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doc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每个细节的处理都经过深思熟虑,这样才能在之后的实际工作中达到最好的要求。
下面就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和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大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公正、规范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分支机构)参与评标的专家,由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对评标区专家行为规范进行考评。
法律法规明确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考核的事项,由行政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
采取“一标一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行政监管部门、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社会监督层面意见,进行考评。
第四条考评实行评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只扣不加)。
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评标专家取得资格时间起算,最多记12分,期末清零。
依据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五条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二)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三)对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第六条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终端请假的;(二)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四)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五)向他人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不按时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二)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三)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四)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五)一个季度内,到评率不足40%的。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
关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拟征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起草背景全国各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指引下,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了平台整合,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39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17〕87号令)等一批新规章的出台,更赋予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强化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全新的工作使命。
我市于2015年底初步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搭建,到目前已由初期的四大类交易业务发展为十大类,于2016年全面实现市县一体化交易,统一平台对接的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增至近60家。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采购领域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要求很明确,尤其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供应商)的业务和行为规范,指导性与操作性非常科学合理。
但对处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化管理上缺乏细则,在开评标区存在几十家行政监督机构时易形成监管真空。
结合国内城市的先进作法和典型经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下同)依据工作职责,对交易居间环节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开评标区的行为规范拟定了考评办法,这对维护我市良好的交易环境、降低交易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起草依据机构职责:市公管办负责“组织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开展相关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大编发〔2016〕23号)。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推进评标专家信用考评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信用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省发改委综合指导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工作。
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具体招标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调查、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1)。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内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填写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2)。
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设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名单,名单动态调整,并推送信息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汇总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认定表,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对违反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3),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开展评标专家日常信用考核。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项目名称、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等。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是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平台。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认定、异议处理、信息公开等电子工作流程。
第六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实行记分制。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推进评标专家信用考评工作,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信用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省发改委综合指导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考评工作。
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具体招标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核实、调查、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1)。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内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填写不良行为登记表(见附件2)。
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设立评标专家不良信用名单,名单动态调整,并推送信息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汇总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认定表,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对违反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填写不良行为认定表(见附件3),在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开展评标专家日常信用考核。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项目名称、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等。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是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平台。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建立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认定、异议处理、信息公开等电子工作流程。
第六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实行记分制。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包括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复评的专家),以及项目单位委派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的代表。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评标专家学习培训,贯彻实施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对本市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三)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等作出评价与考核;(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按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六)定期通报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七)开展区域合作,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章评标专家管理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稀缺专业的专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或同时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7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5〕75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0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有关当事人的诚信评价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类是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诚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诚信评价实行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诚信评价体系第五条诚信评价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评标(审)现场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评标(审)现场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管理,规范评标(审)行为,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江西省综合评标(审)专家库》的各类各行业评标(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开展评标(审)工作的行为规范和评价运用。
第三条评价评标(审)专家行为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审)专家评价以现场评价为主,结合出勤情况形成季度评价结果。
第五条现场评价实行“一标一评”。
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出让人等,以下同)对评标(审)专家评标(审)工作进行考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服务工作,于每次评标(审)活动结束后直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称电子平台)上填写《江西省评标(审)专家现场评价记录表》(见附件1),并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现场评价包括守时情况、遵守评标(审)纪律情况等内容,满分100分。
(一)守时情况,总分20分。
评标(审)专家未在应到时间前到达评标(审)现场的,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扣分:1.迟到15分钟以内的,扣5分;2.迟到15至30分钟的,扣10分;3.迟到30至45分钟的,扣15分;4.迟到45分钟以上的,扣20分。
本规定所称的应到时间,是指电子平台语音通知系统设定的评委到指定地点的报到时间。
语音通知系统向专家发出通知的时间与系统设定的应到时间间隔不少于60分钟。
开标前抽取的评标(审)专家,迟到起始时间以应到时间起算,开标后应急补充抽取的专家,迟到起始时间另行计算。
(二)遵守评标(审)纪律情况,总分80分。
评标(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1.到场后未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的;2.在评标室内玩游戏等与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3.在评标(审)现场,对现场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审)场所财物;4.评标(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标(审)室或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审)室;5.未按规定提交评标(审)报告;6.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7.在已按相关规定发放专家评审费后,对评审费提出不合理要求;8.对评标工作餐提出不合理要求的;9.酒后参加评标(审),对评标(审)工作造成影响;10.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新政〔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的通知新政〔2017〕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5日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主体交易活动行为,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交易主体包括招标人或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投标人或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第四条各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交易活动。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受理和处理在开评标过中程的异议或投诉。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开评标提供规范化、程序化服务,管理场内日常交易工作。
第二章招标人行为规范第七条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招标或采购项目、进行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及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为加强xx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条xx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认定推送、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及退出,监督xx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专家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与应用等工作。
第三条xx公共资源交易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起全xx统一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四条xx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建设第五条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xx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抽取系统由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研发与应用管理,提供给各师(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使用,进场交易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开评标工作模式。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二)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三)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四)有支持专家库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五)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专家应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入库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专家信息提供给中心,中心负责将专家信息更新至综合评标专家数据库。
第八条为保证各项评标工作顺利进行,中心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选择出一批业务精、经验足、责任感强、时间充裕的专家,建立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分库。
第九条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对有异议的评标评审结论提供鉴定或相关咨询。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资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保证项目评审质量,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专家申请入库、评审错误公示和日常考评等有关事项,通知:一、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一)申请加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需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程招标管理科专家管理员根据提供的已注册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意见表》,报科室负责人进一步审核。
(三)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上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评标评审专家评审错误公示(一)公示范围: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政府性资金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的。
(二)公示流程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被监管部门处理的处理材料,经市公管局业务科室审核后移送征信科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用专栏”中公示。
(三)信息公开公示期限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0分的,公示期限3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5分的,公示期限6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20分及以上的,公示期限12个月。
专家评标评审错误是指在单个项目上专家评标评审错误被扣分的,同一项目中专家发生两个及两个以上错误被扣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公示。
公示期限自挂网公示之日起计算。
三、加强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一)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内,考评主体应依据《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及时考评。
(二)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评主体发现对原考评结果需要进行重新考评的,应按《芜湖市实施〈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操作细则》及时重新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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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和《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拟征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全国各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63号)文件指引下,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了平台整合,于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XX〕39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XX〕87号令)等一批新规章的出台,更赋予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强化管理、控制风险方面全新的工作使命。
我市于20XX年底初步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搭建,到目前已由初期的四大类交易业务发展为十大类,于20XX年全面实现市县一体化交易,统一平台对接的市县两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增至近60家。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采购领域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要求很明确,尤其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供应商)的业务和行为规范,指导性与操作性非常科学合理。
但对处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规范化管理上缺乏细则,在开评标区存在几十家行政监督机构时易形成监管真空。
结合国内城市的先进作法和典型经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下同)依据工作职责,对交易居间环节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开评标
区的行为规范拟定了考评办法,这对维护我市良好的交易环境、降低交易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依据
机构职责:市公管办负责“组织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开展相关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交易事项的法定监管工作”(大编发〔20XX〕2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20XX〕39号令)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据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XX〕14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框架设置
1、明确现场监督与行政监督部门业务监督的边界。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XX〕19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XX〕73号),两个考评办法是对现场监督规范缺失的补充。
同时,市县两级财政、建设、交通、港口、卫计、水务等行政监督部门都必须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交易业务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现场监督真空由市公管办监管处会同交易服务机构来填充,作为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的补充。
2、依据规范设定考评内容。
依据中国招投标协会制定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XX)版)》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XX〕87号令),选取了代理机构在开评标现场必须要具备的行为规范作为考评点。
针对现行对专家的管理规定中强调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专家能力和业务的考核,而未明确评标现场专家行为规范及惩戒方式的现状,以违反行为规范为考评点予以扣分。
3、行为规范考评与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考评实行有效结合。
在各行政监督部门系统平台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及时相互推送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考评和处罚信息,同时同步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和上级交易服务平台。
四、实施主体与时间
1、违反行为规范的认定和扣分由市公管办会同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违反行为规范的处罚,由市公管办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意见,业务方面的违规操作由行政监督部门直接做出处理意见。
《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可在颁布之日起实施;《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因选用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20XX〕87号令)相关规定,故从其实施日(20XX 年10月1日)。
五、实施计划
广泛征求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监督部门(发函)、交易服务机构(发函)和社会各界(网络征求为主)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待审稿,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公管办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