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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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1、凡需放射性核素检查、治疗的病员,由医师填写申请单,

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详细介绍病情,并经核医学科同意,方可办理预约手续。

2、核医学科仪器的使用、药品的分装、投药,均应严格执

行操作规程,防止污染和差错事故。

3、病员服用放射性核素前,应严格核对品种、剂量、用法,

准确无误后在高活性室内服用。对应用不同放射性核素的病员,应分开病室。

4、检查结果要定期出报告,统一保管资料,定期追踪观察。

5、经常对仪器进行清洁、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检修。

6、严格执行放射性核素制剂的有关管理规定。放射性核素

应有专人保管,建立并执行来药登记,核对制度,存放于专用储藏室内,设立专用登记本,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如有疑问,应马上报告主任和院领导,进行清查。

7、核医学科必须有急救药品、设备,医师要掌握抢救技能。

8、对防护用具、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一切物品,必须按

有关规定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

9、按“放射保护规定”做好防护和保健工作。

ECT机房及操作室管理制度

1、ECT机房及操作室的仪器设备(包括空调)由ECT室技术人员负责保管及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2、ECT的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3、对病人耐心体贴,态度和蔼,工作严肃认真,不得在室内谈笑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显像时认真观察病人,若有异常,立即停止采集。(病情较重者送往急诊室)。

4、实行集体阅片制,经常研究诊断与检查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报告书写完整,叙述准确、客观,结论明确。

5、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谢绝进入机房。各科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者,每次不得超过两人。一般参观者(包括学生)请勿进入机房,可在观察窗观看。

6、任何人进入机房及操作室,均需要更换拖鞋(或穿鞋套)。注意维护机房及操作室整洁,严禁吸烟。

7、每天上午上班时倒除湿机水,记录温、湿度及仪器使用情况。

8、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检查病人时注意申请单上须有“已记帐”之标记(门诊病人须盖缴款收费专用章)。

9、督促工人,每天搞好ECT室及操作室卫生。定期清洗机房空调过滤网一次。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监督检查

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1、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存放等由放射防护监督员按照国家

有关放射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监督。

2、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处理的案件要做好归档工

作,遇有疑议或争议的放射防护问题,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放射防护监督员按照规定对本科室的放射工

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拒绝不隐瞒。

4、积极学习相关的放射防护法规;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

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5、积极配合省卫生厅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

防护监督,

6、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

射线装置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的监督。

7、配合省公安厅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

的监督管理。

核医学科体内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

察制度

1、从事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

2、使用体内放射性药品时,应针对具体临床问题逐例计划,并选取物理化学性能合适的放射性药物及恰当的诊治程序和技术。

3、对所用的放射性药物进行活度测定,严格按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诊疗安全。

4、在确定使用体内核医学诊断或治疗前必须作出正当性判断,对于有正当理由进行核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不要超过能达到诊断或治疗目的所需要的剂量。

5、给患者使用放射性药物时应严格核对,注射时小心谨慎,注意检查放射性药物的静脉周围有无泄漏,规定的活度是否已全部注入。给患者口服放射性药物前应检查其是否能正常吞服,服时应观察这些药物是否已被吞下,并注意患者是否出现呕吐等症状。

6、使用体内放射性核素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7、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或检查的患者,必须使用专用厕

所,严禁随地吐痰,污染地面。

8、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必须于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9、放射性药品到货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以减少浪费。

10、患者服用放射性药品后,应注意观察,发现情况及时准确处理。

11、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核对制度

1、标记放射性药物时,要核对药物种类是否与检查目的相符,核对注射放射性药物的剂量是否符合检查要求,核对注射方法是否符合检查目的。

2、接受检查申请单时,做到三查(查申请单填写是否规范,查临床诊断及检查目的是否清楚,查是否已交费)。

3、核对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图片与报告是否一致,SPECT报告有无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签。

4、放射性核素治疗剂量必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登记、保管制度

1、标记放射性药物时,要核对药物种类是否与检查目的相符,核对注射放射性药物的剂量是否符合检查要求,核对注射方法是否符合检查目的。

2、体内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包括诊断与治疗用药),由高活性室工作人员负责领取、核对和保管,及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放射性核素种类,厂家,发货日期,发货时的放射性浓度,到货时间,实测的放射性浓度,以及使用情况等。出厂说明书加以妥善保存,以备查对。

3、用于放射性标记的药盒,由工作人员负责领取、核对和保管,及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时间,种类,数量等。并定期清除过期药盒。

4、放射性药品到货时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

5、做好防盗工作,90Sr敷贴器存放于专用的保险柜内,双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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