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17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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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178/2002(EC 28 January 2002)摘要

此法规又称“一般食品法律”(GENERAL FOOD LA W)

-自2005年1月1日起此法规成为适用于食品法律所有领域的一般性要求而全面实施,并且适用于各成员国。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年第3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

此法规主要描述:

- 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

- 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

- 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件的的程序

本法规文章构架:

本法规以章节(CHAPTER),章节下为:单元节(SECTION) 来规划。而条款(ARTICLE): 则穿插在各个章节和单元节里,按顺序往下排列。总计包括五大章节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66个要点,位于法规的前面);这五章包括: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款

涉及我们需要了解的主要如下:

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

相应的定义如:食品(其界定了食品和非食品);食品经营者;风险;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危害;可追溯性;初级生产等对我们理解欧盟法规的要求很重要。

第二章:基本食品法

包括四个部分:制定法规的总原则(第一部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第二部分);食品贸易的基本义务(第三部分) ;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

需要我们了解的包括:第三部分:食品贸易基本义务

第11条规定:输入共同体的食品和饲料

输入并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要求或者经共同体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共同体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特殊协议的,要至少与所包含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

第12条规定:食品和饲料的输出

1、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投放第三国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法要求,除非进口国当局的要求或其建立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典、政令等另有规定。

在一些情形下,只有获得目的地国家主管当局的专门认可,充分告知有关食品或饲料不能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原因后,才能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但这不包括对健康有害的食品或饲料不安全(解释:当一个新的风险出现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安全要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出口和再出口是得到进口国的官方许可的,并且要保证官方充分知晓这些食品和饲料不能上市的原因。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食品对人体有害,或者饲料是不安全的,即使得到了进口国的官方许可,也不能向其出口。)

2在适用于共同体或其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情况时,从共同体或该成员国出口到该第三国的食品与饲料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和第四部分: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

第14、15条:对食品和饲料的安全要求;(如条款里面规定,投放到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必须是安全的等)

第16条:展示食品时(如广告、包装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17条:责任

1、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分配各环节的经营者,在其运营控制范围内应保证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法对其活动相关的要求并验证有关要求得到满足。(经营者责任)

2、各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控和验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成员国和欧盟官方责任)

为此目的,它们应维持一个官方控制系统以及适宜情形下,包括对食品与饲料安全的社会性沟通,监督和监控食品和饲料链各阶段的危害。

各成员国还应制定对违反食品饲料法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应有效执行,与之相称并有劝阻力。

第18条:可追溯性

为什么要实施可追溯性,此法规在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第28点认为:

经验表明,食品和饲料在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运作对不能追溯的地方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必需在食品和饲料行业内建立全面的追溯系统,以便及时准确的对目标物实行召回并将信息传给消费者或控制官员,以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能发生不必要的更大的伤害。

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第29点认为:

必须确保食品或饲料行业包括进口商至少能确认哪家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饲料、动物源或加入到食品或饲料的物质,以保证在调查时,可以追溯到所有环节。

可追溯性的定义(此法规第一章里的第3条款):

可追溯性是指,能够追溯并了解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的能力,包括对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或欲加入的物质、以及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

而实施可追溯性最终的目的:可追溯性必须确保目标并能够被正确的收回或召回,适当的信息能够被告知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当局能够执行风险评估,并且能够避免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更大的破坏。

第18条款内容:

1、所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阶段,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应建立良好的追溯性。

2、食品、饲料经营者应能识别向其供应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以及要混合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的供应商。为此,这些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使信息能够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

3、食品及饲料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来识别其他向其供应产品的经营者。这一信息能够可以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

4、正在或拟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食品和饲料,应适当的标识或能够很容易通过符合更多特定规定的相关要求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来识别其可追溯性。

5、用于在特定部门实施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第58(2)条的程序来采用。

*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

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

ⅰ)包含的产品

●本条的用语,尤其是在“任何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的部分,

不可把兽药产品、植物保护产品、化肥理解为包含在本要求的范围。这些产品中

的一些种类在特别的规程或指令中被特别提及,在可追溯性方面可能执行更为严

格的追溯要求。

●这些被包含的物质是那些打算或预计要“混合”的,在加工过程中作为食品或饲料

的一部分而进行准备或处理。包含所有种类的食品和饲料成分,包括混合到饲料

或食品中的谷物。但不包括种植中用作种子的谷物。

●同样地,第2条下,包装材料不作为食品的一部分加以定义,也不包括在第18条

规定的范围内,尽管其组成元素可能会非主动的混进食品中。那些食品包装材料

的追溯已经有明确的法令,在2004年10月27日开始应用。(要确认,接口,包装

追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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