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监管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金融业监管面临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花旗集团、汇丰银行等国外金融机构大批涌入,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格局构成强大竞争力,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转向混业经营格局。然而,我国金融市场现有的法律法规、内控制度、自律意识等是分业经营格局下的产物,不可避免地产生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本文在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大环境下,分析金融业监管的现状,重点讨论监管面临的各类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措施

1 我国金融业经营格局和监管现状

1.1 我国金融业经营格局

我国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经营格局变化。随着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设立打破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单一金融结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各专业银行和随后设立的股份制银行突破行业限制,向证券、保险、信托、房地产等领域拓展。中国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监管水平相对落后,这种混业经营助长金融泡沫,导致市场秩序严重混乱。

为了整顿混乱的金融市场,避免风险在业间传递,自1993年起,国务院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原则,分业经营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为风险传递设立“防火墙”机制,有效维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花旗集团、汇丰银行等国外金融机构大批涌入,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格局构成强大竞争力,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转向混业经营格局。

1.2 我国金融业监管现状

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我国正式进入“一行三会”(见下图)的分业监管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95年,以银行监管为主,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8年,对证券发行、交易和中介机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并负责证券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和执行;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指导,同时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推进保险业改革。

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监管结构图

2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面临的监管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金融机构逐步转向混业经营格局,但是金融市场现有的监管模式、内控制度、自律意识等是分业经营格局下的产物,不可避免地产生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监管体系面临各类风险。

2.1 监管对象固有的金融风险

首先,金融业务的交叉易产生各类风险。例如,银行代售保险产品时,若业务不熟练或客户开发不当,易引起经营风险。

其次,金融控股企业比单一金融机构面临更多风险。这类企业在母子公司、硬件资源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增加了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的复杂性,一旦管理者能力不足或恶意经营,极易产生经营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风险。

最后,以汇丰银行和花旗集团为代表的国外金融机构,除具有金融控股集团的诸多风险外,还面临汇率风险、外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2 混业经营下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机,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突出,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内部信息,同一企业的不同业务合作产生协作效应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利益的重新分配并未降低整体风险。

2.3 风险隔离墙机制的缺失造成的风险传递

分业模式是把金融各业人为分离,使隔离墙外部化;而混业经营是把金融各业统统纳入其中,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由于处于同一利益体,很有可能发生有利于集团但不利于客户的关联交易,同时,外化的防火墙制度大大弱化,无法阻止风险通过信贷、投资、担保、承诺及转移定价在同一集团的不同金融机构间相互转移,单一风险加倍放大并跨行业蔓延,严重危及金融机构的安全,损害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利益。

2.4 监管法律缺失造成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涉及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监管法律寥寥无几,涉及混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仅有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下签订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然而,现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只是部委级别的议事机构,以《备忘录》的形式为基础,属于部门规章。从效力层级上看,三大监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没有隶属的等级行政部门,三者以《备忘录》的形式为彼此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在组织法没有依据;由于彼此是同等级的行政部门,一旦出现冲突和矛盾,

会导致僵持局面的出现。因此,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法律层次比较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及其监管需求。

3 我国防范监管风险的应对措施

3.1 通过各种渠道培养混业人才

第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跨行业、宽口径的知识培训,建立相关的考核机制;在已有的轮岗制度基础上,建立行业联合协会和“轮行制度”,在实践中提升理论认识。第二,在各类高校中增设涉及各行业的学科,并开设以混业经营为基础的专业选修课,扩大混业专业从业人员培养的后备军。第三,在已有的银行从业资格认证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认证考试、保险从业资格认证考试的基础上设立二级资格认证考试,作为进入混业行业的必备资格条件。

3.2 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道德风险等市场失灵现象的主要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要纠正市场失灵、防范道德风险,必须建立良好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改善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状况,弱化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从风险产生的源头上控制了风险;同时,信息披露具有约束代理人行为的作用,使代理人不敢从事风险过大的业务,强化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3.3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制度

在集团内部培育健康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交易,对同一控制权下各子公司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进行一定的限制;集团内部每一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实现机构的法人分离,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承担。

3.4 加强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

根据混业经营趋势的实际需要,检查原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并逐步修正和完善,实现法律法规的兼容性,为法律法规转轨铺平道路。制定鼓励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法律,如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金融机构从事跨行业投资、经营和并购,给予税收减免等,为混业经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制定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惩处条例,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参考文献:

[1]尹洪波.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过渡时期的特殊风险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8(3):23-2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