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9)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专业资料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一)市财政局职责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3.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委职责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3.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4.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5.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部控制和监督制—2 —约机制;3.编审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围调整预算;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科技研究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立项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建设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软科学研究、新技术与科技示范工程及产业化基地等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科技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重点项目是指面向行业发展,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或典型应用示范为主要内容,实现技术集成创新和行业资源整合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重点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五条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等成果必须标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六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科技项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制定建设科技规划,审定年度科技项目,落实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技项目的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有利于我市建设行业发展、城乡统筹综合示范区建设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三)有利于技术进步、行业发展、人才培养及产业结构调整;(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产、学、研、用的结合,有利于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第八条立项管理包括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专家咨询、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环节。
第九条项目申请分自主申请和定向申请两种方式。
自主申请指项目申请者在指南明确的方向内,自由选题申请;定向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的项目及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按要求申请特定的项目.第十条项目申请者应按相关要求和格式填写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一)立项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查新报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渝教科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校,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4月12日重庆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5月10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部署,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主要资助在渝高校在自然科学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三个类别。
重大项目原则上聚焦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面向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进行重点布局。
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原则,主要支持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及模式创新研究。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其中管理及模式创新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
第四条项目资助工作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原则。
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0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制度,依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科技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考评),是指对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既定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科技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学事业费支出中的专项资金项目和其它科技专项等。
第四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四)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重庆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及绩效目标;(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七)项目验收报告;(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九)科技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第六条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一)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渝科发计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发计字〔2008〕3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元月十七日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种类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科技攻关(含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软科学计划项目等基本计划项目,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计划项目。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计划。
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基础研究。
分重点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七条科技攻关计划。
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渝文备〔2017〕411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文备〔2017〕411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9月8日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三章规划的编制第四章实施方案及项目的编制第五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执行第六章监督与绩效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我市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渝财教…2006‟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市科技投入绩效评估制度,依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科技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考评),是指对市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既定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科技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学事业费支出中的专项资金项目和其它科技专项等。
第四条科技项目考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四)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重庆市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二)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三)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项目指南及绩效目标;(四)项目申报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科技计划任务书(合同);(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七)项目验收报告;(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九)科技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第六条科技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一)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应用技术研究及其成果产业化,发挥创新的支撑和导向作用,提高项目质量,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经高新区批准立项并由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的管理,并接受财务局监督。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软科学计划项目等基本计划项目,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计划项目。
(一)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支持企业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项目。
主要支持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前来我区创业。
所带项目在国内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层次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较大推广应用潜力。
(三)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
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与的科技合作项目,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深化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知识产权转化计划项目。
主要支持企业运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有望形成产业和规模效益,能对区域经济增长产生较大贡献和影响的产业化项目。
(五)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
主要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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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助经费)设立并资助的,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正在探索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科技支撑示范工程项目,根据科技与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门的分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按照责权对等、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的全过程以及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统一管理。
其基本职责是:― 1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专业评估机构和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六)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管理模式;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科委报告项目实施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或者事项。
(三)配合市科委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四)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与结题第七章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第八章附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是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鼓励探索、聚焦前沿、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
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梁平府办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5〕68号)、《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5〕2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体制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梁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安排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区级财政中安排,为支持我区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项目分为科技研发和科技平台二大类别。
(一)科技研发计划:1.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围绕本区“一支柱四集群”特色工业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技术需求,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推广应用示范;支持自有知识产权的研发、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围绕提升特色工业产业集群核心竞争力,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重庆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附件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面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事先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要求。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科技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发展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依据科技投入的法定要求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基本科研业务、科研成果奖励、科技计划管理等。
第四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可以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偿还性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科技创业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科技发展资金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实行动态预算管理。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
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编制预算方案,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核定科技发展资金预算。
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暂行办法篇一: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1—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一)市财政局职责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3.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委职责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3.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4.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5.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2—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3.编审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梁平府办发〔2018〕183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8日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支持方式第五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种项目类别。
(一)重大专项。
聚焦全区重点产业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科技工程建设、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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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1—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一)市财政局职责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3.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委职责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3.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4.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5.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2—3.编审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
事前资助是指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采取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专项。
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等专项。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效,经绩效评估或者专项评审核定资助额度的资助方式,一般适用于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平台等专项。
第七条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4—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九)人力资源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的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项目引进人才等发生的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绩效支出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十)管理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5—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分段核定。
核定比例为: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一般项目不得分摊和提取管理费。
(十一)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
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上述开支范围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第九条市科委应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综合评审,确定财政资金资助原则与额度。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负责主体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自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科研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6—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同时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资金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
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第八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费用。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立项前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合作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执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市科委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7—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目标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制度,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组成员的人力资源费。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8—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建立决算报告审计机制,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结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统筹安排继续用于科研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委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司其责,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估制度,确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考评工作,建立奖优惩劣的制度机制。
探索建立主题专项与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计划设定、主题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9—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委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资金。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处罚:责令改正;约谈项目承担单位法人;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渝财教〔2012〕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