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餐饮品牌(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是一家拥有多年历史的知名餐饮品牌,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被告是一家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经营管理。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二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关注以下要点:(1)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2)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3)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2.经济损失的确定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具体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损失;(2)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获利;(3)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酌定赔偿数额。
特许经营相关案件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2年1月19日,世纪名庄公司与福将酒业公司签订一份《贵州XX集团“黔坤·兰天海霞”酒总经销合同》(以下简称《总经销合同》),约定经世纪名庄公司与福将酒业公司双方协商,世纪名庄公司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同福将酒业公司达成新开发“黔坤·兰天海霞”高、中、低三款白酒总经销的本合同。
《总经销合同》约定: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暂定黔坤·兰天海霞,商标乾坤,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XX公司),酒精度52,香型酱浓兼香型。
二、经销权限,福将酒业公司授权世纪名庄公司为“黔坤·兰天海霞”三款酒全国总经销商,在产品上市之前,XX 集团审批同意后,由福将酒业公司提供XX集团XX公司的全国总经销授权牌,相关合法证件以及每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随货给世纪名庄公司(附:相关合法证件的复印件由福将酒业公司加盖公章,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经销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福将酒业公司同XX集团XX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如福将酒业公司同XX集团XX公司继续合作,世纪名庄公司圆满完成任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福将酒业公司不得将“黔坤·兰天海霞”同其他机构合作。
“兰天海霞”是世纪名庄公司刚申请受理商标,属世纪名庄公司专用。
如经注销批准后,凡是双方不合作的情况下,按照XX集团品牌管理办法执行。
四、产品价格,原产品名称木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3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8元/500ml;原产品名称火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2号,68元/500ml;原产品名称土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1号,40.80元/500ml。
上述酒水价是按福将酒业公司与XX集团XX公司签订合同,同类产品的原价,作为福将酒业公司和世纪名庄公司结算单价,此价格不含税收,一切包装费用由世纪名庄公司承担。
五、计算方式及保证金,福将酒业公司授权世纪名庄公司全国总经销3个条码产品,由世纪名庄公司交纳15万元/个的保证金×3个条码,共45万元。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拓宽市场,提高知名度,不少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特许加盟模式。
然而,在特许加盟的过程中,因合同纠纷、管理混乱等问题引发的官司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XX律师事务所特许加盟官司为例,对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进行分析。
XX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专注于民商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
为了拓展市场,提高知名度,XX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开始推行特许加盟模式。
经过几年的发展,XX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加盟店。
然而,在加盟过程中,因合同纠纷、管理混乱等问题,XX律师事务所与部分加盟商产生了矛盾,最终诉诸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效力问题XX律师事务所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2. 违约责任问题XX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3. 管理混乱问题XX律师事务所对加盟店的管理是否到位?加盟店是否存在管理混乱的情况?三、法院判决1. 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XX律师事务所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XX律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加盟商提供统一的管理和培训;(2)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加盟商提供统一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宣传材料;(3)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对于XX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其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加盟商因XX律师事务所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2)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3. 管理混乱问题法院认为,XX律师事务所对加盟店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但并未对加盟商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因此,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出判决。
四、案例分析1. 特许加盟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XX律师事务所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
甲公司呢,是一家做特色餐饮的大品牌,全国好多地方都有加盟店。
乙呢,是个小老板,瞅准了甲公司的这个餐饮项目,觉得肯定能赚大钱,就和甲公司签了特许经营合同,打算在自己所在的城市开个加盟店。
合同签得挺顺利,一开始呢,大家都挺高兴。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就出问题了。
乙觉得甲公司提供的食材价格太贵,而且有些宣传支持也不到位,自己的店生意不咋好,就不想干了。
甲公司呢,觉得乙没有按照合同里规定的经营模式来操作,还私自改了一些菜品的配方,这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呀。
于是呢,甲公司就决定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啥的。
甲公司就跑到自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了。
乙收到传票就不干了,心里想:“你在你那儿起诉我,我多不方便呀,再说了,咱们合同是在我这儿履行的呀。
”这就涉及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了。
法院就得看看这个案子到底该归哪儿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般来说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就和法院说:“法官大人呀,我在我这个城市经营这个加盟店,合同履行地就在这儿呀,而且我在这儿有店面,有员工,所有和这个合同相关的事儿都是在这儿发生的,我每天进货、接待顾客啥的,都是在这个城市,所以这个案子应该在我这儿的法院审理才对。
”甲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啊,甲公司说:“我们这个合同是和我们公司总部签的,而且合同里有些关于品牌管理、技术支持啥的,都是我们公司总部这边负责的,我们公司总部就在我们当地,所以我们在这儿起诉没毛病。
”法官呢,就得仔细研究这个事儿了。
法官想啊,虽然甲公司说的好像有点道理,但是这个特许经营合同重点还是在乙的经营行为上,乙在他所在的城市实实在在地履行着合同,每天开门做生意,和顾客打交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餐饮服务。
最后呢,法官就判定这个案子由乙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特许经营合同里,合同履行地这个因素在确定管辖法院的时候是非常重要的。
特许加盟法律纠纷案件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特许经营模式的快速发展,特许加盟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特许加盟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一)案件概述原告甲公司是一家经营餐饮连锁业务的特许加盟商,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某知名餐饮品牌授予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加盟费和后续费用。
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乙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在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未按时支付返利、擅自调整加盟政策等。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均未予以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2.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1.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2.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该合同有效。
(二)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培训。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情]2003年,**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公司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
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餐饮连锁经营的知名企业。
2015年,XX公司与被告YY餐厅(以下简称“YY餐厅”)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约定YY餐厅在XX公司的品牌下经营餐厅,并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
合同约定,YY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XX公司的品牌规范和经营管理制度。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Y餐厅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XX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餐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YY餐厅是否侵犯了XX公司的特许经营权?2. XX公司要求YY餐厅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XX公司提交的证据(1)特许经营合同及附件(2)XX公司品牌规范和经营管理制度(3)YY餐厅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证据2. YY餐厅提交的证据(1)YY餐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2)YY餐厅经营过程中遵守XX公司规定的证据3.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及附件,XX公司享有对YY餐厅的特许经营权,YY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XX公司的品牌规范和经营管理制度。
而YY餐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1)擅自更改餐厅装修风格,未按XX公司要求进行装修(2)擅自降低菜品质量,影响XX公司品牌形象(3)未按XX公司要求进行员工培训,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法院认为,Y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对XX公司特许经营权的侵犯。
四、法院判决1. YY餐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擅自更改餐厅装修风格、降低菜品质量、未按XX公司要求进行员工培训等行为。
2. YY餐厅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YY餐厅承担。
五、案例分析1.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XX公司与YY餐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XX公司作为特许人,享有对YY餐厅的特许经营权;YY餐厅作为被特许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评估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评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评估引言:近年来,特许经营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许可权将一个商标、品牌或经验的使用权授予他人,以获取特许费的商业模式。
然而,特许经营模式存在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详细介绍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律师的专业点评。
案例背景:2005年,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ABC公司是一家在全球拥有知名品牌的连锁餐饮企业,XYZ公司是中国境内的一家食品加工企业。
合同规定,XYZ公司将成为ABC公司品牌在中国的特许经营商,负责建立和运营连锁餐厅。
时间节点:- 2005年1月: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006年3月:XYZ公司在北京开设第一家连锁餐厅;- 2008年5月:XYZ公司在上海开设第二家连锁餐厅;- 2009年11月:XYZ公司在广州开设第三家连锁餐厅。
事件经过:2008年底,XYZ公司发现一家名为EFG公司的竞争对手开始在中国部分地区开设类似的餐厅,并使用了与ABC公司相似的商标和菜单设计。
XYZ公司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XYZ公司向ABC公司提出了申诉,并要求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ABC公司随即与律师事务所HIJ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委托他们进行情况评估和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HIJ在分析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否充分?2. XYZ公司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3. XYZ公司能否要求ABC公司对侵权行为负责?律师分析与点评:1.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否充分?通过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细致研究,律师事务所HIJ认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存在一定的缺陷。
【亲办案例】无锡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亲办案例】⽆锡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申请⼈:⽯XX被申请⼈:江苏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与被申请⼈于2020年10⽉21⽇签订《“XX茶”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
被申请⼈授权申请⼈在安徽省XX市XX区经营“XX茶”餐饮加盟店项⽬。
为履⾏上述合同,申请⼈向被申请⼈交纳了加盟费5000元、技术转让费110000元、保证⾦3000元、门头货款28287元,合计146287元。
合同签订后,申请⼈了解到双⽅签订的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但是经查询,被申请⼈在签约时名下并⽆“XX茶”商标注册或申请记录;被申请⼈⽆特许经营备案记录,被申请⼈不具备“两店⼀年”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
申请⼈遂⽴即停⽌履⾏合同,未开店经营,并于2021年1⽉5⽇向⽆锡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令解除申请⼈与被申请⼈于2020年10⽉21⽇签订的《“XX茶”区域代理特许经营合同》;2、裁令被申请⼈向申请⼈退还加盟费5000元、技术转让费110000元、保证⾦3000元、门头货款28287元,合计146287元。
⼆、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仲XX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条和第⼆⼗三条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具有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其⽬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使其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经营项⽬之前获得特许⼈的必要信息,以预测投资风险,防⽌商业欺诈。
本案中被申请⼈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XX茶”商标的相关权利,其公司成⽴时的所属⾏业是软件信息,经营范围虽然是包含了餐饮,并⾮其主业,案涉合同签订前被申请⼈也没有在餐饮⾏业实际经营直营店,且没有《条例》界定的须拥有的相关特定经营资源,仅凭申请⼈签署的《XX茶项⽬信息披露书》、《客户收阅证明》等并不⾜以证明其履⾏了《条例》第⼆⼗⼆条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特许经营中特许⼈的经营资源、特许⼈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对于被特许⼈是否选择特许⼈的经营模式具有重⼤影响,也将会对实现合同⽬的及合同的履⾏产⽣重⼤影响。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与一家国际知名品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该品牌在中国的店铺,合同期为十年。
在合同期内,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品牌推广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最终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分析1. 合同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未能达到品牌方的要求,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经营管理分歧在合同期内,企业与品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品牌的标准进行店铺的装修和经营管理,导致店铺形象不佳,影响了品牌的市场形象。
而企业则认为品牌方要求过于苛刻,导致经营成本过高,难以盈利。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3. 品牌推广费用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用于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和宣传。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效果不佳。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结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以达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特许经营销售合同纠纷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品牌服装连锁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与一家服装店(以下简称“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商标、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并在约定的区域内开展服装销售业务。
同时,被特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特许经营费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的执行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特许人认为,被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宣传,损害了其品牌形象,要求被特许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被特许人则认为,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营支持,如产品供应、技术培训等,导致其经营困难,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还就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区域保护、合同解除等条款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1. 广告宣传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特许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广告宣传,维护特许人品牌形象。
在本案中,被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广告宣传,损害了特许人的品牌形象。
因此,被特许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特许人损失。
2. 经营支持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必要的经营支持,包括产品供应、技术培训等。
在本案中,若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营支持,导致被特许人经营困难,特许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特许经营费用、区域保护、合同解除等条款(1)特许经营费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特许经营费用。
在本案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2)区域保护: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特许人应保障被特许人在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经营权。
若特许人违反约定,被特许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若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特许权合同纠纷案例
特许权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2005年,某国内奶茶品牌“清馨奶茶”与一家境外企业“乐乐奶茶”签订了一份特许权合同,合同内容为“清馨奶茶”授予“乐乐奶茶”在国内特定地区开设奶茶店的特许权,乐乐奶茶需要按照清馨奶茶的标准制作奶茶,并支付每月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签订后,乐乐奶茶在四川省开设了多家连锁店,业务蒸蒸日上。
事件经过:2007年初,乐乐奶茶的创始人发现,在开展特许经营期间,清馨奶茶在背后私下与其他奶茶品牌合作,向多家竞争品牌提供了与乐乐奶茶特许合同相同的特许权,并对这些品牌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这一行为使得乐乐奶茶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严重冲击,销量下降,连锁店盈利能力降低。
乐乐奶茶与清馨奶茶商谈后未达成一致,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乐乐奶茶决定将清馨奶茶告上法庭。
2007年4月,乐乐奶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特许权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清馨奶茶赔偿其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解除特许权合同。
法庭审理:2007年6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乐乐奶茶与清馨奶茶的特许权合同纠纷案。
庭审过程中,乐乐奶茶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包括特许合同、销售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明清馨奶茶违反了特许权合同的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造成了乐乐奶茶的经济损失。
清馨奶茶则辩称,他们与其他竞争品牌合作属于商业决策,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他们声称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清馨奶茶无权与其他品牌合作。
此外,清馨奶茶还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乐乐奶茶的连锁店销售数据出现下滑并非由于他们的行为所导致,而是由于乐乐奶茶自身经营不善。
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清馨奶茶在合同期内无权与其他竞争品牌合作,这一行为构成了对特许权合同的违约。
并且,根据合同约定,特许权合同一旦违约,乐乐奶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清馨奶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乐乐奶茶提供的销售数据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清馨奶茶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乐乐奶茶销售额下降,造成他们连锁店的盈利能力下降,因此清馨奶茶应向乐乐奶茶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麦当劳与合作伙伴的不和谐时间:2005年至2008年事件背景:2005年,美国连锁餐饮业巨头麦当劳公司(McDonald's)在中国上海与一家当地实体合作伙伴签署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了该合作伙伴可以在上海市开设一家麦当劳分店,并获得使用麦当劳商标和经营权的许可。
合同签署后不久,合作伙伴开始筹备餐厅的建设,并聘请了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
然而,随着实际经营的展开,麦当劳与合作伙伴之间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纷争和不和谐。
案件详情:2006年,麦当劳收到了一些投诉信,投诉信列举了许多关于该特许经营餐厅的负面评论,其中包括食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不佳、环境卫生差等。
麦当劳立即派遣了一支内部检查团队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揭示了一些问题。
首先,合作伙伴并未按照麦当劳的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和服务,从而导致了食品质量问题。
其次,餐厅的员工教育和培训不足,导致了服务态度不佳。
最后,餐厅的卫生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顾客的用餐体验。
麦当劳随即向合作伙伴提供了关于改进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其尽快解决以上问题,并达到麦当劳标准要求。
然而,合作伙伴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反而对麦当劳的要求提出了异议,表示这些指导意见不切实际,并且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投入。
为了解决此事,麦当劳与合作伙伴多次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但都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于是,麦当劳决定出面解决这个问题,以维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法律程序:2007年,麦当劳将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并赔偿涉及到的经济损失。
在开庭过程中,麦当劳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合作伙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违背了餐厅经营标准。
这些证据包括顾客投诉信、内部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另一方面,合作伙伴则试图通过辩护证明其并未对麦当劳产生重大损害,并质疑麦当劳提供的指导意见是否切实可行。
法院审理了近一年后,于2008年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合作伙伴未能履行合同责任,餐厅的经营状况明显不符合麦当劳的标准,并给消费者造成了诸多问题。
上海浦东人民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上海浦东人民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在繁华的上海浦东新区,商业活动蓬勃发展,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也日益常见。
然而,伴随而来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在上海浦东人民法院审理的众多此类纠纷中,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引人深思。
故事的主角是_____公司(特许人)和_____先生(被特许人)。
_____公司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成熟的商业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希望将自己的品牌和经营模式推广开来。
_____先生则看中了这个商机,满怀期待地与_____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准备开启自己的创业之旅。
在合同中,双方对特许经营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包括品牌使用权限、经营模式的遵循、产品的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服务以及相关的费用等等。
然而,随着经营的推进,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首先,_____先生发现_____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这严重影响了他店铺的声誉和生意。
按照合同约定,_____公司应当提供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产品,但实际情况却相差甚远。
_____先生多次与_____公司沟通,希望能解决这个问题,但_____公司要么敷衍了事,要么以各种理由推脱。
其次,_____公司承诺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也没有完全兑现。
原本说好的定期培训和技术指导,经常被无故取消或推迟,导致_____先生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帮助。
更让_____先生气愤的是,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_____公司又擅自授权了另一家店铺开展相同的特许经营业务。
这无疑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区域保护的条款,使得_____先生的店铺面临了更加激烈的竞争,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_____先生无奈之下将_____公司告上了上海浦东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_____公司辩称,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供应商的原因,并非他们故意为之,而且他们已经在积极解决。
对于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的缺失,他们解释说是因为人力有限,无法完全按照合同履行。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归属与解除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归属与解除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中一个企业(被特许人)获得了另一个企业(特许人)的授权,使用其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或经营方法等经营特许权,以获得商业利益。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经营权归属和解除。
本文将通过一个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来分析经营权归属和解除之间的关系。
案例背景某餐饮连锁公司A与一家食品品牌公司B签署了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A被授予使用公司B的商标和经营知识的权利,在特定区域内开设分店。
然而,由于业务经营等问题,双方出现纠纷,导致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可能性。
经营权归属分析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经营权归属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这种合同中,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即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特许项目的权力。
然而,双方可能会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特殊约定。
在本案例中,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公司A被授予了使用公司B的商标和经营知识的权利。
因此,经营权归属于公司A。
这意味着公司A 拥有在特定区域内开设分店并经营的权利。
而作为被特许人,公司A 有责任按照公司B的经营方法和标准来经营分店,以保持品牌形象和提供一致的服务。
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是由某些条件引起的,可能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的一方单方面解除。
在本案例中,公司A和公司B之间的纠纷导致了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可能性。
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可能是公司A与公司B通过协商达成的结果,也可能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的。
要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合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和经营权转移等。
在解除合同时,公司A需要遵守合同约定,并根据公司B的要求放弃经营权。
另一方面,公司B可能要求公司A 赔偿损失或遵守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经营权的解除也可能引发其他争议和问题,如品牌形象保护和用户权益维护等。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适当的程序和事前准备。
结论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中,经营权归属和解除是两个重要议题。
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纠纷:A与B公司的争端案》在商业领域,特许经营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各种规定和条款,往往会引发纠纷和争端。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起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连锁餐饮品牌,拥有独特的菜单和服务理念。
为了扩大业务,A公司和B 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允许B公司在某个城市开设A公司的分店。
合同中规定了店面装修、菜单选择、员工培训等方方面面的细节,并约定了特许使用费和经营期限等条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A公司和B公司之间开始出现了分歧。
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并不足够,导致分店经营困难,利润下降。
在此基础上,B公司拒绝继续支付特许使用费,并提出了合同解除的申请。
A公司则认为B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并且在分店运营中违反了合同规定,损害了品牌形象。
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违约金的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随着双方的争执不断加剧,最终导致了一场特许经营纠纷的诉讼。
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和合同条款,就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问题展开争论。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判决B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分店装修恢复原状的费用。
同时,A公司也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支持和服务。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解决,避免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同时,合同中的条款要尽可能清晰和明确,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合同范本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特许经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 2008年4月1日,原归属经济庭审理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整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由。
一年多以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数量较多,任务艰巨与审判人员经验欠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一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因此,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认为有必要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以便统一认识,加深理解,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该类型案件,以有效维护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秩序。
调研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诉讼法,一方面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中检索2008年北京各级法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44份,本文所有相关数据均出自对上述裁判文书所载明的相关信息的统计。
另一方面,参阅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的经验和美国相关司法判例,就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法研究。
此外,调研组还通过与特许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座谈的方式了解该行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通过辖区、庭等各级法官座谈会的形式,与具体承办此类案件的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二、特许经营的现状以及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一)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1、特许经营合同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其中涉及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行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
2、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无效。
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合同期限小于3年的短期合同约占案件总数的78%。
4、4〃6%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事件背景】时间:2005年6月地点:北京市2005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将获得A公司品牌和技术的使用权,开设连锁店,并按照一定的销售额进行特许费的支付。
合同规定,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
A公司将提供培训、物流、广告等支持。
【合同履行过程】时间:2005年6月- 2015年6月B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开设了十家连锁店,并在短期内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成绩。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和广告支持,而且物流配送的效率也不尽如人意。
这些问题导致B公司的销售陷入困境,利润急剧下降。
于是,B公司多次向A公司提出了改善服务质量的要求,希望能够优化合作关系并实现双赢。
然而,A公司未予理睬,一直以来都对B公司的诉求置之不理。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间:2015年7月由于长期以来的不满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B公司于2015年7月向A公司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申请。
B公司认为,A公司违背了合同约定,无法提供合作所需的支持,并对特许经营过程造成了重大困扰。
在解除合同的申请中,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解除合同的损失,并赔偿由于合同解除产生的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时间:2016年3月- 2017年11月B公司提起诉讼,将A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合同解除进行审理,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经过一年多的等待,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相关合同文件,证明A 公司无视合同条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B公司还提供了收入、支出、广告费用等相关财务证据,证明其在特许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A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特许经营的效果并非由其一方所能控制,拒绝承担责任。
经过多次开庭和庭审程序,案件于2017年11月进行了最后一次庭审,并进入了判决阶段。
【法院判决】时间:2018年1月2018年1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许加盟经营模式逐渐成为许多行业的经营方式。
法律行业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尝试采用特许加盟的形式拓展市场。
然而,在特许加盟过程中,加盟商与总部之间因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被告”)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协议,约定原告在被告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协议规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并遵守被告制定的管理制度。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导致原告业务拓展受阻。
同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特许加盟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作过程中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原告的业务拓展受阻与被告无关。
被告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特许加盟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帮助原告提高业务水平。
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行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2. 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及管理费;3.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行业特许加盟官司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特许加盟模式存在风险。
在特许加盟经营模式下,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并获得特许经营者授权,从事特许经营者指定的商业模式的经营方式。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的权益转让和解除可能导致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探讨由经营权转让和解除所引发的关键问题和合法解决方式。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连锁餐饮企业,拥有多家分店。
由于想要扩大业务规模,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特许经营其品牌并转让经营权。
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品牌的使用权和经营指导,以及使用期限和费用。
然而,在一年后,甲公司突然解除了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其品牌。
乙公司对此提起诉讼,声称甲公司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
经营权转让争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核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约定转让费用、使用期限和其他相关权益。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明确解释转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保证乙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享有经营权。
如果双方对经营权的转让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解释合同条款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解除争议:合同的解除涉及到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解除合同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甲公司进行违约赔偿。
同时,如果解除合同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反而会承担违约责任。
合法解决方式:为了解决特许经营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方式:1.对合同的争议进行商议和协商。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来解决分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在某些情况下,涉及特殊利益的特许经营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当一方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