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整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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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

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中各阶段强制性内容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中各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规定”里面强调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版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版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规划主要内容

各类规划主要内容

概述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县域)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乡规划总体规划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区规划详细规划(针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般专指新村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包含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城市规划(节选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蓝线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
1. 城乡规划编制的权限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指导关系 组织编制单位
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年8月29日颁布)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 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 的区域 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 基础设施的布局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 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
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 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 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 护以及防灾减灾等
编号指标分类注解1用地性质规定性2用地面积规定性3建筑密度规定性4容积率规定性5建筑高度层数规定性用于一般建筑住宅建筑6绿地率规定性7公建配套项目规定性8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性用于研道路的地块9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规定性用于地块之间10社会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城市分区片的社会停车11配建停车场库规定性用于住宅公建地块的停车场12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路段规定性13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引导性用于重点地段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特色街道公园等开放空间地区南京苜蓿园和孝陵卫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年8月29日颁布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 13号)的精神,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指导思想。

明确发展目标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先行的原则和合理的开发程序,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当前,我市城市建设的重点是治理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的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面向中低级收人家庭的廉租房的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区开发建设。

各县(市)要从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

确定建设的重点以及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的城市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注重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严格城乡规划编制。

确保规划编制经费,落实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规划编制滞后,规划编制经费缺乏是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从现在起,各县(市)要把规划编制经费列人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范围,当年收入的城市维护税、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出让金等要安排不少于3%一5%的经费作为规划编制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及时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完善各类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基本概念

城乡规划基本概念

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标、发展规模、⼟地利⽤、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镇总体规划:是⼀定时期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整体布局。

4、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地使⽤性质和使⽤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它是确定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和核发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依据。

5、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以指导各项建筑和⼯程设施的设计和施⼯的规划设计。

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6、城乡规划基本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它体现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国情,⾯对现实,⾯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地资源;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件保护等关系。

7、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保护耕地等⾃然资源和历史⽂化遗产,保持地⽅特⾊、民族特⾊和传统风貌,防⽌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公共安全的需要。

8、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来源: 9、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源地和⽔系、基本农⽥和绿化⽤地、环境保护、⾃然与历史⽂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强制性内容是规划中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准确表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达,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1、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1、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市建设用地——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5、城市防灾工程——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防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闺蜜;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三、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1、规划地段内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2、规划地段内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3、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4、规划地段内各个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5、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6、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

附录F 强制性内容市级总规中涉及的安全底线、空间结构等方面内容,应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或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同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市级总规中强制性内容应包括:(1)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5)中心城区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

附录G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G.1 基本概念及说明G.1.1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空间关系详见图1)。

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G.1.2城镇集中建设区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G.1.3城镇弹性发展区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弹性发展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

G.1.4特别用途区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预测试题1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预测试题1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原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镇规划的工作范畴包括()A.为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适应并满足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B.镇的现状等级层次一—行政体系C.镇的规划等级层次一一规划体系D.县城关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的工作范畴E.一般建制镇(县城关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规划的工作范畴正确答案:B、C、D本题解析:镇规划的工作范畴包括:(1)镇的现状等级层次——行政体系;(2)镇的规划等级层次——规划体系;(3)县城关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的工作范畴;(4)一般建制镇(县城关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规划的工作范畴。

2.推动社会进步和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是( )A.新兴产业B.城市文化C.全球化D.科学技术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城市发展的根本动力。

一方面科技革命与创新本身可以催生新的技术门类和产业部门;另一方面又可以加速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使传统产业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进而优化整个社会的产业构成,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3.下列关于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基本要求的表述,不准确的是()。

A.城市道路应成为划分城市各组团的分界线B.城市道路的功能应当与城市道路的用地性质相协调C.城市道路系统要有适当的道路网密度D.城市道路系统应当有利于实现交通分流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基本要求:①满足组织城市用地的“骨架”要求:a.城市各级道路应成为划分城市各组团、各片区地段、各类城市用地的分界线;b.城市各级道路应成为联系城市各组团、各片区地段、各类城市用地的通道;c.城市道路的选线应有利于组织城市的景观,并与城市绿地系统和主体建筑相配合形成城市的“景观骨架”。

②满足城市交通运输的要求:a.道路的功能必须同毗邻道路的用地性质相协调;b.城市道路系统完整、交通均衡分布;c.要有适当的道路网密度和和道路用地面积率;d.城市道路系统要有利于实现交通分流;e.城市道路系统要为交通组织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f.城市道路系统应与城市对外交通有方便的联系。

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原理

23.
健康城镇化:1)不是单纯追求人口意义的城镇化2)依靠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促进城镇化;3)注重城市整体质量的提高更加完善城市服务功能4)推行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共同富裕。
24. 居住区由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地四类基本要素构成。 25. 《雅典宪章》城市活动主要有:工作、居住、游憩、交通四个方面。 26.
20.
中心村遴选条件: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备;能够带动周围村庄建设和发展。规划试点村庄的选择:一是将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二是产业发展较快需统筹规划的村庄,现代农业工业旅游等产业;三是建设活动频繁需加强管控的村庄;四是需加强保护的村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五是以整治和打造乡村景观为重点的村庄;六是有热点难点问题的村庄。
3.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镇的控规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由县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 4.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政府城乡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分别组织编制各自的,其他修建详规由建设内容: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实际确定城市发展的战略部署,纲要经城市政府同意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内容: 1)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2)确定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能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3)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4)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5)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6)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7)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8)预测城市人口规模;9)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范围10)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11)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12)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城乡规划基础知识

城乡规划基础知识

城乡规划的基础知识一城乡规划的定义及重要性1. 城市规划的定义: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做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

从本质意义上,城市规划是人居环境各层面上的、以城市层次为主导对象的空间规划。

2.城市规划的重要性:1)城乡规划是政府知道和调控城乡建设的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显著改善,但另一方面,城乡规划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建设问题、规划制定不切合实际、规划管理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等等。

2)城乡规划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保护的关系。

二城乡规划的任务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的进行建设和成好似土地合理利用开辟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的本质任务是合理地、有效的和公正的创造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间。

这项任务包括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决策意志以及实现这种意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包括实现这种意志的工程技术、生态保护、文化传统保护和空间美学设计,以指导城市空间的和谐发展,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

中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特别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稳定持续的发展服务,保障和创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

三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原则:1.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2.历史环境和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3.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其他原则:4.近、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5.促进经济社会发展6.节约用地、合理用地7.环境保护8.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9.安全防患10.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辟、配套建设四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上层次的空间规划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控制引导措施。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公共行政的基本管理活动不包括()。

A.决策B.组织C.协调D.监督【答案】 D2、指出在以下几组历史文化名城中,均含世界文化遗产一组是()。

(2018年真题)A.北京、上海、平遥、丽江、泰安、邯郸B.广州、泉州、苏州、杭州、扬州、温州C.西安、洛阳、长沙、歙县、临海、龙泉D.拉萨、集安、敦煌、曲阜、大同、承德【答案】 D3、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 )申请行政复议。

A.本级人民政府B.上一级主管部门C.上一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的行政处罚原则不包括()。

A.处罚法定和公开、公正的原则B.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受行政处罚了应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答案】 D5、“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在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方面,应做好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

其内容不包括( )。

A.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B.在巩固人畜饮水解困成果基础上,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优先解决高氟、污染水及血吸虫病区的饮水安全问题C.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D.加快我国中、东部地区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答案】 D6、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不包括( )。

A.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B.文化建设规划管理C.建设工程规划管理D.建设用地规划管理7、保证( )能够符合城乡规划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重要条件,是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必要依据。

A.建设项目用地规划B.建设项目选址布局C.乡、村庄建设规划管理D.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答案】 B8、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解读--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解读--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交通 活动 控制 行为 活动
水污染允许排放量 环境 保护 觃定 水污染允许排放浓度 废气污染允许排放量
固体废气物控制
其他
强制性内容要求
《城市觃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觃定》
城市详细觃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觃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觃划 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觃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觃划地段 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觃定;觃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建设的觃定;历叱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觃定,建设控制 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逐渐得到普及。
控制性详细觃划的地位不作用
控制性详细觃划是觃划不管理、觃划不实施
乊间衔接的重要环节。
•从觃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 •从觃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
控制性详细觃划是宏观不微观、整体不局部
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觃(分区),下接修详 (设计); •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 •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
较为多见的混合类型。 互丌干扰原则:容易产生相互干扰的设施类型丌宜混合在同一用地上。如娱乐设施由于 其人流、噪音等原因,通常对住宅的私密有相当负面影响,因而,也丌宜混合,即使混合的
话,也应当附加相应条件,如要求保持一定的合理的间隑、提供丌同的出入口等。
合理比例混合原则:对于混合比例的控制,通常应当以用地上丌同类型设施的觃模来计 量其混合比例。一般意义上,一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如果超过50%比例,就可讣为是主导用途。 一般宜采取比例上下限的控制要求。
现行控觃编制方法
编制程序
• 前期研究 • 用地觃划及工
控制内容
• 土地使用 • 建筑建造

控规强制性内容为什么是强制性的

控规强制性内容为什么是强制性的

控规强制性内容为什么是强制性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强制性是因为它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达,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这决定了它的强制性。

补充: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doc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doc

关于修改调整总体规划与控详规划的请示报告篇一: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办法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思考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方能进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土地利用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颁发规划许可,这是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的基本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都是法定规划,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位规划和下位规划的关系。

下位规划是对上位规划的深化、细化和具体化,下位规划应服从上位规划。

上位规划是下位规划编制的依据。

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质、作用、内容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属于战略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属于战术性的(操作性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我国法定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层次是城市规划科学的巨大进步。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成为城市具体规划与建设实施之间从战略性控制到实施性控制的核心层次和重要手段,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也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中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调整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具有一定普遍性。

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发),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落实。

从国家到地方(省主管部门)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是违规,问题突出,必须查处;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科学的角度,应坚持实事求是,本人更倾向于后者。

一、应当允许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个裁量权应当是地方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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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要求,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章、规范,提出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定,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要求
(一)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对已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必要的整理,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正在编制中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重点突出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二)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严格、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治性措施。

二、强制性内容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区域。

包括:基本农田、风景区、自然湿地、野生物种生活环境、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出海口和其它生态敏感区。

2、必须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
(1)交通运输设施。

包括:高速公路、干支线公路、区域轨道交通(城际高速铁路、一般铁路、区域快速客运轨道)、港口、机场和物流中心的位置。

(2)水资源。

包括:水源保护区位置,毗邻城市的城市取水口,岸线分配、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和调水工程等的布局。

(3)环境设施。

包括:城际垃圾处理厂及毗邻城市的垃圾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城市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及其对水体污染的控制范围。

(4)电力设施。

包括:大型电源点位置、电网走向。

(5)天然气利用。

包括:天然气门站位置、天然气主干管走向。

(6)区域城市防洪、滞洪骨干工程。

3、必须确定的区域性公共设施的布局。

包括:大型会展中心、运动场馆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必须确定的控制开发地域。

包括:风景名胜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分滞洪地区,军事设施用地。

(2)必须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

包括:机场、港口航道、铁路站场及线路、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设施,跨地区引水工程、水利设施等供水设施,220KV及以上的区域性输电网、输油气管等能源设施,通信光缆、微波通道等通信设施,危险品仓库,垃圾处理场。

2、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1)建设用地范围。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具体位置和范围,相应的用地评定等。

(2)工业用地布局。

包括:污染工业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相应的防护措施等。

(3)绿地系统。

包括: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位置、范围等。

(4)水系。

包括:河流、湖泊的具体位置、范围,沿海、沿江岸线的走向等。

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1)城市道路交通。

包括主、次干道的道路功能、走向、红线,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和场站用地布局,公共交通站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公共停车场用地布局。

(2)城市对外交通。

包括:铁路站场位置,港口位置和布局,机场用地位置和布局,机场净空控制范围等。

4、城市基础设施
(1)给水和排水。

包括:水厂及保护区的具体位置、范围,给水主管网的布局,排水主管网走向,污水处理厂位置及用地范围,排水河渠断面指标等。

(2)能源系统。

包括:电厂位置,主要变电站位置,进入城市的22O千伏以上高压走廊走向,集中锅炉房布局,燃气储气罐站布局和位置,高压输气管网系统布局等。

(3)通信系统。

包括:收发信区位置和控制指标,微波通道和控制指标等。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包括:名城格局与风貌整体保护的内容和具体控制指标,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规定等;
6、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主要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医院、大学等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基本位置等;
7、城市防灾。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防震疏散、救援通道和场地,消防站布局,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要求;
8、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安排,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等。

(三)城市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都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

1、性质。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应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强度。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容积率、建筑密度规定;
3、限高。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建设高度定;
4、绿化。

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率规定;
5、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规划地段内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设施的配套建设规定;
6、基础设施。

包括:规划地段内道路的红线、断面、坐标和标高,各类市政干管线走廊的具体位置;
7、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还应当明确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制定重点保护地段的整治方案,确定建设控制地区具体的控制指标;
三、调整原则
(一)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属于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大调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属于对总体规划的重大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三)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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