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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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省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辽司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司发〔2008〕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工作职责具有十三项,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的职责有9项:①贯彻实施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②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③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⑤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7日川府函〔2008〕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川财财法〔2014〕1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财法〔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27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我厅对《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试行)》(川财财法〔2009〕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章正在制定、修订过程中,政府采购处罚事项暂不规定自由裁量权标准,待相关法规、规章明确后再予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30日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四川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范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规范及标准所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

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2、【一般】(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的罚款。

3、【较重】(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说明(一)本标准的裁量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6.《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7.《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二)本标准仅对上述法律法规中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量化;对于无自由裁量空间的条款,依照法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适用本标准时,先根据“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裁量标准”,再根据“量罚要素”对“裁量标准”中的罚款金额、天数等幅度进行细化。

(四)对于有两项以上“量罚要素”的违法行为,依照不同要素衡量出来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按“从高”原则确定处罚幅度。

如序号9,受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五个月、违法所得三万元,按违法时间衡量,适用较低处罚幅度,按违法所得衡量,则适用中间幅度,根据“从高”原则,最终应按中间幅度处罚。

(五)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标准(一)旅行社管理序号适用行为裁量依据违法程度适用情形裁量标准量罚要素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初次被查处(指同一行为,下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行为主要从经营业务范围、时间及涉案金额方面考虑量罚。

涉案金额不足二十万元或者经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涉案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或者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按该档次中间幅度处罚;涉案金额四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时间一年以上,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涉案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六个月以上的,按该档次较高幅度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2013年5月12日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在行政处罚中获取的涉及相对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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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三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 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 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 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 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 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 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轻微 Nhomakorabea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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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较重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 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 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倍以下的罚款 物) 非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 的 倍以下的罚款

市发改委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发改委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发改委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市发改委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篇一」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根据省市县关于继续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我中心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旅游行政处罚实施工作自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切实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我中心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

建立学法制度及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行政处罚法》、《旅行社条例》、《XX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等,坚持学习制度,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法律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有力促进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依法履职,科学决策严格执行行政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上岗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的系统岗前培训,所有执法人员都定期培训,积极选派人次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同时,加大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学习和宣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专业法律知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使执法检查公正化、规范化和有序化。

三、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形式多样检查执法检查是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20xx年,我中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旅游行政执法中采取“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并用”的执法模式,20xx年7月以来,共对我县旅游市场开展4次执法检查。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旅行社是我县旅游市场检查的重点,也是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主要实施对象,各旅行社都做到了依法持证经营、按要求完成季报台账、认真投保责任险、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但少数旅行社也存在如:相关旅行社规章制度未张贴上墙、未及时更新旅游合同、广告宣传单用语模糊等一些小问题。

这些小问题一经发现,就被口头警告,并要求及时整改;由于旅行社态度认真、整改及时,我中心未作出书面行政处罚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08)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现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并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粤文旅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通知粤文旅规〔2021〕1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已由我厅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13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管辖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16
•【字号】鲁司〔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
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司法局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山东省司法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土地管理类)

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土地管理类)

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土地管理类)
2013年12月23日
注:1、在参照执行本标准时,可以按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
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商品房等居住用地→商贸、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顺序由低至高在相应的标准范围内自由裁量;
2、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性用地,可以在相应的标准范围内从轻处罚。

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旅游局

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旅游局

附件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经营《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一)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依据:1.《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条;2.《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3.《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一)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罚款。

3.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适用依据:《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六条。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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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为主要从违法时间及 违法所得方面考虑量罚。 违法时间不足六个月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 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 违法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足 一年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 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按 该档次中间幅度处罚;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
omethin 下罚款。 s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r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 fo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d 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 oo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g 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 re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 a 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
th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初次被查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 个月。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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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为主要从违法组团次 数方面考虑量罚。 违法组团次数不足三次的, 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 违法组团次数三次以上不 足六次的,按该档次中间 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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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五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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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ethin xx 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s 一、说明 r (一)本标准的裁量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4.《导游人员 fo 管理条例》;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6.《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7.《xx 省旅游管理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d (二)本标准仅对上述法律法规中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量化;对于无自由裁量空间的条款,依照法条规定进行处罚。聞創沟燴 o 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go (三)适用本标准时,先根据“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裁量标准”,再根据“量罚要素”对“裁量标准”中的罚款金额、天数等幅度进行细化。残骛楼 re 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款;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 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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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 第三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 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 旅游安全事故;4.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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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查处,引发一般旅 游投诉;或者初次被查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组团次数六次以上的, 按该档次较高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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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 再次被查处;2.引发较大旅 游投诉;3.造成旅游安全事 故;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 个月。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 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 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 营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
ing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e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b 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 ir 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 e 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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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五
初次被查处,引发一般旅 游投诉;或者初次被查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 个月。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
本行为主要从违法组团次 数方面考虑量罚。 违法组团次数不足三次的, 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 违法组团次数三次以上不 足六次的,按该档次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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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处罚; 违法组团次数六次以上的,
ing 按该档次较高幅度处罚。
omethin 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 s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r 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 fo 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d 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 oo 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 g 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 re 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 a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
d All较轻 an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e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tim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 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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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内 第三次以上被查处;2.引发 重大旅游投诉;3.造成较大 旅游安全事故;4.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
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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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被查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 个月。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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