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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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拟征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全国各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文件指引下,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了平台整合,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XX〕39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XX〕87号令)等一批新规章的出台,更赋予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强化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全新的工作使命。
我市于20XX年底初步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搭建,到目前已由初期的四大类交易业务发展为十大类,于20XX年全面实现市县一体化交易,统一平台对接的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增至近60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采购领域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要求很明确,尤其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供应商)的业务和行为规范,指导性与操作性非常科学合理。但对处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化管理上缺乏细则,在开评标区存在几十家行政监督机构时易形成监管真空。
结合国内城市的先进作法和典型经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下同)依据工作职责,对交易居间环节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开评标
区的行为规范拟定了考评办法,这对维护我市良好的交易环境、降低交易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依据
机构职责:市公管办负责“组织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开展相关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大编发〔20XX〕2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20XX〕39号令)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据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14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框架设置
1、明确现场监督与行政监督部门业务监督的边界。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73号),两个考评办法是对现场监督规范缺失的补充。同时,市县两级财政、建设、交通、港口、卫计、水务等行政监督部门都必须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交易业务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现场监督真空由市公管办监管处会同交易服务机构来填充,作为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补充。
2、依据规范设定考评内容。
依据中国招投标协会制定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XX)版)》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XX〕87号令),选取了代理机构在开评标现场必须要具备的行为规范作为考评点。针对现行对专家的管理规定中强调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专家能力和业务的考核,而未明确评标现场专家行为规范及惩戒方式的现状,以违反行为规范为考评点予以扣分。
3、行为规范考评与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考评实行有效结合。
在各行政监督部门系统平台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及时相互推送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考评和处罚信息,同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和上级交易服务平台。
四、实施主体与时间
1、违反行为规范的认定和扣分由市公管办会同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罚,由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意见,业务方面的违规操作由行政监督部门直接做出处理意见。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可在颁布之日起实施;《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因选用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XX〕87号令)相关规定,故从其实施日(20XX 年10月1日)。
五、实施计划
广泛征求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监督部门(发函)、交易服务机构(发函)和社会各界(网络征求为主)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待审稿,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公管办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