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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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国国内上市的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管理。

第三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并购、兼并、分立、出售或者置换等方式,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重新配置的行为。

第四条重大资产重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按照《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第六条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前,应就重组意向与主要股东及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征得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

第七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礼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法律意见书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应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目标、金额、交易方式、交易对方等内容。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向证监会递交备案。

第三章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措施第十一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审查合规性,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证监会可要求上市公司对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进行补充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证监会可根据需要,要求重组后的公司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业务绩效和公司管理等情况。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样本2.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样本3.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模板4.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声明范本5. 法律意见书样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一,用于监管证券市场的运作。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导言]为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财产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质量,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统称上市公司)的公司因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股权变动。

第二章重组范围和审批程序第三条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重组:(一)购买资产,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购买资产,使公司净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二)出售资产,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出售资产,使公司减少净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三)与他人合并,使公司存续期间不足三年的;(四)重组事项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需要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发生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前应当制定重组方案,并报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制定。

第三章重组方案和文件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一)提交重组方案和重要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等;(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的意见;(三)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四)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交易合同等。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前三十日内将重组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征求股东意见。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重组方案制定详细的时间安排,确保重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

第四章审核和决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确保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独立董事及全体股东会同意。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上市公司提交的重组文件进行审核,确保重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53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53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备案文件目录及备案审查要点-股转系统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备案文件目录及备案审查要点-股转系统

一、需要公开披露的文件1-1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1-2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1-3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1-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5法律意见书1-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1-7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1-8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9律师专业意见二、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公司相关文件)2-1 备案申请表2-2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备案申请报告2-3 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2-4 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2-5 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2-6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三、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标的资产相关文件)3-1 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3-2 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3-3 标的资产权属完成转移的证明文件四、无需公开披露的文件(其他文件)4-1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说明(如有)4-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重组备案审查要点:一、文件格式审查1、指南中列明的各项文件(包括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是否与指南要求一致2、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意见、审计评估报告等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二、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1、是否介绍了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2、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3、是否披露了相关协议、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4、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是否参照股票发行相关监管要求,披露了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5、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三、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实施情况报告书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否一致,不存在结论冲突的情况3、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重组全程是否始终未经更换,如有更换是否披露了更换的具体原因4、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参照股票发行相关规则的要求,针对配套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发表了中介机构意见四、其他审查要求1、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的决议是否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是否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2、首次信息披露中存在承诺事项的,相关事项是否已经履行完毕3、涉及自愿限售的,是否提交了自愿限售的相关材料4、重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是否已经获批5、重组涉及需取得特殊行业准入资质的,是否已获得了相关资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首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申请材料。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募集资金使用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申报文件应详细说明重组方案、资产评估情况、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评估报告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并附有评估方法和依据。

法律意见书则需由律师事务所对重组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其次,证券监管机构将组织审查。

根据申报文件和相关材料,证券监管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是否合规、重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如果发现问题,证券监管机构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补充说明,并可能提出修改意见。

再次,上市公司需要举行股东大会。

根据审查意见,上市公司将编制修改方案,并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需出席股东表决的股东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

股东大会通过修改方案后,上市公司需要重新编制申报文件,并补充提交给证券监管机构。

最后,证券监管机构将做出批复决定。

证券监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提交的申报文件和修改方案,综合考虑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治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影响,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重大资产重组。

如果批准,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程序,如发行股票、支付现金或完成资产置换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应遵守信息披露义务。

即要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如重组方案、评估报告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重组事项,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总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

通过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召开股东大会和批复决定等一系列程序,可以提高重大资产重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为投资者提供合法、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致:某省某集团公司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某集团(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有关事项作出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

最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2)2016最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

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14号发文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科创公司质量,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重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除重组上市外,科创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三章至第六章的规定;信息披露要求,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对科创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本所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第四条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与购买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纺织”)的委托,作为第一纺织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特就第一纺织与成都科腾纺织有限公司、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关当事人”)进行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实施结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资产出售和购买实施结果有关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本次出售和购买资产的价值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第一纺织及有关当事人已经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完备的、真实的、准确的书面材料及证言,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本次置换实施结果之用途,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置换事宜之相关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第一纺织股东大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和购买的批准2003年12月28日,第一纺织召开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各项决议:1、审议了《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同意第一纺织将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科腾纺织有限公司。

2、审议了《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第一纺织购买成都迈特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中汇制药有限公司81%的权益性资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2014vs201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 2014vs2011

第八条新增: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分道制工作要求新增:第九条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鼓励并购基金参与并购重组第十二条新增: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 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删除: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新增: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

本条规定了借壳的标准,购买资产对象中增添收购人的关联人,撤消了原先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及净利润指标的要求,同时明确等同IPO和创业板不得借壳。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第十八条删除: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

09.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得特别规定.mp4那么下面昰第 9个问题,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得特别规定,什么叫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谓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就昰上市公司收购得资产,或者昰出让得资产达到了规定得标准,达到了规定得比例,就昰重大资产重组。

那么以特定得重大资产重组要报经证监会核准。

那么因此我们不但要掌握前边讲得第三组课1234前边这部分得规则,还要知道涉及到上市公司得规则,那么如果你得并购又涉及上市公司了,不仅要遵循一般得规则,还要遵循得上市公司得特别规定,还要遵循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得定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得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得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本身控股合控制得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合出售,买合卖,购买合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购买合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得比例,就达到人家标准了,达到规定得比例,导致上市公司得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资产交易行为称为重大资产重组。

那就昰说上市公司你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达到了一定得比例,你就昰重大资产重组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按照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管理,你购买出售资产那昰中达到比例了,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也昰重大资产重组,那就没有什么比例,只要你昰干这个得,只要你昰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也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得发行证券文件披露得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行为不使用本办法,那就不昰就昰说你发行股份,你定向增发也好,公开发行完了募集到钱,募集到钱白去买资产,再去投资,那不昰不用这个管,不说这不昰重大资产重组,但昰你直接卖资产,直接买资产达到比例,或者你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那就昰重大资产重组。

那么刚才提到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那么这些交易包括什么?包括这么些啊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得企业增资,从以投资企业减资,受托经营其他企业得资产,租赁经营其他企业得资产,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将经营性资产租赁给他人经营,接受附义务得资产争议,对外捐赠资产,那么这些都昰其他形式得资产交易。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作为三级市场,成为了各类非上市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为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法规与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影响与实施效果。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与特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与特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制的公司,但其股份不对外公开发行。

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但其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渠道,为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机会。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与意义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资产转让等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资产整合,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和业务转型。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本的规模扩张,提升企业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

三、新三板法规中的管理办法要点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1. 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范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重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资产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此举旨在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2. 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新三板挂牌公司监管部门等。

这些机构将负责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向市场公布审查结果,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

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过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监管机构或交易所的审核、股东大会的审议等多个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各方利益,并规范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四、新三板法规的影响与实施效果新三板法规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市场发展与公司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程序、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情形、信息管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程序、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情形、信息管理
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
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
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
律意见书以及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
(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6)决
议的有效期;(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事宜的具体授权;(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D+1日
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
D+3日

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编
制申请文件,
委托财务顾问
向中国证监会
申报,同时抄
送派出机构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书
时间
事项
备注
A-1日

与交易对方就
相关交易事宜
初步磋商
各交易方签署保密协议。
A公司(上市公司)、B公司(交易对方)、C公司(交易标的公
司)、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直系
亲属等相关人员进行股票自查,确保停牌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
A-1日
向交易所报送
停牌申请
收市后15时30分至16时30分之间
2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3
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4
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

公司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公司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

公司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主题:公司资产重组尊敬的客户,我所收到的咨询文件中所包含的情况是关于贵公司的资产重组,以便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和法律合规的目标。

在此,我满怀热忱地提供一份法律意见书,就贵公司的资产重组进行讨论。

根据我对状态法、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的了解和解读,我对于贵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进一步确定了下列的建议:首先,贵公司应考虑资产转让的方式来实现重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产转让是通过与另一方进行合同谈判以及签署合同来实现的。

贵公司需要寻找适当的合作伙伴,并确保在与其进行谈判和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相关合同条款以减少法律风险。

其次,贵公司必须遵守国内和国际财务会计准则。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贵公司应确保所有的财务信息和报告准确无误地表达了贵公司的财务状况,并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此外,贵公司也应确保准确披露关于重组交易的所有必要信息,以便在重组完成后继续信守公众的信任。

第三,贵公司还需考虑到员工权益的保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贵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应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福利保障和劳动合同的继续执行。

贵公司应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以确保员工在重组过程中不受到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待遇。

最后,贵公司还需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贵公司应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便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反竞争行为,例如垄断或滥用市场地位等。

贵公司应与法律顾问合作并进行相关的政府申报,以确保重组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总之,在贵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之前,我强烈建议贵公司与专业律师协商并制定适当的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这样可以确保您的资产重组过程顺利进行,减少法律风险,并使您的公司在长远发展中保持稳定和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请注意,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我对相关法规及规定的了解提供,没有代表具体法律案例或最终法院判决的审视。

如果贵公司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咨询您自己的律师。

资产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资产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资产重组方案的法律意见书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见。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我们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在资产重组活动中,公司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包括合并、分立、购并或发行股份等。

在制定资产重组方案时,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规要求,以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三、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及建议资产重组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1. 公司法和股东权益资产重组方案需确保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保护股东的权益。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问题:•合并或分立的程序合法且符合合规要求;•股东的权益是否会受到侵害;•股东是否享有公平的交易条件。

建议在制定资产重组方案时,确保符合相关的公司法规定,并对股东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2. 合同法和债权人权益资产重组可能涉及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合法合规地处理其权益,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资产重组方案中,需关注以下问题:•是否涉及到合同解除或转让;•是否会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是否涉及到债权人的违约问题。

建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重视,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资产重组,并避免引发债权纠纷。

3. 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资产重组方案还需考虑到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在资产重组方案中,需关注以下问题:•是否符合相关行政审批要求;•是否涉及到特定行业的监管规定;•是否涉及到反垄断和竞争法规定。

建议在制定资产重组方案时,充分了解相关监管法律和行政法规,确保方案合规并促使依法进行资产重组。

四、风险提示尽管我们已经尽力提供最准确和全面的法律意见,但资产重组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我们建议在制定资产重组方案时,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并充分评估和管理潜在法律风险。

五、结论通过对资产重组方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们认为在制定资产重组方案时,需考虑公司法、合同法、监管法律等方面的要求,并确保方案合法合规,同时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加强对重组上市的监管力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30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实施重组上市,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未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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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律师事务所
关于某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致: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某某")的委托,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某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某某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某保证,其所提供的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有关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某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某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与*某某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
系。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己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拟则,对*某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甚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SD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控股")拟以xx万元RMB受让某某股份有限公司xx股,占*某某总股本的xx%,[注:本处为股改实施的数据]*某•某向某某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来获得某某控股持有的SD某某内衣行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内衣")100%的股权的权益资产,QD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QD 国资公司"或"QD市国资公司”)对*某某进行债务处理和资产重组,包括清偿或置出*某某所有债务和受让*某某持有的QD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95%股权的权益资产。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权转让
2016年8月31日,QD国资公司与某某控股签署了《QD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SD 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2016年10月8日,QD国资公司、某某与*某某签署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安排协议》;2016年11月13日,某某控股与*某某签订了《SD 某某内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以上协议,在*某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SD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某某xx股股份,占*某某总股本的xx%,[注:本处为股改实施前数据]转让给某某控股:*某某向某某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来获得某某控股持有的某某内衣100%的股权;*某某将持有某95%的股权转让给QD国资公司。

1、*某某股份转让
根据《QD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SD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完成需满足下述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且豁免受让方的要
约收购义务:
(3)有关监管机构同意受让方提出的*某某的资产重组方案;
2、某股权转让
根据《某某股权转让协议》,*某某将持有某某95%的股权转让给QD国资公司的行为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本次股权转让取得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某某国家股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3)*某某股东大会批准非公开发行股栗方案和本次股权转让,*某某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罝改革方案。

3、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某某内衣股权
报据《SD某某内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某某控股将持有的某某内衣100%的股权转让给*某某的行为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支持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受让某某内衣100%的股权并认为交易条件是公平的;
(2)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受让某某内衣100%的股权;
(3)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批准本次公司向某某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4)中国证监会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豁免某某控股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务处理
根据QD国资公司与某某控股签订的《QD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SD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转让协议》、《股份转让的补充协议》以及QD国资公司、某某与*某某签署的《某莱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安排丨办议》的规定,以及SD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川国资函xx号《关于授权QD 市政府负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网有股权转让事项的函》,*某某的债务处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QD国资公司主导银行债务、政府债务、职工债务、商业债务等进行处理;政府债务、职工债务移转由某某承扔:在某某控股和QD国资公司书而确认之日,QD国资公司将豁免对* 某某的下列债权的还款义务:QD国资公司支付给*某某用于淸偿债务的资金以及QD国资公司代*某某偿付的债务。

QD国资公司保证不
对此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某某控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受让*某某股权事宜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2、SD省政府作出批准同意本次*某某国有股权转让;
3、QD国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受让某某股权事宜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4、某某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某某叫QD国资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某某95%的股权事宜并形成了相应决议,某架另一股东QD市丝绸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
5、鉴于某某严重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2016年11月7日,QD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籽管理委员会以xx号文批准,QD国资公司在不对某某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以零价格受让*某某持有的某某95%的股权;
6、2016年2月27日,*某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细节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7、某某控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某某转让與持有的某某内衣的股权并接受*某某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事宜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8、2016年2月27日,*某某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某某内衣股权事宜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9、公司于2016年9月29门取得国务院围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有关问题予以批复》(xx号),该批准同意SD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持有的公司国家股xx万股[注:本处为股改实施前数据]转让给SD某某腔股有限公司;
10、公司于2017年3月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SD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公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xx号),中国证监会对某某控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并同意豁免某某控股因收购、实施股权分罝改革、定向发行股份而取得公司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11、2017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SD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通知》(xx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某某控股发行不超过xx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购买SD某某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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