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合同条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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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用合同条款4.1.10(1)线路部分增加:(a)(b)条修改为:
(a)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初设阶段线路走廊的拆迁、砍伐、跨越、补偿等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概算;施工图阶段提供通道清理分册(包括树木砍伐、永久性建筑物拆迁明细图表),线路工程走径须取得县级或乡镇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路径协议。勘察设计人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发包人配合。设计院负责线路林业用地审核报批手续,完成林勘报告编制,并取得所经省级林业厅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国家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建设单位缴纳(设计单位配合)。
中标单位必须经过详细调查,充分掌握工程沿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情况,原则上采取避让措施,不得随意穿越。确实无法避让时由中标单位负责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如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专项论证,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增加。
中标单位提供的设计成果,必须充分体现工程与沿线其他工程的相对关系,包含但不限于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其他输变电工程等,设计成果中需充分考虑与其他项目同时运行可能导致的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b)在招标工作中,当投标方提出技术疑问时,勘察设计人有义务按发包人要求,2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的技术问题。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阶段招标时)及施工招标限价初稿编制同时提交。
2、专用合同条款4.1.10(2)变电站增加:(b)(f)条修改为:
(b)在招标工作中,当投标人提出技术疑问时,勘察设计人有义务按发包人要求,2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的技术问题。初步设计概算(初设阶段招标时)或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阶段招标时)及施工招标限价初稿编制同时提交。
(f)设计协调服务。勘察设计人应是项目的技术负责单位,在技术上对发包人负责。同时,在发包人的管理工作中,勘察设计人应是技术管理的桥梁。在发包人、设备厂家和有关单位之间,如果出现因技术问题引发的需要协调的问题,勘察设计人有责任进行协调。配合成套工作单位出具换流站成套部分图纸。
3、专用合同条款4.1.12增加(3):
(3)招标配合。
(a)负责施工招标工程量的编制
施工招标一般在初设审批文件下达后进行。施工投标单位一般以概算或预算方式报
价。具体原则编制前提供,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进度提出此文件。
施工招标工程量由甲方组织审查,乙方如无异议,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施工招标工程量的质量责任划分为:
按审查意见作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
审查意见没有提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乙方负主要责任。
(b)负责编制施工招标的控制价。
编制施工招标的控制价,是在上述施工招标工程量的基础上,计入合理价格后形成的控制价,在形式上是初设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中与施工承包相关的部分,具体原则编制前提供。
招标控制价经评审批准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三份审定招标控制价纸质文件(需编制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乙方应无条件地按甲方的要求,派遣专业人员,携带相关的造价文件电子版,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标底的编制。乙方人员的交通、食宿自理。
(c)配合施工评标。本工程乙方专业人员应按照甲方要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评标,这期间乙方人员的交通、食宿自理。
(d)在招标工作中,当投标人提出技术疑问时,设计单位有义务按建设单位要求,以书
面形式答复相关的技术问题。配合业主组织的投标现场踏勘,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专用合同条款4.5(2)(3)修改为:
(2)勘察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5万元/次违约金。
(3)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5万元/次违约金。
4、专用合同条款4.6.5修改为:
4.6.5 勘察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在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2万元/次违约金。
5、专用合同条款12.4.5修改为:
12.4.5 本合同采用暂定总价形式,最终合同结算价为:审定概算计列的勘察设计费下浮
5%后的数值与投标报价相比取低者。
6、专用合同条款14.1.6(2)修改为:
(2)经济索赔
如果勘察设计有下列行为,发包人应有权向勘察设计人提出经济索赔,(以下扣罚属于单独的项目管理行为,与本条款外的合同条款其他处罚可分别进行。以下扣罚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a)勘察设计人未根据工程进展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并保证数据质量。如发生勘察设计人不配合完成信息系统填报的情况,经二次书面提醒后仍未履行的,每发生一次有权扣除合同总额的0.2%,最多可扣除勘察设计人合同总额的1%;
(b)勘察设计人未做好基建档案管理工作并完成工程档案整理及归档。如在项目投产后60天内,未向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档案资料不齐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多可考核勘察设计人合同总额的1%;
(c)不执行南网公司管理制度及企业标准的,经书面警告后仍未履行的,每发生一次扣除1-10万元,最多扣减合同总额的1%,并实施现场评价扣分和履约评价扣分;
(d)未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相关服务工作、建设过程中双方商定的设计工作进度的,
经书面警告后仍未履行的,每发生一次扣除1-10万元,最多累计扣减合同总额的1%,并实
施现场评价扣分和履约评价扣分;
(e)发生违反南方电网公司“八不准”事件发生,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最多可考核勘察设计人合同总额的1%;
(f)勘察设计人虚增工程量、高估冒算等引起工程投资虚高,结算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10-50万元,最多累计扣减合同总额的1%;
(g)勘察设计人未根据南方电网公司基建承包商管理要求做好登记建档工作,经经书面警告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登记建档工作的,最多可扣罚勘察设计人合同总额的1%;
(h)勘察设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造价管理义务,经书面警告后仍未履行的,每发生一次扣除1-10万元,最多累计扣减合同总额的1%;
(i)勘察设计人失误导致与勘察设计相关的费用变更总额超施工图预算基本预备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多累计扣减合同总额的1%。
(j)阶段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优化不足,造成工程造价水平虚高,结算时按实际价格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