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第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2017版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 50358-2017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中天建设集团项目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17版)
中天建设集团项目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集团公司“每建必优、品质为先”的工程管理方针,进一步推动项目管理标准化建设,将原项目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标杆工程”、“基本达标工程”、“拉闸工程”)与项目管理标准化评价标准进行整合,纳入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同时提升标杆工程的标准和项目管理标准化的导向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中天建设集团各区域公司所辖的在建项目,必须纳入本评价办法。
第二章项目评价办法第三条评价部门项目综合评价由集团或区域公司组织开展,集团以复核为主。
各区域公司要求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不定期组织动态评价,评价结果实时录入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在区域内通报。
集团项目管理标准化部结合集团大检查或组织验评组随机抽查。
第四条评价阶段项目在主体施工至1/2阶段即可开展综合评价,通过区域验评达2.0和区域标杆后方可申请集团标杆工程验评。
第五条评价内容项目综合评价针对项目综合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CIS、技术管理、施工资料、项目风险管理等专业进行检查,总分100分,详见附表1《项目综合评价得分汇总表》。
1、项目综合管理主要检查项目部各岗位管理人员实际配置情况,按照“人、证、岗”统一的要求,管理人员持证情况,项目经理与管理团队是否签订明确的目标责任制,项目部是否形成定期培训学习机制、信息化平台使用以及顾客满意度情况等。
具体详见附表2《项目综合管理检查评分表》。
2、质量管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类标准化管理动作、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及主材检查(详见附表3)。
在测区内若有修补的按打磨修补程度不同分为A、B、C三级,其实测成绩按修正系数进行折算。
修补打磨现象判定标准如下:3、安全管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类标准化管理动作、脚手架管理、高处作业管理、消防管理、临时用电管理、机械设备管理等(详见附表4)。
4、文明施工及CIS主要检查标准化管理动作、工地外貌、办公区、施工区、生活区以及绿色施工等(详见附表5)。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发〔2016〕1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林业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规范林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管理的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管理的林业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以及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林业项目等。
第三条林业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围绕***林业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林业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林业基础性、公益性重点项目和示范引导性项目。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林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和编制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或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项目初选/第六条林业项目初选原则和程序(一)项目初选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
二是生态优先,突出三大效益,具有可持续性。
三是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有示范带动和规模效益。
四是科技优先,产业化经营。
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项目初选程序。
1、林业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投资动态与信息,并搞好整理与分析,为项目初选提供依据。
3、林业部门要按照项目投资的要求,进行项目初步筛选,对符合要求的林业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部门。
4、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纳入林业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做到项目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确保争取项目工作的连续性。
6、***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评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项目初选方案后,提交***办公会研究确定。
,7、***办公会研究确定的上报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与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项目材料,需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pptx
环境
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
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有争议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
其主要类型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GBT-50358-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各市、州、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
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
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
《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GB50358-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 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 )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 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 )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 )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 (发包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 )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 )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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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项目经理的任命和罢免 ..........................(3-4)第三章项目经理部的建立 ..............................(4-5)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5-7)第五章项目经理的权利 (7)第六章项目经理的考核.................................(7-13)第七章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13-14) 第八章项目部的材料采购管理 ..........................(14-22) 第九章项目部的合同管理 ..............................(22-23) 第十章项目的资金计划、使用管理办法....................(23-25) 第十一章项目成本核算管理..............................(25-26) 第十二章项目的机械、资产管理.. (26)第十三章施工队伍内部招标管理办法 (27)第十三章生产例会制 (28)第十四章项目部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28-41)第一节项目总工(分项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和考核...(28-30)第二节技术主管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0-31)第三节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1-33)第四节试验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3-34)第五节资料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4-35)第六节统计员、核算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5-36)第七节材料员、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7-38)第八节报账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38-39)第九节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40-41)2017年项目管理办法其他补充部分第十五章安全责任管理办法...........................(41-44)第十六章质量管理规定..............................(44-47)第十七章工程项目前期规定 (47)第十八章项目机械、服务车辆及油料管理规定...........(48-51)第十九章项目部运输车辆管理规定......................(51-52)第二十章工程项目前期地上地下设施调查管理规定........(52-53)第二十一章项目部使用商砼、水泥(散灰)检查的管理规定..(53)第二十二章经营管理部对县市经理、分公司工程决算管理办法(53-58)第二十三章项目工程决算管理办法......................(58-60)第二十四章公司财务审计部对分公司财务及各项目报账员的管理规定........................................(60-61)第二十五章财务发票管理要求.........................(61-62)第二十六章人事工作管理办法..........................(62-64)第二十七章生产质量技术部档案管理制度................(64-68)新疆昌吉市政(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办法为坚持公司以实现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为坚持公司以工程项目管理为核心,为坚持公司以县市经理、分公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前提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项目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项目经理的“责”“权”“利”关系,更好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
以创优质工程为目标,以求得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本着“全员围着项目转,项目围着效益转”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要求项目部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办法是规范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各管理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是考核与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部的基本依据第2条在总公司的范围内,内部项目部负责的项目工程,均按此办法实施管理。
第3条本办法属于市政公司内部管理资料,不容许任何人员外漏。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任命和罢免第1条项目经理通过内部招标选拔任用,公司重点选择出2-3个项目经理,通过内部投标的方式进行竞争,每个项目经理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写出自己的项目管理方式、方法,初步的施工方案和成本分析报价,由公司评定小组根据公司核算科做出的目标成本分析审定后确定项目经理的最终人选。
(内部招标)第2条行政任命,公司针对一些特殊的、有政治性任务的工期紧、工程量大的工程。
由公司领导班子推荐有资格、能够胜任的同志直接担任项目经理。
(直接选派)第3条针对一些项目上人品好、有经验、有潜力的优秀技术人员,公司会选拔出来进行培养,在工程初期投标阶段就让参与进来,能保证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避免新手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大的偏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培养新人)第4条在项目经营管理中,由于项目经理个人指挥、决策失误造成10万元以上的损失,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责任成本任务的,主动辞去项目经理职务或公司可罢免。
第5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纪,或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现象,给公司及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公司上级领导的管理不理不睬,我行我素,不服从管理者,可罢免。
第6条对自己的团队建设不利,人员思想不稳定,项目部建设没有发展壮大反而倒退,民主评议时,有一半不同意继续担任项目经理者,可罢免。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的建立第1条项目经理先报名、审查确定,然后再全公司进行双向选择组建项目部,设项目经理一名,项目部其它成员按照项目的大小情况进行设置,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原则上根据项目的生产需要设置技术员的名额,但试验员兼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报帐员、统计员、安全员必须要有,而且要明确岗位责任,可以兼职。
第2条项目经理应自觉接受公司的考核,这些考核结果建立在公司管理部门、项目部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即项目经理要接受上级领导的考核、项目部人员的考核、外部相关单位的考核。
)考核和岗位工资挂钩。
第3条各项目开工后,项目经理要与分项负责人及其他岗位人员签订考核岗位责任书,并报公司生产质量技术部备案,工资与考核直接持钩。
第4条项目经理部的副经理、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由项目经理提名,公司参与审批确定,其他各岗位人员由项目经理从公司技术人员中聘用,如公司的技术人员不能满足施工的需要时,方可外聘,外聘人员工资可在公司岗位工资的基础上由项目经理可特殊考虑(主要针对有能力独立完成一项工程任务的技术员人员、试验工程师),但必须报公司劳资科备案,提供有效证件(学历证、职称证、其他有效注册证件)。
第5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总公司下发的一切收文登记保存工作。
第6条项目经理部的班子成员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的稳定,除特殊情况外,项目未竣工交验之前,不调动他们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1条项目经理带头响应公司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服从公司生产质量技术部及所在项目部的县市经理、其他职能科室的工作安排,自愿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的各项项目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如工程目标承包合同、小型器具的管理办法、分部分项目标责任书、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等各种管理办法)。
第2条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团结本项目人员,积极完成每日工作任务,维护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利益。
第3条项目经理要代表公司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处理合同的变更。
项目经理必须认真执行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成本”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4条项目经理要组织好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的职能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保证工程开工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
第5条项目经理要按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实际的、可操作的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质量计划、安全责任书,组织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基础工作,配合公司做好进度款的计量工作。
第6条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的把目标责任成本分解给各分部分项责任人,并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7条项目经理抓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审计工作。
第8条项目经理在项目完工后,上报公司生产质量技术部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积极配合咨询公司搞好工程决算工作。
第9条项目经理必须主动协调项目在施工过程与业主、监理、设计方、质监站等方的关系。
第10条项目经理要创建激励创新机制,提高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按照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对违纪的项目人员给予处罚。
第11条项目经理必须在成本控制上下功夫以此来提高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项目人员的生活。
并开发人才、培养下属、关心员工、教育管理好员工。
第12条项目经理要按时完成公司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权利第1条项目经理有权以县市经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或以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建设单位洽谈业务,签署有关工程中业务性文件。
第2条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有施工和生产指挥权。
对现场的人、财、物资、设备由项目经理统一调配、管理。
第3条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4条对项目人员有任用、考核项目人员的权力;有工资、奖金分配权,可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奖罚。
第六章项目经理的考核项目经理的管理主要通过生产质量技术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为主,公司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参与进行考核。
主导思想是“负什么责拿什么钱,干多少活拿多少钱”,彻底打破“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陈旧观念。
项目经理的管理通过考勤、材料计划、工期计划、质量控制、技术负责、成本控制(工程量为主)、项目财务管理、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文明管理、施工创新、施工日志进行逐级段的进行考核。
第1条项目部的考核采取月考核的形式,月考核以分项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为依据。
按实际完成工作的情况,由生产质量技术部对项目经理考核评定。
第2条在工程施工大忙季节生产质量技术部会定期不定期的对项目经理的考勤进行抽查,除正常有事不在工地外,项目经理不能以身作则坚守工地,经检查或经项目部人员反映,出现一次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罚款100元。
第3条项目经理在工程开工初期,就要组织项目人员核实工程材料数量,如工程中所用到的沥青、钢筋、水泥、砂石料、商品砼、土工布、透层油、管材、雨水井盖、雨水篦子、红砖、给水管材主要构配件及批量等施工中所用的大宗主材和人行道地砖、路缘石、道牙、树穴板、沥青砼等公司内部生产的材料,由项目部材料人员按照生产需要提前10天内上报生产质量技术部,经由生产质量技术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后,生产质量技术部再转交给材料科进行采购,对于公司内部生产的材料应在开工10-15天之内与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签订内部订购合同,在使用前7天与各生产单位联系,给予通知,如有变动,应在三天前通知对方,两方如有一方如成耽误应承担对方经济损失,对于工程在施工中由于材料计划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给予项目经理罚款2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