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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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定依据】本办法根据《水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分类】水利工程可分为水库工程、河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等。

第五条【责任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规划第六条【建设申报】拟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向水利部门提出建设申报。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水利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方案。

第九条【公示程序】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在相关区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条【勘察组织】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

第十一条【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应当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十四条【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准备,配备必要的施工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监督】水利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施工完成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运行管理】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水利工程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水利工程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报告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1.工程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文号:[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三)安全可靠,质量第一;(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二)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三)项目投资估算;(四)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述;(二)市场分析;(三)建设条件;(四)技术方案;(五)环境影响评价;(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七)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建设进度;(八)效益分析。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设计原则;(三)设计标准;(四)工程布置;(五)主要建筑物设计;(六)施工组织设计;(七)环境保护措施。

三、招标投标管理第九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和评标标准;(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四)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三)合同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期限;(五)合同工期和进度要求;(六)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七)安全生产责任;(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高效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和技术方面,探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法律法规1. 国家水法国家水法是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水法的各项规定,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

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合规操作。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进行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水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环保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对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项目管理1. 前期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前期准备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选型等。

2. 设计编制水利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

设计文件要详实全面,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设计漏洞和纰漏。

3. 施工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 质量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基础。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技术方面1. 技术创新水利工程建设要紧跟技术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建设单位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 维护管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对于工程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立项1. 项目确定: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过程需保证设计合理性和可行性。

3. 项目评审:项目设计完成后应进行评审,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4. 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合理、科学,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项目实施1. 施工组织:施工组织应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监理:施工过程需有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 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4. 安全管理:施工过程需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工程安全。

四、项目验收1. 项目验收标准: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 项目验收方法:可采用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3.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五、项目结算1. 结算依据:根据项目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 结算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

3. 结算审核:结算需经过财务审核和相关部门审批。

六、项目档案管理1. 项目档案整理:项目完成后需整理相关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

2. 档案保存:档案需妥善保存,便于日后查阅。

七、项目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项目实施过程。

3. 建设单位:需全面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八、项目管理监督1. 监督部门:相关部门需加强对项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方法:可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九、项目管理奖惩1. 项目管理奖励:对在项目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 项目管理处罚: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十、项目管理评估1. 评估标准:制定标准进行项目管理绩效评估。

2. 评估周期:设定评估周期进行定期评估。

十一、项目管理改进1. 改进方法: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技术改造等)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

单元(工序)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审批、核准备案、变更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四)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项目整体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七条验收不予通过的,验收主持单位应明确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验收职责,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章阶段验收第九条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通航建筑物工程通航验收等。

第十条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工程建设形象面貌满足验收要求;(二)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技术标准的要求;(三)下一阶段工程建设(运用)的准备工作已经落实;(四)工程资料满足验收要求;(五)拦河蓄水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通过相应的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六)大中型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应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组织1. 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织结构应包括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经理办公室和各专业部门。

项目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各项工作;项目经理办公室由项目经理及工程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各专业部门隶属于项目经理办公室,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工作。

2. 项目责任分工项目负责人要明确各成员的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计划制定、资源调配、进度控制等;各专业部门负责项目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三、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程序(1)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

(2)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编制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投资估算等。

(3)项目审批:将项目建议书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2. 项目立项要求(1)项目建议书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

(2)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确保项目合法、可行。

四、项目实施1. 计划管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并进行适时的调整。

项目经理应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和总结,及时解决问题。

2. 资源管理统一对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管理和调配,确保各项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3. 进度控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进度表,对项目进展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如出现偏差,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并向项目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四、质量控制1. 质量标准制定项目的质量标准,并通过专业测试和验收等手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达到相关质量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审查、检验和测试,对工程的合格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利灌溉工程、水资源开发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二章验收责任和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责任由水利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经验丰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方法和要求;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具备与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要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评审、实地检查、技术交流、验收结论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验收: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向省级水利部门递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购买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决算资料等。

第十条资料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水利部门及验收机构,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资料真实性核查。

第十一条验收评审:验收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确认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实地检查:验收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详细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验收机构应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尽量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第十四条验收结论:验收机构根据评审、检查、测试的结果,及技术交流的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尾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尾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尾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建项目尾工阶段的管理,合理缩短项目管理周期,降低项目管理成本,提高项目管理效能,加快项目各类资源的有效周转,保持项目履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确保项目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尾工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阶段,加强尾工项目管理,既是项目良好履约的外在要求,也是项目降本增效、巩固和扩大项目经营成果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尾工项目释义及界定条件尾工项目是指已进入尾工阶段的施工项目,其合同主要施工内容已结束,主要节点目标已实现,剩余施工内容已不具备影响工程主体功能,则项目进入尾工阶段。

进入尾工阶段的具体界定条件为:剩余合同工期达到规定时点时(如果合同工期存在调整,按照重新调整确定的完工工期计算),即认定该项目进入尾工阶段,其项目确定为尾工项目。

项目进入尾工阶段的具体界定标准为:土建工程:合同金额≥3亿元:剩余合同工期为6个月;1亿元≤合同金额<3亿元:剩余合同工期为4个月;合同金额<1亿元:剩余合同工期为3个月。

制安工程:剩余合同工期为3个月。

第四条尾工阶段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尾工阶段的管理范围涵盖工程技术、合同、财务资金、设备物资等诸多管理方面,主要工作包括:剩余尾工项目施工、竣工文件编制及移交、工程竣工验收、遗留商务问题的协商处理、完工结算、债权债务清理、资金(保函)回收、人员及薪酬、自有设备的维修和转移、剩余物资(包括材料、工器具、配件、办公及生活设施等)的清理和处置、项目撤场等。

第五条尾工阶段的起止点时间尾工项目的起点为确定该项目进入尾工阶段开始,至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完成尾工阶段全部工作具备撤销条件为止,总时限为剩余合同工期外加3个月。

第六条尾工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尾工项目的主管单位分别为:公司为局直管项目尾工管理的主管单位;分局为所辖项目尾工管理的主管单位;海外事业部为所辖国际项目尾工管理的主管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渠道、泵站、水利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进度管理是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和执行,监督各项目组织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项目进度计划编制第五条每个水利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项目进度计划。

第六条项目进度计划应包括工程的起止时间、工作任务及工期、工程量、工程标准、技术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项目进度计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第八条项目进度计划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项目进度计划应不断调整和修订,确保与实际工程进度相符合。

第三章项目进度监督管理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建立进度监督管理机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进度监督管理机制应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问题反馈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进度监督管理应及时发现进度偏差、问题和障碍,并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项目进度监督管理应与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等管理相互配合,实现全面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进度监督管理应每月总结一次,及时汇报项目进度情况。

第四章项目进度控制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进度的控制,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设定目标,分解任务,合理安排资源,有效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进度,对进度偏差采取措施,保证项目进度正常。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注意项目的延误风险,采取措施预防延期,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召开进度会议,评估项目进度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第五章项目进度考核评估第二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进度考核评估制度,对项目进度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进度考核评估应包括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进度偏差情况、进度控制措施等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引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改善水利设施、保障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项目。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2.项目管理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主体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水井、水泵站、渠道和排水管道等各类水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3.项目管理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展开,根据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选址和布局规划。

(2)合理投资:项目投资应符合建设需要和经济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得当、高效,避免浪费和滥用。

(3)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

(4)监督执法: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执法,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项目管理主体及职责(1)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审查项目方案、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等,并根据相关要求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方案和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活动,负责工程施工和管理,并按预算和进度完成工程任务。

(3)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进行验收。

(4)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建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审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2)设计和勘察:在立项审批通过后,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和勘察报告,并进行审查与批准。

(3)招投标: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并选定合格的承包商。

(4)施工与监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活动,并聘请专业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和验收。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夯实全区水利建设基础,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列入政府专项补助计划的所有水利工程。

(三)建设原则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相关水利规划,紧紧围绕“安全防御优先,夯实农村基础,优化生态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立项、分级管理体制。

(四)职责分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是我区水利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政策调研、业务指导、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着重做好区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

区发改、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立项补助标准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安全治理类工程、农村水利类工程及生态提升类工程等三类进行立项,区财政按相应标准予以资金保障。

(一)安全治理类工程1.安全治理类工程包含以下六类:一是涉及区级及以上的河道(不含支流)综合整治工程;二是水库、屋顶山塘及高坝山塘的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用于防洪排涝的骨干泵站水闸工程;四是水土保持工程;五是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局属单位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六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安全治理类的水利工程。

2.安全治理类工程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或区级有关单位。

(二)农村水利类工程1.农村水利类工程包含以下七类:一是乡镇级河道(不含支流)的综合整治工程;二是除水库、屋顶山塘、高坝山塘以外的山塘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新建的山塘、水库工程;四是灌溉作用的机埠、其他闸站和引、排、灌渠道工程;五是水毁工程;六是小流域系统治理工程;七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农村水利类的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1—06—14(2010年2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水利建设投资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后,或未进行竣工验收但主体工程已建成投产多年后,对照项目立项及建设相关文件资料,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也可针对项目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有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其他投资来源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开展中央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指导全国水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第六条水利部每年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

第七条水利部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二)对资源、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四)建设规模大、条件复杂,工期长、投资多,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五)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大的项目;(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七)单项投资比较小,但数量多、受益面广、投资周期长,关系社会民生的项目;(八)社会影响大,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3个月内开展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告主管部门,并报送水利部。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建设活动。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一)责任主体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质量检测单位等。

(二)责任范围1、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包括工程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2、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确保勘察数据真实、准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3、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4、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到位。

5、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质量责任标识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

责任标识应包括责任主体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工程建设起止时间等信息。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质量责任标识牌,其他责任主体应在各自工作场所或成果文件中明确质量责任标识。

四、质量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情形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

3、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改正。

2、罚款。

3、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程序1、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效益的发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河道(含溪流)的综合治理及清淤疏浚、砌坎护岸、清草保洁工程,山塘水库的新建、修建、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建设工程,田间浇灌渠道、机埠(排涝站)、路渠配套的机耕路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按规模和审批机关的不同分为二类:一类为需由县发改局批准立项的规模投资项目,另一类为由县水利水电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建设计划的面上补助项目。

依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由县、镇(街道)、村(居)实施分级投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分为项目前期、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三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五条项目前期管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申请及相应的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下达。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备选项目库制度。

列入水利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备选项目库中选择。

-1-对需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大型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于当年8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和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报送备选项目库;对需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的一般补助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和《县面上水利补助项目申请表》报送备选项目库;水利工程备选项目库由县水利水电局规划建设科负责管理。

第七条县水利水电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控制情况,负责对每个项目进行审计。

对同意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县水利水电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建设计划,或由县发改局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八条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根据不同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负责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各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项目,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客观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变更程序,由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以保证变更过程的公开透明。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秀5篇)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秀5篇)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秀5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白话文整理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秀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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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是指由国家立项,实行专项投资,在项目区内为改善水利生产条件而兴建的基础工程设施。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实行建管并重,工程管护是水利项目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为切实保护水利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巩固开发成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项目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边建边管、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

其管护内容包括土地治理、多种经营等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凡竣工验收交付管理使用的各项水利工程设施,国家不在承担恢复、更新和维修的投资费用。

其后的工程更新、维修,由项目县、乡镇、村、组或归属单位(个人)自筹解决。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是国家专项投资、农民群众广泛集资建设的水利基础工程设施,是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宝贵财产,应当倍加爱惜和保护。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后管护本着“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受益单位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都有建后管护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所有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共同努力,做好各项水利建设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

真正做到水利建设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的长期效益。

第二章管护组织与制度建设第五条各级都要层层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和健全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指挥机构和工作专班,层层制定和落实水利建设建后管护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规程和细则,并分门别类地制定出各类水利建设工程管护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做到组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奖惩分明。

第六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地建后管护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区内所有工程的统一管护;较大的项目工程,可根据情况,组建管护专班,实行单独管护。

每一项工程都要有固定的建后管护人,建立管护责任制,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七条各项目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聘工作自然心强,有主义感,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并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活动,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促进管护工作逐步进入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九条县水利局与项目乡镇政府、项目乡镇要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规定管护人员工资待遇及奖惩办法,确保各项管护措施具体落实。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项目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学习考勤制度等。

管护单位和管理人员都要建立严格的管护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在管护范围内,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县对项目工程每年组织一次建后管护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评比表彰,评比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与次年水利建设立项工作挂钩。

第三章管护范围第十二条凡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区均属管护对象。

主要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县建设、防洪堤工程、水库。

第四章产权归属第十三条水利建设立项的全部工程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利局对项目工程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利局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全及时移交给项目乡镇政府,并及时办理权益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

第五章项目工程管护第十五条已建成的水利建设项目区要按照有关设置水利项目固定标志的要求划界,设桩、竖牌、立牌,主要工程设施统一设置水利建设标志,实行统一分类编号,并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时间、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受益范围、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等,为开展管护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区是国家和群众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力建成的,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变更,不得改变原标准田块的整体形象,也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它用,如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须报请自治区区水利厅并经国家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归还全部投资后方可征用。

严禁在项目区内倾倒有害毒有害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和建房、建坟、挖沙、取土、采矿、建窑等。

第十七条在水利建设项目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有关工程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由县水利局负责统一规划设计。

废除有关工程设施,须报经地区水利局、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后实施。

农田排灌渠道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修、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畅通。

不准在排灌道上乱开口子、乱筑挡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窄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它杂物和设障,不准挖取道路上的砂石作它用。

加强道路养护,保证路面平整,无积水坑。

可采取分段管护,也可划地段交受益农户管理。

对于其他设施也要根据其用途签订管护责任书,做到项目有人管,不留漏洞。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可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管理目标,明确职责,实行综合经营,可按灌溉面积收取一定费用用于管理和维修。

塘堰大部分属村组管理工程,可指定专人管理,也可承包给外人管理,签订责任证书和经济合同,在保证蓄水灌溉的基础上,可兼顾养鱼和其它效益。

第十九条拦河坝、干支渠、衬砌防渗渠道,渡槽、倒虹吸管等工程,可按照工程等级确定管理权限,属水利枢纽工程,划归县水利局进行管理。

特殊情况下由村组管理的工程也要相应成立专班,固定专门管理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其管理费用由受益组、户分摊。

第二十条对培训的各类技术人员要使用、检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个人要对仪器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不丢失,不损坏,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十一条对于易被盗失、较大的水利建设工程设施如泵站、变压器等,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财产投保的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各类水利建设工程的管护责任重大,必须由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对于不负责任,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管护不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给予惩罚。

对损坏水利建设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决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工程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发挥作用;对管护工作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公安、司法部门对破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典型案件,要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开展检查评比、争先创优活动,实行奖优罚劣、奖惩兑现。

对于各项管理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年终兑现其全部工资;对于管理指标超过标准,或在管护工作中的有功人员,除兑现工资外,可酌情发给一定的奖金;对于未完成管理指标、甚至造成工程一定损失的,酌情扣发工资,并责令其赔偿损失,采取措施,限期补救。

对连续两年不能达标的管护人员,要予以撤换。

第七章管护基金第二十四条县水利局要层层建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基金,专项筹集,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广辟资金渠道,落实基金来源,节约使用资金,是做好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关键措施。

结合实际,我县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基金来源从以下几方面筹集解决。

(1)根据“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筹集。

开发项目工程的主要受益者是农民,因此农民是管护基金的承担主体。

在国家规定的农民群众负担范围内,每年从收取的乡镇统筹中提取一部分。

原则上按项目区受益面积每年每亩统筹一元,纳入管护基金,作为项目工程维修管护费用。

(2)坚持以工程养工程,如水库、泵站、防洪堤等应实行有偿服务。

同时管护单位还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大力开展综合经营,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3)凡已立项开发的项目县、地区,可从项目乡镇返还的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管护基金,用于项目区工程管护。

(4)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乡村发展比较快的地方,可实行以工补农,每年从乡村企业上缴的纯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纳入管护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维修和更新。

(5)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工程运营收入等方面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管护基金,用于工程管护。

(6)每年从收取的水利建设积累工以劳折资中切块一部分纳入管护基金。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基金,由项目县市财政局、水利建设办负责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保养与维修,同时用于工程管护责任人的报酬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基金要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

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分管领导审批一支笔,定期审计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基金具体的筹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的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将各项工程管护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县水利局是工程管护的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当好参谋,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项目乡(镇)政府是工程管护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管护作为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坚持经常抓、抓具体、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第三十条将每年十月定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月。

其间,各地各部门应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全民水利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活动,将水利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列如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并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做到切实可行,并上报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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