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

《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

《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第一篇: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方面的优势,多渠道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技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技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管理责任.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当前"四化建设"的需要,又要着眼于学科的未来发展,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科技规划,认真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遵循原则:1,学校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科技部省级科技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技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支持各院系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技项目.2,摆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实行理论与实际,学科与任务相结合,努力提高理论水平.要保证学校有精干的基础性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研队伍,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发展新兴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就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第五条各院,系和科研机构都应制订长远学科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开拓,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第六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技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第二章科技项目的类型与管理第七条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和学校下达的有关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技服务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第八条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及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院,系共同组织管理.第九条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第三章科技项目立项与选题第十条科技处要认真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有关内容,组织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技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经各院,系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定后上报有关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技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约.第十三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技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东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为维护科技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申报审批.凡有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1,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2,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3,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4,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5,社会经济效益预测;6,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7,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及偿还计划等等.第四章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第十六条科技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教师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按各项科技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第十八条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技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十九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调离学校则应对科技项目进行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报科技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第二十条对完成任务好,综合考评优的项目级别,将给予一定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好,工作进度受影响的项目将出示"黄牌"警告.当确知科技项目完不成,将要造成损失的科技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技处会同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学校应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第五章科技项目的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上报科技处.第二十四条对于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成果和论文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全套《研究工作总结》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或定型工作.第二十六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第二十七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束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第二十八条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技项目清单及实施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处汇总,科技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做好科技年鉴的撰写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科技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篇。

东南大学发放酬金等个人所得核算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发放酬金等个人所得核算管理办法


为规范各类经费支付酬金等个人所得的核 算管理,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办理,对部门 违规发放酬金等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 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酬金等个人 所得。 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主管人员、职能部门 部门负责人为审批责任人,对支付酬金等 个人所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东南大学发放酬金等个人所得 核算管理办法
校发(2014)198号
一、酬金等个人所得发放的 范围和类型
一、个人所得发放的范围和类型

本办法中酬金等个人所得发放的人员类型 包括本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和 校外人员。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 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本办法所指酬金等个人所得的类型主要包 括:

一、个人所得发放的范围和类型

(五)学生奖、贷、困、补等。包括按照 国家规定和校内政策发放的各类学生奖学 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生活补助 等。
(六)其他个人所得。包括突出成果奖、 校长奖励金、年终奖(非工资绩效类)等。

二、预算管理与审批管理
二、预算管理与审批管理

发放酬金等个人所得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 预算或校内分配政策执行,没有预算或未 经校内分配政策许可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酬金等个人所得的发放,有国家、地方或 学校规定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没有 标准的由发放单位根据其职称、学术水平、 实际的工作量并参照南京地区同类酬金支 付标准计算并合理确定。
一、个人所得发放的范围和类型

(二)酬金。此处的酬金是指校内在职、 离退休人员领取的非工资统发的非津贴、 补贴类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兼课酬金、 讲座酬金、论文指导费、监考费、答辩、 评阅酬金、科研酬金、各类评审费、论证 费、奖教金、奖管金等工作酬金。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经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经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确保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时维修,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经费包括大型仪器分析测试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维修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分析测试费第四条为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所产生的必要成本,对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分析测试费;学校对收费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用户不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用户为仪器设备所在的院系,支付的测试费用只考虑基本成本费用(包含水电费、使用的耗材费用)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内其它单位,支付的测试经费包含基本成本费用、仪器折旧费、管理费、操作人员聘用酬金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外单位,支付的测试费用分两种情况进行核算:第一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普通测试报告,不加盖公章,不承担法律责任,按全成本核算收取分析测试费;第二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专业的分析测试报告,加盖公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的分析测试费按照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文件管理范畴。

第二类:由院系和学科自筹资金购买的且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以上原则制定,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论证,经财务处报物价收费许可后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测试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对收取的开放共享测试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比例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的院系使用仪器设备,支付的测试费用5%交学校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不低于5%交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纳入院系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东南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一、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1.为了保证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切实达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目的,确保创新实践学分的真实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2.中期检查以项目认定书为主要依据,,由院系SRTP指导小组负责实施。

半年期的项目在立项后的第三个月进行,一年期的项目在立项后的第六个月进行。

中期检查表见(附件一),汇总表见(附件二),院系将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3.项目结题验收,以院系为单位统一组织,由学校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和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联合组成验收组负责验收。

4.验收项目过多的情况下可分组进行,以10个左右项目为一个验收组,每组由三位专家(学校委派一位,院系委派二位)和一位工作人员组成。

5.验收前,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须收齐:①学生填写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结题验收表;②项目认定书所确认的各项成果材料;6.验收时项目组成员须全部到场,由一位同学用PPT作现场汇报,项目组其余成员面对验收组老师就座,便于回答老师的提问,介绍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专家提问一般不超过5分钟。

欢迎项目指导教师出席项目验收会。

7.所有项目答辩完毕后,验收小组须当即进行评议,给出成绩和总学分并在“结题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评定标准依据“《东南大学本科学生课外研学学分认定办法》”,优秀项目比例一般不超过20%;良好一般不超过30%。

8.验收结束后,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依据“结题验收表”进入:“东南大学课外研学学分登陆系统”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结题验收表”以及成果材料(电子文档)送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存档,电子展板的尺寸为:90cm*120cm,内容包括:项目简介、创新点、项目完成人照片、成果是实物应附实物照片,试验研究类应附项目研究现场照片。

9.半年期项目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结题验收,一年期项目应在次年的5 月底前完成结题验收。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经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经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确保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时维修,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经费包括大型仪器分析测试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及维修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测试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东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分析测试费第四条为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所产生的必要成本,对使用者收取相应的分析测试费;学校对收费和支出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收费标准的制定:根据用户不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遵循以下原则:用户为仪器设备所在的院系,支付的测试费用只考虑基本成本费用(包含水电费、使用的耗材费用)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内其它单位,支付的测试经费包含基本成本费用、仪器折旧费、管理费、操作人员聘用酬金和维修基金;用户为校外单位,支付的测试费用分两种情况进行核算:第一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普通测试报告,不加盖公章,不承担法律责任,按全成本核算收取分析测试费;第二种情况,对测试结果出具专业的分析测试报告,加盖公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的分析测试费按照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文件管理范畴。

第二类:由院系和学科自筹资金购买的且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收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以上原则制定,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论证,经财务处报物价收费许可后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测试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对收取的开放共享测试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比例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仪器设备拥有单位的院系使用仪器设备,支付的测试费用5%交学校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基金,不低于5%交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纳入院系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东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15]203号)

东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发[2015]203号)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5〕203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部门、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东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此页无正文)东南大学2015年10月30日(主动公开)—2—东南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东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3—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二O一四年目录第一部分东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1、引进人才启动项目实施细则(人事处)2、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项目实施细则(人事处、科研院、社科处)3、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实施细则(人事处)4、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科研院、社科处)5、基础科研扶持项目实施细则(科研院、社科处)6、科技创新资助项目(科研院)7、试点学院改革资助项目(科研院)第二部分东南大学人才培养基金8、博士后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实施细则(人事处)9、大学生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教务处)10、研究生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细则(研究生院)11、研究生创新研究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研究生院)第三部分东南大学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12、重大科学研究引导项目实施细则(学校定向支持、科研院、社科处)第一部分东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1、引进人才启动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高水平人才,保证引进人才顺利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加快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

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学校学科建设等资金安排,学校决定调整新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二章享受范围第二条经学校批准引进到教学、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享受科研启动经费(不含管理岗位、学校独立核算单位引进的上述人员)。

第三章发放标准第三条学校根据不同的学科特点及工作岗位,为引进的人才提供科研启动金:1)学校提供理科、工科、医科博士(含博士后)及副高职称(含上岗副高)人员4万元人民币;提供文科博士(含博士后)及副高职称人员2万元人民币。

2)学校提供理科、工科、医科教授(含上岗教授)10万元人民币;提供文科、经管学科教授(含上岗教授)6万人民币。

3)引进到实验、图档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减半发放,按所聘岗位性质分类确定发放额。

4)符合《东南大学高水平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校通知【2007】25号文)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其科研启动经费仍按高水平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执行。

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东南大学财务处

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东南大学财务处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7〕85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7年3月28日(主动公开)东南大学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江苏省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江苏省智库办,由省财政按年度拨款,用于新型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理论联系实际,遵循规律、引导带动,绩效导向、动态调整,注重成果转化,尊重科研规律,推动建立有利于新型智库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社会科学处是新型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总体方案,包括立项、预算备案、经费切割等;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度;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9‟121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9年5月16日(主动公开)—1—东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发…2018‟25号文、财税…2018‟58号文、《东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暂行)》以及《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而订立的确立合同各方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关于作价入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具体而言:(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转让、授权许可合同。

—2—(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院]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事业祝福语】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制定了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东南大学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提升科研经费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主要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

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项目管理施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下文是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校发〔2016〕304号)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校发〔2016〕304号)

东南大学文件校发[2016] 304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号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发(2014) 11号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 304号1《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2016年12月30日(主动公开)—2 —东南大学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的管理原则(一)涉及课题预算总额调整以及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相关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课题下达单位批准。

(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在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的预算如需调整,调整额度在10%以内的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行制定预算调整方案即可执行;调整额度在10%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预算调整方案,—3 —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财〔2007〕3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国家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影响,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依法理财、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规范各院系、各单位的财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1.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国防科工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国防科工委财政拨款资金从2007年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学校的财政资金将不再直接拨入学校银行账户,而是根据学校的用款计划申请,逐月将用款指标下达到财政部统一开设的“零余额”银行账户,学校实际发生支出时,由银行从国库中直接划拨资金至收款单位或个人。

1.用款计划申请编报各课题组应按照均衡原则,按项目进度,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按季逐月编制用款计划申请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国防科工委。

2.用款计划指标下达国防科工委经审核后,将学校的用款计划指标逐月下达至“零余额”银行账户。

3.用款资金支付课题发生的有关费用必须在项目月用款计划指标下达后才能从“零余额”银行账户支付,且不得突破项目的用款计划指标。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科研项目不允许转帐,不允许项目之间经费转拨。

4.年终结余指标注销及申报年终,项目“零余额”银行账户用款结余指标将被收回注销。

年初,各课题组需及时申报结余资金核定及用款计划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国防科工委,经财政部按照有关程序审定后下拨至“零余额”账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东南大学的科研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企业。

第四条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
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

项目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四条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按《东南大学科研经费使用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具体规定见《关于收款票据开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校财字[2011]4号)。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技经费实施细则》执行。

提取的项目管理费
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

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

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

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

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

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

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为确
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

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等。

(五)维修费。

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

是指差旅费、车辆维持费、会议费、通讯费、论文版面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通讯费是指邮费、办公电话费、电传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车辆维持费:指在项目研制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可在结题科研经费中报销。

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支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纵向科研必须严格按照
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规定列支比例。

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违反本条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报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

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技经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