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单证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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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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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答:不妥当;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案例分析21.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1 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为什么答: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2 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答: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为什么答: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3.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00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答:不合理,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案例分析31.某公司外售杏脯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答: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2.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违约;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第七-十章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一、填空题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2、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式;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四种;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1.①出口国家检验;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2.检验证书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5.免责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五、案例分析1、2009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提示:“太湖大米”——延迟交货;“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提示: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提示:1应向卖方索赔,属原装货物有缺陷;2应向承运人索赔,应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属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4、有一份CIF合同,在卖方准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时,附近发生地震,存仓货物虽然尚好,但交通堵塞,码头不能正常作业,恰在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便以不可抗力为理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遭到买方拒绝;对此,你认为买方的做法对吗提示:地震属于不可抗力5、我国A商向英国B商出口一批丝绸制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协议,仲裁庭判A商胜诉,要求B商赔偿损失,B商不服,遂上诉法院;问A商应如何处理为何仲裁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6、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此不属于不可抗力7、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8、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向承运人9、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此不属于不可抗力10、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战争属于不可抗力11、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1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不一样;可以,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1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因为买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国贸案例题(包括一份试题)

国贸案例题(包括一份试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包括一份试题)1、某公司接到国外开业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

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问这是为什么?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

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10日--5月20日。

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2、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

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

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与否,至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

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

国贸案例分析题第五张到第十三章第五章商品的价格1、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女士衬衫,单价每件2.10美元,共2 000件。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about USD 4 200, CIF London, less 5% commission and 5% discount”(约4 200美元,CIF伦敦,减5%佣金和5%折扣)。

该公司将衬衫装船发运后、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要缮制出口商业发票。

该公司的经办人员认为信用证规定了“减5%的佣金和5%的折扣”,那么CIF净价就是在4 200美元的总价上直接减10%就可以了,于是将发票缮制为:CIF London net:USD 3 780.00该公司蒙受了损失,为什么?解:结果这张发票是错误的。

这个公司的经办人员由于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表示方法以及计算方法缺乏了解,所以在这笔业务中该公司有损失。

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它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

在既有折扣又有佣金的交易中,应先扣除折扣,然后再扣佣金,因为折扣部分是不应支付拥金的。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较,该公司由于业务员的业务不精,致使公司损失了10.5美元。

2、例如: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共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Kobe港。

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

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200公吨,总体积1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15%,原报价的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求该商品的FOBC5%上海价。

解:CFR=CIF×〔1-(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l%)=1978(美元)运费按W计算:货物总运费=120×1200×(1+15%)=165600(美元)每运费吨运费:165600/1000=165.60(美元)FOB= CFR-F=1978-165.6=1812.4(美元)FOBC5%=1812.4/(1-5%)=1907.8(美元)3、我某出口公司希望扩大其产品在国外的市场份额,这时,进口国的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在国际贸易中,“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何时转移给买方?A. 货物越过船舷时B. 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C. 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D.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答案:D解析:在CIF 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装船时转移给买方。

2.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采用FOB 术语,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其目的是?A. 便于买方购买保险B. 便于买方支付货款C. 便于买方安排运输D. 便于买方准备接货答案:A解析:在FOB 术语下,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便于买方购买保险。

3. 下列关于国际贸易中托收的说法,正确的是?A. 属于银行信用B. 属于商业信用C. 卖方风险较小D. 买方风险较小答案:B解析: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风险较大。

4.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A. 合同B. 发票C. 提单D. 信用证答案:D解析:银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付款的依据是信用证。

5. 以下哪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A. EXWB. DDPC. FOBD. CFR答案:B解析:DDP 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要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承担进口国的一切税费和风险。

6.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是?A. 解除合同B. 部分解除合同C. 延期履行合同D. 以上都有可能答案:D解析: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具体取决于事件的影响程度和合同约定。

7. 当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其目的是?A. 增加财政收入B. 保护国内产业C. 促进贸易平衡D. 限制进口数量答案:B解析: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

8. 国际贸易中,品质公差通常用于?A. 初级产品B. 工业制成品C. 农副产品D. 机电产品答案:B解析:品质公差通常用于工业制成品,表示产品品质的允许变动范围。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案:这道题目考的是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并有衍生的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

如果一旦选定某种贸易术语,一般在这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各方的责任就已经确定。

采用FOB术语,就是买方负责租船。

虽然此题的情况是附加服务型的FOB,卖方还要为买方办理租船服务,但是免除不了买方应有的责任。

如果买方想要Cost+Freight的方式,由卖方承担租船运输责任的话,那就应该用CFR方式。

此题的情况,只是代为办理,虽然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但即使是“代为办理租船”是合同一部分,也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充分理由,如果不在合同约定里就更不合理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列举出卖方尽力办理租船,且在客观条件下实在无法满足约定的证据,以驳回撤销。

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答案:在解付单证中的质量证书与信用证中的质量要求一致的情况下,你是不能要求索赔或者拒付的。

但是cif是带有保险的,如果保险包括运输中发生意外造成货物受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案: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题,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培训网!案例分析题1.我出口公司与某马来西亚客商签订出口大豆合同一份,马来西亚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来证规定分三次装运,具体条款分别为:九月装运100公吨大豆;十月装运200公吨;十一月份装运300公吨,目的港均为马来西亚槟城。

我公司于九月、十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

十一月份,考虑到货量大,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太阳神号轮于十一月十日在南京装运150公吨,十一月十五日该船开到宁波后,又装运150公吨,提单日期分别为:十一月十日和十一月十五日,并分别由南京和宁波船公司出具两份提单。

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我方分批装运了。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分析: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我方的'300公吨大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只是装运港不同,装运时间不同。

运往同一目的港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被装上同一船只,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

根据《UCP600》第31条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商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不属于分批,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英国开来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期为2012年4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为2012年5月15日,交单期为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

该出口货物于2012年4月9日装船,提单日期为2012年4月10日。

4月28日该公司将做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

问,银行拒付合理吗?为什么?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分析:银行拒付合理,因为出口商“逾期交单”。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国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法、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货物运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A公司,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被告:B公司,位于某外国城市,主要从事同类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纠纷事实201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CFR术语,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B公司应立即通知A公司货物已装船,并提供装船通知及提单。

合同还约定,如因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向A公司提供了装船通知及提单。

A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B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2. A公司是否已尽到及时检验货物的义务?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法律分析(一)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属于B公司的责任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承担货物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2. 国际贸易法角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风险移转到买方之前就已经存在。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至A公司之前,已存在货物质量问题的情形,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课程案例库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加拿大进口木材到中国,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信用证中规定“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ACCEPTANCE,DRAFTS AT 90 DAYS AFTER SIGHT DRAWN ON 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单据相符,于是发出加押电报通过交单行通知受益人,称其已承兑了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17日。

2005年5月13日,开证行收到法院发出的针对该信用证项下的将付款项的止付令,理由是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请问,法院发的止付令是否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开证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分析:法院发的止付令不恰当。

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就必须到期付款,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2.我国甲公司与南美某国乙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从中国出口服装到该国,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汇票期限为D/A AT 30 DAYS AFTER SIGHT。

代收行应甲公司要求,对汇票进行了保证,在汇票上注明“AVALISED”(保付),并通知到期日为2005年5月20日。

汇票经承兑后,代收行将汇票寄给甲公司。

但是,甲公司未在到期日收到付款。

经向代收行了解,付款人乙公司被清盘。

甲公司于是要求代收行履行付款责任,遭到代收行拒绝,理由是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

请问,在本案中,代收行是否可免除其付款责任?为什么?分析:代收行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因为代收行对汇票进行了保证,汇票一经保证,保证人应负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

此案中,代收行可在清偿汇票债务后,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

国贸08单证案例及答案(1)

国贸08单证案例及答案(1)
10、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5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该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该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13、一信用证注明“总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货物为布匹,大约5000码,每码1美元。”出口商出口数量为5500码,是否可以顺利交单议付?
答:600-30,数量前有“约”的字样,则该数量可有10%的增减。但本例中信用证的金额已注明不超过5000美元,所以最多可装5000码,最少可装4500码。且该约数只限于其限定的项目。
问: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可以顺利结汇(2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需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4分)本案中信用证未规定出单日期不得早于信用证开立日;装运期也符合规定;只要我方在11月5日之前交单,即可顺利结汇。(4分)
答:该不符点不成立。(2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本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加押证实方法为之。(5分)本案中,用了印戳式的签字,符合惯例中签字的要求,银行应接受。(3分)
2、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2000打,金额为12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UCP500中第39条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

国贸案例实训

国贸案例实训

国贸案例实训第一篇:国贸案例实训实训二作业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不属于。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买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择D组到达贸易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FOBVesselNewYork,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

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00通则》中的FOB。

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ss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

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4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第四章案例一中国某食品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

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

每箱重量为25公斤。

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

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计算方法(1) 查阅货物分级表。

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443*2.5=1,107.5〔港元〕(4)附加运费为:1,107.5*(40%+10%)=553.75(港元)(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1,107.50+553.75=1,661.25〔港元〕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解题W=25公斤=0·025运费吨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费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60 ⨯〔1+5%+10%〕⨯〔200 ⨯0·029792〕=60 ⨯115% ⨯5·9584=411〔美元〕答: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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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中国某外贸公司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出售一批货物,买方通过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中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 50000 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 75% to be paid at sigh, 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依约发运了货物,并在信
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有关单据,经检验单据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000美元。

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答:无,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

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

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

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我某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

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合同之外,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皆以信用证规定为准。

本案例中,“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显然不符合CIF贸易条件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但出口方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与合同的不符点,即表明默认了该条款。

所以途中货物的损失应由出口方承担。

、2)对方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为我方已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一切险和战争险。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
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教训:1)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规定装运日期,还必须规定好信用证的开证日期。

信用证下,出口方先备货,等进口方开来信用证并审核无误时才发货,所以如果不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拖延开证,甚至超过合同的装运日期,出口方只会处于被动地位。

2)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审核信用证时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我方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但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
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

业务员在审证时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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