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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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首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学原理。

生态学原理是指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过程,并根据生态特征和需求合理设置森林类型、数量和分布。

这意味着要综合考虑森林植被的类型、特征和分布,以及动植物种群的组成和生境需求,从而确保规划设计的生态合理性。

其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兼顾保护和利用的平衡,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森林资源的可再生性和恢复能力,并通过控制伐木量、合理选择木材利用方式等手段,保持森林资源的持续供给。

第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应遵循科学测量原则。

科学测量原则是指要依靠可靠的测量数据和方法进行规划设计工作。

在测量过程中,需要运用先进的测量设备和技术,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应考虑到森林资源的时空变化特征,采用多时相、多尺度的测量方法,以获取全面和精确的森林资源数据。

第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应遵循管理与保护原则。

管理与保护原则是指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和保护策略,确保森林资源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

这包括采取合理的森林经营方式,合理安排森林更新和间伐等活动,以及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重要区域。

最后,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应遵循社会参与原则。

社会参与原则是指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和民众需求,并通过广泛的信息公开、参与讨论等方式,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

这能够提高规划设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确保规划设计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包括生态学原理、可持续发展原则、科学测量原则、管理与保护原则和社会参与原则。

遵循这些规定可以确保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为森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有效的支持。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报批稿)国家林业局二○○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2)第六章质量管理 (35)第七章调查成果 (37)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范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模板】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模板】

附件2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 (3)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3)第三条调查原则 (3)第四条调查方法 (4)第二章技术标准 (5)第五条土地类型 (5)第六条土地类型的记载确定 (6)第七条森林类别 (10)第八条林种 (10)第九条树种(组)、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组成 (16)第十条龄级、龄组、生产期 (18)第十一条立地因子 (19)第十二条其他标准 (20)第十三条小班主要测树因子调查精度 (23)第三章小班调查 (24)第十四条资料和工器具准备 (24)第十五条小班调绘 (24)第十六条小班因子调查 (26)第四章总体蓄积量调查精度控制 (34)第十七条调查精度与抽样方法 (34)第十八条样地设置与调查 (34)第十九条总体蓄积量调查精度计算 (35)第五章内业统计与成图 (38)第二十条统计要求 (38)第二十一条林业用图编制 (38)第二十二条调查成果 (39)第六章技术培训 (41)第二十三条培训方式与内容 (41)第二十四条实地练习 (41)第二十五条培训效果评价 (41)附表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起源、优势树种统计表5.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统计表6.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7.可造林封育地面积按立地类型分布表8.林种面积蓄积按林分类型、龄组统计表9.经济林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主要目的是摸清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森林资源本底,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特别是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基础。

二类调查主要任务是以国有林业局为总体,查清其内的森林、林地和林木等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新时期林业跨越式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推进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我局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1996年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6年由原林业部印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成果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依据,确保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质量至关重要。

各地要根据新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本技术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资源调查规定通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3年4月28日印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1)第六章质量管理 (34)第七章调查成果 (36)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1. 引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与设计工作。

它旨在综合考虑森林资源的自然特征、经济价值和社会需求,制定出科学、可行的规划方案。

为了保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必要制定一套主要技术规定,用于指导调查工作。

2. 调查内容2.1 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包括森林面积、森林类型、林龄结构、树种组成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遥感影像解译、实地调查等。

2.2 森林生长调查•包括林分高度、胸径和密度等指标的测量。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木样调查、无创测量等。

2.3 森林经济价值评估•包括森林木材产量、木材质量、森林碳储量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统计资料查询、经济模型计算等。

2.4 森林生态环境评估•包括森林生物多样性、土壤质量、水源涵养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样方调查、生物学方法、化学分析等。

2.5 森林社会需求调查•包括森林公园、游憩设施、休闲活动等内容。

•调查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社会统计资料查询等。

3. 数据处理与分析3.1 数据收集•根据调查内容,采集相应的数据。

•数据收集可以采用现场测量、调查问卷、数据库查询等方式。

3.2 数据整理与质检•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质量检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整理可以采用电子表格、数据库等工具进行。

3.3 数据分析与建模•根据调查目的,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

•数据分析可以采用统计学方法、GIS技术、模型编程等手段。

4. 规划设计编制4.1 技术综合分析•综合分析调查数据和分析结果,评估森林资源的现状和潜力。

•技术综合分析可以采用SWOT分析、风险评估等方法。

4.2 规划方案制定•根据技术综合分析的结果,制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方案要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

4.3 方案实施与监测•对规划方案进行实施,并定期进行监测与评估。

•监测与评估可采用指标监测、样方调查、遥感影像比对等方法。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
主要优势树种龄组表。
一、关于小班调查
➢ 14、平均树高、平均直径和公顷株数 ➢ 平均树高、平均直径和株数有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
平均树高要低于平均直径,但是株数太大(密度高) 时,将会呈现相反现状。三个因子与蓄积有直接联系, 一般说以此3个因子查二元立木材积表的蓄积应与目测 蓄积基本相当。建议项目根据原有资料粗配树高曲线, 形成蓄积简表,有利现地调查使用。但是反对直接用 平均胸径和树高直接计算蓄积。
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相关问题探讨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二0一三年九月
第一部分、技术细则 进一步完善修改的内容
➢一、P14页,第十三条第四款之(二)中删除 “(含林带蓄积量和四旁树蓄积量)”。
➢二、P55页,第五十条第二款之(二)“设10~20 块各种类型林分、面积为0.0667 hm2~0.10hm2(1.0 亩~1.5亩)的标准地”按国家技术要求更改为“设 30块各种类型林分、面积为0.0667 hm2~0.10hm2(1.0 亩~1.5亩)的标准地”
13456
140.4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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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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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系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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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报批稿)国家林业局二○○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2)第六章质量管理 (35)第七章调查成果 (37)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范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国家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一、引言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合理规划和设计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国家局制定了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本文将对主要的技术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调查内容1.调查区划: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分布情况,划分调查区域,确定调查的范围。

2.调查单位和人员:确定调查的单位和人员,确保调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调查基础:收集并分析相关的文献资料,了解调查区域的地理、地形、植被等基础信息。

4.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区的地貌、土壤、植被和动物等自然资源信息,以及人类活动对森林资源的影响情况。

5.调查方法: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实地踏勘、遥感技术、统计数据等,进行调查和数据收集。

三、数据处理与分析1.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分析:利用统计学和GIS等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以便为森林资源规划和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四、森林资源规划和设计1.目标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和政府的要求,确定森林资源规划和设计的目标和任务。

2.方案制定:制定合理的森林资源规划和设计方案,包括森林保护和恢复、森林经济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3.技术支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三维建模、大数据分析等,为森林资源规划和设计提供技术支持。

4.可行性评估:对森林资源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包括经济性、社会性和环境性等方面的评估。

五、调查报告1.报告编写:根据调查和设计的结果,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2.报告审查:对调查报告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评审,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报告发布:将审查通过的调查报告进行发布,为森林资源规划和设计提供参考。

六、总结国家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通过科学的调查和设计,可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3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3

福建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福建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总站2006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第二条基本任务第三条技术方法第四条精度要求第五条调查成果第六条工作组织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土地种类第八条林种第九条树种第十条林龄第十一条起源第十二条郁闭度第十三条出材率等级第十四条造林保存率等级第十五条天然更新评定标准第十六条可及度第十七条地貌第十八条林地土壤第十九条林地灌草第二十条立地条件类型第二十一条经营类别第二十二条林分生长类型第二十三条森林病虫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分级第二十四条山林权属类别第二十五条森林覆盖率计算第三章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收集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印制调查用表第二十八条购买调查用品第二十九条组织技术培训第四章区划调绘第三十条区划系统第三十一条区划调绘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地物地貌的调绘第三十三条行政区界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四条经营区界调绘的原则第三十五条林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大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七条小班区划调绘的原则第三十八条各级区划的编码第三十九条区划调绘的方法第四十条区划面积的量算第五章小班调查第四十一条小班变化调查的内容第四十二条小班变化原因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小班变化调查的方法第四十四条小班基本情况的调查第四十五条小班立地变化的调查第四十六条小班林木变化的调查第四十七条小班经营变化的调查第四十八条各类变化原因的调查要求第四十九条四旁树木调查第六章抽样调查第五十条抽样调查方法第五十一条样地数量计算第五十二条图上样地布点第五十三条样地实地定位第五十四条样地周界测量第五十五条林木胸径量测第五十六条土地类别判定第五十七条林木其他因子调查第五十八条生态林地状况调查第七章成果编制第五十九条森林资源数据的处理第六十条森林资源调查报告的编写第八章检查验收第六十一条检查方式第六十二条检查数量第六十三条检查内容第六十四条检查方法第六十五条质量评定第六十六条检查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目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植物。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报批稿)国家林业局二○○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2)第六章质量管理 (35)第七章调查成果 (37)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范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之欧阳法创编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之欧阳法创编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1. 引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指通过采集和分析森林资源的各种数据,并结合管理目标和规划要求,制定合理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方案的过程。

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定。

本文档将介绍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技术规定。

2. 调查内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森林土壤调查森林土壤是森林生态系统的基础,对于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规划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需要对森林土壤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包括土壤类型、土壤质地、土壤肥力等方面的指标。

2.2 森林植被调查森林植被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对于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恢复具有重要作用。

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需要进行森林植被调查,包括植物种类、植被盖度、植物年龄结构等方面的指标。

2.3 森林物候观测森林物候是指森林生物的生命周期中与气候因素相关的一系列现象。

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需要进行森林物候观测,包括植物开花、叶片凋落、果实成熟等现象的观测记录,以便对森林生物的生态特征和生命周期进行分析。

2.4 森林生态系统评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旨在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因此需要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以便制定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

3. 调查方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野外样地调查野外样地调查是指在森林中设置一定的调查样地,通过对样地内的森林资源进行详细调查,获取准确的数据。

野外样地调查可以采用系统取样、随机取样等方法,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3.2 遥感技术辅助调查遥感技术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中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通过卫星遥感图像的获取和分析,可以获得大范围的森林资源信息,如植被类型、植被覆盖度等。

遥感技术可以提高调查效率,降低调查成本,并提供空间分布的图像参考。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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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2003]61号文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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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来源:本站整理录入:admin 时间:2006-10-28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word格式下载(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亦称“森林经理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县(旗)为单位,为满足森林经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等需要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内容(1)收集、验证或编制(建立)有关森林调查、经营数表(模型);(2)依据有关文件,确定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经营区划和林地区划;(3)查清各地类面积及其权属关系;(4)查清各类森林蓄积、疏林蓄积和林网、四旁、散生树木蓄积;(5)查清人工林的面积和蓄积;(6)调查林木生长量和枯损量;(7)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地形、地势、土壤、气象、水文等自然环境条件;(8)按小班提出森林经营、利用和保护意见。

此外,下列内容根据调查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确定是否进行调查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1)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2)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珍稀植物、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7)野生动物资源调查;(8)森林多种效益计量、评价调查;(9)林业经济调查;(10)其它专业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方法(1)森林区划(2)小班区划,小班是在林班内划分的,林学结构特征基本相同、经营目的相同,要求采用相同的经营措施的地段。

(3)小班调查(4)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5)森林资源规划调查的精度要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成果(1)小班调查簿(2)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3)各类蓄积统计表(4)各林种按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5)人工林面积蓄积统计表(6)天然林面积蓄积统计表(7)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蓄积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按径级株数蓄积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组成树种材质株数蓄积统计表(10)用材林近成过熟林按可及度面积蓄积统计表(11)用材林幼中龄林应抚育间伐面积蓄积统计表(12)各林种按龄级面积蓄积统计表(13)经济林面积统计表(14)竹林统计表(15)基本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1:25000(l6)林相图,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25000(17)森林分布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0—1:100000(l8)专题图,专题图的种类各地不完全相同,一般包括立地类型图、防火设施图、各种作业设计安排图等。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之欧阳学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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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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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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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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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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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

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本省(区、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

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

第六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二、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其它单位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向所在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

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的各项林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一、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见表1。

林地分类系统表表1二、技术标准(一)林地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注: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2、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3、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⑶集材道、运材道;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⑸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⑹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⑺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第十条森林(林地)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1)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执行林策发[2001]88号《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2. 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

(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十一条林种一、分类系统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3。

林种分类系统表表3二、技术标准(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⑴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⑵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⑶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⑷雪线以下500m和冰川外围2km以内;⑸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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