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例分析参
关于打假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日益严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假案件,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某品牌白酒,价格为2000元。
张某饮用后,发现该白酒味道与平时所购白酒有较大差异,怀疑该白酒为假冒伪劣商品。
于是,张某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会协助调查。
经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该白酒的生产厂家并非原告所购买的白酒生产厂家,且该白酒在包装、标签等方面存在多处瑕疵。
消费者协会遂将案件移交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发现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2. 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伪造商品产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移交的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事实确凿。
2. 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2)吊销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的营业执照;(3)将涉案商家李某及其公司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 案件审理消费者协会在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如下:(1)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退还张某购买白酒的货款2000元;(2)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赔偿张某因购买假冒伪劣白酒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3)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及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辩护技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律辩护技巧的运用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以一起刑事案件为例,分析法律辩护技巧的运用,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害人陈某(化名)在回家途中被两名嫌疑人抢走手机及现金。
经调查,警方抓获嫌疑人甲、乙。
甲、乙均承认抢走了陈某的财物,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同的辩解。
甲辩称,他是因为生活困难,一时冲动才抢了陈某的财物。
他承认抢夺行为,但请求从轻处罚。
乙辩称,他并非主动参与抢劫,而是被甲逼迫。
他承认抢夺行为,但请求法院考虑其被迫参与的情况,从轻处罚。
三、法律辩护技巧分析1. 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1)甲的辩护策略:甲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强调自己的犯罪动机,试图通过表明自己并非恶意犯罪,争取从轻处罚。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犯罪动机:甲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自己的生活困境,表明抢夺行为是迫于无奈。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甲的犯罪动机产生同情,从而减轻其刑罚。
②强调犯罪情节:甲承认抢夺行为,但强调自己并未使用暴力,且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甲的犯罪情节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2)乙的辩护策略:乙在事实认定方面主要强调自己并非主动参与抢劫,而是被迫参与。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被迫参与:乙在庭审中详细陈述了自己被迫参与抢劫的过程,表明自己并非自愿。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乙的被迫参与情况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②强调犯罪情节:乙承认抢夺行为,但强调自己并未使用暴力,且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
这一辩护策略旨在使法官对乙的犯罪情节产生认识,从而减轻其刑罚。
2. 法律适用方面的辩护(1)甲的辩护策略:甲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强调自己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具体技巧如下:①强调犯罪情节较轻:甲在庭审中强调自己未使用暴力,抢夺的财物价值不高,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②强调犯罪动机:甲在庭审中强调自己的生活困境,表明自己并非恶意犯罪,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青年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青年人作为社会的新生力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各个领域。
然而,青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模糊等原因,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青年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青年人在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等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小明,男,20岁,某高校大学生。
一天,小明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关于某知名品牌化妆品的虚假宣传广告,该广告声称该品牌化妆品具有神奇的美白效果。
小明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花费1000元购买了该品牌化妆品。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小明发现该化妆品并没有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反而导致皮肤过敏。
于是,小明向商家提出退货要求,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换货、修理、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意识不足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小明在购买化妆品时,没有仔细查看广告内容,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这说明小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识淡薄,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2. 法律知识匮乏小明在遇到问题时,没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
这反映出小明在法律知识方面的匮乏,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道德观念模糊1. 缺乏诚信意识商家在广告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缺乏诚信意识。
小明在购买化妆品时,没有辨别广告的真伪,盲目信任商家,同样缺乏诚信意识。
2. 社会责任感不强小明在购买化妆品后,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是选择自己解决。
娱乐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娱乐法领域逐渐成为法律实践的热点。
2019年,某知名艺人被曝涉嫌参与涉黄活动,该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艺人涉黄的法律责任、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案件事实2019年,某知名艺人被网友曝光参与涉黄活动。
事件曝光后,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该艺人确实参与了涉黄活动,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随后,该艺人被警方控制,并被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分析1. 艺人涉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某知名艺人参与涉黄活动,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是维护娱乐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淫秽色情活动。
本案中,某知名艺人参与涉黄活动,反映出娱乐圈在自律与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娱乐圈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2)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3)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娱乐圈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3.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艺人涉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艺人参与涉黄活动,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娱乐圈的自律与监管,维护娱乐行业健康发展;(3)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法律大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在工作中,原告认真负责,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9年6月,原告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客户流失,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于2019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失职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案件参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区。
2019年6月,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
2. 审理阶段(1)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
(3)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以下情节:①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②主观恶性较大,动机卑劣;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认罪态度一般。
(4)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重,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判决阶段(1)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1.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审判的行为。
2. 案件评析(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五法分析案例分享参考
一块
型号 1220mm
60mm 12 24-27 16*70
305*610*0.5mm
是否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确认人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内六方 梅花扳手 螺丝 筛板
计划工作时间:自16年7月18日至16年7月18日
案例
十 十一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确认人签字 陈振欢 确认人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确认人
十三
16*70 数量
内六方
梅花扳手 翘杆
一件
两件 一个
12
24-27 60mm
完好
完好 完好
陈振欢
陈振欢 陈振欢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材料及使用工具 设备材料名称 八 手动闸板阀 梅花扳手 橡胶板垫 九 十 十一 计划工作时间: 自 16 年 7 负责人确认签名 未按计划完成工作延期 工作负责人变更 十二 原工作负责人 变更负责人 工作总结 检修质量验收 十三 检修部位 工作内容描述 确认人签字 数量 一件 两件 两件 月 10 日至 16年7 月 10日 曹效平 型号 DN250 30-32 Φ250 是否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确认人 曹效平 曹效平 曹效平
3123入料阀处
更换入料阀 流量正常
曹效平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全力以赴 尽力去做 坚持就会有收获
煤焦板块本部选煤厂
请各位领导、同事给予批评和指正!
谢谢!
问题根源 整改对策 整改效果跟踪(未整改原 因及后续措施)
压条处于筛板下方,属于固定部件,不易检查,对压条的检查不重视。 更换压条,对隐秘、难以检查部位要严格按照工艺检查标准执行。 压条已更换,对岗位司机已进行重点部位工艺检查培训。
取水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造成周边环境恶化,损害了其他取水用户的合法权益。
甲企业因此被当地水利部门查处,并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取水行为:甲企业于2018年开始在其工业园区内进行生产活动,为满足生产需求,擅自从地下取用地下水。
根据调查,甲企业未向当地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也未缴纳相关水资源费。
2. 环境损害:甲企业的取水行为导致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
同时,由于取水量过大,地下水位下降导致土壤盐碱化,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3. 法律纠纷:周边居民和农业生产者发现甲企业的取水行为后,向当地水利部门投诉。
水利部门经调查确认甲企业违法取水,遂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地下水水位。
甲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甲企业未申请取水许可,也未缴纳水资源费,其取水行为违反了《水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非法取水。
甲企业的取水行为不仅违法,还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恶化,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水利部门对甲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企业的取水行为违反了《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企业的诉讼请求,维持了水利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张三出资400万元,占股40%;李四出资300万元,占股30%;王五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和王五在经营公司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包括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销、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等。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股东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和王五退还非法挪用的公司资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股东权益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分红和股息。
(2)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案例中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况(1)资产收益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侵犯了张三的资产收益权。
(2)重大决策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未将重大决策事项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管理者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未将选举结果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选择管理者权。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5篇_案例分析工作报告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20_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
治疗至20_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
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_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_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_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_年(批捕没)。
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学生义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12岁,某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某日,小明在放学途中,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推倒在地,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双方家长协商未果,小明家长遂将对方家长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案件焦点1. 小明在放学途中与他人发生争执,是否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2. 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3. 对方家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小明在放学途中与他人发生争执是否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意外伤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范围不仅限于校内,还应包括放学途中的安全。
在本案中,小明在放学途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属于学校管理范围。
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止学生在放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
(二)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在本案中,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安全教育: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2. 安全措施:学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学生在放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3. 管理制度: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学校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1. 安全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安全教育内容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
2. 安全措施:学校在放学途中对学生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之间的争执。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李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愉快,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损害了公司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李某的决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3.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参与股东会决议。
3. 公司责任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及张某的权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2. 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的决定遭受的损失;3. 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活动观后感(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
法律案例分析作为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还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法律案例分析活动,以下是我对此次活动的一些感悟。
二、活动背景此次法律案例分析活动由我国某知名法学院举办,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活动邀请了多位法学专家担任评委,并邀请了我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
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例分析,第二阶段为辩论赛。
三、活动过程(一)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环节,学生们围绕一个具体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
学生们在分析案例时,首先要对案例的事实进行梳理,然后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们积极发言,各抒己见。
有的同学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有的同学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分析,还有的同学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
在激烈的讨论中,学生们不仅巩固了所学知识,还锻炼了口头表达能力。
(二)辩论赛在辩论赛环节,学生们分为正反两方,针对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展开辩论。
正方认为某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反方则认为不应承担责任。
在辩论过程中,双方同学充分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例事实,展开激烈的辩论。
辩论赛过程中,评委们对学生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
他们认为,学生们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掌握案例要点,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素养。
同时,评委们也指出了学生们在辩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论证不够充分、论据不够有力等。
四、活动感悟(一)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通过参加此次法律案例分析活动,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法律案例分析不仅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还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较强的案例分析能力,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一、当事人基本情况:XXX是原告,XXX是被告。
XXX现居住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而XXX则住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27日,XXX驾驶豫A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在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XXX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导致XXX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XXX逃逸。
XXX被送入XXX治疗,经诊断为多处伤势。
交警五大队依法认定XXX负全责,事故鉴定所依法评定XXX伤情程度为重伤。
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交警五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3、误工费的赔偿期间;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的确定问题;5、交通费赔偿数额;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药品的票据及医嘱单问题;8、残疾赔偿金的数额问题;9、精神抚慰金的主张问题;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及数额计算问题。
四、争议焦点分析:针对以上争议焦点,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每个问题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案。
其中,交警五大队和事故鉴定所作出的认定和鉴定书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瑕疵,而其他问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来确定赔偿期限和数额。
对于精神抚慰金的主张问题,需要注意当前法律对此的支持程度。
1、交警五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有效?该事故认定书包含了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意外原因等信息,并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瑕疵,否则司法机关应该采纳该认定书。
2、事故鉴定所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效?该鉴定书是根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做出的,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
虽然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仍需注意意外情况的发生。
3、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数额及期限?根据《XXX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法律案例分析艺术品拍卖(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艺术品拍卖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艺术品收藏公司。
2016年5月,甲公司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乙公司通过甲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拍得一幅油画。
在拍卖过程中,甲公司并未告知乙公司该油画存在瑕疵,也未告知乙公司该油画的原件已失踪。
乙公司收到油画后,发现油画存在多处瑕疵,且油画的原件已失踪。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有义务向乙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然而,甲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并未告知乙公司油画存在瑕疵,也未告知乙公司油画的原件已失踪,导致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瑕疵的油画。
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购买了存在瑕疵的油画,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具体如下:1. 油画本身的价值损失:乙公司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油画,但由于油画存在瑕疵,其价值将大大降低。
2. 修复费用:乙公司为了修复油画的瑕疵,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修复费用。
3. 评估费用:乙公司为了确定油画的价值损失,可能需要支付评估费用。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实习案例分析报告
实习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简介实习期间,本人参与了一起民法纠纷案件的处理,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原告:张先生,某公司职员被告:李女士,个体经营者张先生与李女士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自家院内修建违章建筑,影响了自己家的采光和通风。
李女士则认为,自己在自家院子里修建建筑并未侵犯张先生的权益。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李女士在自家院子里修建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2. 如果李女士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那么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人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土地上修建建筑的行为属于违章建筑。
李女士在自家院子里修建的建筑,未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因此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的违章建筑影响了张先生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分析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李女士修建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这里需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李女士的行为进行认定。
其次,要分析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这里需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相邻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2. 事实认定分析在本案中,需要对李女士修建建筑的时间、地点、规模等进行事实认定。
同时,还需要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评估,以便确定李女士应当赔偿的金额。
3. 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关系在本案中,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李女士修建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而对于张先生是否有权要求李女士拆除违章建筑的认定,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人肉搜索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网络信息爆炸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种名为“人肉搜索”的现象。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网络平台,由众多网民共同参与,对特定人物进行信息搜集、传播和讨论的行为。
近年来,人肉搜索引发的争议不断,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人肉搜索案例的法律分析,探讨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6年,某网友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某知名女演员的涉嫌“出轨”帖子。
随后,大量网友参与人肉搜索,通过公开渠道搜集该女演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此举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对该女演员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舆论压力下,该女演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侵犯个人隐私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收集、处理、传输、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搜集和传播该女演员的个人信息,已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该女演员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侵权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搜集和传播该女演员的个人信息,并将其与“出轨”等负面事件联系起来,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人肉搜索行为侵犯了该女演员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权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行政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2018年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生产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了污水处理设施。
环保局认为,化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排放污染物。
据此,环保局于2018年10月对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化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法制办受理了化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法制办是否应当维持或变更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环保局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因此,环保局有权对化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程序合法: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告知了化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了化工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2)事实认定:环保局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化工公司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
事实认定清楚。
(3)法律适用: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化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法制办是否应当维持或变更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法律知识竞赛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日,我国某法律知识竞赛举办了一场以“合同纠纷”为主题的案例分析竞赛。
参赛者需根据提供的案例,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甲方以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首先,我们需要判断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主体合格,内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部分,故该合同有效。
2. 工程质量争议甲方以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点:(1)工程质量标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甲方无权以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2)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若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可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以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法律案例题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均为某市居民。
2020年5月10日,张三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途中与李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李四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和车辆损坏,因此张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 伤残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李四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应根据李四的伤残等级、年龄、性别等因素,结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伤残赔偿金。
2.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张三应赔偿李四因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法院应结合李四的实际治疗情况,根据相关收费标准,确定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
3. 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张三应赔偿李四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院应结合李四的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误工费的具体金额。
4. 车辆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张三应赔偿李四因车辆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应结合车辆的实际价值、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车辆损失赔偿的具体金额。
5.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张三应赔偿李四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知识产权法第三章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
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四、案例分析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
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
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
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
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
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答:(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为职务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如果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果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毫无关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该软件应为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开发者自己。
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务开发作品。
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
所以该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
(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作权登记。
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控告该大学的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案例分析1.张力和王洪两人合作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太阳升起的时候》,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张力、王洪。
2005年张力和王洪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
在该书付印之际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自己署名为第一作者,张力为第二作者。
图书出版后,张力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向法院起诉王洪侵犯了其署名权。
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王洪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力的署名权并说明理由。
答:王洪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
(2)王洪未经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张力的署名,故不侵犯张力的署名权。
(3)张立署名在先王洪署名在后的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王洪未经与张力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力可以对王洪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
2.某电视台制片主任任某打算拍摄一部描写和平时期军人生活电视剧,邀请刘某担任导演。
刘某负责撰写了电视剧的分镜头,并执导全剧三分之二时,因同制片主任任某在剧情发展上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制片主任任某将其赶出剧组,另请赵某担任导演完成余下的导演工作。
不久该电视剧在该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刘某发现没有自己的署名,因此提出异议。
问题:刘某是否应享有署名权,为什么?答:刘某享有署名权。
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结合本案,尽管刘某未完成全部电视剧的导演工作,但其对于由其导演的部分是享有署名权的。
制片主任任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他的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维护刘某的署名权,并赔礼道歉。
第六章案例分析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
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
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
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答: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
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2.澳门著名作家林某就其刚完成的小说《澳门传奇》一书,2004年3月20日与大陆林田出版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许可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
该书于2004年6月10日出版后,大陆的清风出版社见该书销路很好,便私下印刷该书,在大陆市场发行销售。
试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1)著名作家林某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简体版?林田出版公司能否再许可其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该书的中文版?(2)林田出版公司能否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1)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大陆出版该书的中文简体版。
因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著作权人发出专有许可证后,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取得的专有使用权再向第三人发放专有许可证或一般使用许可证,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果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明示约定,则被许可人只能自己行使权利,不能再许可第三人行使。
由于在本合同中,只规定由林田出版公司行使权利,所以林某和林田出版公司都无权再许可他人在中国大陆出版中文简体版。
(2)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是著作权专有使用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人。
在本案中,林田出版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恰恰是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授予林田出版公司在大陆出版该书中文简体版的专有使用权。
所以,清风出版社侵犯了该书中文版在大陆的专有出版权时,林田出版公司有权以清风出版社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案例分析作者张某写了一个单口相声《单身汉的单身生活》,相声演员李某觉得这个段子很有吸引力将其在某晚会上表演,恰逢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像师赵某在现场进行了录制。
不久,海天制作公司与天地音像出版社就这个相声签署了出版合同,并由天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这一相声段子的VCD光盘。
该光盘面世后不久,A市电视台发现该作品,遂将其在本台的娱乐节目中播放。
节目播出不久,F市的电视台负责人恰巧看到这个节目觉得很好,于是就安排F 市电视台转播了A市电视台播放的这个相声。
问题:依据所掌握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知识,分析该案例中出现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之间的关系。
(提示:即不同的主体应如何做,才不会侵犯不同权利人的权利)答:这几者属于顺位关系,一个行为可能要受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的控制。
(1)相声演员李某使用作者张某的作品演出,要受到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2)海天制作公司将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录音录像,要受到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利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3)天地音像出版社将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要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的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相声演员李某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4)A市电视台播放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耍受到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不受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者权的控制;(5)F市电视台将A市电视台播放的海天制作公司制作的录有相声演员李某的表演的录像制品转播,要受到A市电视台的广播电机组织权、海天制作公司的录制者权和作者张某的著作权控制,即应取得A市电视台、海天制作公司和作者张某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