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需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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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条例》第24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下面来看看需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这是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复制是常见的侵权行为,是防止和打击的主要对象。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所谓技术措施是软件权利人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受保护的软件加以利用而采取的防止复制、传播的技术手段,如加密、防复制技术等。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识别软件,软件的作者、对软件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软件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软件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软件向公众传播时出现。权利管理信息除了宣示权利以及使用作品的条件之外,还与技术措施一起为作品的保护提供了另一条途径,即合同法的保护。
据此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起版权之外的合同关系。权利管理信息不仅能够识别权利人,而且能够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查找侵权行为,以及监控用户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这些权利管理信息被他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会给权利的正常行使制造障碍,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于规避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行为本身并非直接复制作品的侵权行为,只是属于为他人的侵权提供便利的行为,故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为要件。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非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人,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翻译、注释、部分或者全部复制、或向公众发行、展示软件作品,同时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自然也不能因此而获得报酬。如有上述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其侵权行为主要以向他人提供备份复制品、修改后的文本,以及因此而获得报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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