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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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这样,
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
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人大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的履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乡辞职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乡长中决定代表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根据本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待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