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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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费

篇一:劳动合同鉴证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

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XX5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XX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本通知从XX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前的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凡与发改办价格XX155号复函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155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吉发改收管字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26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此复。

篇二: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

(一)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的措施。劳动合同鉴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对各类企业、事业、机关、人民团体与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

1.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特别是签定劳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在十六周岁以上;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

4.签定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三)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

(四)劳动合同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收费收入用于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

2.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

(二)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职工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点第二款规定者除外),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

(四)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

(五)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

(七)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八)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

(九)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

1.仲裁办案费(有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其他费用等);2.文书表册印制费;3.专业设备购置费;4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开支,不准用于劳动部门本身的奖金、福利等开支,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

四、各地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争议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报劳动部;劳动部将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

篇三: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

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以下简

称仲裁、鉴证费)的管理,提高仲裁、鉴证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仲裁、鉴证费。

第三条仲裁、鉴证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仲裁、鉴证费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使用仲裁、鉴证费的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上级劳动部门有权对下级劳动部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统筹、调剂劳动合同鉴证费。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第五条仲裁、鉴证费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节约开支的原则。使用范围和用途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不得用于本部门内部的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六条仲裁、鉴证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定期盘点,专人保管。

第七条仲裁、鉴证费,应当按照资金来源、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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