市基础设施配 240元 /平方米 套费 无法预计费用 (测绘费用、竣 工测量费用等) 合计 未付款: 未付款: 38143.308万元 38143.308万元
质检站指定单
列10 付款进展情况 未付——按总建面80万 方计算 已付 已付 未付 一个证对应一套图---未 付 未付 未付 未付 按总建面80万方计算, 单方1500元测算造价为 120000万元——未付 按总建面80万方计算, 单方1500元测算造价为 120000万元.——未付 未付 按总建面80万方计算 未付 6人组专家及建设局3人未付 未付——按总建面80万 方计算
1〈容积率〈2:120元/平方 容积率〈1:240元/平方米
付款进展情况 已付20万,尾款根据合 同进度支付
缴费依据
备注(特别约定) 备注(特别约定)
赖斯4龙合同 昊龙签订合同,未见合同,合同款确认无误,单位是代 昊龙签订合同, 未见合同, 合同款确认无误, 理报装水单位
列11 缴费依据
列12 备注(特别约定) 备注(特别约定)
安泰
云财综(2003)58号 云财综(2003)85号
1、每提高1kw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提高10%,反之降低10% 。 2、高层住宅(13层以上)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1.1系数计
未付——按总建面80万 方计算 未付
项目配套建设费
配套费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5元(李沧东部400元)其中:供热95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20元。
青政办发[2002]88号、青政办字[2006]78号、青政办字[2008]92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700元,其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
(注:大厅窗口按市人防办审核出具的交费单收费)青价费字[2001]179号白蚁预防工程费按建筑面积(十层以下)每平方米2元,有木质结构的3元青价费[1995]105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建设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鲁价涉发[1995]112号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安工程费计列)按建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2.6%鲁财综[2003]25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退还)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青财综[2004]4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鲁财综[2003]24号占路、掘路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文件占用道路1、建筑施工占用人行道0.30元/m2.昼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委青价费字[93]59号2、建筑施工占用车行道0.50元/m2.昼夜道路挖掘修复费大城市沥青主次干道 300元/m2沥青一般干道 260元/m2水泥砼道路 400元/m2普通砼板人行道 90元/m2沙土路面 60元/m2 鲁建城字[1998]14号中等城市/小城市270元 / 240元230元 / 200元360元 / 320元80元 / 70元60元 / 60元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收费:2元/m2.天绿化补偿费:(基准地价+200元)*达不到绿化率所需绿化面积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用地: 2.1元/m2*用地面积(鲁价费发[2001]396号)房屋:住宅 2.3元/m2*建筑面积(目前按标准的45%收费);商业 3.2元/m2*建筑面积(目前按标准的45%收费)。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手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行。
地下建筑面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行。
在未批准前,暂时按照单一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对应的标准征收;多种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的主要类型对应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免收情形,严格按照《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执行,免收程序按《办法》的第八条办理。
属于“四退三还”村民安置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范畴。
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各类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均按《办法》执行。
第六条新标准执行前后,几类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一)2009年7月1日以前,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手续时,已缴纳过配套费,2009年7月1日以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现行标准计算配套费,抵扣已缴过的金额后缴纳;土地权属发生转让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转让方同意放弃对已缴配套费申请退还权利的声明后,方可抵扣,否则,应由受让方足额缴纳,转让方按程序申请对其已缴配套费的退还。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 65号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65号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清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
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后,其使用性质不属于免收范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按本办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在原建筑面积内翻建的建设项目;(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八)农民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九)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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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工程施工配套费(3篇)
第1篇一、施工配套费包含的内容1. 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供热管网、管道燃气管网、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等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该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米收取多少钱。
2. 环境保护费:为保证施工过程中不破坏生态环境,需缴纳的环境保护费用。
包括噪音、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处理费用。
3. 安全生产费: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投入。
该费用根据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
4. 质量保证费: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工艺等方面的投入。
该费用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要求确定。
5. 其他费用: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可能涉及的其他费用。
二、施工配套费的收取标准1. 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米收取多少钱。
2. 环境保护费:根据工程规模、污染物排放量等因素,由环保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3. 安全生产费: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4. 质量保证费:根据工程特点、质量要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三、施工配套费的作用1. 保障工程质量:施工配套费中的质量保证费,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缺陷率。
2. 确保施工安全:施工配套费中的安全生产费,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3. 保护环境:施工配套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有助于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绿色施工。
4. 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施工配套费中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品质。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配套费在建设项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取和使用施工配套费,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配套费的监管,确保费用收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第2篇一、费用构成1. 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供热管网、管道燃气管网、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等建设费用。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18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近几年来,为了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全省各地、州、市加大了经济建设投资力度,取得了较好成绩。
但是,也有不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到位不及时,尤其是地(州、市)、县级的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率低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特别是督促落实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各地(州、市)、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安排好项目建设计划,注重实效,不图虚名,不搞“钓鱼”项目,不留资金缺口。
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是指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含企业自有资金,下同)的到位比例不得低于省(含中央,下同)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
第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全面落实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根据省审计厅、计委、财政厅和经贸委等六部门云审投发〔1996〕71号文件要求,按隶属关系进行开工前审计。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2000]42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3000万元以下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房发[2000]42号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省工程咨询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报告》(云咨[2000]02号)收悉。
为了搞好我省工程咨询业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前期服务,合理收取费用,鉴于你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与被委托双方按下表所列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单位:万元
二、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需重新申报。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谁委托谁付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四、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 65号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昆政发〔2009〕65号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在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清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含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收主体代政府征收。
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其他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同意安排。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后,其使用性质不属于免收范围的,应当在建设项目使用单位按本办法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七条下列情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在原建筑面积内翻建的建设项目;(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建设项目;(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八)农民利用合法批准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九)移民安置、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拆迁安置房。
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382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382号)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价格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收费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要求,转为经营服务价格。
按照《通知》要求,本着进场交易、有偿服务的原则,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及价格标准。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其服务价格按宗计费,标准为:昆明每宗不超过1200元,其它地、州、市每宗不超过800元。
向招标方收取;(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其服务价格标准按以下标准及方式收取:1、各类建设工程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价格,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支付50%,中标单位支付50%。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每宗按不超过5000元收取;(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7000元收取;(3)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9000元收取;(4)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之间的,每宗按不超过11000元收取;(5)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宗按不超过14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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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云南省历年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各省的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提供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供参考:
昆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将统一调整为,按新建或扩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对新建项目是按征地面积计收)。
其中,在原建筑物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征收。
具体标准为: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征收;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及其他用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