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对法治观有着独到的见解。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下面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即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他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法律应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自由。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他强调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分种族、阶级或财富差异,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的实践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明确的,即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其次,他强调法律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应该频繁改变或随意变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便公民能够了解和参与。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法律应该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起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和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
第二单元第三课 古希腊文化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
④教育方面,继承柏拉图教育事业基础上,创办……。
⑤作为奴隶主阶级思想家,其思想中体现了阶级局限性。
⑥结论:……
材料一 柏拉图认为,国家应该由哲学家来统治 。在理想国中把 公民分为护国者、卫国者和生产者三个阶级
材料二 在今天,我们任何人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
律能作出最适当的判决……
——亚里士多德
根据材料结合课文32页知识说说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主张和政治主 张的不同,并简要评价。
(1)哲学思想:
柏拉图:理念论,理念是世界的本质,现实世界是理念的反映
古希腊文化的集大成者 --亚里士多德
马克思: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恩格斯:古代最博学的人物 黑格尔:人类的导师 罗 素:第一个像教授一地著书立说的人
亚里士多德出生,思考,而后死去。 ——海德格尔(德)
吾爱吾师,吾犹爱真理。 ——亚里士多德
如果说孔子的一生是追求礼乐 的一生,那么上述言论 使你领悟到亚里士多德的一生是怎样的一生?
知识突破:创立逻辑学 三段论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
所有SQZ的学子都是靠自己的才智考进的
zzj是前中的学子
ZZJ是靠自己的才智考进北大的
大前提: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 这一基本矛盾而产生的
小前提:罗斯福新政将美国私人垄断资本义推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结论:罗斯福新政从根本上消除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这个三段式的推理属于
6.伦理学: 提倡中庸之道(态度、方法和人生境界)
7.教育学: 创办吕克昂学园,“逍遥学派”
第二章_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 2、重视研究法律的概念问题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就是正义,法律的概念就是 正义的概念。人应该服从人类内心中那种永恒的理 性命令。
❖ 3、重视立法工作
立法时实施法治的前提,立法的最根本原则是 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同时,要求立法者在订 立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 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美德,并 按照这些善德去制定各种法律。
第三节 亚理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 一、生平和著述 ❖ 二、国家理论 ❖ 三、法律思想 ❖ 四、法治理论
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其知识领域涉 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部门,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 老师。公元前335年,他在雅典办了一所叫吕克昂的学 校,被称为逍遥学派。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 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称他是古代的黑格尔。 法律思想著作:《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1. 君主政体 2. 贵族政体 3. 共和政体
变态政体:不正常政体或腐败政体,它是那些只照顾统治者自己的私 利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的政体。
1. 僭主政体 2. 寡头政体
3. 平民政体
只有以全体城邦利益为目的的正常政体,才是正确的。
❖ (三)理想的政体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共和政体是可以获得的 最好形式的政体,共和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 掌政权的政体,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 配合来说,只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 最好的政体 。
因此各司其职、各近其责便成为城邦的正义。
思考:为什么柏拉图反对雅典的民主政治?
❖ (三)个人正义
与国家正义的思路一样,不同的三种人,拥 有的正义不同。治国者的正义为智能,卫国 者的正义为勇敢,而劳动者的正义为节制。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统治 3、法律观点——法律来源于神是正义的表现;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强调守法。
(三)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末——公元 前3世纪)
1、伊壁鸠鲁学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年) 古希腊 哲学家 、伊壁鸠鲁学 派的创始人。伊壁鸠鲁 成功地发展了阿瑞斯提 普斯的享乐主义,并将 之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 论结合起来。他的学说 的主要宗旨就是要达到 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
决办法,其中最有创意的是“两次分断 法”——一学生胜诉,即拒付另一半学 费。老师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由于学 生已有第一次出庭胜诉的事实,此时可 判老师胜诉,收取另一半学费: 当然,后来的设想已无法解决当时的问 题,但二难推理曾难倒不少智者,很有 学习的必要。
诡辩口才是建立在错误的逻辑上,它通
“我感谢神赐我生命,成为希腊人而不是 异邦人,赋我以自由民的身份而不是奴隶;使 我生为男人而不是女人;但是我尤其要感谢神 赐我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 “过去和将来都不会有柏拉图写的著作, 现在以他署名的作品都属于苏格拉底,被美化 与恢复了本来面目的苏格拉底。” ——柏拉图
苏格拉底与孔子
2、斯多葛学派
也叫斯多亚学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由芝诺创立,因其 位于雅典广场的壁 画长廊下,而“长 廊”在希腊文中叫 “斯多亚”而得名。 又称“画廊派”。
斯多葛学派原址
区分两个芝诺
季蒂昂的芝诺(公元 爱利亚的芝诺(约公元
前336年——公元前 264年):斯多葛学派 的创始人。生于塞浦 路斯岛的季蒂昂,后 到雅典,师从犬儒学 派、麦加拉派、学院 派,亦受亚里士多的 影响。公元前294年在 雅典创立斯多葛学派
苏 格 拉 底
(1)两人出生年代很相近
021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苏格拉底,斯多葛学派)
【本章内容】
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含:苏格拉 底、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古希腊法律思想概述
古希腊与法律概说 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因素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征 “苏格拉底之死” 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与法律概说
1、何谓“古希腊”? “古希腊”既是一个地理概念,又是一个文化概念。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希腊本土(希腊半岛)、小亚细亚西部海岸、 爱琴海中的岛屿、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五大部分。 文化上的希腊,一是指19世纪考古发现的公元前30世纪至公元前12世 纪曾在克里特岛存在过的米诺斯文化,以及希腊本土存在过的迈锡尼文 化;二是指世界史上常说的比较新的古希腊,即公元前8世纪在古希腊、 意大利南部和小亚细亚沿海一带发展起来的,使用完善字母体系的古希 腊语文明。
守法的好处
感谢国家的恩惠 守法是公民的天职 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正义意识
3、苏格拉底之死及其法律蕴涵
指 控
2000多年前,爱琴海碧蓝的海水以亘古不变的节奏拍打 着欧洲大陆南部的希腊半岛,绵绵不绝的涛声成为古希腊 城邦中居民生活的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些城邦里孕育了西 方的文明及其古老的法律传统。 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之时,苏格拉底正悠闲地游走 于雅典城邦的广场与街道之间,并常以与人畅谈、甚至辩 论为乐,因而在他身边聚集了许多青年人和有识之士。他 质疑雅典的城邦政制,并致力于传播这种思想。于是,在 公元前400年阿提卡法律修订之后,梅勒托等人以下述两 项罪状指控苏格拉底,并要求判处其死刑:一是不敬神; 二是腐蚀青年。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正义观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二,法治观(一)人类需要法治的原因.1.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2.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的国家好.3.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二).法治的基本要求.1.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三,法治的实践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2.在立法上,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权应由中产阶级去掌握,具体由其议事会去负责制定法律.关于变法,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所变化,但应极其慎重,过多的变化会削弱法律的威力.3.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1.”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2.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3.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4.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课堂讨论:法治好还是人治好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来谈论柏拉图从法律的缺点来论其人治观的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缺点来论其法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
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
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
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1/ 1。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
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简述作者:陈睿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主要以古希腊自然法学说为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以此论证奴隶制法律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他主张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就在于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律道德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在西方数千年法律思想的长河中,“自然法”这一名称被不同的人在不同时期因不同目的而运用。
自然法最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在自己的一些著作中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内容就是正义”的论述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公元前四世纪,是希腊各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思想和政抬的动荡之秋。
亚里士多德在这期间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他把“正义,确立为法律的理想标准”。
那么,“正义”又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用‘正义’一词来表示一种道德状态,这种道德状态不仅使人们做公正的事,还使他们的行为和动机都成为公正的。
”他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持整个社会的利益,保持从德行上说是社会上最优秀和最杰出的公民的利益。
因此,‘正义、一词还指在国家内创造和保持幸福。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这种正义规定团体对个人的关系,它“表现在对荣誉、财富或其他任何可以在参加某个社会的人们之间进行分割的东西的分配上。
”也就是说,团体按照各人的能力及功绩来分配荣誉、财富以及其他文化利益,而刑罚也随各人的过失而予以分配、这种分配的正义,对不同的人按其不同的价值,按比例分配,分到的份额是和价值相等的。
二是平均的正义,这种正义在于以平等对平等,就是使社会上个人相互之间获得给付及反对给付的均衡原理,而使各个人相互尊重其权利。
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分配上,主要是与个人的私人利益、民法契约领域有关。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人类最原始的权利。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当我们回溯西方哲学史,会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在法学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法、实定法以及法律的目的等诸多方面,对于后世的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法律的性质、目的以及分类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客观性,是“自由的体现”。
他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等领域的紧密。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制定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国家出现后,人们才能制定并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
他还强调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在他看来,法律能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社会冲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智慧,而法律正是由这些理性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以确保其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标准。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我们不妨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例。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酒后驾驶行为违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还违反了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
再比如伤害案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偷窃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偷窃行为违反了公正和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评价,我们发现其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深远。
他的思想奠定了西方传统法律理念的基础,影响了后来的许多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构建。
我们也要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他对国家作用的过分强调可能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他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评价法律的重要视角,也为我们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内容摘要:作为柏拉图的弟子,亚里士多德继承了他老师的思想精华,但同时他又以自己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精神的指导下,最为庞大的思想体系,并在一定基础上对他老师“哲学王”的思想进行批判,形成了其正义论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法律思想、正义论、完善的法律、普遍遵守亚里士多德,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有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伟大人物。
他出生于爱琴海北岸的一个岛屿上,其父是御医,不过很早就去世了,他由其监护人抚养成人。
公元前367年他到柏拉图开办的学园中学习,直到柏拉图去世。
在柏拉图逝世后,亚里士多德便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亚历山大的教师,而在亚历山大继承王位进而东征的过程中,亚历山大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到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学园”。
并且,作为柏拉图的最优秀弟子他不仅仅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精华,而且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他以自己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指导下,构建西方最伟大的思想体系,成为古代西方知识最渊博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被马克思、恩格斯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古希腊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并非徒有其名。
他的著作相当宏富,就单以法律而言,他在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学》一书中,以恢弘的气势,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它不仅是西方政治学的创世之作,也是西方法律的奠基之作。
另外,他的《伦理学》和《雅典政治》也是研究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重要参考资料。
从亚里士多德的言论中便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体现,如以下言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邦人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怀,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
”等等。
由此,我们便可知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即正义论的法律观,我亦认为是平等和中庸之道,这乃是亚里士多德思想的重中之重。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件2、古希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00002)
1、安提戈涅:法律是什么? 2、柏拉图:法律与正义 3、亚里士多德:共和与法治 4、斯多葛:法律与自然
米诺斯文明 迈锡尼文明
黑暗时代
前20世纪 前15世纪 前12世纪
城邦时代
前8-前4世纪
希腊化时代 前4-前1世纪
线性文字A 线性文字B 荷马史诗 戏剧诗、哲学 斯多葛哲学
民众总是无知、短视与浮躁,容易受人蛊惑与摆布。 当人民像暴君一样践踏少数人的观点时,民主实际上就 是另一种暴政。
最后,雅典的人民,我并不是在为自己申辩,而是为 你们申辩,以免你们判了我罪,从而对神给你们的赐予犯 了错误。如果你们杀死我,就不容易找到像我这样受命于 神、献身城邦的人。
这城邦就如同一匹巨大的马,不仅很大,而且懒,需 要一只牛虻来惊醒。在我看来,神就派我到城邦里来当这 样的牛虻,惊醒、劝说、责备你们每一个人。你们听我省 察自己和别人,是最有益的事;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
(3)城邦的正劳义动:者每个人做铜自铁己的事情 节制
每个阶层做与本性相应的事
城邦正义
每个人做应做之事 每个人得应得之物
灵魂的三分:欲欲望望(劳动劳者动)者:节制 节制
激情(保卫者):勇敢
灵 魂
激理情性(统治保者卫)者:智慧 勇敢
个人的正义:理灵智魂各部分统取治得者和谐统一智慧
理性有序地领导欲望与激情
法律理由
城邦利益至高无上 城邦的敌人必受惩罚
神的不成文法永恒不变 凡人不可僭越神法
我们城邦这只船经过多少波浪颠簸,又由众神使它 平安稳定下来。我决不把城邦的敌人当作朋友,我知 道唯有城邦才能保证我们的安全,要等我们在这只船 上平稳航行时,才有可能结交朋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3、政体的分类
标准:①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②根据 统治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 变态政体 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正常政体 变态政体。 “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 照顾全邦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 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 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多 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
Reference:
第二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氏生活于马其顿统治希腊时期,一生与 马其顿统治集团有着密切联系。 384BC生于希腊北方,父亲是马其顿王的 御医。17岁(367BC)进柏拉图学园学习(21 年),在柏死后离开雅典。348BC(36岁)到 小亚细亚游历和讲学,与阿塔尔尼亚城僭主养 女结婚。三年后城邦为波斯人征服,亚逃往到 米底勒尼。343BC(41岁)应马其顿王邀请, 任太子亚历山大的教师(7年)。
Reference:
(一)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 是正义
①所谓“善德”即“中道”品质:“美在 适中”,“过度和不足是恶行的特性,而适中 则是美德的特性” 。 ②正义是政治生活中的善德; ③正义与公共利益或社会资源联系; ④正义是一种平等或公平观念; ⑤正义是事物的分配规则,同时也是行为 规则——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 种行为准则。
Reference:
3、城邦或国家的目的
城邦实现善德,主要体现在城邦要把国 民培养成良好的公民,使之过上自足至善的 “优良生活”—— “人类的真正的美满幸 福”。 。 “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 具有三项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 诸善。”(富裕、健康、仁爱)
1、分配正义
以承认人际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 平等性为前提;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 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 职、荣誉、地位和社会权利等。强调在 政治领域的分配方面按照个人的价值进 行,实现“比值相等”。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内容提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
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字]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政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的伟大思想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可以说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
其代表着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的政治学、伦理学思想中包含大量关于法律问题深刻而精辟的论述,对现代法学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以下是亚里士多德的三个主要的法律思想:(一)正义观政治和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而衍生的礼法,可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由此,亚里士多德首先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而社会特殊正义又被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尽管亚里士多德又赋予了“正义”平等的内涵,但不可否认这种正义仍然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他的正义观也仅是奴隶主阶级的正义观。
(二)法律的定义与性质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概念和性质作了许多阐述。
他认为法律是执政者规定的规章,是实现城邦与公民的善的条件。
它作为一种中道的权衡,本身就体现了理性,也在基本层面上体现了正义。
(三)立法、执法和守法思想1、关于立法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立法方面主张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而制定良好的法律就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立法者制定良法必须以联邦全体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
第二,良法必须是能够长期存在或是具有长远效益的法律,这样才算是有意义的。
第三,良法应能够在发展时间内进行修改来跟上时代的潮流。
2、关于执法的思想于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执法者既要具有自身的智慧与魅力,更要严格遵照法律,提出“以法为据”,而不是按照执法者个人的意志进行裁决。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是什么核心思想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张是什么核心思想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他主要从这样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
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此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
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当今西方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研究,探讨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理论,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因此应该把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便使政治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政治目的。
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还认为,法治是社会和政治的基础,应该以正义为主要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1)认同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认为法治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强调公正、公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也强调了公正、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期实现政治秩序。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正、公平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立法、执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正、公平。
(3)强调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了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正义为基础,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当今,许多国家都将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并通过立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三、结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他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为当今世界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第二节古希腊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
一般认为,《理想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按照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
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
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理想。
“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是“智慧”和“权力”的结合。
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理想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
《理想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知识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须依靠的力量,是关于自由的聪明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第二,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育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控制的义务教育制,他的教育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研究解释);高等教育的教育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第二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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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国家高于个人”
亚里士多德: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犹如 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 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才能发展他的能力, 才能实现他自己。这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 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实现 它的目的。
2、城邦的目的
城邦是实现善德(正义)的一种必须的手段。
城邦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个人的联合,也不仅仅 是为了保护福利和财产的制度,它是促进人类善 德的实现的一种真正的道德性组织。 “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 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 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 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 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 邦’ ”。
1、城邦的产生 ——人天然地是一种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
城邦是自然成长的产物。
个人 家庭 村坊 城邦
国家或城邦是从家庭经由村落共同体发 展而来的,是家庭的外展。家庭首先是为 了生理的自然,是人类为了满足日常生活 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再 进一步由若干家庭联合成为“村坊”,而 后再由村坊组合而成为城市或城邦。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
正常政体(好、理想的)
变态政体(坏、现实的)
君主政体(最好)
僭主政体(最坏)
贵族政体(次好/居中)
寡头政体(次坏/居中)
共和政体(最不好)
民主政体(最不坏)
5、理想的政体
抽象地看,亚里士多德对六种政体的
喜好排序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 政体→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 但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共和政体。因 为:第一,前两种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 第二,共和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 政体。
城邦实现善德,主要体现在城邦要把国民培养 成良好的公民,使之过上自足至善的“优良生
活”—— “人类的真正的美满幸福”。
“人们能够有所造诣于优良生活者一定具有三项
善因: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富裕、 健康、仁爱)
3、政体的概念
“政体”的三种含义:
(1)“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 ‘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 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 “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 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分子所祈求的目的。”——相当于今 天“政体”。
公元前336亚历山大即位并开始东征,亚氏回到雅典,在吕克昂神庙 (阿波罗神庙)附近创办吕克昂学园,从事教研活动达13年之久。亚氏 的重要著作都是在这里写成的。 与当今填鸭式的课堂教育的最大不同是,亚里士多德喜欢在密林成荫 的小道上一边散步,一边与弟子们畅谈和讨论各种学术问题,令人在悠 然自得的心境中增长见识获得学问。后来人们因此把亚里士多德 的学派 称为”逍遥学派“。
(2)“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 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相当于今天“国体”。
(3)“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 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相当于今天“宪法”。
4、政体的分类
(1)政体分类的标准
①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 ②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 (统治是旨在照顾城邦共同利益,还是只照 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的私利。)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法律的定义 法律的特性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法律的分类
1、法律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并未给出关于法律的准确而完美的定义。
主要命题:
1、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制度。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 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的实际意义 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
(2)政体的具体分类
首先,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不同,分为正常政体和 变态政体。 “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 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 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 少数人或多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 再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将正宗政体分为统治者为 一人的君主政体(相当于哲学王统治)、为少数人的贵族 政体、为多数人的共和政体;将变态政体分为君主私人利 益而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僭主政体、为富有者利益而凌驾于 平民之上的寡头政体、为平民利益而对富有者进行限制的 民主政体。
度。” 2、法律是理性的体现。 “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 现”。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 384-前322年,古代希腊最伟大 的思想家。)
(一)生 平
生卒年:生于公元前384年,卒于公元前322年。(公元前356年至公元前338年, 马其顿王国对希腊的武力征服,迫使雅典靖和,控制了希腊。) 家庭背景:出生于希腊北部马其顿王国的色雷斯,其父是马其顿王(阿敏塔斯三 世)的御医。 →现实主义/平民主义法律思想 柏拉图学园的 “智星 ”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 公元前367年(17岁)来到柏拉图学园,直至柏拉图去世(公元前347年), 长达20年。 柏拉图: 由于亚里士多德勤奋刻苦,涉猎广泛,很受老师柏拉图看重,把其誉为学园 的 “智星 ” ,称其住所为”读书之家“。 柏拉图:“我的学园可以分作两部分,一般学生构成它的躯体,他(亚里士 多德)则代表了它的头脑。 又说:“要给亚里士多德戴上缰绳。”意思说,亚里士多德非常聪明,思想 敏捷,不同于一般人;不加以管教,就不能成为柏拉图期望的人。 亚里士多德: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首先启端于对柏拉图学说的 反省和批判。
正义 还 可 分 为 “ 自 然 的 政 治 正 义” 和 “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 同,后者则因国而异。
(1)正义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
普遍正义,又称原始的正义、抽象的正义、一般的 正义和绝对的正义,指正义的根本和全体,这种正 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法律, 而且要符合社会上公认的一切道德标准。
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是对私人交往中不正 义的行为的纠正,以承认人的等价性为前提。反映人们之 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适用于人际: ① 自愿交换关系(如契约);
② 非自愿交往关系(如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执行)。
矫正正义的目的,在于恢复公平,矫正不公行为,从 而使失者复得。
①自愿交换关系中(如在契约关系中): 强调“数量相等”,即交换行为一方所得 必须与他方所得在数量上相等。 ②非自愿交往关系中:当一个人对另一 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蒙受损失时,就要 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 的人那里,补偿其损失(强调损害与赔偿 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特殊正义,又称政治正义、法律正义,即通过法律 规范指导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定个人在团 体中应尽的义务。这种正义对一般人的要求是同一 的,即命令其实现最高的道德。
(2)特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指国家或上级分配财物、职务和论 功行赏时所坚持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此时应 当坚持比值相等或合比例的原则,即根据个人的 贡献决定奖赏和安排职务。因此,这种正义实际 上是以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不平等为前提的。 分配正义的难点在于:对价值每个人有不同 的说法,如平民派认为自由才是价值;而寡头派 认为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则认为高贵就是德 性。因此必须考虑多种价值,并按比例来分配社 会资源,即“比值相等”。
(二)著 作
《政治学》 (Politics)
《雅典政治》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伦理学》 (Ethics)
(二)著 作
亚里士多德三本主要的政治法律著作: 《政治学》(Politics):第一次把政治学(包括法学) 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不仅是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之作,也是 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 《 雅 典 政 制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 研 究 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 。 《伦理学》(Ethics):伦理学是研究善的实践科学,是 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因为,作为政治法律原则的正义是 善在政治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