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标准-24页文档资料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受损或者因此导致的职业病。
如果工伤程度严重,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工伤等级以及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已经被明确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的鉴定标准。
第一步:身体部位划分伤残鉴定主要是针对被损伤的身体部位进行评估。
我国将身体分为四个部位,即上肢、下肢、躯干和五官,根据损伤情况对各部位进行等级划分。
第二步:单一部位损伤等级划分在针对单一部位进行伤残鉴定时,会按照该部位的损伤情况,将其划分等级。
具体的伤残等级范围如下:一级:十二级以内的肌肉、骨骼软组织受损,视力双眼低于0.1但达到0.06以上;二级:十二级以上的轻度肌肉、骨骼软组织受损,视力双眼低于0.06但达到0.03以上;三级:慢性中度伤残,或严重瘢痕畸形等;四级:重度伤残或者肢体缺损;五级:失明或者失聪或者甚至失去思维能力。
第三步:全身损伤等级划分在全身损伤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各部位的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得出全身的伤残等级。
具体的综合等级划分如下:一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20~30%;二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40%以上;三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50%以上;四级:全身残疾程度达到60%以上。
第四步:伤残补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补偿标准也会相应确定。
我国工伤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补偿金=(职工月工资基数×伤残等级÷10)×工龄系数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伤残情况,如不幸通过工伤事故致残、立功减轻刑罚等,还会给予一定的伤残补贴。
总的来说,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的人来说,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以保证自身权益受到保障。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伤残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以下的。
2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至7%的。
3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8%至13%的。
4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14%至19%的。
5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0%至24%的。
6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25%至29%的。
7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0%至34%的。
8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35%至39%的。
9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0%至44%的。
10级伤残,指受伤职工由于工伤或者疾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为45%及以上的。
以上是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受伤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另外,受伤职工在接受伤残鉴定时也应积极配合,提供详实的病史和诊疗资料,以便更好地进行评定。
总之,伤残鉴定标准的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希望相关人员能够加强对伤残鉴定标准的学习和了解,为受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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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是根据职工因工伤而招致的残疾程度,对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量化的等级分配。
根据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可将职工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级
1、身体器官或者肢体单独功能完全丧失:
(1)上肢:一臂或手的功能全部丧失;
(3)眼睛:一只眼睛的视力丧失;
(4)听力:一侧听力完全丧失。
2、除以上情形外,达到下列诊断标准的,均属一级:
(1)重伤性头脑损伤的合并症,即重伤性脑损伤完全神经功能损伤;
(2)多肢缺失或机械凝固;
(3)眼睛失明、失聪、失语;
(4)面部残缺或残缺部位未进行植胸、植鼻、重构阴茎或外科矫形术;
(5)全身系统性疾病合并,或严重影响生活自理能力。
二、二级
(2)下肢:膝以下功能丧失或部分丧失;
(4)听力:一只耳朵的听力严重受损(听觉低于25分贝)。
(1)半身及其他器官功能明显受限;
(4)肢体或颅脑桡骨骨折未完全愈合、受伤部位疼痛持续;
三、三级
(1)上肢:关节活动度受限;
2、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治疗后未能恢复正常的受伤部位,招致局部结构改生、功能不全或慢性功能障碍均属于三级。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需要明确的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受伤部位的解剖学特点、功能障碍程度以及受伤者的实际工作性质和能力损失情况。
一、一级工伤伤残一级工伤伤残是指因工致残后,身体功能受到极大损害,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脑损伤导致植物人状态;- 严重颅脑损伤致使智力极度低下;- 双眼失明或双眼视力丧失;- 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痪;- 其他器官严重损伤或缺失,造成类似后果。
二、二级至十级工伤伤残二级至十级的工伤伤残则根据伤情轻重及影响程度不同而划分。
以下是简要概述:- 二级工伤伤残:重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活动受限。
- 三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中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活动有较大限制。
-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轻度身体损害,劳动能力轻微丧失,日常活动稍有限制。
- 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身体损害较轻,劳动能力基本未丧失,但可能需要特殊保护措施或调整工作环境。
三、鉴定程序1. 提交申请:由受伤员工、雇主或相关方提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 资料准备:收集并提供受伤者的医疗记录、治疗过程、康复情况等相关材料。
3. 专家评估:由医疗鉴定机构的专家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
4. 出具报告:形成正式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伤情、伤残等级及相关建议。
5. 结果反馈: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依法进行后续的赔偿和处理。
四、注意事项- 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确定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 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
- 鉴定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客观,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干预。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到十级工伤认定标准
一到十级工伤认定标准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目的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评估。
该标准将工伤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一级伤残是指因工致残后,职工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他人长期照料。
例如,全身瘫痪、严重的脑损伤等情况。
二级伤残则是职工大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人辅助。
比如,双目失明或者四肢高位截瘫等。
三级伤残指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够进行简单自理,但无法从事正常工作。
这可能包括单眼失明或者一肢失去功能等情形。
四级伤残意味着职工虽然能自理生活,但已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且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
五级伤残涉及到职工在原有工作类型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但在其他一些工作中还能胜任。
六级伤残的职工在轻微劳动时可能会感到困难,但可以通过更换工种继续就业。
七级伤残则影响较小,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功能障碍,但通过调整仍可继续工作。
八级伤残通常指职工具有轻度的身体障碍,对工作能力的影响非常有限。
九级伤残涉及的是微小的功能损害,对职工的工作几乎无影响。
十级伤残是最轻微的一类,指的是对职工工作能力没有任何影响的极小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套标准的实施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伤残鉴定的标准也会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职工的实际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是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的诊断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鉴定过程中会综合考量职工的伤害程度、功能障碍以及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死亡等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其工伤等级和待遇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鉴定标准。
一、工伤一级鉴定标准。
工伤一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双目失明、双耳失聪、双手或双腿截肢等情况。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一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二级鉴定标准。
工伤二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表现为单目失明、单耳失聪、手指或趾截肢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二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三级鉴定标准。
工伤三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但较二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部分肢体残疾、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三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较轻的劳动能力,但较三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度肢体残疾、功能受损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四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工伤五级鉴定标准。
工伤五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丧失轻微的劳动能力,但较四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五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工伤六级鉴定标准。
工伤六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一定程度的伤残,但较五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一定程度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六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七级鉴定标准。
工伤七级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轻微的伤残,但较六级鉴定标准更轻。
具体表现为轻微的肢体功能受损、功能障碍等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进行工伤七级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
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评定工伤伤残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工伤伤残等级分为1级到10级,等级越高,残疾程度越重。
第三条:工伤伤残评定应该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和客观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第二章: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第四条:工伤1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一部分缺失、功能受限或轻微损害的程度。
典型伤残表现为:手指或脚趾缺失、轻度听力损失、轻度视力损失等。
该级别伤残适用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第五条:工伤2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一部分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重要功能的程度,但仍保留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单侧手指或脚趾丧失、中度听力损失、中度视力损失等。
第六条:工伤3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部位功能完全或部分丧失,但仍能进行一些劳动活动。
典型伤残表现为:双手4指丧失、中度听力丧失、中度视力丧失等。
第七条:工伤4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部位丧失重要功能,仅能进行轻度劳动。
典型伤残表现为:双手功能丧失、重度听力丧失、重度视力丧失等。
第八条:工伤5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存在严重残疾,但仍能进行简单劳动。
典型伤残表现为:四肢重度残疾、重度听力残疾、重度视力残疾等。
第九条:工伤6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完全或部分瘫痪,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全身瘫痪、言语能力丧失、丧失智力等。
第十条:工伤7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双侧骨关节功能或脊柱功能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双侧髋关节脱位、骨关节畸形等。
第十一条:工伤8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系统功能完全或重大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多个器官系统功能丧失、丧失生殖能力等。
第十二条:工伤9级伤残指因工作伤害造成机体多个重要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典型伤残表现为:多个功能丧失、严重器官病变等。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工伤鉴定是对工伤事故中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办法》,对工伤鉴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工伤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1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但生活自理能力无明显障碍。
2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障碍,但无严重影响。
3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较大障碍,但不需要卧床疗养。
4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较大障碍,需要卧床疗养,但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
5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
6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一定的护理需要。
7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较大的护理需要。
8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全天候的护理需要。
9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有严重障碍,需要卧床长期疗养,并有全天候的护理需要,且存在生命危险。
10级伤残鉴定标准,指因工伤致残,造成职工全身功能障碍,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且存在生命危险。
工伤鉴定标准的明确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工伤职工来说,通过鉴定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补偿,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明确责任,做好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工伤职工的心理关怀和社会帮助,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融入社会。
工伤定级标准一览表
工伤定级标准一览表一、一级1.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2一级条款系列: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8)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2)小肠切除≥90%;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5)全胰切除;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 (〈40 mmHg)〕;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二、二级2.1定级原则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2二级条款系列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 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合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 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 L(5 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情况,我国有一套严格的鉴定标准,即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 一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身体机能损害,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残。
如轻微烧伤、轻微骨折等。
2. 二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指残缺、轻度听力损失等。
3.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较重的劳动能力减轻的伤残。
如手部严重残缺、中度视力障碍等。
4.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手部截肢、双眼失明等。
5. 五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
如双下肢截肢、全身性化学中毒等。
6. 六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并且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伤残。
如严重烧伤、严重脑损伤等。
7. 七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并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伤残。
如严重脊髓损伤、严重精神障碍等。
8. 八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
如严重脑损伤、严重脊柱损伤等。
9. 九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并且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伤残。
10. 十级伤残,指因工伤造成死亡的伤残。
二、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职工。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结合职工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伤残等级。
三、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意义。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
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工伤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完善。
在实践中,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主管部门对鉴定结果的干预,或者鉴定标准与实际情况不完全匹配等。
(2023年修订)工伤伤害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2023年修订)工伤伤害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背景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
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工伤伤害残疾等
级评定是为了确定工伤事故造成的残疾程度,以便提供相应的权益
保障和赔偿。
目的
本文档旨在规定2023年修订后的工伤伤害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这些标准是根据医学、职业病学以及劳动能力评估等方面的科学研
究和实践经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定工伤伤害
残疾等级。
标准
1. 伤害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工伤伤害残疾等级评定
指南」进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法律要求进行适度调整。
2. 工伤伤害残疾等级分为十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3. 评定工伤伤害残疾等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身体功能损害程度
- 劳动能力减损情况
- 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程度
- 社会参与能力受限程度
4. 评定标准描述了每个等级的临床表现,包括身体部位的损伤、功能障碍和影响工作能力的程度。
5. 残疾等级评定应由专业医生进行,并结合相关的医疗证明材
料和劳动能力评估报告。
结论
本文档规定了2023年修订后的工伤伤害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地评定工伤伤害残疾等级,以便提供
相应的权益保障和赔偿。
评定应由专业医生进行,并结合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评估报告。
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一至十级标准
伤残鉴定的一至十级标准通常是针对工伤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评估,以下是一至十级的标准:
1. 一级伤残:指虽然受伤,但对受伤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没有实际影响。
2. 二级伤残:指受伤人员在生理和身体功能方面有轻度受损,但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不显著。
3. 三级伤残:指受伤人员在生理和身体功能方面有中度受损,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4. 四级伤残:指受伤人员在生理和身体功能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损伤,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明显影响,但仍能从事适当的工作。
5. 五级伤残:指受伤人员在生理和身体功能方面有较重的永久性损伤,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较大的影响,只能从事轻型工作。
6. 六级伤残:指受伤人员在生理和身体功能方面有非常严重的永久性损伤,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只能从事极轻型工作或无法工作。
7. 七级伤残:指受伤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只能依靠帮助才
能完成日常生活,无法工作。
8. 八级伤残:指受伤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顾,无法工作。
9. 九级伤残:指受伤人员需要长期接受护理,生命威胁很大,无法工作。
10. 十级伤残:指受伤人员已经死亡,属于工亡。
(2023年修订)工伤伤残评定标准
(2023年修订)工伤伤残评定标准背景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工伤伤残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评定标准以规范工伤伤残评定工作。
目的本评定标准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工伤伤残评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通过细化评定标准和程序,减少评定存在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评定标准根据工伤伤残的严重程度和对工人工作能力的影响,工伤伤残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并未丧失工作能力。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但仍能从事适当的工作。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仍能进行生活自理和部分日常活动。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残,导致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日常活动能力,需依赖他人照顾。
评定程序申请工人或其监护人需向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医疗记录。
调查和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将对申请进行调查和审查,包括查看医疗记录、聆听工人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等。
评定委员会会议评定委员会将召开会议,讨论并评定工人的伤残等级。
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定结果通知评定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或其监护人,并解释评定结果及相关权益。
结论通过本评定标准的实施,我们将提高工伤伤残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大家应切实遵守本标准,在工伤伤残评定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确保评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及时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
工伤认定等级一到十级标准
工伤认定等级一到十级标准
根据中国劳动部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等级一到十级的标准如下:
1级:致人死亡的伤残,如丧失双眼、丧失四肢、重度烧伤等。
2级:丧失两个四肢、一侧四肢功能、两侧皮肤烧伤寻常感染
之后导致关节功能异常等。
3级:非致残的伤残,如丧失单个手指、视力中度损害、听力
中度损害等。
4级:丧失声带、双侧手指的伸展功能、双侧视力严重损害等。
5级:手、脚指控制受限制、嗓音变异、单侧听力丧失、轻度
烧伤等。
6级:丧失大拇指功能,一侧上肢轻度无力、下肢肢体指关节
功能障碍等。
7级:手指感觉减退,退休后大陆迁移、下尿路功能不全等。
8级:部分指体关节功能障碍、下肢功能减退、久卧病床等。
9级:单侧指体关节功能障碍、一侧肩功能障碍等。
10级:小指控制受限制、骨折后骨并发疾病、皮肤异样等。
请注意,这只是大致的等级划分,具体工伤认定等级还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
工伤1到10级伤残评定标准
工伤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根据该标准,工伤伤残等级从1级到10级,
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
1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但其劳动能力仍能适应已从事的
工作,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2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其劳动能力虽有损失,但在原工
种内仍能继续从事获得收入的工作。
3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其劳动能力受到明显程度的限制,只能从事低强度的工作。
4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其劳动能力受到较严重的限制,
只能从事轻体力、轻负荷的工作,且收入相对较低。
5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仅能从事轻度的劳动工作,收入
水平较低。
6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收入
水平较低。
7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仅能从事较为轻度的劳动工作,
在人际交往、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受到较大限制。
8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仅能从事极为轻度的劳动工作,
在人际交往、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受到重大限制。
9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丧失所有劳动能力,在人际交往、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完全丧失,需长期护理。
10级伤残:职工因工伤致残,丧失生命。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来评定的,具体伤残等级的评定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鉴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评定标准,以上为一般参考。
工伤保险 意外保险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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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2级;(20)单肌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34)下肢伤后缩?lt;3cm、>2cm者;(35)肺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肺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血小板减少(<8×1010/L);(50)胃切除1/2;(51)小肠切除1/2;(52)结肠大部分切除;(54)轻度排尿障碍;(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