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雷二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雷二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7

【案件字号】(2021)陕05民终3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稷邢维利左继刚

【审理法官】周稷邢维利左继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雷二郎

【当事人】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雷二郎

【当事人-个人】雷二郎

【当事人-公司】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刘乐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刘乐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海平刘乐

【代理律所】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雷二郎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雷二郎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浩源洗煤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管辖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雷二郎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浩源洗煤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案涉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河津市红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雷二郎并加盖公章的证明,一审认定雷二郎为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正确。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雷二郎作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本次诉讼,雷二郎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浩源洗煤公司以其与韩城市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为由主张雷二郎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2,雷二郎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损坏浩源洗煤公司煤棚,双方发生纠纷,车辆停放于浩源洗煤公司厂区,雷二郎已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已记录损失的情况下,未能将车辆开走。雷二郎于2021年3月29日以“车辆被挡住不让走”为由向某某机关报警,韩城市某某局龙门派出所现场调解后,雷二郎仍未能将车辆驶离浩源洗煤公司厂区,给其造成停运损失,一审认定浩源洗煤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浩源洗煤公司关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浩源洗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由上诉人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5:57: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晋MK8700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河津市红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雷二郎为车辆实际所有人。2021年3月10日晚,雷二郎车辆将浩源洗煤公司煤棚损坏,雷二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浩源洗煤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记录。2021年3月29日雷二郎以其车辆被浩源洗煤公司挡住不让走为由向韩城市某某局龙门派出所报警,经调解无效,龙门派出所经现场调解无果以经济纠纷为由,告知雷二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21年5月12日雷二郎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浩源洗煤公司进行了赔付,当日浩源洗煤公司同意雷二郎将车辆开走。2021年5月30日,经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委托韩城博远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韩博评字(2021)第007号价格评估报告,确定晋MK8700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每日停运损失为人民币550元。雷二郎支出评估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登记于河津市红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MK8700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雷二郎,系本案适格主体。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认定浩源洗煤公司将雷二郎货车非法扣押的事实。浩源洗煤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雷二郎的财产权,使雷二郎无法正常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雷二郎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关于停运损失的起算时间问题,因雷二郎直至2021年3月29日才向某某机关报警,不足以认定此前浩源洗煤公司即为非法占有,根据本案案情,依法酌定自雷二郎报警之日即2021年3月29日起开始计算停运损失至2021年5月12日止。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可认定每日停运损失为人民币550元。故雷二郎要求浩源洗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鉴定费系雷二郎为证明损失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应由浩源洗煤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雷二郎晋MK870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营运损失费24200元;二、驳回雷二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雷二郎负担100元,由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3元。评估费3000元,由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上诉人诉称】浩源洗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雷二郎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雷二郎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当。浩源洗煤公司与韩城市安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承运合同,雷二郎驾驶的是韩城市安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车队中的一辆车,雷二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认定浩源洗煤公司非法扣押雷二郎车辆不当。派出所出警记录并未认定浩源洗煤公司有扣押车辆行为,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该出警记录不能证明浩源洗煤公司扣押了雷二郎的车辆。雷二郎提交的录音无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无法辨别,不能证明系浩源洗煤公司有职权的工作人员的语音,录音内容不能证明浩源洗煤公司有拦挡扣押雷二郎车辆的行为。雷二郎撞坏浩源洗煤公司厂区的大棚后,为让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勘查现场,自己把车辆停在浩源洗煤公司厂区没有开,雷二郎从未尝试开车,非浩源洗煤公司阻拦。车辆的钥匙是雷二郎自己保管(一审庭审中雷二郎陈述钥匙一直在车上插着未拔)。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多次到现场勘查。后2021年5月12日雷二郎才开走车辆。综上所述,浩源洗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韩城市浩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雷二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民终3215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