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6 - 第四章附则 ......................................................................................... - 7 -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篇)
2024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豆制品是我们平时经常吃的的食品,安全这关究竟是怎么过的呢。
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节吧。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则内容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____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煮浆温度和时间。
4.凝固成型。
5.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____变质;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____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企业标准备案
• 凡生产发证范围内产品的企业,无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标准 要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非复合膜袋制袋企业大部分要制订企业标 准。
• 复合膜袋类含铝箔和镀铝结构的膜袋和某 些产品应制定企标
• 纸制品除纸杯和餐盒、复合罐等均应制定 企标
标准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 标准名称、标准号、备案号 • 前言 • 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分类 • 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 •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 基本内容应能涵盖产品的一般特性和安全卫生性能,安全
• 包装容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塑料防盗瓶盖GB/T 17876-2019
•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GB14942 1994GB13113 -1991 GB17327 -2019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 准
• 工具类6.食品用工具
• 密胺塑料餐具QB 2019-1994
• 塑料菜板QB/T 1870-1993
• (5)生产工艺不过关,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无连续 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复合膜袋类溶 剂残留超标(苯类和总量、餐盒类蒸发残渣不合格、聚酯 饮料瓶的乙醛超标、塑料购物袋的落镖冲击不合格)
产品的分类
• 塑料产品分为3类,6个单元39种产品 • 纸制品分为2类,2个单元21种产品
•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 包装类1.非复合膜袋 •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 • 商品零售包装袋 (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BB/T 0039-2019 • 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QB 1231-1991 •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T 17030-2019 •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BB/T 0002-2019 •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4456-2019 •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GB/T 16958-2019 • 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T 1128-1991 • 聚丙烯吹塑薄膜QB/T 1956-1994 • 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GB/T 10003-2019 • 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QB 1125-2000 • 夹链自封袋BB/T 0014-2019 • 包装用镀铝膜BB/T0030-2019 • 日用塑料袋 GB/T24984-2019 • 塑料购物袋 GB/T21661-2019 及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生产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香料精细化工企业等。
第三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纳入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的特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验。
第六条:国家将加强对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相关卫生要求进行生产。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在加工、储存、包装等环节不受外界污染。
第十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总结质量管理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购买或自行开展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检测仪器,确保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化学、物理等指标的检验。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每年组织对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停产并进行处理和追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十九条: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方便追溯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
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稻谷→ 筛选(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去石→磁选(磁栏,永磁滚筒)→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稻谷的清理,碾米,成品整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黄粒米超标。
2.水分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大米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清理设备(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等);2.比重去石机;3.磁选设备(磁栏,永磁滚筒等);4.砻谷机;5.碾米机;6. 米筛(白米溜筛,平面回转筛等);7.包装设备;8. 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斗式提升机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354-86《大米标准》;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稻谷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规定。
不得用陈化粮(稻谷)加工供人食用的大米。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谷物选筛;(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1mg);(四)天平(0.01g)七、抽样方法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食品加工设备等。
第三条省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申请第四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人员;(四)符合相关产品的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五)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环保措施。
第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六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章生产许可条件第七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要求,具备以下生产许可条件:(一)生产设备完好,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二)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设有相应的消毒措施;(三)产品质量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四)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员工,并定期进行培训;(五)设有完善的原材料供应链管理;(六)生产场所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环境检测。
第八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生产许可的复评,确保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发放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情况下,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生产许可,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本细则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对相关企业进行警告、罚款;(二)暂停或撤销生产许可;(三)公开曝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四)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024年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篇)
2024年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冻产品是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申证单元为____个,即果冻。
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果冻。
果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3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化糖、溶胶、过滤、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控制。
2.生产场所卫生管理。
3.管道设备清洗控制。
4.灌装、封口控制。
5.杀菌工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污染。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标签标识不规范。
4.凝胶果冻的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
5.含乳型果冻蛋白质含量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生产果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灌装车间相对独立,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灯、熏蒸、臭氧等消毒方式)。
生产车间进口处配备清洗消毒设施(手清洗消毒、鞋靴消毒)。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煮料罐;2.灌装、封口设备;3.杀菌设备;4.冷却设施(如水冷、风冷);5.生产日期/批号标注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gb19299-____《果冻卫生标准》;gb19883-____《果冻》;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果冻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____天平(0.1g);2.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干燥箱;6.生物显微镜;7.折光仪。
七、检验项目果冻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及出厂检验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注有____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____次。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237号《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5月17日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三章生产加工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fanyanru@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许可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第二章生产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生产许可范围:(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二)烟花爆竹生产;(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四)矿山开采;(五)特种设备制造;(六)食品生产;(七)药品生产;(八)医疗器械生产;(九)其他需要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行业。
第五条生产许可条件:(一)具备合法的生产主体资格;(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设备;(三)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具备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六)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七)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生产许可申请和审批第六条生产许可申请:(一)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二)县级安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上报市级安监部门;(三)市级安监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许可审批:(一)县级安监部门在收到市级安监部门上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后,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二)市级安监部门在收到县级安监部门上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后,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生产企业应当向原核发部门申请换证。
第四章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包含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
所需设备 水处理设备 附有机械搅拌装置的不锈钢或搪瓷反应釜(有特殊材质要求的,按其工艺设备 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沉降设备或过滤设备(必要时) 机械拌合设备 过筛设备(必要时) 灌装、包装设备 生产日期等标注设备 计量设备
注: (1)1、2、3、6、7、8为液体、膏状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4、5、6、7、8为粉状及其他固体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若有其他 工艺要求的,应具备相应工艺生产设备。 (2)若企业生产设备与本表不同,应说明现有生产设备能够满足生产要求,同时提交生产设备说明书复印件。 (3)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4)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 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 产许可范围。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 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1 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品种
序号 1 2 3
产品单元 食品用洗涤剂
产品品种 %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剂。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 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 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 凡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的企业应具备本 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 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生产设备具体见
表2-2。 食品用洗涤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
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用洗 涤剂的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 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 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 表2-3。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24/3/19
蔬菜干制品的行业现状
脱水蔬菜已形成了三个大市场 食品工业原料或配料市场,如用做快餐
食品中的配菜等; 调味品市场,如用做调料的辣椒粉、洋
葱粉等; 作为蔬菜替代品的特殊市场,如在地质
勘探、部队野营训练、海岛和雪山等边 防哨卡、冬季滑雪旅游业等特殊场合。
虫害蔬菜,对残、次及机械损伤类原料要分别 加工利用。然后再按大小、色泽等进行分级, 色泽分级常用目测的方法,大小分级有手工分 级和机械分级。 主要设备: 手工分级:圆孔分级板 分级筛 分级尺 机械分级:滚筒分级机 振动筛 分离输送机 专用分级机
2024/3/19
原料处理(包括选剔、清洗、 去皮和切分)
2024/3/19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风干燥蔬菜
热风干燥是人工脱水方法中最常用的一种, 利用烘房、干制机等设备,使蔬菜处于高温干 燥的环境中,加快水分的蒸发,达到脱水的目 的。
2024/3/19
3、冷冻干燥蔬菜
冷冻干燥又称升华干燥或真空冷冻升华干燥。 即将蔬菜冷冻至冰点以下温度,水分变成冰, 然后在较高真空度下将冰转化为蒸气而除去达 到使蔬菜脱水的目的。
三、蔬菜干制品生产加工工艺 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2024/3/19
(一)、生产工艺
1.自然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晾
晒→包装→成品 2.热风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热
风干燥→回软→(压块)→包装→成品
2024/3/19
3.冷冻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沥干 →速冻→升华干燥→包装→成品 4.蔬菜脆片生产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速冻 →(真空)油炸→脱油→冷却→包装→成品
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增项、迁址、更名、补领、集团公司申请等]。
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
化妆品包括:化妆品和牙膏。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第六十八条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6. 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
五、许可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四)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八)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塑料包装、纸包装、压力锅)《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化妆品、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2、营业执照复印件3、能说明产品性质的产品说明书4、企业管理制度目录5、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供,餐洗不需提供)6、若所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请提供由省局备案的企业标准7、《企业自我声明》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9.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换证时提供)注:1、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仅需提供按(一)项中1、2、提供材料。
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是指以各种原料和添加剂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工艺流程进行的生产活动。
根据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的企业需向相关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稳定;2.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3.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检,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4.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农副产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是指将农业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副产品进行加工处理,制成适合人们消费的食品。
根据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需遵守以下规定:1.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合格的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安全;2.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和入库管理制度;3.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监控;三、食用农产品(含副产品)加工食用农产品加工是指将各种食用农产品进行加工处理,制成适合人们食用的食品。
根据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需遵守以下规定:1.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安全;2.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和入库管理制度;3.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监控;四、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是指以各种原料和工艺方法生产用于食品加工中的添加剂。
根据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需遵守以下规定: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和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安全;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和入库管理制度;3.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测和监控;4.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检,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
食品生产许可规定细则
(3)—(6)项,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20日内 提出申请,省、市局应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程序和时限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抽样,并分别换 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 (7)增加许可产品单元的; 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申请,省、市局应按照申请食 品生产许可的程序和时限组织现场审查、现场抽 样,并分别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 (8)增加许可产品单元内具体品种的; 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申请,由市局组织抽样检验, 并在发证检验报告电子文档导入许可网10日内制 发许可证副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许可的其他情形。
重新审查
(1)、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因有关法律 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改变 的,省局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现 场审查和产品检验。应换发食品生产许可 证或副页的,由省、市局在规定时限内分 别予以换发。 (2)、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连续停 止生产加工获证食品1年以上拟重新生产的, 企业应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按照现场 审查的有关程序和时限组织现场审查。
许可变更
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向市局提出许可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1)(2)项,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20日内提 出申请, 省、市局应在企业申请后10日内分别换发食品生产 许可证及副页;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5)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6)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补领证书
(1)、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因毁坏 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食品生产许可证 证书、副页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 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声明,并向市局提 出补领申请。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由省局补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市局补发许可证副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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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6 - 第四章附则 ......................................................................................... - 7 - 附件....................................................................................................... - 8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件表B。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注:(1)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特定指暂无国家产品标准、行业产品标准,执行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和相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规定的标准的产品。
执行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应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通用要求。
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1。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企业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2A,2-2B。
表2-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应具备的关键生产设备及对应的生产工艺
表2-2A 食品用纸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注:对购买半成品加工制成品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表2-2B 食品纸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3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注: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 10 -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