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导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新政文[2011]161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文【201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新乡市洪门城市棚户区改造、新投上河星城棚户区改造、平原东路城市棚户区改造、机场搬迁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相关的土地整理及开发工作。
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根据项目有关情况,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加快实施上述项目建设。
二、授权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体负责上述保障房项目拆迁整理后节约土地的开发工作。
土地出让收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全部支持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补偿其保障房项目相关的建设成本、土地整理与开发成本。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兰国资[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兰州市政府国资委印发《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国资〔2013〕77号)市国资系统各企业:为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迅速做优做强,为兰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我委根据省市出台的关于加快兰州经济率先跨越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结合市国资系统企业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
请紧密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兰州市政府国资委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附:关于分类指导促进市国资系统企业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实施“3341”项目工程及市委市政府实现率先跨越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项目建设为支撑,以招商引资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分类指导市国资系统各类企业因企制宜寻求加快发展的途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制定和实施2013-2015发展规划,实现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为兰州经济转型跨越、率先发展做出贡献。
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国资系统企业总体情况市国资系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简称“监管企业”);一类是改制重组后退出国有序列但党组织等有关事项仍由市政府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简称“改制重组企业”)。
在两大类中又可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和不同行业的企业。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普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普政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8月25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和2010年11月26日二届市委第89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等规定及2010年6月21日全省保障性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方式的多层次、多方式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现能保尽保、住有所居的目标,规范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把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4个重要环节,加快建立健全以城镇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改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条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襄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7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竞争力和产业发展带动力,推进市建投公司转型发展,组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助力襄阳“提升首位度、打造增长极、争当排头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土地储备供应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市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整合重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先导性作用,为推动襄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谋划,快速推进。
围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的总体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对国企国资整合划转工作一步到位,先划转后整合,理顺所有被整合的国资国企产权关系。
(二)规范有序,平稳过渡。
所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及债权债务重组等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三)突出主业,做大做强。
围绕主业进行同质整合,剥离无效资产,做大优质资产,避免无序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国资厅发规划[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11]28号)各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有关部署,推动中央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
中央企业要深刻认识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二、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地方政府是落实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
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收集掌握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规划、进度安排、项目资料和政策支持等信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勘察设计企业要充分发挥在人员、资质、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接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抓住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融资、税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的机会,将保障性住房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有机结合起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建法[1999]317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1999〕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2]85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9
【实施日期】2012.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8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全面推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平抑全市房地产市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市委第八次常委会议和第四届市人民政府(2012)第5次常务会议暨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组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住投公司”)。
现将公司组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建原则
(一)市住投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模式进行组建,成为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及还款主体。
(二)采取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的原则推进工作,实现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的良性循环。
(三)市住投公司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国有独资公司。
(四)市人民政府为市住投公司出资人,市住投公司接受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二、组建方式
市住投公司以整合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力物力资源为基础组建,在公司组建过度期间由市国投公司管理。
三、公司名称、性质、出资人及。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于树彬,武庄(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我国现有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是政府提供主要资金、社会机构提供以及自筹资金。
随着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必须解决好如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单一、手续繁冗、担保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我国可以探讨实施保障性住房新的融资模式: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公司,实行综合专业管理;培育多元化的融资主体,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扩大信托基金(REITs)支持的保障性住房类型。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现状和问题[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识码]ASituations and Problem s on Financing Modes on Chinese Low-incom e Housing ProjectYU Shubin,WU ZhuangAbstract:The current financing mode on low-income housing in China is that the main part comes from the government,and the rest of them from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With the increase of low-income housing projects,the government should change the situ-ations of single mode,complicated procedures,and incomplete guarantee mechanisms.The new financing modes are to establish investing and financing companies on low-income housing by integrated management,to cultivate diversified financing subject and approach,and expand the kinds of low-income housing projects based 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Key words:low-income housing,financing mode,situations and problems[收稿日期]2011-07-07[作者简介]于树彬(1961-),黑龙江宾县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15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提出以下意见,并将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配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2013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3650套(户),基本建成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3000套。
3650套(户)具体为,新增廉租住房补贴2150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410套,廉租住房90套。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建设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加快项目进度,确保在3月底前完成选址和建设用地组件上报工作,6月底前大部分开工,9月底100%开工。
同时要继续做好结转的续建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实现基本建成3000套的目标任务。
二、落实建设用地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确,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由中央直接一次性下达,不占地方其他建设用地指标。
各县(区)要按照民生优先的原则,合理测算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用地并汇总上报,切实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国土部门应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间表在3月底前完成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的组件报批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按征地成本地价供应,也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共建的项目中,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土地,可以同地段土地招拍挂优惠价出让给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以弥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缺口。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黄政办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1〕104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对市城投公司进行规范化改造,达到银行信贷准入条件,可全面提升其银行间接融资、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确保银行贷款资金安全。
黄州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务必按本方案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确保城投公司规范化改造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在公司规范化改造中办理产权登记、划转等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中介服务费按国家标准下限的30%收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规范化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城投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现制订规范化改造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达到“三化”目标,即:通过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运作商业化;通过引进国有、民间投资,促进股权结构多元化;通过完善公司运营机制,夯实经营性资产,使公司有稳固的经营收入,充足的现金流量,实现经营市场化。
二、改造路径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负责存量贷款的偿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经营以及符合国务院和银监会政策规定的四个方面(公路、水利、新农村建设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融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08]2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管理(一)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市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成立大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协调贷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领导组下设指挥部。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项建设资金和各建设环节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编制建设项目位置图、进度表;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市房产管理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
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项目实施主体下达委托书,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审计、发改、财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批立项和投资管理工作,积极协调落实中央、省、地方投资,并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负责施工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明政办〔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政办〔202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肩负起住房保障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健全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组织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宣传动员、资金筹措、拆迁安置、项目建设、使用管理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要逐级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明确工作责任。
三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详见附件)统筹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住房保障的决策部署,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需求规模,提出市级配套资金建议;组织检查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有关工作;跟踪掌握、汇总统计保障性住房执行情况等。
二、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一)科学优化规划布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京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立完善符合首都实际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市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着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着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转变;着力完善建设、审核、分配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支持和保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确保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精细管理,更好地满足保障对象差异化需求。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全面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要求,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石政涵[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石政涵[2010]151号)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你局报来的《关于尽快批复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石住房〔2010〕13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有关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冀保安居办〔2010〕6号)中提出的廉租住房运作要实现建设公司化、产权公司化、运营市场租赁化、政府租用支配化的要求,经市政府第40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组建“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性质:该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由你局所属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出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管理。
三、公司职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投资、建设、收购、销售、出租、管理等。
四、公司经营范围: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建设;房屋买卖、出租;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服务;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
五、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
公司成立后,可再陆续分次注入注册资金,使该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
六、公司筹融资政策渠道(一)全市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3%(廉租房10%、公租房3%);(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住房保障部分;(三)中央、省拨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专项补贴和奖励资金;(四)在开发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未实物配建廉租住房而收取的易地建设资金;(五)廉租住房实行产权多元化回收的建设资金;(六)市政府提供2000-3000亩土地注入该公司,以便于抵押贷款,并利用其一级开发的收益偿还贷款的本息;(七)每年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收益;(八)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筑府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9〕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抢抓机遇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09〕1号)精神,按照“组建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限公司、贵阳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贵阳市危旧房改造公司基础上搭建,参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剥离市直相关部门承担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投融资等职能”的要求,组建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住投公司),现制定组建实施方案如下:一、组建原则(一)推进贵阳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建立融资、投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有机统一、高效运作的现代投融资机制,以适应贵阳市的城市建设的投融资需要,实现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
(二)市住投公司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筹还贷、自负盈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改建为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三)市住投公司接受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贵阳市建设局的行业管理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组建方式(一)市住投公司组建为国有独资公司。
条件成熟时,改建为国有绝对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占50%以上。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荆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6〕7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房管局《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方案市房产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市本级保障房、棚户区改造(政府重点工程征收)安置房的建设、回购、后续管理等工作,解决保障房、部分征收安置房(以下统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问题,实现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组建方案。
一、组建原则(一)保障房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模式组建,为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主体。
(二)采取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的方式运营管理,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障房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二、注册资本及资产保障房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实物出资1亿元(现有部分直管公房及历年建成的保障房),货币出资5000万元(保障房易地建设资金)。
三、管理体制(一)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保障房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
董事会成员3名,其中职工代表1名。
董事长从董事会成员中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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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导意见(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下同)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体制,促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关于研究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1]17号)要求,依据《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保障工作实际,现就我区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重要意义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有利于拓宽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规范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行为,是促进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刻理解组建公司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组建工作;要研究完善公司的运作、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二、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原则和要求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组建、运作和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为确保公司顺利组建、规范运作,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公益为先、依法运作。
各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必须充分体现公益性,以政府确定的价格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在当地政府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导下,依法组建、规范运作。
(二)试点引路、逐步推广。
各地、州、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组建、运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各地可在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选择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组建、监管方式。
既可以成立新公司,也可对符合条件的老公司进行改制、赋予新职责。
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可将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工作委托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运作。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模式。
自治区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总体要求是:2011年,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完成组建工作,各地、州可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开展组建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性质和管理体制(一)公司性质。
各地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是以政府资金、国有资产出资组建,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批准或授权承担城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任务。
(二)管理体制。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作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主体,全面落实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
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资、财政、审计等部门承担。
(三)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发展战略;审批公司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及投融资计划;审议公司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和管理费用。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国资、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投资建设管理公司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的实施方案和投融资方案进行审查,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投资建设管理公司依授权办理保障房入住手续,对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投资建设管理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受同级国资部门委托,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投资建设管理公司资金使用、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及投融资工作计划;编制公司年度预算,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公司法》要求,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
(二)企业负责人任免。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选出,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任免。
(三)企业内设机构设置。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投融资管理、工程管理、后期管理、财务、行政、法务等部门。
部门负责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任免并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五、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投资建设管理公司按照当地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要求,从事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与管理;保障性住房销售、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业务。
经当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批准或授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城市保障性住房融资。
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依托政府投入的资本金,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建立基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保障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
(二)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
根据专款专用原则,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投资,并对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负责。
(三)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作为政府投资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主体,负责年度内计划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四)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和运营。
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住户资格进行年审;经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授权,承担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后期管理任务,制定、实施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的维修保养及改善计划;对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及公共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回购上市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缴管理;通过资产运作方式获取收益,盘活各类保障性住房资产。
六、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组建和运作方式(一)公司组建方式。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由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共同出资组建。
当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等部门代表政府作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出资人。
公司注册资本金由政府资金、国有资产构成。
原则上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应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城市不低于2000万元,县城不低于1000万元。
各地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现金投入应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30%。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注册资本金。
注册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自治区安排的各类城市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在发放租赁补贴后的结余资金;各地按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安排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经评估、批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国有资产占用手续后,可作为国有资产投入;具备条件的县、市,可将国有商业设施等国有资产作为资本投入;经当地政府批准,各县市可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业设施及其分割所占的国有土地经评估作为国有资产投入。
(二)公司运营方式。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运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公司主要收入包括:中央、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补贴收入);可出售房源的销售收入、可配租房源的租金收入、可出售商业设施的销售收入、配套商业(或纯商业设施)设施经营收入(自营、出租)、可经营性公共设施经营性收入等;主要支出包括:工程建安支出、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收入除管理费用外,必须全部用于城市住房保障工作。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经当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发。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融资需担保的,应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三)资金预算管理。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编制年度预算,经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投资建设管理公司依法设立专户,收支情况接受当地住房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
七、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组建和审核程序(一)成立筹备组。
各地可依托城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立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筹备组,负责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组建工作。
(二)筹备方案审核。
各县、市公司筹备方案由筹备组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请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实施。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的筹备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公司章程需经当地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加盖国资监管机构公章。
(三)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各地应依法办理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其中,公司名称可为“***县(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办理其他手续。
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后,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企业印章备案并刻制印章;按法定程序办理企业法人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等。
(五)申办相关资质。
各地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办理完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手续后,应依据法定程序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资质。
(六)公司备案。
各地新组建的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
各地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从事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业务的,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
八、有关工作要求(一)积极开展组建工作。
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建立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效运行和管理机制,是今年全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确定试点县、市,按程序开展组建工作。
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务必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
(二)落实优惠政策。
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中涉及房产划拨、资产划拨、土地划拨等事宜的,依法可以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收,按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必须收取的相关税费,在当地政府权限内的,先征收,后以财政投入方式全部投入公司。
(三)落实部门职责。
工商、税务、房产、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各地组建投资建设管理公司。
凡提出申请成立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各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协助各有关县、市办理完所有审批手续。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投资建设管理公司的资金、资产、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具体办法,规范公司运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