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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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则 (1)
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 (1)
三、工程资料的移交 (4)
四、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 (5)
一、总则
(一)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客观的反映了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是对竣工进行检查验收和日后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工程资料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及归档及时,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本工程参建的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执行该管理办法,开展和实施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三)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必须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效文件。
(四)本工程各参建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的组卷规定,向业主、接管运营单位移交竣工资料时,必须符合各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
(五)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目标:自工程交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完成竣工资料归档、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资料质量目标:项目齐全、数据真实有效。各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必须满足申报市、部、国家级优质工程的要求。
(六)本资料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高速公路工程资料过程管理、竣工过程管理和竣工资料归档移交管理。
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
(一)项目管理处
1、项目管理处是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单位,依据《北京市高速公路资料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制定本项目工程资料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
2、项目管理处负责对各参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及组织竣工资料移交工作。
3、总监办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开展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并制定资料管理计划,执行定周期、定标段、定项目、定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检查;依据阶段部署、月计划、周检查的工作程序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评。
(1)根据项目处的工作要点,将工程按阶段划分,每阶段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资料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邀请监督站参加检查;
(2)在施工过程中,针对各标段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3)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验收项目,总监办不能予以验收,项目管理处不予此项工程款的支付;
(4)不能按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的施工单位,项目处将暂停竣工结算支付,直至竣工资料提交并符合要求为止。所辖合同有未按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的总监办也将暂停竣工结算支付,直至所辖合同段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并符合要求为止。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及业主补充的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编制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一套严谨完整的工作程序。
2、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是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3、建立健全资料工作管理体系,设立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并参加全过程施工资料管理。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将工程资料形成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管理措施编入其中,作为指导、管理、检查资料管理工作的依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对于工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如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见证取样计划等,总工程师应认真审核,并填写审核记录(见附表)。
6、针对项目处制定的阶段性计划,结合施工进度的安排,制定相应的重点检查措施及工作计划。
7、按照项目处有关要求,将本施工段的工程项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附录A的规定进行划分,并上报总监办审批。并报监督站备案。
8、制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场检验及见证取样工作计划及管理措施;制定阶段性工程资料形成的收集、整理、存档的工作计划。
9、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分项工程验收时,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齐全。包括:技术交底单、材料合格证明、见证取样记录、隐、预检记录、工序检验、分项评定资料、测量资料、施工试验记录、变更通知等。
(三)监理单位
1、总监办对施工单位工程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总监办应采取和制定有效措施,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保持与工程进度同步。
2、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总工)应全面负责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同时需设置专职人员具体实施对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办公室的各专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中,必须明确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负责及具体工作要求;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将所管辖标段内业资料情况汇总到总监办的施工日志中;总监办应将内业资料整体情况写入周汇报文件及监理月报中,上报项目管理处。
3、总监办应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培训,采取各种方法使监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施工规程、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资料管理的制定,提高监理人员内业管理水平。
4、监理人员应重视资料管理工作,必须对经手审核的工程资料的质量负责,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工程资料中不得存在违反施工规范、违反验评标准及违反资料管理规定的问题。
5、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监督把关并贯穿施工全过程,通过分项工程验收对资料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凡分项工程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予以验收。检验人员在审核资料时签字必须工整、清晰,不得草书。
6、总监办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记录(见附表)。初审合格的资料方可向项目处提请验收。
三、工程资料的移交
(一)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尽快将所欠缺的资料(如竣工验收鉴定书、商砼的出厂合格证及强度报告单、构件、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等)整体齐全。
(二)竣工资料全部整理齐全后,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要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记录。(见附表)
(三)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复审记录(见附表)。
(四)竣工资料经审核、复审无误后,邀请项目处、监督站资料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出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审核记录,没有审核记录的,项目处、监督站拒绝验收。
(五)工程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完成全部竣工资料的编制、组卷工作,在总监办、项目处的组织下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
工程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的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各种程序负责者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
(一)交工单位工程的确定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附录A的规定,同时满足申报视、部、国家优质工程的需要,竣工资料应以交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编制。
1、道路工程
包括:主路、匝道、人行步道、涵洞以及与道路有关的附属设施。如挡土墙、排水沟、护坡等。
注:挡墙、地下连续墙等工程是道路工程的附属工程,如设计单位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