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472-2014 国家电网公司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销售业务》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

第四条应收款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清理及时,防范风险的原则。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商业汇票。

(三)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

(四)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第五条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款项。

(一)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应付票据是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开出的商业汇票。

(三)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收的款项。

(四)其他应付款是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五)长期应付款是指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六)专项应付款是指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第二章往来款项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往来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是往来款项
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往来款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清理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国网财务部负责明确往来款项内部管理职责,制定往来款项管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并定期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
(三)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四)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开展往来款项分析并向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管理层报告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级单位业务经办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谁发生、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经办业务涉及的往来款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建立本部门往来款项的管理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往来单位核对一致;
(二)负责相关应收款项催收和追索工作,及时将回收资金交财务部门入账;
(三)负责评估应收款项回收风险,定期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应收款项挂账年限、回收风险评估等证据材料。

(四)负责办理相关应付款项资金支付申请和审批手续;
(五)协助财务部门向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管理层报告往来款项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往来款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法律部门负责对往来款项的管理提供法律指导,并协助办理往来款项的清理处置工作。

第三章应收款项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应收款项信用政策,规范会计核算、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分析、落实核对清收责任,降低应收款项长期挂账余额,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核算管理
(一)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体系要求,按业务内容和往来单位(个人)进行往来款项核算,做到挂账单位明确、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业务审批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财务部门及时入账。

每月终了,财务部门应按往来核算对象列出明细清单,及时提供给经办部门组织清收。

第十三条各级单位业务经办部门要按客户设置应收款项台账,并要做好台账管理,逐笔反映应收款项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等相关信息。

台账应至少包括:债务人名称、业务内容、发生时间、金额、应收回时间、是否逾期,逾期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一致。

同时,严格按照合同、
协议规定,按时回收应收款项。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的核对和催收
(一)对于公司系统内单位的应收款项,应严格按照凭证协同和集团对账的要求,及时确认挂账并每月核对一致,杜绝单方挂账行为。

(二)对于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应收款项,业务经办部门应负责做好核对和催收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与对方单位核对一次,对账结果应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书等书面材料,及时提交财务部门。

(三)各级单位应按照“谁发生、谁清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应收款项的催收和清理责任。

对即将到期的应收款项,及时提醒客户履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进行催收,限期收回。

核对和催收记录要形成书面材料,交财务部门连同各种函证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四)对同一债务单位的多笔应收款项,当期收到的金额,如无法准确认定归属期,应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除上述之外的各种临时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按照业务或对方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加强清理核对、催收力度,原则上挂账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重点应收款项管理要求
(一)与售电有关的应收款项,应严格按照公司电费管理
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二)应收票据管理
1.应收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原则上只允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

各单位要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收回金额以及退票情况等信息。

2.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应及时在登记簿中注销,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应及时在登记簿中进行标识。

3.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较小的应收票据,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及证据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经批准后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

(三)预付账款管理
1.预付工程、物资款:合同规定工程施工、物资采购等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必须收到对方单位保函后才能支付,且保函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工程项目,预付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10%;主要材料由承包单位代为采购的工程项目,预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0%。

2.其他预付款:应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原则上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3.对于合同期满仍未冲账或因其他原因长期挂账,经过认
真清理确实无法转销或收回,已不属于预付性质的预付款,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

(四)其他应收款管理
1.工程前期费用。

工程项目未核准立项前发生的前期费用,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合同、发票等资料,经审批支付后暂挂其他应收款。

业务经办部门应持续跟踪项目进展,如相应工程项目被核准立项的,应及时取得相关证据,提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将已发生的相关支出从其他应收款及时转入相应工程成本。

如相应工程项目未通过核准,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取得相关证据,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财务部门,及时核销其他应收款,转入当期损益。

技改项目如有前期支出,可比照工程项目处理。

2.职工备用金借款。

严格按照“一事一借、清旧借新”的原则办理,员工借款时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单、本人领取。

非正式员工不得办理备用金借款。

备用金借款原则上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当年借款应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使用。

备用金借款报销的内容应与借款时填写的用途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应付款项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
应付款项核算确认、台账管理和资金支付工作。

第十七条应付款项的确认和支付
(一)应付款项应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业务审批单据、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无依据挂账。

对于应付物资款,业务经办部门还应提交采购订单、入库单等相关资料,财务部门对采购订单、入库单和发票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进行发票校验确认后挂账。

对于应付工程(劳务)款,业务经办部门还应对工程进度或劳务进行确认后提交采购订单、服务确认单,财务部门对采购订单、服务确认单和发票等相关信息进行匹配,进行发票校验确认后挂账。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加强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动态跟踪供应商交货和结算情况,对已交货但因结算单据传递不及时而形成的应付暂估款挂账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应付暂估挂账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三)对到期应付款项,业务经办部门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据此办理款项支付和清账工作。

(四)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应当预留质保金,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第十八条应付款项的台账管理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供应商建立应付款项管理台账,定期与财务部门和对方单位核对,对账结果应形成询证函、对账确认
书等书面材料,及时提交财务部门,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九条重点应付款项管理
(一)预收账款。

各单位要加强预收账款的核对与检查,严格预收账款冲抵应收账款程序。

对于挂账超过一年的预收账款应分析成因,符合结转收入条件的要及时结转收入。

(二)用户工程款。

财务部门根据业务经办部门提供的用户工程确认单、合同(协议)、银行收款回单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业务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用户工程建设进度办理支付申请,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已完工程项目转资和工程款结算工作,及时清理往来挂账。

(三)临时接电费。

各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应建立临时接电费管理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及时办理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续约或清退工作,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又未办理续约的临时接电费,应按规定结转收入。

临时接电费管理台账应详细登记客户编号、客户名称、容量、电压等级、收费标准、收取金额、收取时间、合同约定退费时间、实际退费时间、实际退费金额、结转收入金额、结存金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长期应付款管理。

对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款项支付,并定期进行余额核对;对于其他长期应付款,应加强管理,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及时办
理款项支付,对超过3年的其他长期应付款,要逐项分析原因,由业务经办部门提出清理处置建议,对符合清理处置条件的款项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应付款的管理。

各单位应分清各专项应付款的用途,严格按照用途及规定办理款项支付,对结余款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转(退回)手续。

第五章坏账准备及往来款项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含长期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评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相结合的办法,对年末应收款项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

(一)对于单项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与其他未单独测试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如逾期状态等)划分为若干组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但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二)对于应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代征的财政性
资金、备用金、应收员工的各种代垫款项,以及母公司内部各分公司之间、分公司和本部之间的应收款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合并范围内单位之间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于单笔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超过1000万元的,需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后,通过主数据管理平台逐笔报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及时进行处理。

(一)坏账损失确认原则及依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未偿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在扣除应付该债务
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对于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内部处理程序
对于清查出的坏账损失,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对符合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认真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清理追索等工作情况,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经外部专业审计机构鉴证并出具相关意见;
2.审计、监察、法律部门对该项资金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对损失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机构审定;
4.公司各单位应做好所属各级单位坏账损失处理的审批、备案工作。

对于所属各级单位发生单笔10万元以上的坏账损失,应当逐笔进行审核批准;对于单笔10万元以下的坏账损失,应当逐笔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当年产生的坏账损失,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要求逐笔提供相关证据,确保相关损失能够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应于期末对应付款项进行全面检查。

对债权人没有追索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以及长期挂账超过三年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支付的款项,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应加强往来款项档案管理。

往来款项的清理结果以及对往来款项的调账处理意见、说明资料等应作为凭证附件,或作为其他档案资料装订保管。

往来款项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所管理的往来款项资料作为移交清单的内容之一,移交给接岗人员,确保往来款项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财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应收款项,应设置备查台账作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账销案存的应收(预付)款项,在经过催收收回后,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入账处理,严禁形成“小金库”。

对违反规定形成“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应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工作进
行检查,包括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的有效性、应收款项和账销案存款项的回收情况、长期挂账应付款项的清理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单位应当落实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应付款项的清理纳入各业务经办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管理流程不清晰,导致往来款项管理混乱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企业资产的;
(三)随意核销应收(预付)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往来款项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对于积极作为,避免公司遭受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