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17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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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添加 剂:着色 剂;甜味 剂;调味 剂;其它指 令
食品接触 材料;包装 材料;塑料 与塑料材 料;再生纤 维素;塑料 材料试验 方法
化学品污 染;禁止某 些化学品 使用;限制 某些化学 品使用;食 品生产环 境要求;其 他指令
特殊营养 物:婴儿食பைடு நூலகம்品配方;婴 儿用谷物 类食品; 特殊医疗 保健食品; 其他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框架)
食品安全绿皮书(建议)
基本法(178/2002 法规) 食品技术法规(基础性规定)

动物源性食品
供人类消费
确保符合饲料和

具体卫生规定
的动物源性
食品法、动物健

食品的官方
康和动物福利规

控制
定的官方控制
食品技术法规(具体规定)
食品卫生: 食品官方 控制;食品 卫生标准; 食品抽样 和检验方 法标准
食品标签: 食品广告; 食品批号; 食品营养 成分。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欧盟水产法规介绍
( 2012/482/EU) 6、2006/113/EC关于贝类的水域质量要求
(EC)178/2002号法规
2002 年 1 月 28 日 的 欧 洲 议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EC)178/2002号法规规定的食品法的一般规 范和要求,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并制订了 有关食品安全规程。
目标和范围
食品的定义
本法规中,食品(或食品原料)是指那些经 过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意欲加工以及可 能会被人类食用的任何物质或产品。
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其他物质,还包括 水以及加工过程、前处理或处理阶段故意加 入食品的物质。 (第2条)
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条款:
责任(第17条); 可追溯性(第18条); 对食品和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告(第19、
第6條 官方管制、Registration / approval
登记/批准(注册)
All food businesses must be registered or approved 所有的食品经营必须登记或经过批准
Registration = simple procedure 登记=简单的程序 Approval = prior visit/provisional approval 批准=预先视察/临时批准
第II章 食品業者之義務
第3條 义务 规章是对食品企业的强制要求。 从农场到餐桌
第4條 衛生要求
一般要求
初级生产
加工动物源性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 EC 852/2004+853/2004。
特殊要求
(a) 遵守食品微生物標準; (b) 程序需符合本規章設定之目標 (c) 遵守食品溫度管制的要求; (d) 冷藏鏈之維持; (e) 取樣和檢驗分析。
853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

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

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横向的
•饮用水 •食品添加剂
•98/83 •指令89/107 & 95/2
•标签 •消费者信息
•指令2000/13 •104/2000 & 2065/2001
•食品卫生 •附件1: 初级产品,附件 II: 总体卫生要求
•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 •第 VIII部分: 水产品
•官方控制 •一致性的核查: 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卫生和动物福
•被 2074/2005, 2076/2005, 1662/2006, 1791/2006, 1243/2007修

•部分被2076/2005废止 •被776/2006, 1791/ 2006, •180/2008, 301/2008修改
•被882/2004, 2074/2005, 2076/2005, 1663/2006, 1791/2006修改
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会议,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 际问题 。 • 2、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最高决策机构,又部长理事会。 • 3、欧洲议会 (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联盟的 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 • 4、欧盟委员会(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
•REGULATION •EC No 853/2004
•REGULATION •EC No 854/2004
•REGULATION •EC No 882/2004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二、欧盟法规概括
•852/2004 •853/2004 •882/2004 •854/2004
•部分被 2074/2005废止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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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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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及职能
01Βιβλιοθήκη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体系特点
03
02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体系概况
04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 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欧盟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统一性和高效性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能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概况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 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 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农业生产 和工业加工的各个环节)。由于 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欧盟和欧盟诸 国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欧 盟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错综 复杂。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以 欧盟委员会1997年发布的"食品 法律绿皮书"为基本框架
要法规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特 点
1.种类多、涉及面广 2.系统性强 3.科学性强 4.可操作性强 5.时效性强
欧盟及部分欧洲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通用食品法》涵盖食品生产链的所有阶段
(1)通用原则:实施食品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保护动 物卫生和福利、植物卫生及环境应有的尊重;欧盟范围内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的自由流通 ;重视已有或计划中的国际标准
(2)在食品贸易中应遵守的一般义务:进口并投放到市场或出口到第三国的食品及饲料必 须遵守欧盟食品法的相关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必须为食品、饲料以及动物卫生和植物保 护国际技术标准的发展作出贡献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食品法规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7号, 2010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 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 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 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 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2. 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受理的成员国起草首次评估报告, 并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另外评估。而且立刻转发给欧盟委 员会,委员会再转发给其它成员国。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介绍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

“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

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英文版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文版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

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

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

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

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

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

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

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EC)178/2002号条例英文版(EC)178/2002号条例中文版3.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号条例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3、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简介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简介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简介
1.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简介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是根据欧共体条例第178/2002号建立的,该条例为欧盟的食品法规制定了一般性原则和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机构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物的管理程序。

建立该系统的目的是为欧盟各成员食品安全主管机构提供有效的途径,交换有关信息,并采取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当某一成员国发现存在对人类健康有严重危害的警情时,应立即在该预警系统下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则立即将信息传递给各成员国。

2. 通报类型分析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包括两类通报。

(1) 预警通报
当一成员在市场上发现有危害的食品和饲料,需立即采取措施,这时要发出预警通报。

预警通报是由发现问题的成员国进行通报,并要指明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撤离市场/召回等。

这类通报的目的是给其它成员国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以确定在其市场上是否也有相关产品,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2) 信息通报
信息通报是指某一食品或饲料被确认存在危害,但因为这类食品或饲料并没有进入欧盟成员国市场,而无需立即采取行动。

这类通报大多是涉及经检测被拒绝在欧盟口岸之外的食品和饲料,因此,它们并没有真正进入欧盟市场。

鉴于对商业信息的保护,欧盟委员会发布预警和信息通报中并没有列明公司和商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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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178/2002(EC 28 January 2002)摘要此法规又称“一般食品法律”(GENERAL FOOD LA W)-自2005年1月1日起此法规成为适用于食品法律所有领域的一般性要求而全面实施,并且适用于各成员国。

-对等此法规,我国的同等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2002年第20号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2002年第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此法规主要描述:- 制定食品法律的总体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立欧盟共同的原则和责任,建立提供强大科学支撑的手段、建立有效的组织安排和程序来控制食品和饲料安全- 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 制定处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和饲料安全事件的的程序本法规文章构架:本法规以章节(CHAPTER),章节下为:单元节(SECTION) 来规划。

而条款(ARTICLE): 则穿插在各个章节和单元节里,按顺序往下排列。

总计包括五大章节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66个要点,位于法规的前面);这五章包括: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第二章:基本食品法、第三章:建立食品安全局:第四章:建立欧盟内的快速预警系统,应急管理、第五章:程序和最后条款涉及我们需要了解的主要如下:第一章:法规的范围和定义相应的定义如:食品(其界定了食品和非食品);食品经营者;风险;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危害;可追溯性;初级生产等对我们理解欧盟法规的要求很重要。

第二章:基本食品法包括四个部分:制定法规的总原则(第一部分);法律的透明度原则(第二部分);食品贸易的基本义务(第三部分) ;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四部分)需要我们了解的包括:第三部分:食品贸易基本义务第11条规定:输入共同体的食品和饲料输入并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食品法相关要求或者经共同体认可的至少与其等同的条件,或对于共同体和出口国之间存在特殊协议的,要至少与所包含这些要求等同的条件。

第12条规定:食品和饲料的输出1、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投放第三国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法要求,除非进口国当局的要求或其建立的法律、法规、标准、法典、政令等另有规定。

在一些情形下,只有获得目的地国家主管当局的专门认可,充分告知有关食品或饲料不能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原因后,才能从共同体出口或再出口,但这不包括对健康有害的食品或饲料不安全(解释:当一个新的风险出现时,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安全要求。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保证食品和饲料的出口和再出口是得到进口国的官方许可的,并且要保证官方充分知晓这些食品和饲料不能上市的原因。

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食品对人体有害,或者饲料是不安全的,即使得到了进口国的官方许可,也不能向其出口。

)2在适用于共同体或其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达成的双边协议的情况时,从共同体或该成员国出口到该第三国的食品与饲料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和第四部分:食品法律的基本要求第14、15条:对食品和饲料的安全要求;(如条款里面规定,投放到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必须是安全的等)第16条:展示食品时(如广告、包装等),不得误导消费者第17条:责任1、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分配各环节的经营者,在其运营控制范围内应保证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法对其活动相关的要求并验证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经营者责任)2、各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控和验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

(成员国和欧盟官方责任)为此目的,它们应维持一个官方控制系统以及适宜情形下,包括对食品与饲料安全的社会性沟通,监督和监控食品和饲料链各阶段的危害。

各成员国还应制定对违反食品饲料法的惩罚措施。

惩罚措施应有效执行,与之相称并有劝阻力。

第18条:可追溯性为什么要实施可追溯性,此法规在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第28点认为:经验表明,食品和饲料在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运作对不能追溯的地方会面临巨大的困难。

因此必需在食品和饲料行业内建立全面的追溯系统,以便及时准确的对目标物实行召回并将信息传给消费者或控制官员,以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可能发生不必要的更大的伤害。

而此法规制定基本原则第29点认为:必须确保食品或饲料行业包括进口商至少能确认哪家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饲料、动物源或加入到食品或饲料的物质,以保证在调查时,可以追溯到所有环节。

可追溯性的定义(此法规第一章里的第3条款):可追溯性是指,能够追溯并了解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的能力,包括对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或欲加入的物质、以及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

而实施可追溯性最终的目的:可追溯性必须确保目标并能够被正确的收回或召回,适当的信息能够被告知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当局能够执行风险评估,并且能够避免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的更大的破坏。

第18条款内容:1、所有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阶段,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应建立良好的追溯性。

2、食品、饲料经营者应能识别向其供应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以及要混合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的供应商。

为此,这些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使信息能够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

3、食品及饲料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来识别其他向其供应产品的经营者。

这一信息能够可以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

4、正在或拟在共同体市场销售的食品和饲料,应适当的标识或能够很容易通过符合更多特定规定的相关要求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来识别其可追溯性。

5、用于在特定部门实施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第58(2)条的程序来采用。

*进一步的解释此条款要求:欧盟对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的范围ⅰ)包含的产品●本条的用语,尤其是在“任何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的成分”的部分,不可把兽药产品、植物保护产品、化肥理解为包含在本要求的范围。

这些产品中的一些种类在特别的规程或指令中被特别提及,在可追溯性方面可能执行更为严格的追溯要求。

●这些被包含的物质是那些打算或预计要“混合”的,在加工过程中作为食品或饲料的一部分而进行准备或处理。

包含所有种类的食品和饲料成分,包括混合到饲料或食品中的谷物。

但不包括种植中用作种子的谷物。

●同样地,第2条下,包装材料不作为食品的一部分加以定义,也不包括在第18条规定的范围内,尽管其组成元素可能会非主动的混进食品中。

那些食品包装材料的追溯已经有明确的法令,在2004年10月27日开始应用。

(要确认,接口,包装追溯法规)●此外,食品卫生法规(EC)No 852/2004规章和即将颁布的饲料卫生规程应当确保,从2006年1月1日,农场主将必须保持并保存食品/饲料、兽药和植物保护产品的记录,以填补这些产品之间的联系的缺口。

(接口)ⅱ)包含的操作者●规章的第18条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从最初的生产(食品生产的动物、收割)、食品/饲料加工到装运。

也包括慈善活动。

但是,成员国应当考虑慈善活动和捐赠活动执行和批准背景的特殊情况。

●第3条款2、5款将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定义为:“任何从事与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销售任何阶段有关的任何活动的企业”运输和贮存经营者也适用该定义,同时必须符合第18条的要求。

●如果运输是某食品企业一个部门的话,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必须符合第18条的要求。

运输部门应该象企业其他部门保持供应产品记录一样,保持充分的销售记录。

●兽药产品、农业生产原料(例如:种子)的生产者不受第18条要求的约束。

iii) 第三国出口商的适用性(与第11条要求相衔接)(较重要)●本法规中的追溯条款对欧盟以外的第三国没有法律效力。

本要求适用欧盟内部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过程。

即从进口商到零售商。

●第11条款的要求不能理解为将追溯要求延伸到第三国的经营者。

应理解为出口至欧盟的食品和饲料符合欧盟食品法规的有关要求。

(很重要,因为法规是针对欧盟的);●对有贸易关系的第三国出口商,在法律上不强制要求实施欧盟内部必须实施的追溯要求(除非对某些敏感部门签订了专门的双边协议,或其他具体的欧盟法规有要求,例如:兽医部门)。

●第18条要求的目标可以充分实现,因为该要求延伸至进口商。

因此进口商必须能够确定第三国的出口商能够满足第18条的要求。

●欧盟食品经营者的一般作法是要求贸易伙伴满足追溯要求,甚至超越“追溯至前一步和后一步”的原则。

然而,必须注意:这些要求是贸易合同要求的一部分,而不是法规制定的要求。

Iv)追溯实施(了解欧盟内部的要求)1)食品经营者识别供应商和客户—食品经营者应该可以识别提供食品或原料的“任何人”。

应确保在食品链中实施充分的追溯。

—食品经营者必须识别接受其产品的法人单位(不包括最终消费者)。

零售商之间进行交易时,例如分销商和饭店,追溯要求同样适用。

2)内部追溯●按照第18条的逻辑,食品经营者应该在其内部实施追溯。

应该结合原则第28要点说明来理解第18条的要求,原则第28要点中规定:“在食品、饲料经营内部建立全面的追溯体系,以便准确地对目标物实施召回……,从而避免对食品安全的潜在影响”●通过准确地对目标物实施召回,企业内部的追溯体系将有助于经营者。

在实施召回花费的时间和避免进一步影响食品安全方面,食品经营者可以节约成本。

●不与具体的规定矛盾,本法规不强迫企业在购进的原料和销售的产品之间建立联系(所谓的内部追溯)。

也没有要求保持记录识别如何将批次分割和合并组成特定的产品或新的批次。

●总之,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食品加工、贮存、销售等)制定内部追溯体系。

内部追溯的水平应由经营者确定,并与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

3)特定法规制定的追溯体系(与其它法规和规定的冲突)除了根据第18条的精神,针对某些产品或部门制定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具体法规外,还有一套具体的法规针对某些产品规定了销售和质量标准。

在这些具有公平交易目的的法规中制定了要求对产品进行识别、传递交易单据、保持记录等条款。

只要根据其他具体条款建立的产品识别体系能够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各环节识别供应商和产品的直接购买者,都可以认为是符合第18条的要求。

然而,本法规规定的追溯要求是一般要求,因此一直适用。

确定部门追溯条款是否已经满足第18条的要求,需要对那些条款进行具体分析。

4)需保留的信息(了解欧盟要求)在第18条中未规定食品和饲料经营者应该保留什么信息。

根据每个追溯体系的特点,应该保留所有用于追溯的信息。

然而,为了达到第18条的要求,有必要记录下列信息。

根据优先顺序,可以将信息分为两类:—第一类信息包括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向主管机构提供的信息:〇供应商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的产品种类;〇客户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种类;〇交易或交货的日期记录供应商和客户的姓名和产品种类时,必须记录交易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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