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权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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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属管理制度

第一条完善创新主体各自所掌握和拥有的智力资源的权属界定,提高产学研战略联盟创新主体之间有效传递,双方于契约中已经明确约定,且通过相关法律手续完成权利移转后的权属确认,以相关权属确认文书为准。

第二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为原则,确定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新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以期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并使科技成果得以最充分利用,以“有限的放权”为总体指导思想,激励创新,有效利用,协调利益。

第三条以技术入股的战略联盟其权属界定遵从相关法律对知

识产权出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技术入股需要聘请具有评估能力的机构根据知识产权出资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

第四条技术作价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一次定价法,即按该项技术的研制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大小估算,由双方协商,一次核对定价。另一种方法是利润分成法,即知识、技术转化为效益后,再按股分红,将个人利益与按新产品投入后当年利润增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与单位的目标挂钩,以实现双方的最大收益。

第五条在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中,国家与项目承担者之间属于委托研究开发关系,对委托研究开发中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其中“属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项目下达部门通过文件规定或合同等形式明确国家享有;对其他项目的知识产权,本条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本条规定的项目承担者,是指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的合同一方,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第六条对项目承担者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其义务和国家保留的必要时使用权和介入权遵从《科技进步法》的规定。

第七条非政府资助项目通常是由产学研合作各方就某一项目

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和共享研究开发成果。研发过程中所新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主要依约定原则和投资原则。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同时企业或者学校与该项知识产权的完成人之间也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其

归属。

第八条如果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或是约定不清楚,依合同法规定合作研发新创造的专利技术成果的申请权由参与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第九条尽量避免专利权的共有,而是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由参与共同研究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予其他共同研究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如在产学研合作中产生多个专利,则可以约

定平分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单独拥有专利权;或者按照知识产权产生阶段进行分配,合作创新前期产生的偏重于基础应用研究的专利由学研方拥有,将后期开发阶段和中试阶段(即小试和中试)产生的偏重于开发研究的专利由企业方拥有。如果涉及著作权,则学校老师为第一位,公司为第二位。

第十条对于共有专利权的转让,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以共建实体模式建立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学研方一般以技术、仪器设备入股,而企业则多以资金、设备、厂房等入股,由于共建实体产权比较明晰,合作创新过程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比较明确,一般由此实体拥有。

第十二条后续开发以现有技术为基础,必须确定是否存在侵犯背景专利权(即后续开发之基础技术所享有的专利权)的法律风险,如果后续开发的基础为无专利的技术,则无侵犯背景专利权的风险。所称之无专利的技术,既包括从来未取得专利保护的自由公知技术,也包括曾经取得专利保护,但因为未缴纳专利年费、超过保护期限等原因,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如失效专利等。

第十三条后续开发的基础是享有专利权的技术,那么应根据后续开发方式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既保

障后续开发、二次创新的知识产出,同时也保障专利权人应有的法定权利,避免出现侵犯背景专利权的事实,阻碍后续开发的二次创新。

第十四条后续开发中有时可以使用“回避设(Designaround)的技术开发策略,即通过设计一种不同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方案,来规避该项知识产权。采用不同于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新的设计,从而避开他人某项具体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若后续开发的基础技术的确存在专利权,而回避设计难以成功或者成本较高,则应当与背景专利权人联合进行后续开发,整合各自的优势资源与技术力量,取长补短,共同解决基础技术存在的缺陷,或者提升基础技术的功效。

第十六条如果已经出现侵权的现实风险,可以通过购买背景专利,受让其专利所有权,或者与背景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谈判,通过技术合作解决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争议。亦可以依《专利法》第

51条[25]之规定请求对背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第十七条职务发明的认定大致遵循两类标准:一是“职责标准”,二是“资源标准”对于“资源标准”,其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末出台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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