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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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此资料来自:.(....)联系电话:020-.值班手机:提供50万份管理资料下载3万集企业管理资料下载1300GB高清管理讲座硬盘拷贝此资料来自:.(....)联系电话:020-.值班手机:提供50万份管理资料下载3万集企业管理资料下载1300GB高清管理讲座硬盘拷贝附件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 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网址:二零年月目录释义 (1)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6)三、本期发行的合规性 (7)四、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7)五、本期发行的信用评级 (8)六、本期发行的服务参与机构 (9)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1)八、结论性意见 (13)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之法律意见书致:发行人名称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贵公司发行年度第期人民币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出具单位,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与分类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办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业务规则
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要性
正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为债务融资工具。

为了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08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并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利率、信用评级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优化完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工作机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业务规则》,该规则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033 号发布)同时废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融资
渠道之一,对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第1页共1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10条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1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货币市场工具自律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确保短期融资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1.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短期融资券应通过交易中心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

第二章发行参与机构- 1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权限开通表(见附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

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3 发行人以及该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应已与交易中心联网,并均配备熟悉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2.5 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那么〔NAFMII规那么0001〕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那么 (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任务规程 (36)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4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地下定向发行规那么 (4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效劳规那么 (5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失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 (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NAFMII指引0001〕 (6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方法2020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历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商定在一活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买卖应遵照诚信、自律原那么。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买卖商协会〔以下简称买卖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注销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注销、托管、结算。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32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3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4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5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5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6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附件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7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6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预评以及安排注册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开发行注册的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即“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对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第二章分层分类管理安排第六条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为第一类企业:(一)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二)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三)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四)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五)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超短期融资卷业务规程

超短期融资卷业务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1年第22号公告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二)主承销商推荐函;(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章节);—1 —(三)法律意见书;(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流程和具体政策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流程和具体政策
15
(三)中期票据优点
降低融资 成本
信用评级较高企业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
优化企业 债务结构
降低发行人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平衡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 融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
提升企业 市场地位
参与直接融资市场成为企业较好信用资质的标志,发行中期票据 ,对提升企业市场形象意义非凡,长期参与金融市场,也有利于 强化企业的市场地位。
12
中期票据于今年10月6日重新启动
政策支持
中期票据在被暂停三个月之后,于国庆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重新启 动。央行于10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针对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的 突出矛盾,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10月6日起继续接受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 。
11月10日,央行根据国务院11月5日出台的十条“扩大内需、促进 经济增长”的措施,推出六项金融配套措施,尤其强调“大力发展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面值0.006%(30亿元以上) 代理兑付费用:发行面值的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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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票据简介
释义 政策背景
中期票据,是一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我国企业融资渠道单一。2005年短期融资券推出后解决了企业短期直接 债务融资问题,但企业仍然缺乏有效率的中期融资工具。 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资金市场因流动性较为充裕而成本相对低廉。企业 缺少可操作的中期直接融资工具用来获取较低融资成本。 银监会禁止商业银行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受到 了较大影响。企业中长期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基本停顿。 政策出台。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5日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4月15日颁布 包括中期票据指引在内的7项自律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类及定义目前为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际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七类,分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超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定向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特点:〔1〕不向社会公众发行;〔2〕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6.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面面观 债券市场融资产品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金融面面观 债券市场融资产品二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高风 险。
融资工具 累计 总额4 23 亿元 ,其 中短期 融资券 融 4 .l 资1 4L ,中期 票据融资4 8 5' 元 f 3 亿元 ,集 合票据融 资
43 亿 元 。2 1年 1月 , 由西 安 通 源 石 油 科 技 股 份 -1 00 0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曲 江 文 化 旅 游 ( 团 )有 限公 司 等 集 5家 中 小 企 业 发 行 了金 额 22 亿 元 、期 限 为 3年 的 .1
为 3 的 集 合 票 据 , 西 北 地 区 首 家 涉 农 中小 企 业 集 年 是
合票据 。
大。发行利率 一般受发行企业 主体信用评级 、债务 融 资工具 的债项评 级及市场环境 等因素影响 。整体 来说 ,债务融资工具 的融资成本要低 于 同期银行贷 款成 本 。例 如 ,某企业 发行 了A A 、1亿 元 、票 A 级 0 面 利率52 %的一 年期短 期融资 券 ,与同期 银行贷 . 3
及 投 资 风 险 作 实 质 性 的判 断 。 接 受 注 册 的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有 效 期 为 2 , 即企 业 可 以 在2 有 效 期 内一 次 年 年
引 》,短期融资券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 的非金融企业 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发行 的 ,约 定 1 内还本 付 息的 年 债 券融资工具 。根 据 《 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 银
的 ,约定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息 的债 务融 资工具 。根
据 《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非 金 融 企 业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业 务 银
嚣; SHAANXl DEV芝L pM ENT & REFORM 0
待偿还余 额不得 超过该企业 净资产 的4 % 1 o # ,还要 - 求任一 企业 集合 票据募 集 资金额 不超 过2 亿元 人 民 币 ,且单 支 集 合票 据 注册 金 额 不超 过 1亿 元人 民 0 币 ;超短期 融资券募 集资金 不受企业净 资产4 %的 0

00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业务流程重庆分行

00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业务流程重庆分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业务流程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 二○一一年四月
债务融资工具定义及概况
债务融资工具定义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种类
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包括以下产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外币债等多个品种。
•国有企业: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发行人主体评级A+或以上;
•非国有企业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发行人主体评级AA-或以上,原则上应为行 业龙头企业; •注册规模略低于10亿但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稳健的优质上市公司; •发行人所处行业、企业性质符合协会的最新准入标准。(国务院19号文、38号文 等) 中期票据:
3、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4、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结构、盈利情况 5、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立项
短期融资券: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国发38号文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尽职调查及注册材料制作 ——发行方案确定
案例
一家集团公司,2009年审计报告,股东权益200亿元,其中少数股东权益50亿元,下属3 家控股子公司。 集团公司2009年审计报告附注显示,下属3家控股子公司均使用新会计准则,集团公司合并 报表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直接合并,集团公司未使用新会计准则。 集团公司于2008年11月获得发改委10亿元企业债发行额度,且已发行5亿元企业债。 下属控股子公司A,上市公司,2008年12月获得证监会10亿元公司债发行额度,6月全部发行 ; 2009年3月获得证监会5亿元可转换债券发行额度,7月全部发行尚未有债券转换成股权。 下属控股子公司B,2009年6月获得交易商协会10亿元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完成首期5亿元 发行。 问题: 1、发行人股东权益余额是多少? 2、集团公司待偿还和已获批的债权额度是多少? 3、集团公司可申请注册债务融资工具额度是多少?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债券发行和交易场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债务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非公开定向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为规范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行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一、规则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非公开定向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行为。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作为债券市场的运营机构,提供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交易撮合、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场所。

二、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在不向公众发行的情况下,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等。

三、非公开定向发行的申请流程1. 准备工作:发行人应当提前制定非公开定向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向主承销商提供相关材料,由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募集说明书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 报备申请:发行人应向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提交非公开定向发行申请书和发行说明书等必要材料。

3. 中心审核: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及时告知申请人。

4. 披露宣传: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宣传,避免误导信息。

5. 财务稳健:发行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有能力偿还债务。

6. 审批发行: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进行综合审核后,作出是否批准发行的决定。

7. 发行人责任: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募集资金,如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规则实施的问题及对策1. 可能存在的问题:部分发行人存在以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不遵守募集说明书规定等违规行为。

2. 规则优化措施:中国债券市场信息交换中心将继续建立稳定、规范的市场秩序,通过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信息披露等手段,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定向发行行为。

超短融发行条件及流程

超短融发行条件及流程

超短融发行条件及流程
超短期融资券(简称超短融)发行条件主要包括:发行人通常为企业法人,具有较好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稳健,流动性充足;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信息披露透明,满足监管要求;发行期限一般在270天以内,用于满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发行流程简述如下:首先,企业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材料,申请注册超短融;获批后,制定发行方案并公告;接着,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然后,确定发行利率、发行日期等要素;最后,通过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面向市场发行,并在发行结束后进行登记托管结算,到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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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
(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章节);
(三)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第十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团,每期发行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为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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