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上岗 换岗 离岗及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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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岗位制责。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及门店的执业药师。

4、责任:办公室进行监督,各部门、各门店负责执行。

5、内容

5.1执业药师资质审查

5.1.1公司拟聘用的执业药师本人应在区、市药监部门签订在职在岗承诺书;

5.1.2公司应严格审查执业药师证书原件的真伪,通过对个人简历、社保等情况的调查、核查,签订执业药师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发现有疑问的执业药师可提请

相关监管部门协查社保情况,防止执业药师兼职。

5.2执业药师上岗、离岗、换岗及考勤

5.2.1执业药师上岗前需通过资质审查;需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公司或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或取得《南京市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同时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5.2.2执业药师离岗

执业药师离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公司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新配备的执业药师及时到岗履行职责;

执业药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岗履职,拟辞职或不在续约时,自愿提前30日以上书面告知公司,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意见。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2.3执业药师换岗前需通过公司新岗位的培训后,方可换岗到新岗位;

5.2.4执业药师考勤参照员工考勤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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