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住改商证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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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济南市长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如:济南市长清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或济南市长清区xx路东/西/南/

北xx号楼xx室;或济南市长清区xx(街道/乡镇)xx村东/西/南/北)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该房屋用途为住宅,产权归***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年月日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米字型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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