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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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 .火灾。

2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o3 .丢失 (全部未到或者部份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

4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 .误交付。

6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者顶件运输时。

7 .其他(污染、腐坏等) o(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普通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达 3 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3 万元(不含3 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 1 万元以上(不含 1 万元)至 3 万元的。

3 .普通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 200 元以上(不含 200 元)至 1 万元的。

4 .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 (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普通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的; (2)被盗在30 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 .不可抗力;2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 .包装方法或者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者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 (因铁路责任除外);5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者其他自身的过错。

6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道部令(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道部令(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为依据,按照货物的运输需要和结合我国铁路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2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铁路和发、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的原则,铁路应不断扩大运输能力,改进服务设施,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铁路和发、收货人,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责任制,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本规程的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⒊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⒋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⒏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⒐整车货物快运办法⒑个人物品运输办法⒒货物运单与货票填制办法⒓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⒔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⒕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8.28【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一、事故定义铁路货运事故是指在铁路货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人身或财产的不测突发事件。

这些事件可能导致铁路车辆损坏、货物丢失、人员伤亡等后果。

二、事故责任1. 铁路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享有事故责任。

无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身的疏忽、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铁路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果事故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有第三方的参与,第三方也将承担相应责任,但铁路公司仍然需对事故负最终责任。

三、事故处理流程1. 报告事故:一旦发生事故,铁路公司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影响的车辆和人员信息。

2. 调查事故:铁路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这些调查结果将作为进一步处理事故的依据。

3. 救援措施:在事故发生后,铁路公司将立即采取救援措施来保护现场和人员。

必要时,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医疗服务,确保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4. 赔偿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铁路公司应对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损失的程度和相关的保险政策来确定。

5. 事故报告和记录:铁路公司应编写事故报告,并将事故记录保存在案。

这些报告和记录将用于事故的分析和预防。

四、事故预防和安全措施1. 定期检查和维修铁路车辆和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培训员工,提高其事故应对和紧急救援的能力。

3. 加强安全意识,促使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减少事故的可能性。

4. 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和演练,提前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统计和监督1. 铁路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统计和监督机制,定期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铁路公司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六、事故处理的挑战和改进1.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需要全面的资源和复杂的协调工作,这对铁路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铁路公司应不断改进现有的处理机制,提高应对事故的效率和能力。

2. 铁路公司应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应对事故处理中的挑战和困难。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2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3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4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5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6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款‎额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课件ppt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课件ppt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关
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 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 〔2007〕120号)文件对此做 出了补充规定,将一般事故的 下限规定为100万元直接经济 损失以上。
100万元以下也是事故 轻伤也是事故 国家和铁道部都不介入调
查和处理,由企业自己查 处 轻伤也要定期统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 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 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 小 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 24 小时以 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 48 小 时以上。
“作业人员”的概念
在《事规》解释部分规定: 4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
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 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 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 员。这个解释与《伤规》中的解释 大致相同。

《伤规》第二十九条 规定: 铁路公检法人员在参加生产活动中发生 事故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五.事故等级的设置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 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493《条例》最明显的问题: 一般事故没有下限,重伤1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1元就构成一 般事故 与一般事故的上限,即死亡2 人或重伤9人或损失1000万元 是根本不适称的。
铁路作业人员伤亡事故构成:
1. 铁路交通事故 2. 道路交通事故 3.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4. 当班因病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

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0•【文号】铁运[1994]18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运(1994)18号1994年5月10日)一、条文修改内容第一条第二款中“铁路”改为“承运人”。

第五条第7项“误编”之前增加“误交付、”字样。

第六条第三之2项“500元”改为“1000元”。

“第三章货运事故苗子”标题取消。

原第四、五、六、七、八、九章分别改为第三、四、五、六、七、八章。

第七条全文修改为“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本规则第五条情况但未构成第六条规定货运事故条件的货损货差,其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九条取消第2项,原第“3、4、5、6、7、8、9、10”项分别改为第2、3、4、5、6、7、8、9项。

原第10项中“被盗”二字后增加“、被诈骗的”字样,“铁路运输货物”六字后增加“和钱款”字样。

第十一条第5项“;”前增加“(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字样。

第十四条“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修改为“并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加盖带有所属单位名称的人名章”。

第十七条第3项“损失”改为“损坏”,“500元”改为“1000元”。

第二十条第四款第4项“保价金额;”改为“保价或保险金额(金额前注明“保价”或“保险”字样);”。

第三十条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三十四条“一批赔款额”后增加“(含保价货物事故特定条件下补偿的款额)”字样。

两处“500元”均改为“1000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货主”改为“托运人或收货人”。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办法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一、货运事故的分类、分等1.货运事故分为7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5)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6)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科寸,误编、伪编记录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2.货运事故分为下列3等:(1)重大事故: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②货物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2)大事故: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不足3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②货物损失款额10万以上未满30万元的。

(3)一般事故:①不属于重大、大事故的事故;②货物损失款额在2000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

二、货运事故的处理程序铁路货运事故是衡量铁路运输质量的标志,是检验铁路负责运输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要以预防为主。

处理事故,也是为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因此,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正确及时,反对推、拖、赖。

处理货运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不搞清责任,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

要讲效率。

查明属于铁路责任的货运事故应及时赔偿,不得因铁路内部责任不清,迟迟不予解决,影响铁路信誉。

对货运重大、大事故,铁路局、分局领导要亲自参加处理,提出有效措施。

货运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铁路货运安全的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应健全货运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的安全工作。

发生铁路货运事故处理方法

发生铁路货运事故处理方法

发生铁路货运事故处理方法1.编制记录。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需要证明铁路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责任的情况都应在当日按批编制记录。

(1)发生货损、货差、有货无票、有票无货、误运到站或误交付、为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等情况而需要证明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2)整车货物途中需要换装或整理,而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失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证明责任的,应编制普通记录。

(3)按件数和质量承运的货物,包装完好。

件数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时,不编货运记录,只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2.事故检查或鉴定。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时按每一货运记录分别编制鉴定书。

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事后由事故责任人负责。

3.违法或危及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理。

货运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承运人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不符时,若属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即报告当地政府的主管铁路分局,按其指示处理。

(2)货物重量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的应进行换装或将部分卸下,对卸下的货物,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违约金。

但对卸下的不易计件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时,应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提出处理办法。

如从发站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答复,就按无法交货物处理,(3)发现装载的货物有坠落、倒塌危险或货物偏重、窜出、渗漏,危及运输安全时,除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即进行整理和换装。

属于托运人责任的,换装、整理或修补包装的费用,由处理站填发垫款通知书,随同运输票据递送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4)凡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4.其他事故的处理。

(1)货物运到期限满后经过15日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收货人,赔偿前若货物运到,车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2021/8/17
27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 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
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 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 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 (仅指正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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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
误列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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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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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 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 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 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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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 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 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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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 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 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 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 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 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制度一、概述交通运输事故是指在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不良后果。

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建立健全的事故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目的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统一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管理标准,明确责任分工,提高事故应急处理的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并保障乘客、货物以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

三、程序1. 事故报告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出动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必要信息,并及时上报至有关部门。

2. 事故调查上级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调查结果应尽快公布,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向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发出警示。

3. 事故处理交通运输事故处理包括伤亡人员救助和医疗救治、受损财物的赔偿和修复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救援工作,确保伤者及时得到救治,并与保险机构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宜。

4. 事故数据分析交通运输事故数据分析是预防事故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事故数据,掌握事故类型、频率等信息,找出事故的规律和共性,以便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责任追究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制度中明确了责任的追究机制。

对于因违反交通法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等。

五、培训和宣传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十分重要。

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养,提高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六、评估和改进交通运输事故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五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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