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推动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海上风电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
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二)常规光伏项目1.光伏电站项目。
全额上网的光伏项目。
2.分布式光伏项目。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包括户用光伏项目。
(三)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1.光伏建筑。
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与建构筑物融为一体(非附着型)的光伏发电应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墙等。
2.光伏隔音屏。
光伏组件与隔音屏一体化的应用形式。
(四)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第四条(支持方式)(一)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
2024年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2024年绿电交易工作方案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绿色电力交易市场正成为推动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平台。
2024年绿电交易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优化绿电市场机制,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促进清洁能源的广泛应用。
以下是为2024年制定的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提高绿色电力交易规模,确保全年绿色电力交易量达到XX亿千瓦时。
2.优化绿色电力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3.加强绿色电力消纳,确保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利用率达到XX%以上。
4.推动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提高绿色电力消费占比。
二、主要任务1.完善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体系(1)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市场规则,明确交易主体、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
(2)加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2.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1)优化电网调度,优先保障绿色电力送出。
(2)加强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3.推动绿色电力证书交易(1)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发放、核销和交易机制。
(2)鼓励企业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实现绿色电力消费。
4.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1)加大对绿色电力交易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2)组织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相关培训,提升市场主体参与能力。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发展。
3.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4.定期对绿色电力交易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季度:完成绿色电力交易市场规则制定,启动绿色电力交易。
2.第二季度:开展绿色电力消纳能力提升工作,推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3.第三季度:加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监管,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
4.第四季度:总结全年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清洁、低碳、可再生的能源,已经成为全球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的快速增长。
然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实现能源绿色转型,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2)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各类电力消费领域的应用比例。
(3)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2. 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施策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有针对性的消纳措施。
(3)坚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竞争力。
(4)坚持保障民生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主要措施1. 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政策体系(1)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明确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2)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监测和考核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3)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激励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2. 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市场环境(1)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电力市场竞争。
(2)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回报。
(3)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从三个方面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国家能源局持续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大力推进跨省区输电通道、坚强主干网架及配电网建设,不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推动新能源快速发展、高效利用。
2023年,全国风电利用率97.3%、光伏发电利用率98%,保持了较高水平。
近两年,新能源发展进一步提速,截至2024年4月底,全国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超过11亿千瓦,同比增长约38%,消纳需求大幅增加。
为适应新能源高速增长形势,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完善新能源消纳政策措施,夯实基础、巩固成果、改革创新,以高质量消纳工作促进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
《通知》针对网源协调发展、调节能力提升、电网资源配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优化等各方关注、亟待完善的重点方向,提出做好消纳工作的举措,对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点任务《通知》提出4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
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并网,配套电网建设需求大幅上升,需要加快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工作,优化接网流程。
《通知》提出加强规划管理,分别对500千伏及以上、500千伏以下配套电网项目及配电网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改进要求。
其中,明确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削减,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循环型社会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0%,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循环型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5%,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重点任务将碳达峰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加强统筹谋划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重点举措、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主体,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措施
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措施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引言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普及,电力系统需要更好地适应并消纳新能源,以提供清洁、可持续的电力供应。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相关措施。
提升电网稳定性•完善电网结构,提高输电线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电网负载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配备智能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电力系统状况,提高响应速度。
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建立柔性调度机制,根据新能源波动性调整发电计划。
•推广储能技术,提供新能源波动补偿,增强电力系统的稳定性。
•发展可调度型新能源技术,如可调节的风力发电和可调节的光伏发电。
加强电力系统调度和运营•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建立灵活的新能源市场交易制度。
•加强与各能源生产商和消费商的合作,优化供需匹配。
•提高电力系统的远程调度和运营能力。
推动电力系统数字化升级•引入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实现智能化的电力系统运营。
•提升电力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优化发电和消纳新能源的决策过程。
•推广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优化电力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发展智能电力用户•鼓励用户安装智能电表和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和管理用电行为。
•提供差别化的电力价格机制,引导用户合理用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推广分布式能源技术,将电力用户变为消纳新能源的参与者。
结论通过提升电网稳定性、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强电力系统调度和运营、推动电力系统数字化升级以及发展智能电力用户,电力系统可以更好地消纳新能源,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针对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相关措施的详细说明。
通过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和制度优化,我们有信心实现清洁能源的大规模应用。
加强新能源发电规划和建设•制定全面的新能源发电规划,根据区域资源特点和需求,确定合理的发电容量布局。
•提高新能源发电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推动新能源装机容量的增加和效率的提升。
•加强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推广绿色用电•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器和设备,降低用电需求。
上海电力市场建设总体方案
附件上海电力市场建设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等文件要求,建设公平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上海电力市场,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上海电力系统基本情况1、电力负荷密度较高,城市用能特性明显。
2019年全社会用电量1569亿千瓦时和最高用电负荷分别达到3132万千瓦,人均用电量达到6500千瓦时/人,单位面积负荷密度近5兆瓦/平方公里,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
随着城市的发展,第二产业用电已降至50%以下,三产和居民用电达到51%。
全市用电峰谷差屡创新高,最高达到1283万千瓦。
2、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源结构不断优化。
上海已建成以5交4直受电通道和500千伏双环网为支撑的主干网架。
2019年,全市最高输送电力达到1680万千瓦,市外来电电量比重达到47%。
市内电力装机2665万千瓦,其中燃煤、燃气、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分别56%、29%、9%。
全市电力供需总体平衡且留有一定裕度,部分时段存在低谷负备用矛盾。
(二)电力市场建设基础1、电力体制改革稳妥起步,统筹协调机制不断完善。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电力市场化改革。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保障性、调节性和竞争性市场三级体系架构。
建立了上海电力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电改重大事项。
成立了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完成了输配电价核定,增量配网改革和交易中心股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2、发用电量计划持续放开,市场化比重不断提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发改能源〔2019〕807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沪府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6日上海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为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的用能需要,进一步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上海能源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为驱动力,以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在能源安全保障、结构优化、改革创新和服务民生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十四五”上海能源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一)能源建设有序推进,能源产供储销体系逐步完善“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一批技术含量高、保障能力强的标志性能源项目。
随着淮南-南京-上海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通道和500千伏五角场变电站等重大电网工程建成投运,以“五交四直”市外来电通道和500千伏双环网为支撑的城市主干电网结构更为完善。
奉贤、崇明等燃机项目建成投产,闵行燃机项目开工建设,石洞口电厂等容量替代项目启动实施,新增电源全部为清洁能源发电。
建成洋山LNG储罐扩建工程、临港-上海化工区天然气管道等一批重点油气项目,形成以“6+1”多气源和C字形城市主干管网为支撑的联供体系,出台《上海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方案》,油气应急储备能力有效提升,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能源需求平稳增长,能源消费结构更加趋于优化“十三五”前四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速为1.7%,略高于“十二五”前四年1%的水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下降至1.11亿吨标准煤,比2019年减少600万吨标准煤。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备受关注,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概述1.权重分配根据我国能源部门相关规定,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将按照电力消费总量进行分配。
其中,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的消纳责任权重均有明确规定。
2.地区差异和特点考虑到地区差异和资源禀赋,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呈现出以下特点:(1)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责任权重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北、华北、华中等地区;(2)生物质能发电消纳责任权重较高的地区,主要包括华东、华南等经济较发达地区;(3)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的消纳权重,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三、有关事项1.政策支持措施为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如:(1)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力度;(2)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用地;(3)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信贷支持;(4)优化电网接入和调度。
2.电网接入和调度电网接入和调度是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关键因素。
为此,我国能源部门提出以下要求:(1)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2)优化电网调度,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优先上网;(3)加强跨省跨区电力调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3.市场交易和补贴政策为激发市场活力,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和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1)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2)逐步缩小补贴差距,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平价上网;(3)研究制定绿色证书交易制度,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提供市场支持。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挑战与对策1.消纳能力不足针对消纳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加大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输电能力,优化电网调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11.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11月2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16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简称“新能源”)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年限)本办法适用于本市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
往年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新能源发展。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风电1、陆上风电项目2、海上风电项目(二)光伏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已享受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奖励。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程及示范项目第五条(支持方式)(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
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电力系统的调度和运行管理。
这包括对电力系统的监控和
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利用。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电力系统的输电和配电能力。
这包括加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承载能力,以及优化配电网的运行和管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确保可再生能源的顺利接入。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这包括研发和推广新
型的电力设备和技术,提高电力系统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以及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监测和维护。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适应能力,更好地适应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需求。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电力系统的规划和管理。
这包括制定长期的电力发展
规划,合理安排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比例和分布,以及建立健全的电力系统管理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引导电力系统的发展,确保可再生能源的有序消纳。
综上所述,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包括加强
电力系统的调度和运行管理、加强电力系统的输电和配电能力、加强对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及加强对电力系统的规划和管理。
只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实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顺利消纳,推动电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
城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按照《城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为落实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有序开展2 02 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对象主要包括: 国网城市电力公司、独立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其中, 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是指2 02 1年参与城市地区电力市场交易且未经电力公司或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
二、考核依据及标准(一)考核依据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即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占比),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权重落实责任, 并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根据《关于2 02 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本市2 02 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权重为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7.5%。
据此, 2 02 1年各类市场责任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如下:国网城市电力公司: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 年累计售电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 年累计售电量x17.5%。
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17.5%。
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电力公司、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x 17.5%。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用电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用电量>17.5%。
绿电消纳计划实施方案
绿电消纳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清洁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绿色电力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绿色电力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其消纳问题成为了当前能源领域的一大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动绿色电力的消纳工作,制定并实施绿电消纳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制定绿电消纳计划的目标是实现可再生能源的高比例消纳,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升级。
2. 原则:绿电消纳计划的制定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确保计划的实施效果。
三、关键措施1. 建立绿电市场机制:通过建立绿电交易市场,引导企业和居民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绿色电力产业的发展。
2. 完善电网规划建设:加大对绿色电力消纳的电网规划建设力度,提高电网的可再生能源接入能力。
3. 加强技术支持:推动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效率和稳定性,降低消纳成本。
4. 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的绿色电力消纳政策体系,包括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绿色电力消纳。
四、实施路径1. 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联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推动绿电消纳计划的实施。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绿色电力消纳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绿色电力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促进绿色消费。
3. 加强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对绿色电力消纳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五、风险应对在绿电消纳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多方面挑战。
因此,需要及时调整政策,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降低风险对计划实施的影响。
六、总结绿电消纳计划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加强技术支持,完善市场机制,才能实现绿色电力的高比例消纳,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摘要:
1.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出台背景
2.主要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4.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
5.2024 年2 月底前的完成情况报送
6.电网企业的责任和要求
7.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促进作用
正文:
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出台,是为了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按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合理安排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规模。
在此通知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同时,还要求严格落实西电东送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比要求,2023 年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22 年实际执行情况。
为了确保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2024 年2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这不仅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实施的监督,也是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的总结和反思。
在这个过程中,电网企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需要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
这既是电网企业的责任,也是它们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总的来说,2023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消纳实施方案有哪些
消纳实施方案有哪些消纳是指将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新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电能纳入电网并合理利用的过程。
在新能源发电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消纳问题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瓶颈之一。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消纳实施方案对于推动新能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电网建设。
加强电网建设是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需要加大对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电网的承载能力。
其次,应该加快智能电网建设,提高电网的调度能力和灵活性,以更好地适应新能源并网发电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如储能设备、调频设备等,以提高电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发电计划。
针对新能源发电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发电计划,合理安排新能源发电和传统能源发电的比例,以确保电网的稳定运行。
在制定发电计划时,还应该充分考虑用电负荷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时间和发电量,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新能源的利用率。
三、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
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是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的长期之计。
应该加大对新能源发电技术、电网调度技术、储能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力度,不断提高新能源的并网能力和消纳能力。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智能电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推动电力系统的智能化和信息化发展。
四、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是推动新能源消纳的重要保障。
应该加快制定和完善与新能源消纳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为新能源消纳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新能源消纳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新能源的安全、稳定、高效地消纳。
综上所述,消纳实施方案的制定需要从加强电网建设、科学合理的发电计划、技术研究和创新、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高新能源的消纳能力,推动新能源发展,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新能源消纳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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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简称“责任主体”)共有2类:第1类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各类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市电力公司承担非市场化用户考核责任,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以及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
第2类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本市电力市场交易开展前,及时有效完成相关分月需求用电量上报的电力用户即视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二)消纳责任权重和消纳量考核
1、全社会消纳责任权重。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2020年,本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4.0%。
2、责任主体消纳量目标。
本市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对应的消纳量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各责任主体消纳量考核目标如下:
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全社会用电量-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考核电量为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含厂用电),向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计入市电力公司售电量。
上海石电能源有限公司暂不列为责任主体,其向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计入市电力公司的售电量。
3、消纳责任权重核减。
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国家政策调整、输电通道故障等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的,在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市发展改革委按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二、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责任主体需同时完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年末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
履行途径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分配、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交易、消纳量交易、购买绿证等,确权如下。
属于市电力公司消纳量。
包括三类:一是保障收购电量。
除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外,由政府保量保价收购的各类可再生能源。
二是调节性余量消纳量。
政府给予适当保障的可再生能源在完成交易责任主体考核目标后的剩余消纳量。
三是市电力公司通过省间清洁购电交易获得的消纳量。
属于市电力公司以外责任主体消纳量。
包括六类:一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入场址产权方消纳量。
如场址产权方将场址出租,可计入实际使用方消纳量。
如场址产权方或使用方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可计入售电公司消纳量。
二是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分配。
初期原则上按其他责任主体用电量等比例无偿分配;省间发电权交易(或合同转让)获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优先完成非市场化用户消纳责任,剩余部分按交易电量比例计入发电企业指定售电公司消纳量。
三是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计入竞争性市场用户消纳量。
四是自备电厂控煤压量交易实际购入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计入自备电厂企业。
五是消纳量交易。
六是购买绿证或自己持有可支配的绿证。
三、消纳量交易
1、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上海市责任主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应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并设立消纳责任相关账户。
2、本市除市电力公司外的责任主体可参与消纳量交易。
消纳量交易初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如有必要也可开展季度、月度交易。
年度交易仅允许对超额消纳量进行交易。
3、责任主体可通过省间超额消纳量年度交易方式购买或售出消纳量。
4、本市消纳量交易具体规则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四、消纳量数据报送统计
1、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市电力公司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用电量和发电量数据。
用电量数据包括全社会用电量、网损电量、公用电厂厂用电、农用电、责任主体用电量等;发电量数据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市内可再生能源电站发电量、市外可再生能源购入电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量及所属责任主体等。
2、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按月发布责任主体用电量、消纳量考核目标值、消纳量履行明细,并计入责任主体消纳责任帐户。
3、相关数据原则上以市电力公司计量值为准。
责任主体对计量值存在异议的,由市电力公司做好解释。
责任主体仍不认可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提
出书面申请,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定值执行。
五、任务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分配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和需完成的消纳量,督促责任主体按时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建立账户,并报送消纳责任完成情况;对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完成消纳责任的责任主体督促完成,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各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消纳责任考核正式开始前,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工作,作出履行消纳责任的承诺,完成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3、各区人民政府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梳理可用于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场地资源,提出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完成市级部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
引导企业、产权方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规划、用地、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鼓励各区根据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政策。
4、市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组织本市责任主体完成可再
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5、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本市责任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做好责任主体账户的注册及注销工作,制订本市消纳量交易细则并组织开展消纳量交易;对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按季度报送各责任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6、华东能监局负责对各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各区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考核机制。
各区完成市级部门下达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情况,以及各区责任主体(按经营所在地划分)履行消纳责任权重情况纳入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2、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
市电力公司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配套送出工程要求,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
能源监管热线(12398)、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定期梳理市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接网服务和专项资金请款情况的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实确认后,可按受影
响项目规模和本市年等效利用小时数计算并扣减市电力公司消纳量。
3、完善奖惩措施。
对每年度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出台相关政策。
对提供虚假数据、不按期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责任主体,取消享受节能减排资金资格,依法依规列入失信信息进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