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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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

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
• 但在跨国环境侵权诉讼中,不以便法院原则成为 了许多跨国企业逃避责任旳途径。
•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
• 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 邦旳博帕尔市旳美国联合碳化 物属下旳联合碳化物(印度) 有限企业设于贫民区附近一所 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起 了严重旳后果。大劫难造成了 2.5万人直接致死,55万人间接 致死,另外有20多万人永久残 废旳人间惨剧。博帕尔化工厂 是一家生产农药杀虫剂旳企业, 归联合碳化印度有限企业全部 和经营,但美国联合碳化企业 对其享有50.9%旳股份。
• (3)怎样拟定损害发生地。
• 案例:欧洲法院 Dumez France SA v. Hessische, Case C-220/88[1990],ECR1-80案
• 欧洲法院:损害发生地应被了解为仅指造成损害 和造成侵权、准侵权责任旳事件,对该事件旳直 接受害人直接造成伤害后果旳地方。
3、有关旳刑事诉讼审理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4款; 4、分支机构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5款; 5、共同被告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6条第1款; 6、不动产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16条第1款; 7、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布鲁塞尔公约》第17条第1款。
• 2、跨国环境侵权:

因为国际间资本、商品、人口旳频繁流动,以及目前
工业技术旳飞速发展。各国家地域之间环境旳相互依存性
越来越明显。在一国境内发生旳环境污染,很可能对其他
国家或地域境内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国际上也相
继出台了若干公约对此问题进行要求。
• 1979年旳《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旳日内瓦公约》第1条(b)款指出: “远距离大气污染是指这么旳空气污染,其污染源完全或者部分处 于一国管辖区域内,污染产生旳损害后果在另一国管辖区域内……”

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 ) 一 传统 国际法上 的 国家责任及 其发展
传统 的 国家责 任是 指一 国违 反 自己所应 承担 的国际义
务时 , 应该承担 国家责任 。此项 国际义务 无论是基 于国际条 约, 还是 习惯 国际法 , 法律后果 都一样 , 会引起该 国的国 其 均
家 责任 。实际上 , 于跨 国环 境 污染 的 国家责 任 , 们应 做 对 我
2 O世纪 4 0年代 以前 , 环境 污染 通 常仅 限于一 国范 围之
内, 或一定 区域 内的 污染 , 而随着 各 国经 济交 往 的频繁 与 然 依赖程度 的加深 , 环境 问题 逐渐 超越 国 界 , 进而 发展 成为 国 与 国之 间以及全球性 的环境 污染 。18 9 6年 4月 , 切尔诺 贝利
公海 , 外层空 间 , 极 地 区等 , 两 也应 属 于跨 国污 染 的广 义 范
围。依上述草 案的定 义 , 一 国行 为对 国际 公域 造成损 害 , 若
则不能够依草案 主张行为 国承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 然属于 这显
国际立 法的空 白。实 际上 , 于一 国对 国际公 域所造成 的重 对
叶 菁
( 湖南师范大学 , 湖南 长沙 408 ) 10 1
[ 摘
要]
随着科技 的高速发展 以及 高新技 术 的广泛应 用 , 类对 自然环境 的利 用程 度 与领 域 不 断拓 展 。这 也使 得跨 国 人
界污染造成的环境损 害问题尤 为突 出, 并且 已引起 国际社 会 的普 遍 关注 , 行为 国家应在这 些 事件 中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其 中确定跨 国污染事件 中的 国家责任 与国际损 害责任是其 关键 。 [ 关键词] 跨 国污染 ; 国家责任 ; 国际损 害责任 ; 国际法不加 禁止行 为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0 3 2 0 )9 0 7 3 0 8- 5 ( 0 9 0—0 2 —O -4 - - 国管辖 的区域范 围之 内 , 即将 跨 国污染 仅 限于 国家之 间的 [ 中图分 类号 ]D 9 . 969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摘要]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责任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从传统国家责任发展到现今的国家责任制度,明确了“虽国际法容忍但实际造成损害”的跨界损害行为构成国家责任的理论。

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国际环境法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家责任;环境污染;严格责任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不仅限于小规模的国内影响范畴,而是扩大到大规模的影响区域环境甚至全球环境的污染频发。

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增,形成对全球和相邻相向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

此外,核发展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让人类再次意识到各个国家作为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主题,其行为影响着整个世界的环境和未来。

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国际法中明确国家的相关责任,从而减少由于国家行为而导致的污染灾害。

一、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确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一)国家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国际环境的污染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由于放射性元素的泄漏导致周围13万居民强迫疏散,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

爆炸使机组被完全损坏,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露,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

其潜在污染影响到了欧洲的绝大部门地区和国家。

据英国《独立报》消息,这场世界上最为严重的核泄漏事故的危害程度要比当时的评估高出10倍,泄漏物将在未来造成约10万人死亡。

①2011年3月,由于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九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爆炸从而产生核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中,前苏联政府对核事故消息进行封锁,在应对事故过程中反应迟缓,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事故的危害力和影响评估。

而在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后,日本下令将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海水排入太平洋,导致太平洋水域部分受到污染,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上述所提到的两起污染事件有别于一般的跨国环境污染,在重大环境污染或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环境因素的相互关联性,一国的行为对于周边国家以及全球环境产生连锁影响。

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的产生和开展国际损害责任是对传统国际责任的突破和开展,它的产生和开展不是偶然的。

20 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工业化的开展,高科技拓展,如核能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活动造成的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及环境的跨国界损害越来越多,规模及影响日益扩大,而这些活动潜在的危害性也很突出,如核电厂出现泄漏、爆炸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油轮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海水污染,严重影响海洋生态资源。

这些产生损害责任的行为,如果简单、粗暴地制止,或放任自由、肆意而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所以,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对做出社会效益的行为国和遭遇危害的受害国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二、国际损害中国家责任确实定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以国际不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国家承当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明国际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国家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原那么是国家承当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的根底。

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开展,高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国家运用高精尖力量从事还没有被国际社会和法律明确禁止的危险活动时,如果行为过程中对别国造成严重损害,行为主体也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对领土主权的滥用就不可防止,对受害国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新原那么对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重新定性。

实际上,国际损害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由它引起的国家责任是一种国际赔偿责任。

所谓“国际赔偿责任〞就是一种因特殊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国际损害行为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需要根据以下三种归责来确定相应国家的责任:1. 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本身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时,行为者主观上往往无过错,但结果实际导致其他国家利益的损害。

认定行为主体有过错责任,那么受害国利益无法得到救济,有违公平原那么,加之当今的国际损害行为多为潜在高度风险的高科技领域,造成损害的因素和途径相当广泛,受害国有时很难证明行为主体存在过错。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摘要】环境污染可能是地区性问题,也可能是全球性问题,通常具有跨界型的特点。

保护环境、防止跨界环境损害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学者们却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跨界污染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及其对国家责任的影响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跨界污染促成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诞生,这一责任制度与传统的国家责任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

但目前,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各国在跨界污染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等问题上依旧争论不休。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民事损害赔偿成为跨界污染责任承担的主要途径。

一、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冲击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家应当对其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一个行为,若其违背一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且该行为可以归因于该国而被视为国家行为,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这种传统的国家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它源于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中的“无过失则无责任”,主张国家只有在有过错(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从事宇宙的探索开发,核能的和平利用等不被国际法所禁止,甚至是国际社会所鼓励的活动。

这些活动存在着高度危险性,可能会对他国国民,财产以及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如果对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也采用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污染源国便有机会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逃避责任。

并且由于这些危险行为不被国际法所禁止,要证明污染源国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应运而生。

国际损害赔偿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一国无论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该国的赔偿责任。

二、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由于跨界污染常常表现为一国境内的私法主体(个人或企业)从事危险活动而给他国造成环境损害,因此,对于国家是否应当为这种私人危险行为担赔偿责任,学术界有很多争议。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当注意义务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当注意义务
行 为构成 对该 国国际 义务 的违背 。
包含 四个 要素 。 虽然 国际法 委 员会 的草案不 具有约 束力 , 是它 但
( ) 当注 意义 务 二 适
体现 了 国际法 的发展 方 向, 是某 方面 国际 习惯法存 在的证 据 。 另
尽管有 些私 人 的行为 依据 归责 原 则不 能被认 定 为 国家的行 外 , 在关 于核事 战、 国际水道 、 空间物 体 、 险废物管 理和预 防海 危 为 , 是国家如 果没有 尽到“ 当 的注意 义务” 但 适 防止 侵害行 为的 发 洋污 染等方 面 的一些 国 际双边 或多 边条约 中 , 已将 预防对环 境 、 生或 惩罚行 为者 , 旧要 为这 些 行为所 造成 的损 害后 果负责 。 依 此 人 身和财产 的跨 境损 害作 为一 项重 要 内容予 以规定 。 所谓 “ 适当注 意义 务规则 ” 因 为对环 境产 生有 害影 响的活 动 , 。 都 是在 国家 的控 制之 下进 行的 , 例如 , 向河流 排放 污水 需要 国家发 给排污许 可证 、 使用污染 空气 的 设备和建造 核 电站 需要经 过国家 三 、 当注 意义务 的 内容 适 ( ) 境影 响评估 义务 一 环
2 0 .0(下 ) 0 91
跨境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与适 当注意义务
杨 阳
摘 要 当跨境 环境损 害的 结果是 由一 国管辖 范 围内的私人行 为 引起 时 , 国家如 果没有尽 到 “ 当的注意 义务” 适 防止侵 害行
为的发 生或 惩罚行 为者 , 就要 为这些 行为 所造成 的损 害后 果 负责。 文 首先将 追寻 ‘ 当注 意义务” 国际法律 文件及 国际 本 ‘ 适 在 实践 中的体 现 , 最后论 述 适 当注意 义务应 当包括 环境 影响评 估 义务 、 知 义务 、 防 义务几 项 内容。 告 预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 ) 一 国家是否应 当作 为跨国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 根据主权 豁免理论 , 国家 的行为 和其财 产不 受他 国管
辖 。这 一 从 罗 马法 中 引 申 出来 的 国 际 法 理 论 已经 得 到 了 国
际法学界和实务界 的普遍 认 同, 并作 为现代 国际 关系 的重 要准则在 国际政治实践 中得到尊重 。然而 , 随着 国与 国之 间各种联系 的 日益增 强 , 种人 为或者偶 然 的侵 权事 件相 各 继发生 , 要求 国家对 自身不 当行 为承担相 应 责任 的呼 声在 理 论和现实 国际法实践 中都得 到了不 同程度 的 回应 。作 为 主权豁 免理论的重要 补充 , 国家责 任的承 担不 仅不 会破 坏 主权 的平 等性和独立性 , 相反 因为 惩治 了各 种侵 犯别 国利 益 的行 为 , 权 进 而 会 得 到 更 大 程 度 的 尊 重 和 保 护 。 但 对 主 于更高层次 国家责任制度 的建 立 , 由于 多数 国家 的反对 则 而迟迟无法成 型。主权理 论对 国家责任有效实现 的限制在
国 际环 境 保 护 中 得 到 了很 深 刻 的 体 现 。
( ) 国环 境损害的定义 一 跨
跨 国环 境损害的 国家 责任 简单 的说 , 即是 国家对 于 自 身及其管辖 和控 制之下的私人或者实体所从事 的违反 国际
法义务或 国际法不加 禁止的行为造成的重大跨 国污染损 害 而应 当承担 的责 任。想要充 分 的理解该 定义 , 先需要 明 首 确什么是跨 国环 境损 害。经 济合作 与发展 组织 在 17 9 7年 通过的《 于实施 越境污染 的参 与和非歧 视平等权 利制度 关 的理事会建议》 对跨 国环境损害 ( 可翻译为 “ 亦 越界 污染 ” ) 定义为 : 物理来 源全部 或者部 分位 于一个 国家 的管 辖 区 其 域, 但在另一个 国家的管辖 区域 发生影 响 的任 何故意 或者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的损害担责原则[摘要]2014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损害担责原则予以了明确规定。

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非凡意义,因为这是首次对环境基本法原则的规定。

本文将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演进,结合法理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性质,立足于法条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制度内容,分类讨论责任的具体内容与该原则可能存在的问题。

最终得出结论,损害担责原则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仍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体现,它有利于落实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同时它也将继续服务于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环保法;损害担责;法治近年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其第五条明确了,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保护,主要是预防,要求进行综合治理,需公民共同参与,出现损害要担责的原则。

首次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此规定对我国环境责任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概括规定,有利于发挥基本原则对环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推动我国环境保护的发展。

损害担责原则作为一个环境法的新原则,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述(一)损害担责原则的历史演进1.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环境问题中,损害行为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发展的,如同哲学上所说的认识是螺旋式的前进和上升的一样。

在以前,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之后,政府开始用财政对环境问题进行援助,此时遭到了许多民众的反对,民众认为国家财政是由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纳税人并没有造成污染,为什么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治理,纳税人缴纳的钱应该用于公共事业,造福于公共利益。

类似这样的反对声越来越高,关于此类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由西方的24个国家组成)于1972年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那次决议对污染损害行为明确要求应当予以经济赔偿。

使污染治理外部费用内部化。

然而,在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方面,委员会认为该原则不应仅停留在对于污染行为的惩罚上,而应该全面重视环境的保护,资源的管理。

论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论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国家管辖区域发生影响的任何故 意或者非故意 的污染 。 92年 国际法协会在蒙特利尔通过 ” 8 1
的 《 适用于跨 国界 污染 的 国际法规则》 规定 : “ 国界污染 是指 污染 的全部 或局 部 的物 质来 源 跨
系在一国领土 内,而对另一 国的领土产生有害 的后 果 。 这些定 义构成 了跨 界环 境损 害 的 “ ” 经 典”定义 ,覆盖了这一概念所应具备的最核心
境区域。譬如 国 ,但拥有专属资源开发的权利 ,也拥有 在这一 区域 防止污染的权利。另外 ,还应 当考 虑到公海或两极地 区等无 国家行使主权 的区域。 鉴 于此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于 19 96年 以一 读 通 过
《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 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将 “ 跨界损 害”定义为: “ 在起源 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 国管辖或控制下 的其他 区域所引起的损害 ,不论有关 国家是否
损失发生 之后 ,谁来 承担责 任 ,赔 偿受 害者 , 也 成 了备 受关 注 的话 题 。在这 一背 景下 , “ 国家 责任”的理论被 提出,并逐渐丰富和发展。本 文所要 论述 的,便 是 跨 界环 境损 害 中 的 国家
责任。

的内涵 ,之后学者们 提及越境污染 ,仍是 以国 家边界之 间 的越 境污染 为主 。 随着 工业 的发 展 和环 境 问题 的 加剧 ,国 际
实施越界污染的参 与和非歧视平等权利制度的 理事会建议》 对越界污染 的定义为: “ , 越界污 染意为:其物理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位 于 个国家 的国家管辖 区域 ,但在另一个 国家的

题。随着全球一体化进 程加快,环 境问题突破 了国界,跨境污染问题 日益凸显。跨流域污染 , 跨界核污染 ,海上石油泄露 ,大面积酸雨等 问 题频发。例如 2 1 年发生 的 日本福岛核电站泄 01 露事故 ,引起 了相邻各 国乃至全世 界 的关 注。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发表时间:2018-08-20T15:06:20.343Z 来源:《品读》1月下作者:张姗[导读] 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关键词:国际环境,国际法律责任,全球治理1、前言当代世界,人类面临诸多重大挑战,但只有两项挑战可以真正摧毁人类:一是核战争,二是全球环境问题。

全球环境问题的兴起,凸现了全球治理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多年发展,产生了一个令人困惑的自相矛盾的现象: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关于环境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多,国际环境条约和国际立法也越来越多,但全球环境却持续恶化。

2、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内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两类。

而国内法对法律责任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一般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方面,法律责任是指它自身包含的具体的实质性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仅强调了事后的制裁和补偿,而国内法上的法律责任则包括了义务和事后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两个方面。

国内法上法律责任的定义,对国际环境法律责任有重要借鉴作用。

3、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对全球环境治理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作用。

浅论跨界环境污染引起的国际责任及解决方法

浅论跨界环境污染引起的国际责任及解决方法

浅论跨界环境污染引起的国际责任及解决方法作者:姚佳丑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0期姚佳玉(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 050064)摘要:近年来,跨界环境污染造成的国际损害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在越来越严重的跨界污染的治理方面单一国家的单方治理的作用也变得非常有限,因此需要确定各种环境污染所形成的原因以及各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认责任主体的基础上通过主要责任国的积极采取措施以及其他各国际上的国家的配合,各国在致力于解决全球环境的基础上,寻求一条简便高效的道路确定环境损害的归责原则。

本文将从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入手,通过阐述近些年来国际环境污染上的特点,将两者相结合来探寻跨界环境污染国际责任的规则与解决方法。

关键词:跨界污染;国际责任;归责原则;解决方法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10-0064-02一、跨界环境污染引起的国际责任概述要研究跨界环境污染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清楚什么是环境,有人将其作出广义和狭义之分。

认为狭义的环境概念是指人类生活的必要自然条件,即土地、空气、水等环境媒体、生物圈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人类之间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当代社会的环境已经不能局限在这样一个狭窄的概念里了,随着人类生活在环境领域内的不断渗透,在我们今天看来应当把环境定义于一个广义的概念更为合适,那就是当下的环境已经不能局限于自然环境了,它还包括了我们人类的环境也就是人为的环境。

而跨界环境污染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国环境污染的跨界转移,到目前为止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确切的统一的定义,没有针对此种污染给出一个确切的标准。

而只是在零星的国际发条中有所体现。

比如在《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中就指出“跨国污染是指污染的全部或局部物质来源系在一国领土内,而对另一国的领土产生有害的后果。

”同样在《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草案》对这一概念也有所涉及,将跨界环境污染看做是无关国界的环境损害。

浅论跨境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

浅论跨境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
管理工作的会议, 分析研判, 确保试点工作环 流动人口, 及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跟踪做好 [ 徐水源.关于流动人 1问 1 】 2 题的几点思考
环相扣、 步步推进; 四是建立公安、 劳动人事、 暂住证办理工作, 严把“ 入口关”二是清理整 【 . 2 ; J A1 】 与计划生育,055 20 . . 工商、 税务等相关执法部门 联系会议制度, 治出租房屋, 定 规范管理 严格按照“ 街不漏巷、 [ 张子珩. 2 】 中国流动人 口居住问题研究 [ . J ]

进行登记录入备案,注重数据的标准化建 赁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只有政府
二是完善市、 县)街道( 区( 、 乡镇)社区( 四 设, 、 村) 实现与其他数据库的无缝式连接, 完成社 高度重视,以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机结 级流动人 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的工作体 区流动人 口房屋租赁管理系统与其他信息化 合, 建立“ 以房管人” 的新模式, 纳入信息化城 系。 特别是在社区房管站和治安司法警务室合 管理系统整合, 最终实现乌鲁木齐城市管理中 市建设体系, 重新构造相关法律, 真正做到依
协作。 署办公后建立健全领导机制、 奖惩机制, 狠抓 各部门的联动、 法管理,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乌鲁木齐社区流动
落实; 三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职能
( 建立健全基层社区管理和服务制度 人口房屋租赁管理的难题。 四)
部门工作联系机制、 情报信息交流机制与督查 体系。一是充分发挥基层社区联系群众的优 整改机制, 定期召开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服务与 势, 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逐户逐人核查对 比 主要参考文献:
2 1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科学化 则, 逐步建立具有信息采集、 整理传递、 分析预 出租房屋的实有底数, 把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和 测、 定期发布等功能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 出租房屋情况的工作做深、 做细、 做实。 ( 加强组织领导, 二) 健全管理机制。一是 合信息平台, 实行动态管理, 实现资源跨部门、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摘要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危害人类、动植物及自然环境。

在此背景下,国际国内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污染行为,并规定了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本文旨在分析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阐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为环境污染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环境污染;法律后果;责任;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管正文一、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后果环境污染行为指生产活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环境变化等因素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环境污染行为涉及领域广泛,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深远。

在国际上,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全球社会的共同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了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法律处罚、环境修复等。

1.经济赔偿:环境污染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应由污染者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污染者在进行生产活动或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若未经审批或未执行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环境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处罚: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处罚。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也是民事和刑事违法行为。

3.环境修复: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以恢复原有环境状态。

环境修复费用应由污染者承担。

二、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应该由污染者、生态保护者和监管者共同承担。

1.污染者的责任:污染者是直接责任人。

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环保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若造成环境污染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生态保护者的责任:生态保护者包括公民、企业、机构和环保组织等。

其应当通过参与环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途径,维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摘要:环境污染行为的产生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动身,本文分析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通过案例分析具体的表现形式。

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削减环境污染行为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案例;预防措施正文:环境污染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交通等活动中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威逼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行为,现在已成为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因此,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爱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

在环境污染发生的状况下,产生了一系列在法律上的后果和责任。

一、法律后果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环境污染行为者须担当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环境污染行为者应退还污染环境、修复受损生态等损失,并担当罚款、行政拘留等后果。

2.生产、运输、储存、废弃物管理和处理所需的环保准入和环境污染排放许可已成为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未经得出入许可或排放超标状况下,将面对巨额罚款或诉讼程序的威逼。

二、法律责任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由下列方面构成:1.机构责任:企业、机构应担当主体责任的相应法律责任,它们的把握管理者和高级管理层也应当分担责任。

2.个人责任:个人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单位,他们应当有自主选择和行事的责任,因此,不应当涉及环境破坏行为,这种行为不能免责。

案例:1.2018年6月的石家庄河环境污染大事发生后,复兴大路和怀化高路的两大建筑垃圾堆场和修路工地被发觉对沙河污染严峻。

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调查,两家公司被勒令关闭,提出了高额的罚款。

2.依据日本环绕资源回收基本法,开展家庭垃圾分类系环境爱护的首要。

如下几个例子,日本政府从生产商到消费者都加强了环保工作,达到了对环境爱护的全民化贡献。

结论:环境爱护是全人类应尽的责任,在环境污染行为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之后,人们应当重视环保工作,加强环保意识。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之思考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之思考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之思考摘要: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国际化,其对国家经济贸易的顺利开展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

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中,如何追究其责任的主体,如何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是维系人类发展的基本落脚点。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国家私人一、国家作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之主体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差异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无论从传统上的国际不法行为还是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损害责任而言,其责任主体地位不容置疑。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分支,理应适用国际法责任。

但由于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和不完善性,导致其在实际承担责任上的障碍。

(一)国家作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之主体的应然性目前可持续发展已被认为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界污染问题,而确定污染事件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

①以下分别从传统和现代两个角度阐述国家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应然主体。

1、从传统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以下简称为”国家责任”)角度考察来看,国家是跨界环境损害的当然主体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中指出:”各国对于该国的每一国际不当行为需负国家责任。

”该条款规定十分宽泛并没有局限适用的领域,可以得出结论: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必然适用国家责任。

传统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法中的表现为:首先,在客观方面上,该行为违背了国家承担的国际环境义务,其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组成;其次,在主观方面上,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

”在解决归因性问题时,如何看待私人行为所引起的跨界损害由国家负责,可以通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条款草案》中对跨界损害的界定中得出国家对于其领土内或管辖、控制下的区域负责,即国家对上述范围内的私人行为负责。

2、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以下简称为”国际损害责任”)角度而言,国家作为跨界环境损害的主体具有实践和理论的广泛基础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有效地协调了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受害国损失的问题,使得可能产生跨界损害的活动能够按照国际社会接受的方式进行,避免一旦发生跨界损害却无法可依的状态。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答案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答案

8年4月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答案1.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以下要素中不属于环境范畴的是A.湿地 B.野生动物C.风景名胜区 D.民俗2.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体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A.社会性 B.政策性C.科学技术性 D.综合性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包括A.检察机关B.法律规定的具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C.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D.个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不适用的领域有A.雅鲁藏布江大峡谷 B.渤海C.太平洋 D.三江源保护区5.国家禁止销售象牙制品的规定符合的国际公约是A.1989年巴塞尔公约 B.5年巴黎协定C.1963年维也纳公约D.1973年华盛顿公约6.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超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所处以的罚款是应缴排污费数额的A.1倍以上2倍以下 B.2倍C.2倍以上5倍以下 D.5倍7.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的活动是A.建设排污口 B.新建供水设施C.开展旅游经营 D.从事垂钓活动8.依法对造成我国海域污染的外籍船舶行使登轮检查权的部门是A.国务院环保部门 B.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9.有权划定海洋倾倒区的部门是A.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保部门C.国务院 D.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10.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是A.减量化 B.资源化C.无害化 D.清洁化11.衡量区域环境是否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客观判断标准是A.声环境质量标准 B.环境噪声排放标准C.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 D.企业制定的规范制度12.企业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这种规定属于A.指导性规范 B.自愿性规范C.强制性规范 D.伦理性规范13.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给予补偿的主体是A.当地政府 B.受害入所属政府C.国家 D.野生动物驯养单位1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针对其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日期为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A.15曰内 B.30日内C.60曰内 D.90目内15.在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仲裁庭确定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A.国际环境合作原则B.防止环境损害原则C.污染者负担原则D.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原则16.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以下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B.应当取消该建设项目C.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意见D.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7.以下关于排污许可证的表述,正确的是A.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不需要取得排放许可证B.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C.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D.企事业单位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18.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A.1年 B.2年C.3年 D. 5年19.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以下正确的是A.耕地、非耕地和城市用地 B.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C.农用地、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D.农村用地、城市用地和未利用地20.下列不属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定的“世界遗产”的是A.长城 B.泰山C.深圳世界之窗微缩景观 D.金字塔2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A.主要污染物的名称 B.排放方式C.排放浓度和总量 D.超标排放情况E.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2.我国《草原法》中规定的基本草原的范围包括A.重要放牧场 B.退耕还草地C.草种基地 D.戈壁滩E.高寒荒原23.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是A.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B.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C.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D.无违法记录E.有处理环境法律事务的专职工作人员24.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主要措施有A.禁止围湖造田 B.保护和改善植被C.限制坡地垦荒 D.加强林业管理E.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25.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包括A.正当理由 B.不可抗力C.受害人过错 D.致害人过错E.第三人原因26.以下措施属于清洁生产的是A.改进设计 B.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C.采用先进的工艺与设备 D.垃圾填埋和焚烧E.改善管理27.某县环保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他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A.记过 B.拘留C.记大过 D.降级处分E.罚款28.甲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工厂附近农民乙种植的果树大量死亡,农民乙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有A.向环保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甲公司B.直接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C.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乙的损失D.要求环保局调解处理甲公司和乙之间的赔偿金额纠纷E.申请行政复议29.简述排污费的使用。

论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

论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

论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

海洋污染不仅威胁着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还对沿海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因此,明确海洋污染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的相关问题,分析现有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认定原则、赔偿标准和实施机制,以期为完善全球海洋污染治理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本文将概述海洋污染的基本概念、类型及来源,分析海洋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危害。

在此基础上,探讨海洋污染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包括污染者负担原则、因果关系认定、责任主体确定等。

同时,本文还将分析不同污染来源下责任认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底活动污染等。

本文将重点研究海洋污染赔偿机制,包括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程序等。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案例的分析,本文将评估现有赔偿机制的成效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本文还将探讨建立海洋污染赔偿基金的可能性,以减轻污染事故对受害者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本文将对全球海洋污染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分析国际合作在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方面的重要性和挑战。

通过总结国内外在海洋污染治理方面的经验教训,本文将为全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海洋污染概述海洋污染,指的是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将有害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海洋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工业废水排放、船舶运输泄漏、油气开采活动、农业化肥和农药的流失以及城市生活污水等。

这些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通过食物链的生物富集和放大作用,最终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深远影响。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归责原则环境污染归责原则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进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法律规定不承当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侵权责任,其特别性首先表如今其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状况下,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爱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环境爱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当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实行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浅论跨境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浅论跨境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分 流和使用对下游 国产生的不 良影响的行为。后一类 主要是那些持续 不 断地产生危害的影响 , 逐渐形成严重损害的活动 。 例如酸雨对邻 国造
成 的大面积损 害; 又如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毁林造 田, 导致沙尘暴的 蔓延 , 形成大面积 的全球土地荒漠化和资源环境破坏的恶果。 这两类活 动虽然不 同 , 但事故造成的损害 、 加害人 、 事故 与损 害事实之间的因果 关 系是能够证 明其性质的。在某种行为下 , 受害范 围可能是数个 国家或 地 区。如切尔诺 贝利核事故其危害的范围 、 后果较易确定。但是有时某 种损害结果可能并非一国行为所致 , 如沙尘暴的破坏并非一 国所致 , 许
它 地 方造 成 的 损 害 , 论 有 关 各 国是 否 有共 同边 界 。 ” 个 定 义 除 所 设 不 这
2 世纪人类正面临着人 口 l 增加 、 源短缺 、 资 环境恶化等危机 , 建立 和完善跨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应引起国际社会 的高度重视。 国际法 《 上不加禁止的行 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公 约草案》 出, 指 建
立跨 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在 国际法上有两方 面应确定 : 1确立国家赔偿责任。 、 在国际法 中明确国家赔偿责任 , 可以预防跨
想的在一 国境内进行 的对另一 国产生有害影响的典型活动以外 ,还包 括在一国管辖或控 制下国 领土有影响的活动 , 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进行的活动。 正如
中, 在国际法律责任的含 义明确的基础上采用何种责任制度是核心 。 关于跨境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 ,有些学 者摒弃 了传统 国 际责任制度 的理论框架 , 而重新构建 、 重点阐释国际损害责任( 即国际
法未加禁止行为造成 的国际环境损害 的责任 )而有 学者认 为 , , 传统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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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一)
摘要]为了防止环境恶化和环境问题给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制约,实现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含义和归责原则进行阐述,通过分析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和求偿途径,说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解决跨界环境争端的有效解决办法。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归责原则国际实践求偿途径
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广度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它的危害性也日益突显,基于跨境环境损害的破坏性后果和发生的密集性,笔者认为,研究跨境环境损害责任问题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定义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界定有人认为,国际法虽然没有规定跨界环境损害行为的归咎原则,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人类环境与发展大会相继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环境宣言》以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等,都严格规定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和标准。

并认为,对于国家构成的跨界环境损害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这体现了国际法的公平原则,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按照国际法严格的规定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

笔者认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违背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和私人活动归责于国家为构成要件,指国家为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私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他国环境的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二、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跨国界环境损害的发生,除了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之外,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造成的跨界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原则也为当前的国际社会所承认,并将其纳入到一些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法律原则当中。

严格责任首先起源于国内民事交往的过程中,而后应用到国际法领域的。

严格责任是指在没有考虑一国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下,对其行为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然担负的责任大量国际实践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表明,跨境损害的国家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其归责原则的。

三、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国际实践
国际上关于跨界环境损害国家承担责任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最具代表性的是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冶炼厂案对国际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案为此后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开创可借鉴的典范。

此外,发生于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也是一起典型的跨界环境损害事件,中国政府对俄罗斯诚挚的道歉以及积极的救援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国家责任。

1.特雷尔冶炼厂案
特雷尔是北美最大、位于英属加拿大哥伦比亚的一家私人冶炼厂。

由于该厂提炼的矿物质中含有硫磺,烟雾喷入大气层中生成二氧化硫,大量二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国加拿大边界,在华盛顿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

多年来,美国华盛顿的私人层次向加拿大索赔,但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自1927年起美、加两国政府开始进行外交谈判,将该问题交给两国的边境问题委员会解决。

最终裁定:任何国家无权如此使用其领土,以致其污染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或其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这种情况产生的后果严重且其损害被确凿的证据所证实。

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和国际法指出,加拿大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应对这个冶炼厂的活动负责,加拿大也有义务制止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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