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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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厂规厂纪和法制观念教育,切实搞好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方针,各单位领导为本单位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人。

第二条各单位要设兼岗监管,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条发挥全员主人翁精神,人人争做一名治安保卫员。

第四条各单位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普法教育和安全消防教育,使员工学法、守法、用法,掌握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保卫人员要胆大心细、不徇私情,为维护公司财产和厂规厂纪而挺身而出。

(二)门卫管理

第六条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七条公司员工或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大门岗和生产区,必须佩戴工作证或临时出入证,进入生产区不得携带背包、手提包,违者对当事人处罚20-50元。

第八条联系业务人员进入公司必须在大门岗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生产区必须经会客人同意后到综合部办理会客单,方可进入,对不听指挥、态度蛮横者,保卫部可视情节对其处罚20-50元。

第九条外来参观和学习培训人员经综合部批准并发放贵宾证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一级接待除外),并由接待人员陪同,方可参

观、学习培训。

第十条凡进入公司生产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外来车辆进入公司由门卫人员先敬礼、再请停车登记方可进入(一级接待除外),对态度蛮横、不听指挥者,保卫部可视情节轻重处罚20-50元。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区提货、送货的车辆,必须在南大门岗作详细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车辆外出时必须停车接受南二门岗、南大门岗值班员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后勤车辆(不含班车)外出时必须持有运输部出据的派车单,对没有派车单强行外出的车辆处罚驾驶员50元,对擅自放行的值班员,每车次处罚50元。生产用车不准出厂,若有特殊情况须由车辆单位领导及生产副总签字并办理出门证方可出厂。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厂区住宿的,到综合部办理登记并经保卫部签批后方可住宿,未经批准私自住宿的,对提供住宿的单位或个人及住宿者,每人次罚款50元。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的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存放到指定地点,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罚款20-50元。

第十六条外来人员车辆要整齐地停放在指定地点,对乱停乱放者,保卫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对每辆次罚款20-50元。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违者由保卫部、安环部均有权对驾驶员罚款20-50元(执行救护、抢险、救火任务者除外)。

第十八条保卫部门岗值班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礼貌待人。巡逻人员要按时巡检并填报巡检记录,发现生产区内每进入无证人员一人,对保卫部门岗人员罚款10元。

(三)办公生活区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宿舍的监管由综合部负责。

第二十条在宿舍楼打扑克、酗酒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者,每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公司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盗窃公私财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5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和外来人员严禁损坏公私财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200元,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内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鸣放鞭炮和烟花爆竹,违者每次罚款50-200元。

(四)物资出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成品出厂程序按照«亚日集团产成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材料物资、工具等需外出,必须办理《物资出门证》,由单位领导签字,生技部部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物资、设备因工作需要进公司时,必须在门岗登记清楚,外出时需到保卫部办理《物资出门证》,经所在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部长签字并经门岗核对无误后方可外出。

第二十七条送货单位物资,如送多收少、型号不符、质量不合格需外出的,由接收单位出具证明,办理《物资出门证》并经本单位

领导签字、供应部长签字,保卫部检查后方可外出。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接受门岗检查或物证不符,警卫人员有权对物资进行扣留,并当即报告主管领导处理,门岗警卫人员如内外结合,监守自盗,私自放行无证外出物资,由派出所查清后依法处理。

(五)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到公司务工人员应该年满16周岁,不超过60周岁,并持本人身份证,由务工负责人到保卫部办理登记手续,凭身份证办理临时出入证方可入厂。临时出入证由保卫部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完工后将此证上交。

第三十条外来务工人员的临时出入证仅限本人使用,应随身佩戴,不得转借他人,发现人证不符者,值勤人员有权予以没收,并罚款20元。

第三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公司前,其负责人应与保卫部签订《治安承包合同》并交纳人均100元的治安保证金,定期接受保卫部的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司期间,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违法乱纪事件,治安保证金如数退还,如违犯,按《治安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务工队不得安排合同以外的人居住公司辖区,违者对其负责人罚款 100元。

第三十四条各务工队配置1至3人的治保员,并报保卫部备案。

(六)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公司要害部位工作。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被监管人员。

2、生产一线重体力劳动岗位年满55岁以上者。

3、有破坏危险和其它不适合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凡经审定批准的要害部位,要建立要害部位档案,由保卫部会同安环部落实监管。

第三十七条与工作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进入生产要害部位,违者罚款30-50元。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违者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分别处以50-2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和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的贵重物品、财务重地、物资仓库、磅房等要害部位,要切实做好巡检、看守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巡检人员要按时巡视,违者罚款50-200元。因不负责任而发生各种案(事)件,要追究值班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条各管钱及票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违犯规定造成被盗而使公司蒙受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如数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专车,并由保卫部派人护送。

第四十二条不准私自翻印、复印公司的机密文件资料,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它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设备工具等如发生丢失、被盗和破坏,要按照损失总价值给予赔偿,值班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保卫部定期排查有可能发生被盗、破坏和火灾事故等不安全因素,通知整改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100-500元并报企管部通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员工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扣发本人当月绩效工资与奖金,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对所在单位罚款100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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