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销售代理结算协议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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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销售代理/分销合同》(以下简称为“原合同”),约定乙方负责“”项目(以下简称为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分销工作。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业务资料移交清单(客户资料、贷款资料和合同资料):

甲方确认以上资料乙方已全部已移交完毕。

二、案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的物资移交清单:

甲方确认以上资料乙方已全部已移交完毕。

三、佣金结算约定:截止到年月日,关于本项目佣金结算如下:

3.1确认销售成交且已向乙方支付的佣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3.2确认销售成交且达到原合同约定的佣金结算条件的佣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

币:元整);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付款申请文件后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

3.3本协议签署前已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者《认购书》但未达到原合同佣

金结算条件的共有套(以下简称为“结算房源”,详见附件1)。双方同意以上房源如在年月日前签约、全款到账并完成交付手续,视为乙方销售成交予以结算相应佣金;若上述房源未在年月日前签约、全款到账且完成交付手续的,不予结算佣金。结算房源佣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甲方应在符合佣金支付条件后的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以上款项。

四、其他约定:

4.1双方确认原合同于年月日终止,且乙方人员已于上述日期前撤场。

4.2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终止后,原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接待的客户若在年月日

前签约、付清全款且完成交付手续的,甲方按照签约金额的佣金点数结算给乙方佣

金。

4.3附件: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如下:(1)《结佣房源明细单》。

4.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除本协议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或解除本协议。

4.5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6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本协议为原合同之补充协议,原合同其余条款仍有效。甲乙双方应全部履行本协议与原合同的有关条款,本协议和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地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联系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

附件1:结佣房源明细单

结佣房源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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