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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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川财农〔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的信息化管理。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或者主要被淹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824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824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82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和《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2015年5月29日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提高全省水利建设质量水平,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四川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务局。

第四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主要从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基础建设、质量监督监管、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以及履职情况三部分。

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根据水利部、省政府对全省水利建设质量要求分年度制定。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 级。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以我给的标题写原创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和AI、人工智能、Markdown、GPT等关键词,标题为: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一、前言水利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四川省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 二、修订内容###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水利工程的法律依据。

### 2. 水利工程的分类对水利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等,明确了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 3. 工程建设审批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前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 4. 工程运行管理明确了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灾害防范等内容,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 5. 资金管理规定了水利工程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 6. 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要求,加强了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

## 三、成果与展望经过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更加完善和科学,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管理基础。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四川省的水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推动四川省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厅安监处。

联系人:樊洋电话:************邮箱:***************四川省水利厅2015年7月10日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按照《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川水发〔2014〕18号)执行。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面落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五条评审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实施可行性、创新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逐项给出评语和打分。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项目经费的用途,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足额拨付,并建立项目经费监控和评估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严禁挪用、私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遇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团队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向社会进行推广和应用。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加强和推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措施,确保科技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进度监测和成果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追求科技成果的创新与突破。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四条项目筹备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应组建项目组织,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组织架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五条项目调研项目组织应对项目调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和深入的研究,明确项目可行性和技术路线。

第六条课题分工课题负责人(以下简称“课题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课题分工方案,明确课题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并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人员管理项目组织应根据项目需求,组建合适的研究团队,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并对项目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进度监测项目组织应设立进度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预测和解决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成果评价项目组织应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和方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一条验收程序项目组织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提交申请并接受验收评审。

第十二条验收标准项目组织应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并确保项目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验收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出具验收报告,评定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8.08.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排水、防洪、供水、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由其指定的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使科技资金更好地发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1998]18号)、《四川省科技资金管理条例》(四技〔2011〕27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四川省财政拨款给经四川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研发以及促进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三、财政拨款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政拨款,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科技厅的申请来拨款,且每年拨款总额不得超出四川省财政厅安排的拨款额度。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符合本办法要求,并受四川省财政厅的限制。

四、资金使用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仅可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科技项目,具体分配方式由四川省科技厅提出计划,经四川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使用。

2、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等;也可以用于购买项目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实验材料、经费补助等用途。

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实施四川省计划项目的投入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但不可投入四川省以外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五、管理体制1、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四川省科技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财政厅负责财务审计监督,科技厅负责管理指导。

2、四川省科技厅设立专门的科技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事项;四川省财政厅设立专职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

六、考核1、四川省科技厅负责对接受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单位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四川省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分。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川水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3]1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水利厅2013年12月31日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结合,局部与整体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积极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金,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支出预算及其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本省科研单位聘请海外高端人才专项支出的管理,按照本办法对本省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及本省科技计划资金的管理进行管理。

三、科技计划资金管理1、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计划项目的使用必须符合科技计划实施办法、预算审批程序。

3、各级政府在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计划,以实现计划资金的有效利用。

4、各级政府立即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制定科技计划资金运行管理制度。

5、各级政府负责审查、审批、确认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6、各级政府应按本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管理1、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项资金定期使用程序结算使用。

2、核心技术装备维护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符合专项计划的规定,由省级科技领域财政部门通过会议审定后统一安排支付,按政策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拨款,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预算编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专项计划支出预算资金必须由专职财务人员监督支出,根据财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管理。

五、其他事项1、本办法所有支出费用均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支付,支出报销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报销,并将支出情况作为政府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应按照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为了确保本省科技计划资金有效利用,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资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在政府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8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9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水利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结合,局部与整体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第五条水利规划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开展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安排水利建设计划、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突出水利规划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强化水利规划对水利建设和涉水事务社会管理的法规性作用。

第六条水利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的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对本级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水利规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

第二章规划体系第七条水利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八条发展规划是指在全省、市(州)、县(市、区)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重大工程布局、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通常规划期为~年,一般每年编制一次。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成都市科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

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原则上重大项目资助额度为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50万元以下。

第三条项目组织应逐步建立市场决定项目形成和经费配置的机制,应建立备选项目库制度。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科技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等四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监理、验收、绩效评估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计划设立第六条成都市科技计划包括企业能力提升计划、产业升级牵引计划、区域创新示范计划、校(院)地协同创新计划、科技人才发展计划、创新环境优化计划。

(一)企业能力提升计划,主要是全面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二)产业升级牵引计划,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为抓手,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发展优势产业集群。

(三)区域创新示范计划,主要是通过典型示范、分类突破、梯次推进,推动区(市)县立足自身禀赋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改革,创新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设处,联系电话:************。

四川省水利厅2020年9月29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确定第三章工程总承包各方有关职责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第五章工程总承包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改革,坚持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川财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分配方式(一)大中型水利工程。

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

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

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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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省水利地方标准编制等活动,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面向实际,合作协同;动态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厅根据国家、省水利发展规划及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定期发布水利科技项目指南及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五条厅设立水利科技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评价、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水利科技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省级(含科技厅、水利厅等)财政资金支持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引导和鼓励工程业主、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自筹经费参照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根据项目任务实施,科学合理
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水利科技项目鼓励科研院所牵头、企业参与、产学研联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集聚。

集成创新链上所需的关键核心技术、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

第八条厅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水利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水利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优先支持对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十条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报送。

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十一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水利工作实际需求,填写《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按照年度申报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项,提出水利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的初评
意见。

第十三条厅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水利科技项目立项计划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列入水利科技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厅直各单位自行向省部级、其他省级部门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应在获得立项后一个月内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厅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执行的指导、推进、中期检查评估、管理研究、结题验收全过程,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计划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总结时间进度内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按要求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前报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目标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前须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水利科技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研究开发任务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择优、定向
择优、定向委托、邀约比选、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和费用支出的范围和比例,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水利科技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附件2);
2、项目工作报告;
3、项目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如论文发表情况,专利取得情况,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查新报告、技术检测报告或用户应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利科技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采取会议验收、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是否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按照《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验收标准表》(附件3)对项目进行等级评价。

没有通过验收的水利科技项目,除无法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在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在完成日期前三月内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时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厅直各单位列入省、部级、其他省级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水利科技项目,验收成果须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厅直属单位申报、承担水利科技项目情况及验收评价等级应纳入对直属单位绩效考核。

项目执行情况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后续申报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整体情况,从当年度省通过验的水利科技项目中择优编入部、省《水利科技新技术推广目录》,优先推荐申报水利部大禹奖、省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级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承担省水利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优先推荐国家、省及厅科技类优秀人才,承担水利科技项目情况纳入职称评定加分项。

第二十九条水利科技项目成果持有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将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收入做为科研人员和技术推广转化人员职称
评定、考核评价、薪酬管理、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从项目责任(任务)书规定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资格申报厅级或厅级以上水利科技项目。

第三十一条在水利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
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
申报日期:
四川省水利厅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概述
三、组织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
四、项目完成的各项技术指标
五、经费概算表(单位:万元)
—11—
项目组负责人及研究人员表
—12—
六、审核
附件2
四川水利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组织验收单位:
验收地点:
验收日期:
四川省水利厅制
年月日
7
8
附件3 四川水利科研项目验收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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