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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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工程建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是指由国家立项,实行专项投资,在项目区内为改善水利生产条件而兴建的基础工程设施。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实行建管并重,工程管护是水利项目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为切实保护水利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巩固开发成果,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项目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边建边管、竣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其管护内容包括土地治理、多种经营等各类工程设施。

第三条凡竣工验收交付管理使用的各项水利工程设施,国家不在承担恢复、更新和维修的投资费用。其后的工程更新、维修,由项目县、乡镇、村、组或归属单位(个人)自筹解决。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是国家专项投资、农民群众广泛集资建设的水利基础工程设施,是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宝贵财产,应当倍加爱惜和保护。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后管护本着“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注重发挥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管护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受益单位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都有建后管护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所有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共同努力,做好各项水利建设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真正做到水

利建设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发挥工程的长期效益。

第二章管护组织与制度建设

第五条各级都要层层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和健全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的指挥机构和工作专班,层层制定和落实水利建设建后管护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规程和细则,并分门别类地制定出各类水利建设工程管护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做到组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奖惩分明。

第六条县水利局负责本地建后管护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区内所有工程的统一管护;较大的项目工程,可根据情况,组建管护专班,实行单独管护。每一项工程都要有固定的建后管护人,建立管护责任制,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七条各项目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聘工作自然心强,有主义感,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并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活动,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促进管护工作逐步进入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九条县水利局与项目乡镇政府、项目乡镇要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规定管护人员工资待遇及奖惩办法,确保各项管护措施具体落实。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项目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学习考勤制度等。管护单位和管理人员都要建

立严格的管护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在管护范围内,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并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县对项目工程每年组织一次建后管护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评比表彰,评比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与次年水利建设立项工作挂钩。第三章管护范围

第十二条凡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立项的水利建设项目区均属管护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县建设、防洪堤工程、水库。第四章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立项的全部工程任务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利局对项目工程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水利局将项目工程所有权、经营权、管理全及时移交给项目乡镇政府,并及时办理权益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责任。第五章项目工程管护

第十五条已建成的水利建设项目区要按照有关设置水利项目固定标志的要求划界,设桩、竖牌、立牌,主要工程设施统一设置水利建设标志,实行统一分类编号,并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时间、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受益范围、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等,为开展管护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区是国家和群众投入大量资金

和劳力建成的,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变更,不得改变原标准田块的整体形象,也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它用,如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须报请自治区区水利厅并经国家水利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归还全部投资后方可征用。严禁在项目区内倾倒有害毒有害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和建房、建坟、挖沙、取土、采矿、建窑等。

第十七条在水利建设项目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有关工程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由县水利局负责统一规划设计。废除有关工程设施,须报经地区水利局、自治区水利厅审批后实施。

农田排灌渠道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修、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畅通。不准在排灌道上乱开口子、乱筑挡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机耕路,作业道改作农田或擅自缩窄路面,不得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它杂物和设障,不准挖取道路上的砂石作它用。加强道路养护,保证路面平整,无积水坑。可采取分段管护,也可划地段交受益农户管理。

对于其他设施也要根据其用途签订管护责任书,做到项目有人管,不留漏洞。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可移交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管理目标,明确职责,实行综合经营,可按灌溉面积收取一定费用用于管理和维修。

塘堰大部分属村组管理工程,可指定专人管理,也可承

包给外人管理,签订责任证书和经济合同,在保证蓄水灌溉的基础上,可兼顾养鱼和其它效益。

第十九条拦河坝、干支渠、衬砌防渗渠道,渡槽、倒虹吸管等工程,可按照工程等级确定管理权限,属水利枢纽工程,划归县水利局进行管理。特殊情况下由村组管理的工程也要相应成立专班,固定专门管理人员,签订管理责任书,其管理费用由受益组、户分摊。

第二十条对培训的各类技术人员要使用、检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个人要对仪器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不丢失,不损坏,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十一条对于易被盗失、较大的水利建设工程设施如泵站、变压器等,可根据自愿原则,采取财产投保的形式进行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类水利建设工程的管护责任重大,必须由热爱公益事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对于不负责任,制度不严,措施不力,管护不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给予惩罚。对损坏水利建设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决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工程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发挥作用;对管护工作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公安、司法部门对破坏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典型案件,要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开展检查评比、争先创优活动,实行奖优罚劣、奖惩兑现。对于各项管理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年终兑现其全部工资;对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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