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暂行-江苏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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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已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第二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适用。

第三条【适用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原则,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第四条【认罪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应当认定为“认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第五条【认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属于“认罚”表现。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

检察院各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院务活动的组织、计划、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机要收发、督办、统计、会务、文印、打字、接待和档案管理。

二、侦查监督处负责本院管辖由县公安局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负责辖区内有关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请示和提请延长羁押期限和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案件的审查。

三、公诉处负责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工作。

四、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辖区内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调查、立案侦查和预审。

五、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侦查一处和侦查二处侦查一处负责辖区内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接受上级交办的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立案和预审。

侦查二处承担辖区内部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经济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负责协查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六、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受理本院管辖的公民或法人的举报,负责本院其他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受理应由本院负责刑事赔偿的各类案件;承担其它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

七、民事行政检察处受理辖区内公民、法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已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负责辖区内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负责受理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八、监所检察处负责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承办发生在监狱、劳教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本院执行政策法律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向院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负责本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的统计和数据分析;负责文秘、起草本院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87.09.15•【字号】苏司调[1987]第10号•【施行日期】1987.09.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民间纠纷分工处理的暂行规定(苏司调[1987]第10号)为了及时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的分工处理,作如下规定:一、民间纠纷引起的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1、凡恋爱、婚姻、赡养、扶养、抚养、继承、债务和生产经营纠纷引起斗殴,造成伤害和损害赔偿,情节轻微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有关单位协助进行调解,调解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由婚姻登记部门按规定负责处理。

2、凡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对于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由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检察机关按案件分工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有明显原、被告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以自诉刑事案件处理。

3、凡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纠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凡当事人要求验伤的,由调解纠纷的主管部门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行政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组织。

为了提高行政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其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如何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进行探讨。

一、组织架构优化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需要充分考虑机关内部的职能划分、层级关系以及人员配备等因素。

1. 职能划分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按照不同的业务性质设置不同的部门或司局,如审查部门、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等。

每个部门内部再设置相应的科室或小组,以便更细致地实施职能分工。

2. 层级关系优化组织架构时,应建立明确的层级关系,确保上下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指挥体系的畅通。

同时,要合理设置领导职位和工作职能,使得各级领导在权责划分上明确、任务分工合理。

3. 人员配备合理配置机关内的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检察官、行政人员等。

通过考虑人员专长、经验和能力等方面,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此外,也可以引入专家顾问等外部力量,提供专业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职责分工的优化优化行政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需要从具体的职能和工作内容出发,进一步细化分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协同配合程度。

1. 审查、调查和公诉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重要性,将审查、调查和公诉工作进行拆分,使得不同环节的工作彼此衔接、协调一致。

例如,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涉案文件、收集证据材料等工作;侦查部门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公诉部门负责起诉、出庭宣讲等工作。

2. 内部管理与外联协调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的内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

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对这些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与执行。

同时,外联协调工作则可以通过专门的外事部门来负责,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联系,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协作的有效性。

3. 专业领域与支持工作的分工行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借助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的支持,比如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专家等。

检察办案团队名称

检察办案团队名称

检察办案团队名称
摘要:
1.检察办案团队的定义和作用
2.检察办案团队的组成和职责
3.检察办案团队的运作流程和特点
4.检察办案团队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正文:
检察办案团队,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负责办理各类案件的工作团队。

他们在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检察办案团队的组成和职责。

一个典型的检察办案团队通常包括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

其中,检察官是团队的核心,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出庭公诉;检察官助理则协助检察官进行案件审查和调查取证;书记员则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其次,检察办案团队的运作流程和特点。

一般来说,检察办案团队的运作流程包括案件接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出庭公诉等环节。

其特点是专业性强、工作压力大、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再次,检察办案团队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检察办案团队的规模和素质得到了显著提升。

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在检察办案团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检察办案团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工作对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关键作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8月7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7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列席范围】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原则上都要列席。

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议题,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条【列席人员】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检察长列席,因工作日程安排等原因,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代为列席,但检察长每年必须至少列席一次。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机关承办人可以作为助手随同,必要时,副检察长陪同列席。

第四条【加强与审委办联系】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审判委员会拟讨论的有关案件与议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结构、职权、运作程序等树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结构、职权、运作程序等树形图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7、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
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分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的第 2 页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
( 注: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三:成员关系
各级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院(若干)

丌同意多数
上报
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员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民主集中制,由检察长主持)
四:职权
检察权——政策、法律、法令
侦查权——刑事案件
审查、决定(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监督权——公安机关的侦查及侦查活动
提起公诉权、监督权——人民法院
监督权——判决、执行
五:行使职权的程序
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起诉


↓决定

撤销
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

退回 逮捕、起诉或 有错 本级复议 上一级复核
察长任免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
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本级人大任期 6、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范思力【摘要】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也受到了相应影响,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检察官、业务部门之间关系有了新的变化,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原先存在的问题也因此更为突出.为保障改革期间各项制度能够系统协调推进,下步需要更突出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办案职能,以检委会决定的执行为突破口,让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决定执行过程中以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发挥作用.【期刊名称】《贵阳市委党校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4页(P47-50)【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作者】范思力【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3按《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的七项职责,目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根据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安排展开,既可以负责具体工作,也可以协助指导某项工作,可以说只要与检察业务有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均可以负责或参与。

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这样设定给予了基层实践很大空间,为下步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法制化积累了丰富经验。

但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改革措施已经给原先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模式带来了很大影响。

作为介于办案组织与检委会之间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应对其职能进行再度梳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与各项改革任务保持协调统一,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为今后立法提供参考借鉴。

(一)改变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从检委会议题流程审视检委会专职委员与检委会的关系,不难看出一般情况下,专职委员与检委会之间应当存在两种关系。

第一,当检委会处于准备和决定执行阶段时,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需要负责与检委会有关的会务工作,属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管理者。

人民检察院各工作流程图

人民检察院各工作流程图

公诉部门体系文件一、组织结构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公诉部门组织结构图(JCB/GFH/XXXJCY/ZZJGT-GS)二、岗位职责(一)公诉科长岗位职责1.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2.负责本部门的政治、业务学习;3.负责本部门的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设工作;4.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集体活动;5.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纪律;6.负责本部门的岗位设置,设计本部门的工作流程;7.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工作考评;8.负责公诉案件的审核;9.负责追诉漏犯和漏罪案件的审核;10.负责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核;11.负责组织参加院里德各项活动和学习,组织本部门的业务学习;1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各项制度规章;13.负责本部门宣传、沟通和调研工作;14.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总结工作;15.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16.其他工作。

(二)内勤岗位职责1.负责对公诉案件的受理;2.负责对各类工作的总结及统计报表的录入;3.负责对起诉副卷的归档;4.负责本部门的宣传工作;5.负责相关部门及人员的信息沟通;6.负责本部门资料的整理;7.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8.组织参加各项活动和业务的学习;9.其他工作。

(三)主诉检察官岗位职责1.负责对公诉案件的审查;2.负责追诉漏犯和漏罪案件的审查;3.负责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查;4.按时参加活动和业务学习;5.其他工作。

(四)书记员岗位职责1.负责公诉案件的记录工作;2.打印法律文书;3.对刑事副卷的装订;4.按时参加活动和业务学习;5.其他工作。

三、工作流程图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抗诉案件工作流程图(JCB/GFH/XXXJCY/CZLC/-GS-01-1/A)公诉科工作流程图。

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图

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图

控告检察工作【工作流程图】(一)来信处理流程图来信处理流程图检察机关职能部门工作流程图(二)来访接待流程图来访接待流程图 (三)举报线索管理流程图举报线索管理流程图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工作流程图】(一)刑事申诉工作流程图刑事申诉工作流程图(二)国家赔偿工作流程图1 刑事赔偿、复议、国家赔偿监督工作流程图刑事赔偿、复议、国家赔偿监督工作流程图2 国家赔偿执行工作流程图国家赔偿执行工作流程图(三)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流程图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流程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工作流程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流程图司法警察看管与押解(一)司法警察看管司法警察看管工作流程图(二)司法警察押解司法警察押解工作流程图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工作流程图】(一)预防业务工作流程组成图预防业务工作流程组成图(二)犯罪分析流程图犯罪分析流程图(三)预防调查流程图预防调查流程图(四)检察建议流程图检察建议流程图侦查监督工作【工作流程图】(一)审查逮捕流程图一(二)审查逮捕流程图二公诉工作【工作流程图】(一)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流程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整个流程系统可分为三项:(1)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接收案管部门移送的案件→案件审查→提起公诉/不起诉→审查判决裁定→抗诉;(2)检察建议流程;(3)审批流程。

其中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各个环节审批流程均为: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科长审批、主管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审批、检委会讨论,以下以审批简称这一过程。

下面依据这几个流程对其功能进行划分。

1 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总流程基层检察院公诉业务总流程图起5 基层检察院审查判决、裁定抗诉流程6 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流程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流程图被建议单位及其单位并作出说明7 基层检察院审批流程基层检察院审批流程图(二)分、州、市检察院公诉业务流程分、州、市检察院公诉业务流程系统也分为三项:(1)案件受理→案件办理→出庭/不起诉→审查判决裁定抗诉;(2)检察建议流程;(3)审批流程。

检察一部人员分工

检察一部人员分工

检察一部人员分工
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对国家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

检察部门的工作安排,也可由检察决定,以达到有效依法行政的目的。

检察一部总领导下,分为工作部门、办公室、检察室和司法机关等若干个部门及其子部门。

工作部门负责检察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他部门的检察事务;办公室负责政策和法规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对检察机关下辖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察室负责刑事检察工作;司法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建立的特殊案件庭及行政机关案件的审理工作。

检察一部的人员分工要依据工作内容和实际情况考虑,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实行面向应变的灵活分工,也可以根据活动的需要,对各个部门的工作安排进行变更和调整。

检察部门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
(1)搜集和整理案件材料:收集各类案件材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整理和存档。

(2)受理案件:负责审理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法院、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发放受理案件的公文和公告,以及受理案件的登记备案等。

(3)起诉:根据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责和立案权,就刑事案件的起诉审查、起诉报请,以及起诉文书的制定。

(4)审判:负责出庭参加刑事审判,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法院
审判。

(5)行政处理:负责审核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针对行政处罚案件发出处罚文书等。

(6)政策制定:负责制定和更新检察政策,以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

整个检察一部的工作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最佳的效率开展工作,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准确办理,为维护国家的司法公平和社会的民主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检察院检委会2018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要提高政治站位,亮明检察态度,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务。

要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

要坚决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努力通过专项斗争使涉黑涉恶犯罪得到根本遏制,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

全省各级检察院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形成对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

要依法快捕快诉,在法定期限内加快办案节奏,对事实清楚的案件3日内作出审查逮捕决定,20日内作出审查起诉决定;疑难复杂案件5日内作出审查逮捕决定,一个月内作出审查起诉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简化文书制作,简化程序性内容,突出案件主要事实和关键证据,保障案件快速办理。

要准确把握案件审查要点,确保依法查清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在团伙组织中的地位、作用,黑恶势力组织发展、运行、活动的主要方式以及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等,并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依法排除证据矛盾和案件疑点,保障办案质量。

三要集中调配办案力量,强化协作配合,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力推进。

要组织精干力量,调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办案人员,依法快速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对涉案人数众多、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省、市院可以跨区域集中调配办案力量,上下联动、共同攻坚。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检察院是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机构,通过负责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的职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纪律。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院设有各业务科室,下面将重点介绍一些主要的业务科室的机构设置和职责。

1.刑事检察科:刑事检察科是检察院的核心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其机构设置包括刑事检察一、刑事检察二科等。

刑事检察科的职责包括:-对侦查单位的刑事立案决定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取保候审等行为进行审核及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并对判决结果进行监督等。

2.民事行政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处理民事和行政案件,并监督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

其机构设置包括民行检察一、民行检察二等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职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渎职和玩忽职守行为进行检察和追责;-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代理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

3.信访检察科:信访检察科负责处理和监督信访工作,保护公民权益,并强化政府信访工作的规范和效力。

其机构设置包括信访检察一、信访检察二等科。

信访检察科的职责包括:-对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勘验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信访工作中的不当处理和失职行为进行检察和追责;-对涉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协调和解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推动解决信访问题。

4.环境资源检察科:环境资源检察科主要负责处理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相关的案件,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合法权益。

其机构设置包括环资源检察一、环资源检察二等科。

环境资源检察科的职责包括:-对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代理;-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加强与环保、水利、土地等部门的联动,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4.07.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7.25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关于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相关内设机构优化调整事项的批复》,现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通告如下:
办公室
第一检察部(普通犯罪检察部)
第二检察部(重大犯罪检察部)
第三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
第四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
第五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部,与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
第六检察部(民事检察部)
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部)
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
第九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
第十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司法警察支队)
法律政策研究室
案件管理部
检察信息技术部
组织人事处
宣传教育处
计划财务装备处
检务督察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处
保留政治部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5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保证依法立案,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以罚代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刑事立案中,规范立案,规范管理,接受监督。

第四条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是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刑事案件的受理。

对接受的全部刑事案件都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统一台帐,专人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主管部门对登记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依法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天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控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建议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建议

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建议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存在问题有:基层检察院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机构繁杂,缺乏统一;司法与行政主次不分,业务部门力量薄弱等严重问题。

为此,依据司法机关的属性,制定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及布局图如下:针对中国司法机关严重“地方化、行政化、大众化”的弊端,建议对基层检察院予以改造,实现3个基层检察院合并一个地区检察院,或一个中级检察院加上一个郊县检察院组建一个地区检察院,本文以三个县级基层检察院合并组建一个模范地区检察院为例,设置内设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相应职能。

该地区检察院管辖三个县的辖区(每个县人口为100万),每个县由地区检察院派驻:重案厅1个、公诉厅2个、公益厅1个。

地区检察院共设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主任检察官4人,检察官42人,执行处(特工)56人,辅助人员若干。

具体布局如下:地区检察院(检察长)一、重案检察署(副检察长)(一)重案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8人1.重案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2.重案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二)重案二厅: (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重案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4.重案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三)重案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重案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6.重案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侦查员6人)(四)执行处:(处长、政委)20人1.情报组(6人);2.特勤组(6人);3.预审组(6人)二、刑事公诉署(副检察长)(一)公诉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0人1.公诉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2.公诉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公诉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4.公诉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二)公诉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公诉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6.公诉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7.公诉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公诉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三)公诉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9.公诉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0.公诉十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1.公诉十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12.公诉十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四)公诉四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五)公诉五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六)公诉六厅:(与上面公诉厅设置相同)三、公益检察署(副检察长)(一)公益一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人1.公益一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2.公益二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3.公益三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二)公益二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4.公益四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5.公益五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6.公益六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三)公益三厅:(主任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7.公益七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8.公益八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9.公益九室:(检察官1人,书记员1人)四、案件监管厅:(主任检察官1人、检察官3人、书记员2人)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和考评;处理各项法律上(如:公安对不捕提请复议的;被害人对不诉提请复议的;请求抗诉的)的复议和复核工作,负责处理对采取逮捕、羁押、监居、扣押物品、冻结存款等有异义的投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起诉和受理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检发诉字[1998]第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8.06.10
【实施日期】199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检发诉字[1998]第3号)
各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高检院关于依法从严控制不起诉的要求,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切实把住不起诉案件质量关,现就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遵守办理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和制度
(一)办理不起诉案件,应遵守由检察员承办、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程序。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

(二)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听取侦查部门、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
意见,并记载人卷。

(三)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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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暂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5月目录侦查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1)公诉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3)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5)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9)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图 (13)1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提前介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二)审阅案卷,审核检察官助理提出的意见;(三)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四)询问关键证人及其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参与人;(五)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六)复核主要证据;(七)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八)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文书和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九)制作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十)口头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十一)制作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文书;(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提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四)按照检察官安排,收集、调取、核实证据;(五)起草审查逮捕意见书等工作文书以及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文书;(六)起草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七)起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法律文书;(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业务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制作各类笔录;(二)开具侦查监督类程序性文书;(三)权利义务告知等宣告性工作;(四)送达侦查监督类法律文书;(五)扫描、上传案卷材料,填录各类信息化平台与系统;(六)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侦查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23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至少一次);(三)询问关键证人及其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四)复核主要证据;(五)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六)制作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决定书;(七)组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活动;(八)主持刑事和解;(九)制作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出庭预案等;(十)出庭支持公诉;(十一)口头纠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十二)审核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和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十三)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提出案件审查意见;(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四)接待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听取意见;(五)按照检察官安排,收集、调取、核实证据;(六)起草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七)起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量刑建议书、出庭预案;(八)参与出席法庭;(九)填制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起草诉讼监督类法律文书;(十)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办理换押、换保手续;(二)权利义务等程序性告知;(三)制作讯问、询问、案件讨论笔录和出庭记录;(四)扫描、上传案卷材料,填录各类信息化平台与系统;(五)开具公诉类程序性文书;(六)送达法律文书;(七)接收、保管、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八)卷宗装订、归档;(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诉办案组职责分工45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二)开展对重点人员实地调查;(三)听取监管机关与被监管人员等相关人员意见;(四)对诊断、检查、鉴别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五)参加相关评审会议,根据需要发表检察意见;(六)制作审查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刑事执行监督文书;(七)制作出庭文书并参加庭审,发表检察意见;(八)对减刑、假释的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审查;(九)跟踪监督执行机关对检察意见的处理情况;(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二)开展对一般人员有关情况的调查;(三)起草审查报告等工作文书,提出参考性审查意见;(四)起草检察建议书等法律监督文书;(五)在执检智能辅助平台推送案件信息;(六)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业务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收案并制作案件流转单;(二)根据检察官助理安排,在执检智能辅助平台推送部分案件信息;(三)制作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记录;(四)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书的开具、送达、备案等;(五)填录信息化平台与系统;(六)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67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三)听取疑难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四)听取受害方和办案机关(部门)意见;(五)主持公开审查评议会;(六)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七)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八)跟踪监督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九)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十)对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结案,制作审查意见书;(十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提出是否受理案件的建议;(二)查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情况;(三)参与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方及办案单位意见;(四)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及在押期间表现;(五)起草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六)起草纠正违法通知书;(七)将办案机关是否采纳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等相关人员;(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二)接收羁押必要性审查书面申请材料,建立工作台帐;(三)查阅、复制卷宗中有关证据材料;(四)做好调查、提审笔录;(五)执检智能辅助平台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填录;(六)工作文书、法律文书等文书的开具、送达、备案;(七)卷宗整理归档;(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组职责分工89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调查核实关键性证据;(二)主持公开听证、和解工作;(三)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四)制作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检察建议书、执行监督决定书、抗诉书、提请抗诉书、复查决定书等文书;(五)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六)案件息诉和解;(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审阅案卷,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三)根据检察官安排,调阅材料、收集核实证据;(四)起草审查终结报告;(五)起草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审查决定书、检察建议书、执行监督决定书、抗诉书、提请抗诉书、复查决定书等文书;(六)参与出席法庭履行相关职责;(七)参与息诉和解;(八)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调阅诉讼卷宗,接收、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二)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办案人员信息等事项;(三)制作案件讨论、听证、调查等笔录;(四)文书校对、用印、发送;(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及备案法律文书,向同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六)填录案卡及各类平台信息;(七)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案组职责分工1011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摸排、评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制作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关键证人;(四)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证据收集工作;(五)制作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及请示;(六)制作检察建议书、督促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意见书、公益诉讼起诉书;(七)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八)制定庭审预案;(九)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十)制作撤回起诉决定书;(十一)口头或书面监督公益诉讼判决执行情况;(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起草立案审查报告;(二)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三)询问证人;(四)参与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证据收集工作;(五)起草起诉层报审批表、公益诉讼案件请示;(六)起草诉前审查报告、起诉审查报告、支持起诉审查报告、检察建议书、公益诉讼起诉书等文书;(七)参与出席法庭;(八)起草撤回起诉决定书;(九)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制作公益诉讼调查、询问、案件讨论等笔录;(二)公益诉讼类文书校对、用印、送达;(三)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四)案件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卷宗装订、归档;(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及备案法律文书,向同级法院移送卷宗;(六)填录案卡及各类平台信息;(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益诉讼办案组职责分工1213一、检察官承担的工作(一)审查受理刑事申诉、控告、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二)调查、收集、核实关键证据;(三)制作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或者审查结案报告;(四)审核控告案件审查意见,及时答复信访人;(五)制作国家赔偿审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意见报告、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六)主持案件公开审查;(七)依法处置突发信访事件、集体访、告急访、极端访;(八)单独组织或会同律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检察官助理承担的工作(一)听取信访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二)根据检察官安排,调查、收集、核实证据;(三)起草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或者审查结案报告、控告案件审查意见、刑事申诉案件复查意见报告、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四)对于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提醒、催办、督办;(五)接待处置一般信访;(六)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业务性辅助工作。

三、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一)调取案件卷宗;(二)告知信访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办案期限;(三)制作公开审查、听取意见、接待及答复信访人记录;(四)制发、送达信访案件告知类法律文书;(五)收集整理各类材料,装订卷宗;(六)填录苏检e访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案卡信息;(七)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控告申诉检察办案组职责分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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