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各类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以内,1、因工作方面的原因职工人身受到事故且造成了实际伤害的;2、因为工作而需要提前作出准备或者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要做一些首尾性的工作受到了事故且被伤害的;3、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或者遭受到了其他意外伤害的;顾名思义,“工伤”可以理解为“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而引起的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但是,怎样才算“由于工作”实在太过模糊,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制定以及执法的进行,同时也让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工伤”的概念需要得到更加清晰而且明确的阐述,而最终,在许多的定义产生之后,“国际公约”确定了现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的对于“工伤”的概念理解:工伤认定有三个要素,涉及到工作的原因、时刻以及具体提供劳动的地点,工作的原因是它其中最为重要的要件,是认定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所以可以认为,由于工作原因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都是工伤。
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什么是“由于工作”:一、职工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之中,直接因为进行工作而受到伤害。
二、是职工虽然没有能够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施或者它的设备不完善,或者是公司的劳动的条件或者劳动的环境不好、管理员工或其他不善等的原因,造成了职工受到伤害。
三、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特别的是,起初,“职业病”并不包括在“工伤”的范围之内,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目前各国在工伤范畴中也逐渐开始将职业病纳入其中。
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要是职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该认定构成工伤:(1)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以内,因工作方面的原因职工人身受到事故且造成了实际伤害的;(2)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之内,因为工作而需要提前作出准备或者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要做一些首尾性的工作受到了事故且被伤害的;(3)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内,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或者遭受到了其他意外伤害的;(4)长期从事一项工作,而导致职工患上了职业病的;(5)因为工作原因在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了伤痛和陷害或者发生了事故且因此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过程中,遭遇到机动车的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所限定的所有可以认为是工伤的其他情形。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企业工伤管理制度1一、目的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是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以便于企业和职工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十级工伤的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轻伤。
1. 一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0%。
2. 二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11-25%。
二、中伤。
3. 三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26-50%。
4. 四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51-70%。
三、重伤。
5. 五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治疗后伤残程度达到71-100%。
6. 六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一个或多个劳动能力器官。
四、特重伤。
7. 七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脚丧失劳动能力。
8. 八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脑损伤、脊髓损伤、器官移植术或其他丧失生命活动自理能力。
五、特别重伤。
9. 九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严重烧伤、化学物质中毒、尘肺病等严重职业病。
10. 十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其他特别严重伤害。
工伤认定标准一览表十级工伤的具体标准如上所述,企业和职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标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一、认定工伤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认定除了以上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职业病患者或因工负伤职工经组织批准去外地疗养期间,以及职工调动工作,在按规定的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发生的伤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加班加点,不能回家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伤亡。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档案记载或有团以上医疗机构原始证明材料),转入到企业后,因旧病复发,甚至造成残废或死亡的。
(6)因坚持原则和制度,批评违纪违章等错误,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而遭到报复造成的伤亡。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致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因计划生育结扎手术引起的器官损伤或并发症,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8)因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而集体食物中毒,造成病疾、伤残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单位、厂(含车间一级)组织的军训、义务劳动、体育比赛,文艺表演或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种比赛或运动会发生的伤亡。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的。
(11)出国援外人员(含劳务输出)在国外因病死亡的。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劳动者因⼯负伤的,应当享受⼯伤待遇,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但是不同的情况下,对于⼯伤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都视为⼯伤。
以下是是店铺⼩编依据《⼯伤保险条例》整理的⼯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欢迎⼤家阅览!法定⼯伤七种情形《⼯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伤。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作”,是指在⼯作前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准备⼯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具等。
所谓“收尾性⼯作”,是指在⼯作后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收尾性⼯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具和⾐物等。
(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是指受到的暴⼒伤害与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政部门不再进⾏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伤。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外出期间包括1、职⼯受⽤⼈单位唱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因⼯外出期间从事与⼯作或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关的个⼈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伤。
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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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01、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该条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如果被视同为工伤,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定必备条件:第一,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第二,发生在工作岗位;第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设定48小时等规定性限制,理论和医学依据可能并不充分,但这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02、“48小时”的起算时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03、如何确定“48小时”的死亡时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那么,何为“死亡证明”以及“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中明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医院就医死亡的,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荐)书》是死亡证明,证明死亡的事实和原因;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是死亡证明,其证明的死亡时间以判决作出之日为准,或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家里正常死亡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是死亡证明,但仅能证明死亡的事实,其死亡时间应以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其死亡时间可能会根据鉴定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工伤知识培训(1)
事前预防
1、安全教育:
对员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强化安 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安全操作 规程和操作方法,以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能力。
事前预防
2、管理监督:
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安全操 作规程 ,对员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发生。
❖9、 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要学生 学的知 识,教 职员躬 亲共学 ;要学 生守的 规则, 教职员 躬亲共 守。20 21/6/62 021/6/6 Sunday , June 06, 2021 ❖10、 阅 读 一 切 好书 如同和 过去最 杰出的 人谈话 。2021/6/62021/6/62021/6/66/6/2021 3:16:29 AM ❖11、 一 个 好 的 教师 ,是一 个懂得 心理学 和教育 学的人 。2021/6/62021/6/62021/6/6Jun-216-Jun-21 ❖12、 要 记 住 , 你不 仅是教 课的教 师,也 是学生 的教育 者,生 活的导 师和道 德的引 路人。 2021/6/62021/6/62021/6/6Sunday, June 06, 2021 ❖13、 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 把 握 机 遇 , 谁 就心 想事成 。2021/6/62021/6/62021/6/62021/6/66/6/2021 ❖14、 谁 要 是 自 己还 没有发 展培养 和教育 好,他 就不能 发展培 养和教 育别人 。2021年 6月6日 星期 日2021/6/62021/6/62021/6/6 ❖15、 一 年 之 计 ,莫 如树谷 ;十年 之计, 莫如树 木;终 身之计 ,莫如 树人。 2021年 6月2021/6/62021/6/62021/6/66/6/2021 ❖16、 提 出 一 个 问题 往往比 解决一 个更重 要。因 为解决 问题也 许仅是 一个数 学上或 实验上 的技能 而已, 而提出 新的问 题,却 需要有 创造性 的想像 力,而 且标志 着科学 的真正 进步。 2021/6/62021/6/6June 6, 2021 ❖17、 儿 童 是 中 心, 教育的 措施便 围绕他 们而组 织起来 。2021/6/62021/6/62021/6/62021/6/6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定要点(2017版)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9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工伤处理
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
按照标准进行计算,同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用人单位参加并补缴 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共同承担新发生的 费用。
(二)企业应缴未缴工伤保险及中断缴纳的情况
(三)实行承包经营、借调及外派的员工:法定用人单位承担 (四)非全日制用工:均需缴纳工伤保险,受伤时工作的公司承担责任(可考虑 通过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V
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
(四)伤残待遇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 b. c.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 支付对象:5-10级工伤员工 支付时间:劳动合同期满或员工提出解除之时。 不包括退休的期满。 注意:公司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例 外的!但仍须支付此金!
V 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
(一)救治医疗机构 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医疗费用须在工伤治疗及用药清单中。 医疗费承担:清单内,由社保基金承担;清单外,无约定,通常由公司承担。 住院伙食补贴及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统 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停工留薪期:即治疗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公司继续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员工工伤的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的管理制度员工工伤的管理制度「篇一」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工伤报案备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申报内容:按《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申报。
4、受理部门:部门主管将《员工工伤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报与公司行政管理部备案,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部门主管在调查事故详细经过中,可再次根据事件经过清楚记录报行政管理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行政管理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及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文章
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及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这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再加上其余条款规定的情形,构成认定工伤的主要情形。
但是,现实生活又是千变万化的,条例中列举的方式显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本文主要探讨工伤认定“三工”标准的解读和特殊情况下工伤的认定两部分来解析工伤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一、工伤认定基本标准的解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
首先,“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规定的劳动者工作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另外还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等。
例如,员工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中午12点至下午1点为午饭和休息时间,因此,上午9点至下午6点这段时间应当是工作时间。
当然,还应当包括加班加点的时间以及上班的准备时间和下班的收尾时间。
其次,“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例如,老板要求车间的工人到库房去装卸货物,那这也是员工的工作场所。
最后,“工作原因”即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相关的原因,也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与从事的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工作原因并不仅指因为本职工作的原因,只要是为单位的利益,在单位的经营范围内,员工为工作做出了合理的行为,造成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工伤的认定1、上班期间打闹造成自身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案例:甲乙同为某工厂车间工人,某日甲在上班期间的车间里,与乙追逐嬉闹,甲不慎被机器绊倒造成手腕骨折。
则甲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解析:不构成工伤。
虽然甲是在上班期间,即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但是甲的行为与其本职工作无任何关系,其造成的伤害并不是为履行工作任务或者因为工作原因造成,因此不构成工伤。
2021工伤认定标准和工伤补偿标准
2021工伤认定标准和工伤补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是不是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进程中因操作不妥或其它缘故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进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依照我国的相关规定,一样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受到事故损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需同时具有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缘故”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死亡。
事故损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进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损害。
(二)工作时刻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工作时刻前后”是指非工作时刻内,具体讲是动工前或下班后的一段时刻,譬如上班时刻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终止一天的工作,可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下班后做完扫尾工作时刻到18点半等等,均能够认定为“工作时刻前后”,可是有一点那么专门重要,其目的必需是从事预备性或扫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械做预备工作,或关闭机械后整理与工作有关的机械、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必需同时具有,而且必需是在履行本职工作,那个地址受到的损害是“非工作缘故”,是来自本单位或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例如,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冲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解决,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和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需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缘故外出,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5篇)
公司工伤管理制度一、目的: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1、工伤的认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____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事故;(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事故;(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事故;(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私活)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
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5等种类。
(1)、小型工伤事故。
医疗费用在____元以内、该员工因工伤未出勤在____天以内的、公司总计损失在____元以内的。
(2)、轻伤事故。
医疗费用在1500以内、该员工因工伤未出勤在____天以内的、公司总计损失在____元以内的。
(3)、重伤事故。
医疗费用在____万元以内、该员工因工伤未出勤在____天以内的、公司总计损失在____万元以内的。
(4)、重大事故:医疗费用在____万元以内、该员工因工伤未出勤在____天以内的或造伤残等级8-10级,公司财产损失在____万元以内的。
(5)、伤亡事故。
对受伤员工造成1-7级伤残的、公司财产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的。
四、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1、申报责任: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职场人必知的六大工伤情况
职场人必知的六大工伤情况Q1:在家加班时受伤,算工伤吗?如果可以证明在家的加班是单位认可的加班行为,受伤时确实在工作,当然可以算成工伤。
在家加班的那个时刻,家庭这个范围就是工作场所,如果不给予保护,有违于工伤保障的目的。
当然,如果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比如洗澡的时候摔倒了,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Q2: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出意外受伤,算工伤吗?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意外受伤,是一种很典型的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特意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定为工伤。
Q3:工作时间被A4纸划伤,或因公司地板太滑,滑倒受伤,算工伤吗?当然算工伤。
不过申请认定工伤也有个效率问题。
工伤理赔主要分为医疗费用和级别补助。
如果滑倒受伤比较严重的,建议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受伤不严重,没有什么费用支出,鉴定不出工伤级别,申请的意义不大,白白浪费时间精力。
至于被A4纸划伤,可以要求单位给个创可贴,申请工伤就划不来了。
Q4:公司组织团队活动时不慎受伤,算工伤吗?这个问题很复杂。
单位的活动有很多种,如体育运动、会议展览、拓展训练、福利旅游等。
通常来说,单位组织的活动应该属于工伤。
但是考虑到员工福利旅游是对于员工有益的事,而且爬山涉水比较容易有伤害,如果将此纳入工伤,造成单位不愿意组织福利旅游,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
所以在认定工伤时,纯粹的福利旅游中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很多变种,比如为了鼓励团队凝聚,有些公司提供经费,让员工自己出去玩,这样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组织,还需要个案分析。
Q5: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不幸噎着了,算工伤吗?因为噎着和呛着申请工伤的还真没有见到过。
有些人会说,我是在想公司的事或者因公事与同事辩论是噎着和呛着的,这些理由都不是判断工伤与否的根本。
吃饭噎着和喝水呛着,不是事故伤害,而是一种人体机能突然丧失作用导致的后果,不能算作工伤。
Q6:颈椎病、鼠标手能否有望归入工伤?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的一种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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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认定要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要点】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
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