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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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引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对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车辆质量监管,中国实施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1. 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概念强制性认证是指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性认可的制度。

在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是车辆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辆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2. 强制性认证的法律依据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依据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这两个法规分别规定了机动车辆制造和销售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细则。

3. 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负责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

CQC经过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批准,具有权威的认证资质。

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4. 强制性认证的申请流程对于希望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产品资料,包括车辆设计和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以及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2.选择认证类型: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选择符合要求的强制性认证类型,例如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3.缴纳认证费用:根据认证类型和车辆数量,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

4.提交申请:将所有申请材料和缴费凭证提交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检测和评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测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

6.颁发认证证书:合格的机动车辆将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证书。

5.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车辆将被授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

这是一种标明车辆符合中国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标志,必须在车辆上显著位置标识,以便消费者辨别。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是指针对摩托车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所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到摩托车产品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认证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该认证制度的落实,旨在确保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实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要求:摩托车产品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其中包括车辆的整车结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悬挂系统、刹车系统、照明和信号系统、仪表和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摩托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性能稳定性。

2.检测方法:为了验证摩托车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测。

这些检测方法主要包括整车性能检测、安全性能检测、环保性能检测等。

通过对关键零部件和整车的检测,可以确保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认证程序: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摩托车产品,需要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认证程序。

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样品检测等环节。

认证机构将根据认证规则对申请人的资质和产品进行评估,对合格的产品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认证机构负责对摩托车产品进行认证,各级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认证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和抽检,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负责监督和评价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认证制度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认证规则、制定认证实施办法、明确认证程序和要求等。

同时,应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可靠性。

总之,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是为了确保摩托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谢谢

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是指国家对汽车消防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认证的一项制度。

为了保障汽车的消防安全性能,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下面将详细介绍该规则的内容。

一、认证范围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或使用在国内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客车、货车等各类机动车。

二、认证依据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汽车消防安全规范和相关标准,其中包括了汽车火灾防护、消防设备和措施、燃料系统安全、电气设备安全、车辆逃生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依据是国家对汽车消防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所有汽车生产、销售或使用者必须满足这些要求。

三、认证主体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主体是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或鉴定实验室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或鉴定实验室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对汽车消防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验证。

四、认证程序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认证: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或鉴定实验室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数据。

2. 初步评估:认证机构或鉴定实验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评估。

3. 现场评估:认证机构或鉴定实验室派出专业评估人员对生产或销售企业的汽车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实车检验和测试,以检验其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性能要求。

4. 报告评审: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提交给认证机构或鉴定实验室进行评审。

5. 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或鉴定实验室根据评估报告和相关标准,决定是否对汽车进行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五、认证标志和效期通过汽车消防强制性认证的汽车,可以在车身显著位置悬挂认证标志。

该标志是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表明该车辆已通过消防强制性认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认证。

六、违规处罚对于未经认证或违规销售未经认证的汽车,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等措施,以保障汽车消防安全的执行。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作者:-----------------------日期:编号:CNCA—02C—023:2002/A1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2004-05-01发布 2004-08-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围 (5)2. 术语 (5)3. 认证模式 (5)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4.1 认证申请 (5)4.2 型式检验 (5)4.3初始工厂审查 (6)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4.5 获证后监督 (8)5. 认证证书 (9)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5.2 认证的变更 (9)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0)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6.2 标志加施 (10)7. 认证收费 (10)附件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11)附件2 消防车送样清单………………………………………………15附件3 (一)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7(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23)附件4 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 (25)附件5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8)1.适用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一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 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畴本规那么适用于 M1类和N1类汽车内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3.2 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要紧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那么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刻一样情形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

我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37页)编号:CNCA—02C—023:2005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挂车(包括半挂车)。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10认证收费15
附件1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送样清单
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引言机动车辆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关系到人们的出行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机动车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实施原则、认证流程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实施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机动车辆产品的安全性是强制性认证的核心原则,认证侧重于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检测,以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

2.公正、公平原则。

强制性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地执行认证工作,保证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管理的连续性原则。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认证结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追踪,确保认证持续有效。

4.国家统一认证原则。

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要统一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认证工作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

二、认证流程1.申请阶段。

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许可证明等。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2.检测评估阶段。

通过认可的检测机构对申请车辆进行评估和检测,包括性能检测、安全性能评估等,以验证车辆的合格性。

3.认证决定阶段。

认证机构根据评估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证,以及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改进和改造。

4.发证和监督阶段。

认证机构将会颁发认证证书给合格的申请人,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认证持续有效。

三、认证的意义1.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可以推动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产品缺陷和安全隐患,保障乘车人员的出行安全。

2.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认证可以引导行业企业在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以及管理水平上不断提高,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3.增强市场竞争力。

认证证书是企业质量和安全的象征,对获得认证的企业来说,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认可。

4.规范市场秩序。

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一、背景介绍机动车辆在保障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性、环境友好性和质量可靠性,中国制定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该规则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提高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用户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二、认证内容和范围根据中国的《机动车产品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认证安全性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确保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该认证内容包括车身结构、碰撞安全性、安全气囊、安全带等方面的检测和验证。

2. 环保性认证环保性认证是评估机动车辆对环境的影响和排放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机动车辆要通过环保性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环保性认证主要包括涉及排放的测试和监测,如排放气体、噪声等。

3. 质量认证质量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基础内容之一。

通过质量认证,可以确保机动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以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耐用的产品。

质量认证包括生产工艺、零部件、装配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和检测。

三、认证程序和流程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检测、评价和认证等环节。

1. 申请申请者需要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的申请表格、产品技术资料、测试报告等。

2. 认证机构评审认证机构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如果通过评审,将进入下一步的检测环节。

3. 检测认证机构会对申请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测试。

根据认证的内容和范围,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评估和验证。

4. 评价认证机构会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5. 认证如果机动车辆通过了评价,认证机构将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证明该车辆符合相关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公告要求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9月22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2005年9月22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2005年9月22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公告同时指出,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此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规则自2005年9月22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 汽 认 证 中
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参见规则附件6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要求,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由企业按照申请的车型系列进行申报,由认证 机构审查通过后实施,作为认证机构现场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具体要求可参照我中心网站上关于整车申请资料中关于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的要求,另题讲解。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用于企业获证后跟踪监督检查,企 业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另题讲解。 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对工厂现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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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九、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CNCA 2008年第19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十、认证标志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应在汽车的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前进方向)加贴标志。应使用 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对于多阶段认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3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 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油消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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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参见规则附件3,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由认证机构审查批准后使用。 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 主管人员签字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与CCC标志配合 用于产品一致性的监管、地方质监部门执法、召回等后续管理。 车辆一致性证书分为两个部分(一般为正反两页),第一部分为车 辆总体信息,分为完整车辆和不完整车辆两种;第二部分为车辆一致性 证书参数部分,分为M1类/M2及M3类/N1、N2、N3类/O1、O2、O3、O4类 等4类,共10种格式由企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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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来源:】【更新时刻:08-06-11 】【点击次数:333 次】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CNCA-02C-024:20082008年3月10日公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委员会公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术语3 认证模式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5 认证证书6 获证后监督7 认证的变更8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0 认证收费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附件2 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 工厂分级治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都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2 术语2.1摩托车 motorcycle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

2.2轻便摩托车 moped不管采纳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的单元划分4.1.1.1“车辆型式”即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变型),其:(a)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b)由同一生产厂生产;(c)具有相同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或者具有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要紧部件;(d)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e)具有制造商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

同一种车辆型式可能包括其“变型”和“改型”;4.1.1.1.1“变型”即指一辆车,也指相同型式的一组车(改型),其:(a)车体形状相同(差不多特性);(b)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整备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c)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的同意最大总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d)具有相同的工作循环及点燃方式(二或四冲程、火花点燃或压燃);(e)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假如为内燃单元)气缸工作容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f)气缸数量和布置相同;(g)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输出功率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h)电动机工作模式相同(电动摩托车);(i)变速箱类型相同(手动型、自动型等);4.1.1.1.2“改型”指相同型式的一辆车和其变型车,它可能包含附件1的附录1的资料文件中所列的任何装置、部件或系统,然而应满足下列条件:(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i)整车整备质量;(ii)同意最大总质量;(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同时(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4.1.1.2车辆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申请,同一申请单元的车辆应符合4.1.1.1.1的变型条件。

4.1.2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其中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的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4.1.3一致性证书参数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证书式样提交认证机构。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1的附录2《车辆一致性证书》。

4.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送样原则申请人依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将申请单元内代表性的车辆样品1辆(配备必要数量的零部件)送达检验机构,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能够适当增加送样数量,同一单元不同车型的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

型式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专门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的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见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车辆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

依照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能够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3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进行审查。

4.3.1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制造商应按附件3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

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时刻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时刻为0.5~2个人日。

4.3.2工厂现场审查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操纵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3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

关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托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完成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4的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

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觉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4.3.3工厂现场审查时刻生产一致性审查为每一个车辆类不1~3个人日;关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检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3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

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刻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刻依照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一般为1~2个人日。

关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治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治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4.3.4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纳4.3.4.1 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和系统的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3.4.2 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

4.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

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同意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

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

关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在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

4.4.2 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评价当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3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审查通过。

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不能达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同意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

4.4.3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3.1工厂审查未发觉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3.3工厂审查发觉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存在严峻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4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操纵打算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要求。

4.5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刻、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刻、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刻、证书制作时刻。

不包括认证申请人预备资料和试验样品及整改所需的时刻。

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刻不超过90日。

4.6认证有效性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操纵。

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和编号,关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6 获证后监督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3《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刻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6.1监督审查的内容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

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3,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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