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课件
1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 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 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 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 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 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 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 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 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 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 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 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 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 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 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 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 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 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 选项?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5、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 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 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分析课件
1、被告人张某(男,15岁)于某晚在酒吧 见到幼女王某(13岁,身高1、6米,体重62 公斤),张某主动与王某搭话时并约其到 自己的宿舍玩,王表示同意,到张的宿舍 后,二人聊天后表示今后愿意谈恋爱,并 发生了性关系,以后二人经常来往。某日, 此事被王某的父亲发现,后到公安局报案。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刑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
《刑法学(1)》作业4参考答案: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王某,男,26岁,无业。
王某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根据《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不是剥夺政治权利10年。
2、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盗传必究案例分析1.案情:徐某某,男,20XX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XX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
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
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
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即大喊起来。
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徐某1/ 9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分)(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分)(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分)(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关于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经调查,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在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在本案中,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表现为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二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持刀伤害他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3. 邻里纠纷是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邻里关系和谐,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学案例分析1
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 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 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 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答,1)钱某触犯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盗窃尸体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死刑。
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3)可以。
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 年,服刑13 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 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 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答(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
根据《刑法》第86 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 条和第71 条、第69 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 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身受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2. 二审法院审理被害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张某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重伤,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其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2)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邻里关系和谐:邻里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强化法律意识:公民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在刑法总论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因为生活困难,决定去商店偷窃一些食物。
他在不经意间被店主发现,并被报警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盗窃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财物。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张三和李四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导致张三用刀将李四刺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王五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治身亡。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失行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王五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1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
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
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
黄某听到王某的呛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
王某手持木根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
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D 在本题中,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其二人已经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
赵某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的王某扎伤,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抢劫罪,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和黄某共同的盗窃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因此赵某应构成抢劫罪,而黄某只构成盗窃罪,因此A、C两项均可选。
黄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问即如实将其和赵某盗窃的情况向民警如实作了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因此B项也是正确的。
本题中,赵某只有17岁,还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在刑法学案例分析中,我们通常关注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
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的示例:案例背景: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张三于2023年4月15日晚,潜入李四家中,盗取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李四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张三,并在其家中搜出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
事实认定:1. 张三在案发当晚确实出现在李四家附近,这一点有监控录像为证。
2. 李四家中的笔记本电脑确实失窃,且在张三家中被警方查获。
3. 张三在警方审讯中承认了盗窃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李四的损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秘密窃取的行为。
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张三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赔偿意愿,最终判决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考虑了张三的犯罪事实,还考虑了他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意愿。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决定。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因此法院给予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
此外,本案也提醒我们,对于盗窃等犯罪行为,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处罚。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避免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犯法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学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以及法院在判决时对事实、法律和犯罪情节的综合考量。
这对于我们理解和学习刑法学有着重要的意义。
刑法学案例分析
刑法学案例分析在刑法学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情况中。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案例背景:小明因为盗窃行为被起诉小明是一名20岁的大学生,因为经济困难,他在一家商店盗窃了一部手机。
不料,他的行为被商店的监控摄像头拍下,并被警方逮捕。
随后,小明被起诉并面临刑事指控。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刑法学的案例分析:1. 行为构成:根据刑法学的相关理论,盗窃行为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小明盗窃了商店的手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主观方面:在刑法学中,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或过失。
在本案中,小明盗窃手机的行为是有故意的,因为他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才做出了盗窃行为。
因此,他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对于主观方面的要求。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学的相关理论,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一名20岁的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他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他应当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刑罚问题:根据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对于盗窃罪的刑罚是有一定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的。
在本案中,小明的盗窃行为虽然是首次犯罪,但其涉案金额较大,因此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刑罚。
同时,考虑到他的年龄和学生身份,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刑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践学科。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将刑法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为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总之,刑法学的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理论知识,并将其应用于实际情况中。
希望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为读者对刑法学有所启发和帮助。
1刑法学总论案例解析
刑法学总论案例解析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案例1尤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尤某在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后,个人开业行医。
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和摘取宫内节育环手术。
有23名妇女在他这里作完手术后怀孕,并生了第二胎或第三胎。
司法机关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尤某提起公诉。
[法律问题]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讨论问题]尤某是否构成犯罪?[法理评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犯罪分子定罪和处刑,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
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2.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3.对法律中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的内容,不能用扩张确释的方法.定罪判刑。
4.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是用。
5.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
6.禁止不定期刑。
7.刑法的用语及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具体。
被告人尤某虽然破坏计划生育,非法进行了破坏节育的手术,而且情节严重,但由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尤某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抽以不构成犯罪,应有判无罪。
[问题结论]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为犯罪文明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以对尤某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案例2 成克杰受贿案[基本案情]成克杰,男,壮族,1933年出生,捕前系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会国人大代表。
1993年底,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成克杰与李平准备各自离婚后结婚,记议趁成克杰在位,利用其职权,为婚后生活共同准备钱财。
此后,两人开始有目的、有计划地聚敛钱财。
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无业,住某市某区。
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汉族,某公司员工,住某市某区。
2019年7月15日,张某某因与李某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遂怀恨在心。
当日18时许,张某某携带一把匕首至李某某家中,以报复为由,持匕首猛刺李某某腹部、胸部数刀。
李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张某某已满25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条件。
2.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条件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条件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携带匕首至李某某家中,持匕首猛刺李某某腹部、胸部数刀,致使李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条件。
3.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条件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条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某因与李某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遂怀恨在心,故意携带匕首至李某某家中,持匕首猛刺李某某,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责任确定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致李某某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发生后,受害者报警,张某某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与多名受害者取得联系。
2. 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受害者投资。
3. 受害者在张某某的诱导下,将资金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4. 张某某收到资金后,并未进行投资,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5. 当受害者发现投资项目亏损,要求退款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6. 经过侦查,警方查明,张某某先后骗取10名受害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100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2. 张某某的诈骗手段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虚构投资项目的盈利前景,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3. 张某某的诈骗行为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骗取的金额为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学1案例分析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 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 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 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 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 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 160 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 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 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岀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3、 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 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 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分)4、 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5、 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分)6、 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
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 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 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1)》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1)》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
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
哈吉·奥格雷在飞机航行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00″上空时,启动自动驾驶仪,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我国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农田里。
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对被告人奥格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因为,(1)被告人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违反了《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我国是上述三公约的参加国,应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同时,我国刑法典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因此,我国对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2)被告人奥格雷的犯罪行为开始于我国领域外,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按我国《刑法》第六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因此,对被告人奥格雷应适用我国刑法进行处理。
2.陈×文,男,20岁,书店职工。
金×七,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文、金×七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
刑法学1案例分析资料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评分要点: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分)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分)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3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
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评分要点: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分)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分)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3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
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
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
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评分要点: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7分)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分)(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五、案例分析(16分)王某,男,25岁。
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
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
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
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
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
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
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
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评分要点: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分)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7分)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
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
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
”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
”说着就去搂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
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
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己脱。
”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
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
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
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
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某已溺水身亡。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评分要点:1.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3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分)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陈某(男,已婚,28岁)与其同厂同事林某发生感情,林想同陈结婚,于是不断催促陈与其妻丁某离婚。
陈提出后,丁坚决不同意。
林对陈说:“有丁在,我们是不可能在一起的,唯一的办法是让丁从地球上消失!”陈听后,起了杀机,一日晚上陈趁丁熟睡,准备让丁煤气中毒而死,于是打开煤气,关好门窗。
正准备离去时陈念及夫妻旧情,又返回关闭了煤气,放弃了杀人打算。
丁没有出现任何中毒症状。
问:陈、林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不答具体刑期)?(1)陈、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其中,林为教唆犯,陈为实行犯。
(2)陈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因此,对陈某应免除处罚。
(3)林某的话使得陈某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是教唆杀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案,被教唆的人陈某构成犯罪中止,则教唆人林某构成教唆未遂,对林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庄某一日来到电脑城闲逛,见到一商家正在电脑城门口卸货,货物为某名牌电脑显示器。
十余名工作人员穿梭忙碌,场面比较混乱。
庄想浑水摸鱼,偷走一台显示器。
庄找到旁边一名以三轮车运货为生的民工洪某,谎称散放在地上的货物中有一台是自己已购买的显示器,让洪用三轮车运回家,洪将显示器搬上车,跟随庄运回了庄家。
问:庄、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五、案例分析(16分)1.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庄、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庄某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洪某虽然在庄的欺骗下客观上实施了搬走显示器的行为,但洪认为自己在从事运货业务,并没有盗窃的故意。
表面上,庄、洪共同实施了盗窃,但洪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洪不构成犯罪。
庄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并利用不知情的洪某实施了盗窃,等同于自己亲自实施犯罪,应单独构成盗窃罪。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1998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
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还给单位。
张还写了悔过书,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
正在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元时,张的贪污行为被单位举报。
其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对张能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1.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张应认定为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