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市文号:市第57号发布日期:200161执行日期:2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五章鉴定依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执法部门、仲裁机构办理的类案件的涉案物价值进行估算、鉴别和认定的活动。
涉案物包括种涉案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产品第三条市、区、县级市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涉案物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工商、财、税务等有关行主管部门按照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经批准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委托,对下列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一刑事案件中涉案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二民事、行案件以及仲裁、执行案件中,人民XX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三)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以价格数额作为处罚依据而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涉案物当事人认为需要对涉案物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第三章鉴定机构第八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二有不少于三名具有涉案物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三)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三年以上四)近三年未因评估失实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第九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三近三年的业务开展情况报告、人员现状和典型评估实例。
第十条申办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报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市价格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认定部门履行专项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管理,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是由文物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工作,保护文物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进行的。
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文物的定义、保护范围、管理制度和责任,明确了对文物的鉴定、评估和流通等方面的规定。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正是围绕着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所有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涉案文物是指被司法机关调查、追索、扣押、查封、冻结或者依法侦查、审判的文物。
这些文物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可能会涉及到文物的真伪、价值、来源等方面的问题,在司法解决文物纠纷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文物鉴定评估的管理机构,即文物管理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
这些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确保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四、文物鉴定评估的程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文物鉴定评估的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呈报。
在申请鉴定评估时,申请人应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文物的基本情况和鉴定评估的目的。
文物管理部门会根据申请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工作,确保鉴定评估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工作,并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汇报鉴定结果。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文物鉴定评估的标准,包括文物鉴定评估的原则、认定要求和方法。
鉴定评估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科学、合法和独立性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鉴定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准确地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维护国家、集团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中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案物品的价格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事务。
从事涉案物品评估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人员组织统一考试。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
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
第六条司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价格事务所评估。
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提交《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委托书》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价格事务所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评估人员评估,并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价格评估。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发[1989]9号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文化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出境鉴定是指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第三条凡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它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贴、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一九四九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第四条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第五条出境文物包括: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私人所有并携运出境的旧存文物;暂时进出境的文物。
第二章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第六条销售单位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单位。
第七条销售单位申报出境的文物鉴定,必须在销售前进行。
文物出境鉴定组须在得到销售单位造具的清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允许销售的批准文件后,按清册对照文物进行鉴定。
未经批准、未造具清册或未列入清册的文物,一律不予鉴定。
鉴定完毕后,该清册由文物出境鉴定组收存。
第八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应按规定位置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
第九条凡经鉴定不准出境的珍贵文物,文物出境鉴定组应登记拍照,备案存查。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鉴定鉴定评估活动,维护鉴定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品”范围包括书法、绘画、雕塑、陶瓷、金属器物、珠宝玉器及其他文化艺术品。
本办法所称“鉴定评估”是指经本所认可的具备文化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资质的服务会员(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服务会员”)通过艺术鉴定、科技检测、价值估值、司法公证等程序,对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自律的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评估活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鉴定评估服务会员。
第二章委托受理第五条在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以下合称“委托人”)提出申请挂牌交易前,本所认为需要对其持有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向本所认可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提请鉴定评估,对不按上述规定申请鉴定评估的挂牌交易项目,本所保留不予受理挂牌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委托人申请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前,应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人是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交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3.该文化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对该件文化艺术品处分权的证明材料;4.以书面形式对该文化艺术品存在的瑕疵(物理和权属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与说明,5.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七条委托人原则上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同本所认可鉴定评估服务会员达成鉴定评估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但当该项文化艺术品价值或性质特殊,本所认为需指定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在指定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中进行挑选,达成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试卷(31)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8分,每题1分)1. 对于古玩价格鉴证(古玩估价),价格鉴证人员在遵循一般价格鉴证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古玩价格形成规律和特点,在具体古玩估价操作中还应依次序进行以下实务操作:①鉴定古玩的完好性。
②鉴定古玩的艺术价值。
③鉴定古玩的年代。
④鉴定古玩的科学研究价值。
⑤鉴定古玩的真伪。
⑥参照国有文物商店同类古玩的售价和国内外知名的拍卖行近期类似古玩的成交价,以及估价时的社会经济因素,确定古玩的价格。
以上操作步骤,正确的顺序为()。
A. ③①②⑤④⑥B. ⑤③①②④⑥C. ⑤②①⑨④⑥D. ⑤④③②①⑥答案:B2. 九)某价格评估机构接受甲企业委托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对其长期投资进行价格鉴证。
经核查,甲企业有两项长期投资:一项为A公司上市股票,另一项B公司非上市债券。
其中:甲企业持有A公司上市股票5000股,价格鉴证基准日该股票市场收盘价为每股7.8元。
甲企业持有B公司非上市债券账面投资额100000元,系B公司发行3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年利率10%,单利计息,价格鉴证基准日距到期日2年。
另获悉,A公司共发行股票50000000股,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账面净资产为3亿元。
折现率取9%。
A. 市场法和收益法B. 市场法和成本法C. 成本法和收益法D. 成本法和专家咨询法答案:A解析:3. 该县6个收购点收购价格的众数为()。
A. 1.65元/斤B. 1.72元/斤C. 1.73元/斤D. 1.67元/斤答案:A4. 工业企业实物类流动资产的价格鉴证方法通常为()。
A. 收益法或专家咨询法B. 市场法或收益法C. 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D. 成本法或市场法答案:D解析:5. 对长期投资中的债券或股票进行价格鉴证,应根据可上市公开交易和非上市交易的特点分别选择()方法进行价格鉴证。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8.18•【分类】其他正文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心重视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着力加强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文物保护法实施取得明显进展。
下面,我从5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蓬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主持会议审议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文件,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分别就考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还就文物安全、文物科技创新、革命文物、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
他强调,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强调考古是展示和构建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明瑰宝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强调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克强总理多次对文物工作作出批示,主持会议审议文物保护重要文件,考察文博单位考古现场,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在严格保护基础上有效挖掘文物价值,发挥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8]13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8]1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汕头市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或经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在办理各种刑事、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查封、追缴、扣押、没收的需要确认价格的物品,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确认价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涉案物品包括:(一)赃物: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二)罚没物: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三)纠纷物:指审理案件需要估价的争议物品;(四)走私物:指缉获的走私货物或物品;(五)抵债物:指案件理结后因实施强制执行、用于抵债的物品;(六)可能引起诉讼的抵押物、无主物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估价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涉案物品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县(含区、县级市,下同)物价局负责本级的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估价机构(以下统称估价机构),是指定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是国家文物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涉案文物的鉴定和评估工作,保护我国珍贵的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
本文将解析该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一、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根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授权的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资质,并且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文物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国家授权的考试合格,获得文物鉴定师资格证书。
这些规定保证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信誉,确保了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二、鉴定评估标准和程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鉴定和评估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文物的年代、制作工艺、特征和价值等方面;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等方面。
针对不同的文物,鉴定和评估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指标,保证鉴定和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鉴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鉴定评估报告必须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鉴定评估结果和鉴定评估过程中的主要考虑因素等内容,同时还需要提供鉴定评估的依据和方法,以及鉴定人员的签名和单位的盖章等。
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四、对不当鉴定评估行为的处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员如果存在不当行为,包括违规操作、虚假鉴定、违反法律规定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文物鉴定资质也将被收回。
这些规定保证了鉴定评估的公正性和信誉,防止了不当行为对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损害。
综上所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为我国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理解和应用该法规,切实保护和传承我国的珍贵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
价格法知识竞赛题
价格法知识竞赛题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价格法知识竞赛(业务)1、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2、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过几次三次.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多少加处罚款3%.5、价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公布,自哪年起实行1998年5月1日.6、价格法里所称的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的价格和无形资产的价格.7、应当进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8、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多少罚款5000元.9、哪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10、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加处罚款千分之二.11、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12、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给予多少罚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给予多少的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4、经营者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答:(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15、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哪些资料答: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16、哪些组织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答: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17、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8、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什么答: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1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答:(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0、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哪年施行2006年3月1日21、定价成本监审包括哪两种形式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22、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哪些机构组织实施成本调查23、农产品成本调查包括哪些内容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题调查和预测调查.24、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原则公平、科学、规范、效率.25、高中教育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26、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那些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27、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包括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列入价格听证目录;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28、定价成本监审的一般方法是什么答:1、账面核查法;2、重点审核法;3、异常变动分析法;4、合理成本分配法.29、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的原则答: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相关性原则.30、定价成本监审的涵义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监审)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和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31、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步骤答:1、确定成本监审项目;2、经营者提交成本资料;3、初审经营者成本资料;4、实地审核经营者成本;5反馈监审意见;6、提交成本监审报告.32、政府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区别.答:1、成本核算目的不同;2、成本核算基础不同;3、成本归集方法不同;4、成本核算方法不同;5、成本性质不同;6、成本水平不同;7、成本补偿方式不同.3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几年一年.34、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哪些费用不能列入定价成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35、下列哪些费用可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勘察设计费、税金、前期工程费.36、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中的行车燃料费,一般情况下,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百公里轿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的多少 10 %.37、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与税收的相同之处在于收取的主体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收取的依据都是国家颁发或认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机关收费与税收都具有强制性38、收费按计费形式可划分为定额收费、定率收费.39、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范围的,应于批准后几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20日.40、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几日内核准发证15日.41、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吊销收费许可证.42、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采取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43、什么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批准允许收费的单位颁发的合法凭证收费许可证.44、收费公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涉农价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医疗价格公示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45、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哪些原则合法、公开.4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付哪些情形下的收费没有收费许可证、不持证件、不开具收费票据、不按规定标准收取.47、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有何特点答:(1)收费主体具有权威性;(2)收费内容具有特定性;(3)收费标准具有不等价性;(4)收费目和具有“权”“利”合一性.48、我国目前的价格形式有哪些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49、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作用是什么答:(1)强化收费管理;(2)规范收费行为;(3)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50、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有何重要意义答:实行涉农价费公示,是加强农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价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51、对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的罚款.52、运城市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用水、特种用水.53、运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5元/立方米,商业用水污水处理费1.0元/立方米,机关团体污水处理费0.8元/立方米54、我国目前化肥价格形成机制为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55、我国电力价格按电力生产经营环节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56、目前我省电网销售电价用电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57、运城市农业灌溉分为几类答:引黄灌溉、引汾灌溉、机井灌溉58、简述运城市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答: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直接从江河、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5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管理办法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60、价格鉴证机构在受理价格鉴证后应指派多少价格鉴证人员进行价格鉴证2名或2名以上61、如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价格鉴定结论书收到后几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十五日内62、价格鉴定档案资料的管理期限一般不少于多少年20年63、价格认证工作的“四个服务”为服务司法、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系统64、价格认证工作原则合法、公正、客观、科学65、对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关键是要确定灭失物品的物理形态,通常确认的方式为原始凭证;权威报告;证人证言;经济合同;66、狭义的价格鉴定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估算与认定价值、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67、广义价格认证工作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68、涉案类价格鉴定委托机构主要有司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仲裁机构.69、价格鉴证机构在办理涉案土地、房产等价格鉴证业务时,是否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不必要求;70、因鉴定目的不同,同一物品的价格,在同一基准日,价格有可能发生差异.这句话正确吗正确;71、为了加强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规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哪些物品不需要估价对于3级以上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不需要估价.72、价格鉴定方法主要有: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73、根据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哪些案件只能由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答:①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案件;②涉税财物价格鉴定案件;③纪检监察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件;④交通事故车、物损价格鉴定案件;⑤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案件.74、国务院清现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价格鉴证行业的规范管理意见是什么“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75、X县X公安局X派出所出具委托书要求对一辆被盗赛克牌电动车进行鉴定,X 县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应当受理不予受理,各县公安局的派出所及中队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X县公安局委托.76、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与价格鉴证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与价格鉴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77、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价格鉴定机构及价格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到司法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应按国清20003号文件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808号文件,以及国家发改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蔡武二00九年八月十日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是针对我国文物鉴定评估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保护文物安全,维护文物市场秩序,促进文物的合法流通和有效保护。
本文将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组织和管理,并规定了鉴定评估的程序、要求和责任。
该办法还对文物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资格、知识和技能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效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关于文物鉴定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对文物鉴定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鉴定评估申请的方式、程序和材料要求,鉴定评估结果的出具和公布等方面。
办法还规定了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鉴定评估工作的保密制度,确保鉴定评估结果真实可靠,维护鉴定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关于文物鉴定评估的责任和义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和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鉴定评估职责,保证鉴定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业操守,维护专业声誉和职业形象;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评估资料,遵守文物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为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各方主体明确了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规范评估工作的开展和运营。
通过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解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法规以维护国家文物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对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环节和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该法规也为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有助于提高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合法性,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不断提质增效,为我国文物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有关情况通报
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有关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2.07•【分类】其他正文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有关情况通报2023年2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中华司法研究会文物司法研究分会副会长刘竹梅,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陈培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在会上发布了国家文物局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相关情况。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与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实物见证,坚持依法保护管理,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就文物工作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作出一系列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发表重要讲话;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重要改革文件;就文物安全、文物保护管理等工作多次强调,要坚持保护第一,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大任务,从多个方面对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提出重要要求。
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确立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
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殷切厚望和关心关怀,极大鼓舞了全国文物工作者干事创业的决心和信心。
十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文物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文物保护利用在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显著提升,文物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是指对于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相关的文物进行鉴定和评估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保护文物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针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鉴定评估工作,办法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鉴定评估的申请、受理、调查研究、资料收集、鉴定报告、结果反馈等环节,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既有利于保证鉴定评估的效果和质量,又是对鉴定评估工作人员的要求和约束,对于提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有重要意义。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还对鉴定评估的结果和效应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鉴定评估的结果,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使用和效应,包括对于鉴定评估报告的存档、使用、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这有利于保护鉴定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质量,避免因为鉴定评估结果的泄露或滥用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文物鉴定评估工作、保护文物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推动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正规化和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促进文物保护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鉴定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目录[隐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的意义[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九年八月十日[1][编辑本段]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整理并保存上述工作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文物保护方案及评估报告
文物保护方案及评估报告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瑰宝,是民族精神的传承载体。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我们需要制定详细的文物保护方案,并进行科学评估。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份文物保护方案及评估报告。
一、文物保护方案1.文物调查与评估(1)对文物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文物的历史背景、类别、数量、现状等。
(2)评估文物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等。
2.保护目标(1)确保文物的安全,防止文物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
(2)保持文物的原貌,防止文物因保护不当而损坏。
(3)提高文物的展示和利用水平,充分发挥文物在文化传承和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3.保护措施(1)环境控制:对文物所在环境进行监测和调控,确保温湿度、光照、空气质量等条件适宜。
(2)物理保护:对文物进行清洗、消毒、加固、修复等处理,防止文物受损。
(3)生物保护:防治文物害虫、微生物等生物因素对文物的侵害。
(4)防火防盗: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防火防盗能力。
4.保护工程(1)制定保护工程方案,明确工程目标、内容、周期、预算等。
(2)组织专家对保护工程进行评审,确保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实施保护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二、评估报告1.评估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文物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3)文物调查与研究成果。
2.评估方法(1)现场勘察:对文物现状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文物的保存状况。
(2)资料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分析文物的历史和现状。
(3)专家咨询: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保护方案进行咨询和论证。
3.评估结论(1)文物的价值评估:对文物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明确文物的保护级别。
(2)保护效果评估:对保护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改进建议:针对评估结果,提出文物保护工作的改进措施。
4.评估报告编写(1)按照规范格式编写评估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背景、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改进建议等。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析作者:徐颖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2020年第06期摘要: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作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适用问题进行思考和解析。
关键词: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程序2016年,国家文物局分两批指定了41家文博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涉及文物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这些单位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将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文物犯罪的证据材料之一。
这些鉴定评估机构产生的条件、进行文物鉴定评估活动的管辖范围以及鉴定的程序等因素也就成为鉴定评估报告能否被司法机构采信的重要支撑依据。
而全国鉴定评估机构对于这些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鉴定评估办法》)。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中的“涉案”即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
“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①1 《鉴定评估办法》的适用范围对涉嫌文物犯罪的涉案文物或疑似文物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有两类:一是司法鉴定机构,二是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涉案鉴定机构)。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而《鉴定评估办法》的制定机关没有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所以《鉴定评估办法》只适用于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评估活动可以不适用此办法。
2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以下简称涉案鉴定)的范围和内容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所以涉案鉴定也分为对可移动文物的鉴定和对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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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的要求,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规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保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专指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涉及的文物或者疑似文物。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标准规范。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遴选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制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全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第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一)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书画、杂项等五个类别。
(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
第十条已被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构件,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将其作为可移动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二)确定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三)评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文物级别;(四)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五)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六)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鉴定评估内容包括:(一)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二)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三)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四)其他需要鉴定评估的文物专门性问题。
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等级已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再对上述第一项内容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专业条件,并应办案机关的要求,对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章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第十四条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文物鉴定技术设备;(三)能够从事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或者不可移动文物所有类别的鉴定评估业务,每类别有三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五)具备一定的文物鉴定评估组织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文件;(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登记表;(四)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证明法人资格的相关文件;(五)此前组织开展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各省上报的机构进行遴选,指定其中符合要求的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文物博物及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至少持续五年文物鉴定实践经历;(二)是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三)是国家或者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只能在一个鉴定评估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但可以接受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活动。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四章鉴定评估程序第一节委托与受理第二十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二十一条办案机关委托文物鉴定评估的,应当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立案决定书、办案机关介绍信或者委托函、鉴定评估物品清单、照片、资料等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并对鉴定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双方同意,办案机关可以将鉴定评估文物暂时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保管。
第二十二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收到鉴定评估材料和鉴定评估文物后,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并严格开展鉴定评估文物和其他鉴定评估材料的交接、保管、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属于本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鉴定评估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鉴定评估委托,应当受理。
鉴定评估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办案机关进行补充。
委托办案机关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评估材料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向委托办案机关的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予受理:(一)委托主体不符合本办法对办案机关的规定的;(二)委托鉴定评估物品不符合本办法对涉案文物的规定的;(三)鉴定评估范围和内容不属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业务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四)鉴定评估材料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或者与鉴定评估要求不相符的。
第二十五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评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办案机关签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
鉴定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案机关名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委托鉴定评估内容、鉴定评估时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主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评估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于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评估终止情形,或者因其它重大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的,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商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具有相应鉴定评估能力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指定。
第二节鉴定评估第二十九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应当组织本机构与委托鉴定评估文物类别一致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鉴定评估。
每类别文物鉴定评估应当有两名以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所涉的鉴定评估事项,可以聘请其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相关文物类别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参加鉴定评估。
第三十条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依托涉案文物实物开展,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到涉案文物所在地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损科技检测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征得委托办案机关书面同意。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科技检测的手段、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采取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独立鉴定评估和合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鉴定评估的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鉴定评估意见不一致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再次进行鉴定评估,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仍不一致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一)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本机构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的;(二)确需补充鉴定评估材料而委托办案机关无法补充的;(三)委托办案机关要求终止鉴定评估的;(四)其他需要终止鉴定评估的情形。
除上述第三项情形外,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办案机关终止鉴定评估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一)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错误的;(二)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评估或者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四)其他可能影响鉴定评估客观、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中出现的明显属于错别字或者语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更正说明,更正说明属于原鉴定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一)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三)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四)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五)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六)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