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授信管理暂行方案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境内金融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综合授信,是指为开展各项有关业务,而对单一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核定我行承担其最高信用风险控制额度及额度使用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同业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最高风险限额是根据受评机构财务实力、信用状况等所确定的可给予受评机构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五条综合授信额度是在最高风险限额内,结合受评机构与本行的业务往来及其他情况,实际授予的综合信用额度。
各类交易额度之和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条综合授信额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
在有效期内,其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若中途调整,原授信额度自动调整至新的有效期之日。
第七条我行对金融同业机构客户综合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额度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指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予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二)“集中管理”指总行集中制定同业授信政策、进行额度监控和过程管理。
(三)“额度控制”指各类授信业务用信之和须控制在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四)“动态调整”指对交易对手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对受信人评级变化、经营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与《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结合使用。
第二章授信职责分工第九条金融同业客户授信是我行授信业务的一部分,实行授信申报和审批分离的制度,本行授权金融市场部办理本行的同业授信业务。
第十条金融市场部设置经办岗和审查岗,遵循“双人经办、双人审查”的操作原则。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国X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XXX银行(以下简称XXX银行)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 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X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X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是指XXX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集团性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授信管理包括授信额度管理和授信业务管理。
第三条XXX银行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授信原则、适应市场竞争原则、先核定授信额度后办理授信业务原则、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授信额度以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概念释义第五条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XXX银行根据公式测算法或担保测算法测算的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六条授信额度,是指XXX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XXX银行的XXX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确有需要公开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含)的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同意,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第七条授信业务,是指XXX银行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及转贴现、保函、贷款承诺、银行信贷证明、透支、债券投资、短期融资券(自营投资部分)、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发行、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拆借、银赁通等。
第八条单项业务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项下,根据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分别确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额度,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保函额度等。
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信用社(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咨询管理办法》及《XX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简称信用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即确定其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办法授信适用对象为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授信范围为被评定B级(含)以上的客户、贷款四级分类的正常类或五级分类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及有信用需求的新客户,对逾期或次级以下的存量贷款客户不予以授信,对该类客户的贷款直接进入风险预警程序。
新组建尚未投入生产及没有建立财务报表的客户暂不予以授信。
第五条授信形式包括综合授信、单项授信。
综合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两个以上业务品种的授信,单项授信是指信用社给予客户单一业务品种的授信。
第六条实施授信制度,必须遵循先授后贷、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对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咨询办法》执行。
第二章核定最高授信额度第七条最高信用额度是指通过客户评价所确定的客户能够承受的各项信用的最高控制余额。
(一)最高信用额度的计算公式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2.33×客户有效资产总额-3.33×客户负债总额)×[1-(客户在信用社现有信用余额/总负债)×I] ×客户评级系数公式中的“I”和“系数”均为可变量。
“I”根据客户的应收帐款情况确定,如客户应收帐款中无坏帐,则该变量为3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5%之间,则该变量为35%;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5%-10%之间,则该变量为40%;如坏帐占应收款的比例在10%以上,则该变量为50%。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政策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政策目标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有效的企业客户授信管理政策,以确保我们在与企业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能够评估其信用风险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授信原则1. 独立决策:授信决策应由负责授信的部门独立进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2. 客户评估: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等,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3. 风险分级:根据客户评估结果,对企业客户进行风险分级,以便更好地管理不同风险程度的客户。
4. 授信额度:根据客户评估和风险分级,合理确定每个企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5. 监测与控制:建立有效的监测与控制机制,定期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 审批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授信审批权限,并建立审批层级制度,确保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实施步骤1. 制定评估指标:确定用于评估企业客户的指标,包括财务指标、行业风险等。
2. 客户资料收集:从客户处收集必要的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信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等。
3. 评估与分级:根据收集到的客户资料进行评估,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级。
4. 设定授信额度:根据评估结果和授信原则,为每个企业客户设定合理的授信额度。
5. 监测与调整:定期监测客户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
6. 审批与授权:明确授信审批的流程和权限,确保审批决策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风险控制措施1. 多元化授信:分散授信风险,不过度集中在单个客户或行业。
2.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信用风险。
3. 紧急措施:针对出现严重违约或其他风险事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4. 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借款的追踪。
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授信决策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授信政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公司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提升授信使用效率,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特拟定本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监控客户在我行授信业务风险敞口总量的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授信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能够和自愿承担的风险敞口总量。
统一授信额度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保函等表内外形式信贷业务额度。
该额度只是我行内部掌握的、能够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不是我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额度,不作为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受该额度的限制。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的我行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第三条授信管理原则(一)授信统一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是指我行统一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同一法人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授信形式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所有授信业务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3.授信对象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法人客户都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1.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2.依据有关授信对象业务品种的不同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类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项目类法人客户是指仅在我行办理项目贷款的客户,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性改造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流动资金、贸易融资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或同时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客户。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
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4.财务状况良好;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 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三)特别授信是指本行对达不到现有授信要求的个别客户,在按基本授信进行定量测算后无法满足其需求时,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别原因给予特别的授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XX小贷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户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金融监管要求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实行授信管理;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根据客户信用程度、偿还能力和合理资金需求,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风险总量。
第四条客户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对客户授信作出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授信对象、品种及基本条件第六条与公司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均应纳入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对象:1、法人客户。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2、非法人客户。
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街道、村办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4、自然人客户。
包括农户、农村专业户。
第七条最高授信额度,是指经分析、测算,并按程序审批,公司有条件的、能够把控的客户总体信用风险的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并不是必须发生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对客户授信总量中,分别由以下信用品种的额度构成:1、流动资金贷款;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3、经批准的其他信用业务。
第九条对客户授信,应当分别符合法人类贷款、个人类贷款等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不得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提供授信:1、国家或地方政府禁止、限制或未经批准的产品生产、项目建设或经营活动;2、授信用途不符合金融信贷政策或监管规定;3、授信对象不具备授信主体资格,或不符合相关规定;4、不具备授信的条件。
第三章授信流程第十一条授信业务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授信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与收回。
第十二条对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客户,其评级、授信工作,按规定进行后随业务流程一并审批;存量客户授信,与年度客户信用评级同步进行、审批。
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
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1. 简介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是指银行提供给合格客户的一种信用服务,通过此服务,客户可以在一定的授信额度内获得银行提供的贷款、借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该方案旨在帮助客户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并提供相关的增信服务,促进客户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授信范围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业务:2.1 贷款业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等因素,为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贷款金额和利率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评估而定。
2.2 信用卡业务客户可以申请信用卡,并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使用。
客户信用卡的额度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收入、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
2.3 担保业务对于需要担保的业务,银行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
3. 申请流程3.1 咨询与申请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咨询和申请客户授信服务。
客户需提供相关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并接受银行的风险评估。
3.2 风险评估银行将对客户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情况等。
3.3 审批与签署合同经过风险评估后,银行将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申请获批后与客户签署相关的授信合同。
3.4 放款与管理一旦合同签署完成,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授信额度进行放款。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资金的再分配和管理。
4. 服务优势4.1 灵活多样的产品与服务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涵盖了多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在不同场景下的资金需求。
4.2 个性化化的服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制授信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
4.3 高效快捷的办理流程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提供高效快捷的办理流程,缩短申请和审批时间,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4.4 专业的风险控制和增信服务银行拥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能够对客户的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提供增信服务,帮助客户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
客户授信管理暂行方案附件4
客户授信管理暂行方案附件4第一篇:客户授信管理暂行方案附件4客户授信管理暂行方案一、目的加强资金回笼和风险控制,规范财务、销售等部门工作,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合作,监控应收账款,实现公司年度应收账款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销售部门。
三、授信管理相关的名词定义1、授信政策:授信政策指给予客户、销售部门一定金额的欠账。
A、结款期限: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
B、授信额度:允许顾客在结款期限赊销的金额。
C、授信标准:指客户获得企业商业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
D、现金折扣政策:企业对现款结算的顾客给予商品价格上的扣减。
2、授信标准:顾客获得信用应具备的条件,也是对客户分级管理的重要条件。
具体包括:A、品质:客户的信用、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它包括经营历史,同行业中的品行,商业、银行信誉和忠诚度等。
B、能力:指顾客偿债能力,包括流动资产的数量、质量、流动负债的比例、资金状况。
C、资本:指顾客财务实力、财务状况,包括实收资本、经营业绩、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
D、抵押:指顾客在拒付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可以抵押的能力。
四、管理职责1、销售部门负责对客户授信额度及政策的申报和额度使用管理。
2、财务部负责客户分级、授信政策的审核、授信额度的分解、控制与跟踪管理3、销售内勤负责客户建档资料、客户建档资料的录入4、销售中心经理负责授信政策的审批。
五、客户授信标准1、现金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
2、授信客户必须通过信用评估。
3、授信客户必须是协议(合同)客户。
4、客户授信标准为的客户。
5、公司会根据客户销售量的增减,每三个月重新调整客户授信额度;6、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授信额度标准,逐级提出申请。
7、销售主管预授信额度为3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8、销售经理预授信额度为5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六、授信原则及办法1、根据公司年度应收账款总体年度目标,公司确定年度总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按销售部门、区域和客户逐级进行分解,公司分解到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分解到客户。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年0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行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质量,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含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通过综合评价我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后,我行为同业客户提供的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票据业务等。
第四条同业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授信、合理核定、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
对同业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授信。
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
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信贷政策以及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授信工作机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分别指:(一)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指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以及授信后管理等五个环节中所做的工作;(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我行机构,包括授信前调查机构、授信审查机构、授信审批决策机构(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信额度管理机构、授信后管理机构;(三)同业授信工作人员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人员,包括授信前调查人员、授信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员、授信额度管理人员、授信额度使用人员和授信后管理人员;(四)同业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和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管理制度1、授信规定 1.1 客户授信资格:1.1.1 已建立客户档案(含档案资料、开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1.1.2 已签订业务合同(包括两类:经销合同和直销合同,含结算协议)。
1.1.3 上年度货款清零。
1.2 授信额:客户开票发货日前三十天货款。
1.3 授信时间和方式:每日按时间流动授信,每日实施。
1.4 例外情况授信:1.4.1 未授信客户,需现金开票提货,同时客户须制定货款回笼计划。
1.4.2 超三十天款期客户根据销售部审批具体情况具体授信。
2、开票发货规定2.1 在授信额范围内可以开票发货。
2.2 客户超授信额开票发货规定:2.2.1 由区域经理签发首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视同授信额内发货处置。
2.2.2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发货额应小于授信额的三分之一,本次发货额如发生死呆账按财务规定制度相关责任人承担本次货款责任。
2.2.3 客户超授信额可以先汇款后依款开票发货,并制定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计划。
3、坏账承担规定3.1 授信额内发生的坏账,相关人员按一定比例承担。
3.2 客户超授信额没有先汇款或没有经审批发货(如开手工票或不开票发货),经查实由市场部物流专员、库管及市场部部长承担本批次货款。
3.3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产生坏账相关人员承担(按财务规定执行)。
4 超授信额货款回笼规定4.1 客户超授信额末次开票发货之货款在当月底回笼,否则由签发人按坏账规定承担比例从收入中直接抵扣。
4.2 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客户超授信额发货之货款由责任人收入中抵扣外,公司保留法律、法规处置权限。
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
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引言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是银行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本文档旨在介绍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方案,包括授信服务的定义、授信流程、授信额度评估等内容,以帮助银行更好地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客户授信服务。
1. 定义银行客户授信服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为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融资支持的贷款服务。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按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向银行申请授信服务,并在获得授信额度后,根据需要灵活使用贷款资金。
2. 授信流程银行客户授信服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料准备客户在申请授信服务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
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客户,要求提供不同的资料。
2.2 提交申请客户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银行,并填写授信申请表。
银行根据客户的资料,初步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将其记录在系统中。
2.3 风险评估银行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包括对客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
通过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流动性等指标进行分析,判断客户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
2.4 授信额度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进行授信额度评估,确定客户可获得的授信额度。
评估时考虑客户的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因素,确保授信额度与客户实际需求相匹配。
2.5 审批和签约银行的授信审批部门根据综合风险评估和授信额度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的审批决策。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与客户签署授信合同,明确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约定。
2.6 贷款发放和管理当授信合同生效后,银行将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资金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同时,银行会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3. 授信额度评估方法银行客户授信服务的核心之一是授信额度的评估。
银行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评估客户的授信额度,以下是常用的方法之一:3.1 客户财务分析法银行可以通过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分析,评估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而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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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授信管理暂行方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客户授信管理
暂行方案
一、目的
加强资金回笼和风险控制,规范财务、销售等部门工作,加强与客户的交流、合作,监控应收账款,实现公司年度应收账款目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销售部门。
三、授信管理相关的名词定义
1、授信政策:授信政策指给予客户、销售部门一定金额的欠账。
A、结款期限: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
B、授信额度:允许顾客在结款期限赊销的金额。
C、授信标准:指客户获得企业商业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
D、现金折扣政策:企业对现款结算的顾客给予商品价格上的扣减。
2、授信标准:顾客获得信用应具备的条件,也是对客户分级管理的重要条件。
具体包括:
A、品质:客户的信用、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它包括经营历史,同行业中的品行,商业、银行信誉和忠诚度等。
B、能力:指顾客偿债能力,包括流动资产的数量、质量、流动负债的比例、资金状况。
C、资本:指顾客财务实力、财务状况,包括实收资本、经营业绩、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
D、抵押:指顾客在拒付款项或无力支付款项时,可以抵押的能力。
四、管理职责
1、销售部门负责对客户授信额度及政策的申报和额度使用管理。
2、财务部负责客户分级、授信政策的审核、授信额度的分解、控制与跟踪管理
3、销售内勤负责客户建档资料、客户建档资料的录入
4、销售中心经理负责授信政策的审批。
五、客户授信标准
1、现金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
2、授信客户必须通过信用评估。
3、授信客户必须是协议(合同)客户。
4、客户授信标准为的客户。
5、公司会根据客户销售量的增减,每三个月重新调整客户授信额度;
6、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授信额度标准,逐级提出申请。
7、销售主管预授信额度为3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8、销售经理预授信额度为50000元,超出该授信额度,需向上级申请。
六、授信原则及办法
1、根据公司年度应收账款总体年度目标,公司确定年度总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按销售部门、区域和客户逐级进行分解,公司分解到销售部门、销
售部门分解到客户。
3、信用额度允许最高限额,根据月销售额核定。
1)、信用额度最高限额标准为月销售额×(月销售额÷基本任务销售额)或者(年度不目标任务除以12月任务*60%)。
2)、销售员根据信用额度最高限额分配信用额度。
3)、超出最高限额信用额度将不得再设签约月结客户。
4)、未签约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原则上现款现货,特定客户可申请按批次购货授信。
5)、授信期满后,重新办理授信。
6)、在授信期间,规定收款期限超期的,降低授信额度。
七、客户授信操作程序
1、填写客户信用评估调查表。
2、填写客户授信额度申请表(附上客户信用评估调查表)。
3、销售员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销售主管审核。
4、销售主管根据客户授信标准审核提交材料,达到标准签字确认后提交财务部
复审,通过审核由财务部存档管理,超出预授信标准,提交上级审批。
5、销售经理根据客户授信标准审核提交材料,达到标准签字确认后提交财务部
复审,通过审核由财务部存档管理,超出预授信标准,提交上级审批。
八、授信额度的变更
1、新开发的客户建档时,不给予授信额度(协议客户除外)。
2、客户调增授信额度,若客户连续三个月销售增长幅度超过20%,可以按季申
报授信额度调增。
3、客户调减授信额度:
1)、连续三个月销售量呈现萎缩,减幅达20%;该客户为公司签约合作客户,并且近三个月与公司正常合作无不良记录
2)、客户连续2个月没有发生交易行为;
3)、客户付款记录不良;客户拖欠账款超过1个月;或者发生三次以上拖欠货款现象;
或者经常发现退票现象。
4)、签约客户授信额度,按合同签约的授信额度为准。
5)、自提客户不给予授信额度。
6)、财务部每月编制部门及重点客户额度使用情况统计表。
7)、授信额度变更由销售部门申报,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特殊客户授信政策由销售中心经理或授权人特别批准。
九、信用政策管理责任和奖惩
1、各部门擅自扩大信用政策,一经查处给予其直接责任人绩效扣提成1。
2、超过付款期限(或额度)产生的超期款长期利息由当事省区(地区)经理承担。
3、坏账呆帐死账由当事销售人员承担90%,部门主管承担5%,部门经理承担5%,
4、由财务部失职而造成的货款损失,由销售人员承担损失额90%,财务部责任人承担10%。
5、任何管理部门滥用审批权限,产生的账款损失,除警告处分外,同时承当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