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三章 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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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日耳曼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撒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的重要代表。日耳曼部族的特定历史,决定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日耳曼法始终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成因素,并成为近代西欧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的多样性,理解日耳曼法对英美法系发展的影响。重点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和特征;蛮族法典的编纂;日耳曼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法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马尔克是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日耳曼人各王国建立后,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即“蛮族法典”。如: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勃良第王国的《狄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朝的《伦巴德法典》等在不列颠,由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的诸王国以及后来统一的英吉利王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典,如: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英吉利王国的《阿尔弗烈德法典》
北欧,1241年的《裘特法典》。
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
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日耳曼各王国建立后,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沿袭氏族制度时期的习惯,采用属
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
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一些日耳曼王国参考了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和法律汇纂。如勃良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利克二世编纂《西哥特罗马法典》。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随着各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发展,王室法令也出现并日益增多,其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1、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
2、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立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
第二节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一、财产制度
日耳曼法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其主体和客体是具体的,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享有所有权的性质和范围就不同;客体不同,所有权的效力和保护方法也有差别
客体主要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
1、不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土地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种: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源于日尔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制,它是自由农民土地占有有制,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制。
(2)大土地占有制
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它通过两个途径形成:
通过日耳曼各王国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
通过公社社员土地分化而形成。
(3)采邑制
8世纪时,为了限制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使国王封赏的土地变为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
(4)农奴份地。
农奴从领主处领取份地,只有使用权,要承担沉重的赋税和劳役。
2、动产所有权
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完整的私人所有权。日耳曼法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
二、债权法
债权法比较简单,其特点是:
(1)还没有形成民事违法的观念
(2)契约种类很少。
(3)订立契约的形式主义。
(4)保留债务奴役制。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婚姻和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两种方式:买卖婚和抢夺婚。
日耳曼人保留家长制,表现为:
夫妻关系中,妇女处于夫权之下。
亲子关系中,父亲享有特权。
2、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
四、刑法
日耳曼法中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同一起,都称作违法行为。它们的区别在于侵害对象不同和后果不同。
1、犯罪行为
早期,犯罪的种类不多。刑罚有两种,即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认定犯罪上,只要求有加害的行为后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意图和因素。
2、血亲复仇与赎罪金制
血亲复仇,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对加害人及其团体进行报复。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团体严守中立。
赎罪金制度。由加害人集体担负,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共同享受。
五、司法组织与诉讼制度
1、司法组织
普通地方法院一般由百户法院和郡法院组成
中央设有王室法院。国王加洛林王朝时期,又出现王室巡回法院。
2、诉讼制度
(1)实行自诉原则。
(2)诉讼按固定程序进行。
(3)诉讼程序有两种:侵权之诉和刑事诉讼。
(4)诉讼证据主要有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
随着王权的加强,在王室法院和巡回法院形成:“纠问式诉讼制度”。
第三节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实行“团体本位”制度。
“团体本位”是指个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要受到团体的约束,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
2、实行“属人主义”。
即凡日耳曼人无论居何地,均受本民族部落法的支配和保护。反之,外族人即使多年居住在本部族所在地区,也不受该部族法的保护。
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只是一些解决各种案件的具体办法。
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5、日耳曼法是世俗性法律。
日耳曼法本身并不和宗教教义直接联系,内容中不包括宗教法规,也没有宣布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表现:
1、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
西欧封建法是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互融合的产物,也是在这两种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