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收的含义、特点和职能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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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收的含义、特点和职能剖析

【摘要】本文从税收理论与海关职能角度对海关税收的含义进行了探析,尝试性地提出了海关税收的定义,在此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海关税收的涉外性特点,并结合当前经济形势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海关税收的经济职能。

【关键词】海关税收涉外性经济职能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进境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体的海关税收还将进一步增长,海关税收仍将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将更加深远。

一、“海关税收”的含义探析

近年来,“海关税收”作为一个术语经常被海关和学术界的一些人提起,“海关税收”一词也经常出现在报章杂志中,但至今没有人对海关税收的概念内涵进行探究,也没有人给出过一个严格的定义。人们一般理解的“海关税收”基本上等同于由海关征收的税收,但这在理论上并不科学和严密。

税收学理论认为,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区别,并不在于其征收主体的不同,也不在于纳税人的不同,而在于征税对象的不同,即税收种类的边界是以征税对象来划分的。因此,理解海关税收的含义,需要知道海关税收与其他税收的征税对象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由此可见,不能简单地把海关税收定义为由海关征收的税收,或者把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征税称为海关税收。因为如果需要,或由海关之外的征税机关征税的征管效率比海关更高,那么国家完全可以规定由海关之外的征税机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征税。但即使是这样,这些税仍然是海关税收,因为这些税的征税对象是海关的监管对象。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把海关税收定义为对海关监管对象的征税。依据我国海关法,我国的海关税收是海关对依法监管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所征收的税。根据国家有关的税收法令法规,我国的海关税收包括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进出口关税、对进境货物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进境运输工具征收的船舶吨税等税种。

1、“海关税收”与“代征税”

虽然从理论上讲,海关税收不等同于由海关征收的税,但实际上,海关税收确实主要是由海关征收的,这是由国家赋予海关的职能以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需要所决定的。事实上,当海关被赋予了征收海关税收的职能后,征税本身就成为了海关对监管对象的最重要的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由此可见,征税主体的选择本身就是海关税收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方面。

在海关系统内流行着一个通俗的术语“代征税”,通常是指由海关征收的进境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虽然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被广泛使用,但却反映出对海关税收和海关税收征收主体理解的偏差,那就是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天然职能,而由海关征收关税以外的其他税,只是代替国内税务机关履行征税权。而征税主体的选择是由海关的职能和提高征税效率的需要所决定的,这种选择本身也是国家税收政策和制度的一部分。由海关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和由海关征收关税一样,同样是海关的监管职能的体现,我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这当然就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2、出口退税与海关税收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退还出口之前所经历的各流转环节所纳的国内商品税,使本国商品以不含国内商品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通常,进口国对该国进口的商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征收与国内生产的相同商品同等的国内商品税,使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保持同等的税收负担。因此,出口退税避免了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双重征税,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为世贸组织规则所接受。由于出口退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也并不构成财政收入的来源,因而通常不被视作海关税收。但出口退税的作用对象是作为海关监控对象的出口商品,也具有海关税收的属性,这可以从出口退税与关税的比较中不难看出。

首先,从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看。如果出口退税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即出口退税作为关税政策实施的一个外部制度性条件,并且严格实行应退尽退的零税率,那么关税政策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看出口关税是否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总体上看,出口关税率的总体水平影响出口的总量,而各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率影响这些商品的出口结构。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使用时,即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影响出口的总量和结构,政策效果之所以能够体现,同样是由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产生了影响。可见,降低某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政策效果等同于在对所有商品都是实行全额退税的条件下,提高该种商品的出口关税率。

其次,从对促进出口和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影响看。一国商品之所以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从理论上讲是由于出口国在该商品的生产上拥有比较优势,而从通俗意义上讲是由于出口国生产该商品的成本较进口国低,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入该国市场。征收出口关税能起到限制出口的作用,而通常出口国征收出口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本国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是要增强本国制造品的出口,但如果制造品的国内流转税没有全部退税,出口退税的效果就大

打折扣。因此,如果对所有的商品都实行出口全额退税,同时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同样可起到限制这些商品出口的作用。举例而言,某商品的国内价格为100元,其中所含的国内流转税为10%,对其实行出口退税后,该商品就能以90元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假如无法做到全额退税,退税率仅为应退税额的55%,即5.5元,该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为94.5元。如果该商品全额退税,同时又征收5%的出口关税,该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价格同样是94.5元。因此,这两种政策对该商品出口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从近年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实际做法看。退税率实际上已按照海关税则对商品的分类进行确定,降低某税号下商品的退税率实际上等同于提高该商品的出口关税率。而我国政策的调整往往实行退税率和关税率的双率齐动,如在减低退税率的同时,又提高该商品的出口关税税率。虽然这样有利于加强政策力度,但这种政策操作手法本身也已经说明,出口退税率的变动与关税税率变动效果相同。

二、海关税收的特点

海关税收具有一般税收的共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但海关税收还具有一个其他一般税收所没有的特征,那就是海关税收的涉外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具体的税目,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海关税收的税目税率表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进出口税则。根据其规定,商品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功能等进行分类,每一种商品被冠以特定的六位数编码,各国税则中该种商品的税则号列的前六位数必须与该编码相同,各国可以根据需要在六位数编码下增设本国子目。

2、海关税收的计税价格必须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确定

海关税收大多采用从价标准计征,为此必须确定计税价格,关税的计税价格习惯上称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自行确定完税价格极有可能产生事实上的贸易壁垒,对自由贸易造成损害,为此寻求国际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始终是海关税收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WTO估价协定》便是国际社会寻求统一的完税价格确定规则的努力所形成的成果。根据这一协议,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为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依据《WTO估价协定》制定本国的海关税收制度。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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