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历程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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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

中西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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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借鉴
美 国 内部 控 制 信 息 披 露 对 我 国 的 借 鉴
邹扬虎
摘 要 :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作为会计信息的一部分 ,其披露的历史发展是遵从于会计信 息披 露的历 史轨迹 的。在 美国由于信 息披 露不 及时被退市 已经成为常态,而我 国上 市公 司欺诈行 为屡见不 鲜,尤其是 最近 “ 国 内海 洋养殖第 一股” 獐子 岛超 百万亩虾 夷扇 贝突然 “ 报 废”,扇贝 “ 因灾” 绝收 ,造成三季度 巨亏 8亿 多元 ,震惊 中国资本 市场。本文拟对 美国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的发 展历 史对我 国现行 内部控
制 信 息披 露 的借 鉴 进行 探 讨 。
Hale Waihona Puke 关 键 词 : 内部 控 制 ;欺诈 ;信 息披 露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历史发展 ( 一 ) 美 国 内部控 制 信 息披 露 的 自愿提 供 阶段

三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内部 控 制 信 息 披 露 的 现 行 状 况
在2 0 0 2年 7 月3 0日 上午美 国 ( 2 0 0 2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 通过 之前 ,美 国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为 自愿提供阶段 。在这 段期 间,美 国 “ 有许多的上市公司 自愿在财务报表 中提供相关 的内部控 制报 告 。如美 国两名著名 的学者在 1 9 9 6年对 1 9 9 3年 的大部分上市公 司的年 报的研 究得 出结论 ,虽然美 国证券交易所没有强行要求提供 内部控制报 告 ,但 还是有 7 4 2家提供 了相关的 内部控制报告 ,占有相 当的份量 。由 此可 见 ,美 国上市公 司有较强 的 自愿提供公司 内部控制报告 以向公司外 部信 息使用者及时传递公 司质量 的信号 的动机 。
( 二 ) 美 国 内部 控 制 信 息披 露 的 强 制 提 供 阶 段 2 0 0 1 年1 1月 ,安然事件 发生 后 ,美 国国会 就着 手研 究新 的立法 , 力图从法律环节改善美国的监管制度。而后来世 界通 信公司 、施乐公 司 等假账丑闻连连爆出 ,则加快了美国的立法过程 。2 0 0 2年 7月 ,美国总 统老布什颁布并签署 了 ( 2 0 0 2萨班 斯一 奥克斯 利法案 》 该法 案美 国的 会计行业监管 、完善 上市公 司的公 司治 理 、加强 公 司的刑 事 和民事 责 任 、加大会计舞弊 的处罚力度等作 了非常大 的改革 ” 。并要 求上市 公司 的董 事会对 内部控制作 出相关 的承诺 ,还要提供 由注册会计师 内部控制 进行评价并提供相应 的报告 。这也意味着美国上市公 司的 内控 制信 息披 露 由公 司 自愿披露转入政府强制披露阶段 。 = 、 美 国 上 市公 司 内部 控 制 信 息 披 露 的主 要 内容 S O X法 案 中对 内部 控制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主要 体现 在 3 0 2节和 4 0 4 节。在 3 0 2 节 中,主要要求 公 司的首 席执 行 官 ( C E O ) 和首 席财 务官 ( C F O)对本公司要求 归档或 提交的每一 份年报 或季报 ,提供个 人签 字 的书面保证 ,其内容包括 : 本人 已经复核过该报告 ;据本人所 知 ,该报 告不存 在重大不 实、遗 漏 ,不具有误导性 ;据本人所知 ,该报告中所 有内容 均为对发行人 会计 期 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公允的反映 ;签署 报告 的管理 者 :有 责任建立 和维护 内部控制 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已经设 计了科学 和完 整的 内部控制来保证 ,那些与发行人的关联方的重要信息 ,被这类管 理者通 过公 司实体 内的其他人所 了解 ,尤其在定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期 间 ;以报 告前 9 0天 内的某一个 日期 为准 ,对发行 人内部控 制 的完整 性和有 效性 进 行了评估 ; 在报告 中披露 了,以报告 日 期为准 ,关于 内部控 制有效性 的结论的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报告 ;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设 计和运行 上的所有 重大缺 陷 ,这些缺 陷会对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数据 的理解 产生不 利影响 ,同时为发行人 的注册会计师指 出了公 司内部控制 的所有重大薄 弱环节 ;那些牵涉到管 理层或对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有重大作 用的其他员 工的所有不足 ,不管其是否为重大的不足;签署报告 的官 员 已在报告 中 指 出,在 内部控制或在评估 日后对内部控制有 重大影 响的因素有没 有发 生重大变化 ,含所有对内部控制的重 大不足和重要薄弱环节 的修改 。 年报 中必须披露内部控制报告 , 其 中包 括 : 声 明管 理层对建立 和维

中美政府内部控制发展回顾与评述

中美政府内部控制发展回顾与评述

中美政府内部控制发展回顾与评述作者:王光远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2期政府内部控制是为保证政府(机构或组织)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杜绝舞弊、浪费、滥用职权、管理不当等行为而建立的控制流程、机制与制度体系。

相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而言,政府内部控制的发端时间较晚,成熟程度也较低。

但企业内部控制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为政府内部控制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和营养之源。

科尼利厄斯·蒂尔尼(comelius Tiemey)等合著的《联邦政府内部控制》(OMB Circular A-123 and Sarbanes-Oxley:Managements’Responsibility for Internal Contr01,n Federal Agencies)。

作为COSO版的政府内部控制框架指南,不仅展示了政府内部控制的最新研究框架与应用工具,还呈现了政府内部控制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借鉴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成果,以及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

在《联邦政府内部控制》一书中文版付梓之际,笔者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政府内部控制和中国政府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的发展脉络和现况,作简要回顾与评述,以期对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新著、把握其精髓有所裨益,并代为序。

一、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立法发展历程从全球范围看,美国较早关注政府内部控制,也是当今政府内部控制相对健全、完善的国家。

在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国会、预算管理总局(OMB)和审计总署(GAO)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会作为立法机构,为政府内部控制的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OMB和GAO通过制定与国会相关立法有关的规章和制度,对推动政府内部控制法律的实施和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一定意义上讲,这两大机构可称得上是“政府内部控制的司法机构”。

正是这三大机构通过颁布一系列与政府内部控制相关的法案、规章和制度,推动着美国政府内部控制的发展与规范。

(一)美国政府内部控制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初建期 18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是美国政府内部控制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初建期。

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摘要】本文分析了美国SOX法案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启示。

首先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然后详细解析了美国SOX法案的内容和影响。

接着提出三点启示:一是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三是建立独立监督机制。

最后总结指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性,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通过对SOX法案的研究和启示,可以帮助我国上市公司建立更加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规范性,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美国SOX法案、内部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独立监督机制、内部控制意识、国外经验、完善、借鉴、监督机制、建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成为了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相对薄弱,内部管理机制不够规范,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资产侵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背景下,美国于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SOX 法案),这一法案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

SOX法案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质量和透明度,有效防范了财务造假等风险事件的发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信息,增强了市场信心。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深入学习借鉴美国SOX法案的经验,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1. 制度不健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着许多制度不完善或者漏洞,例如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等,导致管理失控和风险无法有效控制。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作者:罗婷来源:《商情》2013年第48期【摘要】历史经验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受制度环境影响。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美国存在的差距,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SEC 核准制信息披露监管一、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制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如今已成为世界上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的国家。

其最显著特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力量,通过实施证券法律法规实现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

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法律,其中《证券法》要求公司发行证券时,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公开说明书形式说明事实,以便投资者正确决策,防止上市公司欺诈和操纵行为。

《证券交易法》确立了SEC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地位,要求发行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披露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第二层次为美国SEC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则,包括Regulation S-X、Regulation S-K、Regulation S-T、C条例、10-K、10-Q、8-K、会计资料编制公告、财务报告编制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及表格。

第三层次为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

21世纪初美国证券市场上安然、世界通信、施乐、美国在线华纳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的爆发,引发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的深刻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增加新的规定,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以规范化为特点,披露项目以表格形式出现,采用电子化信息披露系统(EDAGR)。

二是SEC在信息披露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SEC推行全面信息披露系统以促进证券消息的充分披露,强调披露内容的可读性,坚持信息披露为一般投资者服务。

除此之外,美国独立会计师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近年来,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成为重要的财务管理和监控方式。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探索,并且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

本文将探讨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法规体系以及其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1. Sarbanes-Oxley Act(Sarbox)的实施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针对2001年底爆发的安然公司丑闻,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和审计责任。

该法案的实施标志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 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的设立Sarbanes-Oxley Act还创立了PCAOB,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

PCAOB的建立增加了监督和审计程序的透明度,并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感。

3.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完善根据Sarbanes-Oxley Act,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PCAOB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包括审计标准、审计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准则的完善促进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

二、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1. 重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有效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发现的任何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对缺陷的改进计划。

2. 独立审计师的角色根据PCAOB的要求,独立审计师需要在其审计报告中公开证明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估,并给出了符合公认审计准则的意见。

这使得独立审计师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3. 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审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测试,以确定其设计和有效性。

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比较(区别)

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比较(区别)
部门规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美国的行业自律规范是在SEC的监管下制定的,效果好。
我国相关指导原则、指引、规范出自不同部门,主要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证券交易所。各部门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不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统一与协调。
三、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其他方面的比较:
美国
《审计程序公告第29号》
对内部控制进行定义(二分法: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
1992年
COSO委员会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报告
1993、1994年
《1993年证券法》、《1994年证券法》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主要精神。
1996年
AICPA
行政法层次的规范
大多由SEC颁布,包括条款、以一般公告形式颁布的监管文告、解释性公告、诉讼公告、概念性公告、政策声明等
设计内部控制的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
美国由SEC颁布的行政法构成了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主体。
我国内部控制规范逐渐完善,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行业自律层次的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受SEC管辖,制定相关规则并执行监管活动
中国
中美比较
规范制定主体
COSO委员会(非官方的职业自律组织);2002年成立PCAOB,官方开始参与,但仍以自律为主
2006年以前,主要包括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注协,以官方为主;2006年成立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自律与他律双重作用,仍以他律(官方)为主。
美国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组织以行业自律为主,中国则以官方制定为主导.
《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近年来,全球经济日益全球化,中美两国经济交流与合作也日益密切。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中美之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对比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方面,并探讨对中美两国以及全球其他国家的启示。

一、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美两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自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美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主要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案》(Securities Act)、《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等。

而中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担当,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中美两国的监管机构都致力于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性,但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模式,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市场化,更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公正竞争;而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依赖于政府监管,更注重维护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中美两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内容要求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详细和全面,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信息,同时还要求上市公司公布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等。

而中国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简,主要要求上市公司公布财务报告、年报、半年报等。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美两国的市场特点和法律法规的不同。

美国的市场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而中国的市场更注重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

三、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中美两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也存在差异。

在美国,上市公司需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同时对于重大事件的披露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中美内部控制审计比较及其启示

中美内部控制审计比较及其启示

中美内部控制审计比较及其启示[提要]近年来,一系列公司财务舞弊事件使各国政府监管机构、企业界以及广大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

本文对中美两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对中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历程;审计目标近年来,国内外很多上市公司出现的财务舞弊事件让投资人、监管机构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

各国逐渐意识到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与有效程度进行相应的评价和披露。

美国是在内控审计领域走在世界前沿的国家,比较中美两国内控审计制度,有助于实现审计准则国际趋同。

一、美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发展美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发展中,萨班斯法案的颁布是一个重要分水岭。

(一)萨班斯法案颁布前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

COSO委员会于1992年颁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报告,是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996年美国独立审计人员协会发布《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提出风险控制的意识理念,促进了内部控制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萨班斯法案颁布后美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

本世纪初,安然倒塌等舞弊事件相继发生,再一次暴露了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

美国率先于2002年公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除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企业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企业经营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真伪及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要对经营者评价后报告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分别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二、中国的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发展在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发展中,《基本规范》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史上的分水岭。

(一)《基本规范》颁布前的中国内部控制审计发展。

从1996年到2005年,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发展的起步阶段。

我国社会各界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开始推动内部控制工作的发展。

1996年财政部颁布《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

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回顾与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回顾与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回顾与启示李享【摘要】本文对美国近年来出现的内部控制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回顾,对涉及的研究主题及研究中形成的理论框架、经验证据和关键技术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此后,指出了这些研究对我国内部控制监管政策制定和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内部控制实证研究内部控制缺陷回顾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极为重要的一项内部治理机制,担负着纠错防弊、保证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职能。

内部控制自古有之,但是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出现和组织结构的复杂化,其重要性日益凸现。

2001年爆发的安然事件,更是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对内控机制的极大重视,内部控制也由一项自发性的治理机制演化为一种政府监管强力推动的制度建设。

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措施,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被予以法制化,成为公司透明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典型的表现是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SOX)的颁布及其中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302、404节条款。

强制性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但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也催生了一大批以实证方法研究内部控制相关问题的文章,即本文所称的内部控制实证研究.这些研究所形成的分析框架、经验证据和研究方法,不但对传统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理论形成了印证或拓展,也对世界各国内部控制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在广泛搜集国际顶尖杂志上内部控制实证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截至2008年9月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代表性成果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深入阐释了它们对我国内部控制政府监管和实证研究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虽然美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主要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审计视角的内部控制,而不是广义的包含管理控制的内部控制,但是由于从实务上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管理控制彼此交融,难以绝然区分,故实证研究者在研究时一般也未做明确区分,即笼统地称内部控制。

本文在回顾时也不做明确区分,但所指的内部控制主要偏向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概况美国内部控制实证研究的大量出现是在2002年SOX法案实施之后,在该法案出台之前仅有少量研究(如Bronson,2006;Krlshoan,2005)。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结合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特别是《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这一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提出了几点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内部控制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手段,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由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投资者逐渐要求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在此情况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运而生。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建立在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

为了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适当、执行是否有效,企业管理当局或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后应提出一个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的报告,这就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非常重要。

一、美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从自愿到强制在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由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的发展历程。

在1979年到198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曾两次试图要求强制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由于遭到反对,SEC并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提供内部控制报告。

在1990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立法提案,强制要求公开上市公司提供内部控制报告。

因为在参议院未能通过,该建议没有成为一项法律。

所以美国长期以来,内部控制报告基本上处于信息的自愿披露阶段。

但这一时期仍有较多的公司自愿在财务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

1993年对2221家公司年报的研究表明,有742家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占33.4%。

由此可见,美国公司有较强的自愿提供内部控制报告以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公司质量的信号的动力。

2001年,美国发生了安然事件,随后,又爆发了一连串会计丑闻。

国外内部控制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内部控制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内部控制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国外内部控制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 本文结合国外内部控制的发展历程,特别是美国内部控制的变革,针对我国内部控制现状,认为为了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应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更为科学的内控评价标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键词] 美国内部控制发展启示近年来,我国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相继出台。

特别是2019年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取得了突破。

它建立了以内部控制环境为基础、风险评估为环节、控制活动为手段、信息与沟通为条件、监督为保障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将重点引导企业加强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主线的相关标准建设。

2019年4月15日五部委又联合发布(财会〔2019〕11号)文件,通知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简称为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企业年终必须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这是董事会的责任,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可信的保障。

还需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并于4月30日前披露。

这对改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乏力、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的状况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内部控制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存在缺陷和问题,从缺陷和问题入手,可以预见内部控制在中国的发展。

一、国外内部控制发展内部控制起源于上世纪40年代的西方国家。

内控的发展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这四个阶段。

内部控制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3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文告中,认为内部控制是为了保护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账簿记录的准确性而在公司内部实施的手段。

1972年,美国准则委员会在制定的《审计准则公告》中提出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概念。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比及启示1. 引言中美两国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最重要的金融中心,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对比,并就其异同点提出一些建议和启示,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程度。

2.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2.1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时间和方式下向投资者披露财务、经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制度。

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并由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督。

2.2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在中国,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其下设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而美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则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负责。

3.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异同点对比3.1 披露内容的要求和范围在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和范围方面,中美两国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

而美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为细致,除了财务报告外,还有重大事件、风险因素、内部控制等。

3.2 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网上披露的方式,披露时间为每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而美国的上市公司则需要遵循SEC制定的信息公开披露规则,按照制定的披露时间表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3.3 披露的程序和监管要求中美两国在披露的程序和监管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相关信息,监管主体是证监会。

而美国的上市公司需要符合SEC制定的披露要求,并接受SEC的审核和监管。

4. 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启示与建议4.1 加强信息披露内容的细化和规范针对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差异,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和范围,特别是对于重大事件、风险因素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披露。

美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美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美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张庆龙[摘要]回顾美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逐步演进的过程,将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向管理控制发展、内部控制框架三个阶段,得出了政府部门内部控制框架的形成,应建立在借鉴企业内部控制发展的内容框架基础上,加强管理层的重视,重视外部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的作用等几点启示。

[关键词]美国内部控制实践启示一、美国政府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实践针对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

1950 年,颁布《会计与审计法案》,明确规定联邦各部门管理层对联邦资金会计和控制承担第一责任。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长发布的有关准则,负责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内部审计职能。

该法还规定,审计总署在确定审计程序时,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及其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根据《会计与审计法案》和 1950 年《邮政部财务控制法案》,从1951年开始,审计总署在对邮政部的审计中,开始探索内部控制基础审计,首先检查邮政部的业务流程、测试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而不再逐项检查其每一条原始记录。

《会计与审计法案》要求联邦护适当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方面的责任。

然而在此后25 年里,该项法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有些机构(像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民用航空局这样的监管机构)未设内部审计职能,有些机构虽有内部审计职能但未专设内部审计部门,有些机构即使有内审部门,审计人员也严重不足。

整体上,缺乏成型的联邦机构内部审计指南,内部审计部门运行不独立,审计业务局限于对财务事项的审查,审计结果和建议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案赋予政府部门领导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职责未能有效实现。

由于政府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实施不力,国会于 1978 年通过《督察(一)内部会计控制阶段按照《1789 年法案》,美国设立了财政部,并建立了政府集中的会计和报告系统,这是较早涉及政府内部会计控制方面的立法。

《1894 年多克瑞法案》旨在改变联邦政府财务管理实务,简化联邦财务系统。

中西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

中西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

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特点(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强制披露1978年美国科恩委员会建议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并报告,1979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建议要求管理当局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审计人员加以审核,1988年又在《管理当局责任的报告》中建议要求上市公司评估其内部控制并将结果披露给公众。

但是由于遭到公司管理当局的反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最终没有成为强制要求,但仍有很多公司为了传递公司质量的信号而自愿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

2001年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强制要求公众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做出有关的保证,并提供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转为强制要求。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内部控制报告,该内部控制报告主要包含管理当局的责任声明和对这部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SEC为贯彻和落实萨班斯法案并便于界定CPA内部控制审核责任,专门采用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概念,即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编报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控制程序。

SEC于2003年8月发布的“最终规则”规定除了投资公司之外的上市公司都应在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管理当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该规则具体规定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管理当局“最终规则”要求证券发行人的管理层要在发行人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评价发行人每一财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萨班斯法案及SEC的相关规则,公司管理层不但要定期对外报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而且还要向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中对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并向公司的审计师指出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证报告萨班斯法案第103款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对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进行测试的范围,并在审计报告中或者单独出具一份报告陈述以下内容:(1)内部控制测试所发现的情况。

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成为保障金融稳定和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

而内部控制评价作为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重要手段,逐渐成为国际上财务管理领域的热点话题。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经验与体系的建立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一、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当时由于一些重大财务丑闻的发生,使得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为了强化财务报告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于2002年颁布了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SOX)。

SOX法案第404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内部控制的评估和报告。

这一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内部评价其内部控制过程的有效性,并由独立审计师对其评估报告进行审计。

随着SOX法案的发布和执行,美国企业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及其自我评价。

企业需要通过内部评估,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评估结果。

同时,公司的独立审计师需于年度财务报告中表达对这些评估结果的审计意见。

这种评估和披露的机制有效提高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二、对我国的启示1. 加强财务报告监管我们应当认识到,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市场的稳定和信心恢复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报告的监管,建立健全与我国国情相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2. 提高企业风控意识SOX法案的实施推动了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开展。

我国企业应从国际经验中汲取教训,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浅谈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doc

浅谈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doc

浅谈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文章从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入手,通过对两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说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定期披露分部披露预测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使投资者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一系列制度。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证券监管体系中,信息披露制度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监管制度。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很不规范,有必要借鉴国外发达、完善的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众所周知,美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最具透明性,也是最具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

美国资本市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其成功的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的重点即是对投资者的完全信息披露。

本文主要从两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制度来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1、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现状美国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经过了长期的过程。

20xx年以前,美国实行的是自愿的信息披露制度。

20xx年,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以及一系列会计丑闻引起了美国股市的巨大波动。

20xx年7月30日,布什总统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标志了美国新的资本监管时代的到来。

相比以往的信息披露制度,该法案有三个方面突出的内容:(1)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纳入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

(2)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管理当局的自我评价进行测试并做出报告,确定其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充分合理的保存会计记录并对实施测试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违规进行描述。

(3)强化了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内部控制的责任。

可见,美国上市公司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保证,并提供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内部控制报告。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其对 内部 控 制 的设 计 和 执行 的有 效 性 负 责 的 书 面声 明 ,
并提 交 一 份经 负责 公 司定 期 审计 的注册 会计 师 审 核 的 内
部控 制 报告 。萨班 斯 法案 对 上市 公 司 的 内部控 制 信 息披 露作 出严 格 要 求 ,但 是 高额 的执 行 成 本 使其 颇 受 争 议 。 F i n f a c t s T e a m ( 2 0 0 5 ) 指 出,在 S E C就执行 4 0 4条款 的协商
我 国内部控 制信 息披 露制度 有启迪 ,最后提 出政策 建议 。
【 关键词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执行效果
2 O 世 纪初 , 震惊 全球 的系列 财务 舞弊案 件频频 曝光 ,
给 资 本市 场 带来 巨大震 动 的 同时 也严 重 打击 了投 资者 的 信 心 ;为此 ,上市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有 效性 受到严 重 质疑 。
由于 受 到 众 多 企业 管理 当局 的反 对 ,只得 作 罢。 随 后 ,
为保 证 萨班 斯 法 案能 够 有效 施 行 ,美 国各 相关 部 门 相继颁 布一 系列 有关 内部 控制 信息披 露 的具体 规范 指 引。 2 0 0 3 年, S E C发 布 《 最 终规 则 :管 理层 的财务报 告 内部 控
年 发 布第 2 号 审 计 准则 ,对 企业 内部 控 制审 计 的方 法 和 程 序 作 出规 范 。但 是 该 审计 准 则 过 于 复 杂 ,成 本 较 高 。 2 0 0 6年 ,P C A O B又发 布 了新 的 内部 控制 审计准则 征求 意
见 稿 。新 的 征求 意见 稿 强 调风 险 导 向 、 自上 而 下 的方 法
内 部 控 制 与 风 险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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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历程及启示【摘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减少财务舞弊的发生,能提供更多信息帮助投资者决策,减少投资风险。

本文梳理了中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历程,分析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两个阶段。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出台前,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处于自愿披露的阶段。

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构建了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证券交易法》首先提出“内部会计控制”概念。

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CAP)下属的内部控制专门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内部控制、协调系统诸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专题报告,首次对内部控制做出权威定义。

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反海外贿赂行为法》(FCPA),除反贿赂条款外,还包含了要求公司管理层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的条款。

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柯恩委员会(Cohen Commission)提出报告,建议公司管理层在披露财务报告时提交一份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且该报告需由独立的审计师进行审计。

197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议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经审计,但该提案被否决。

1987年,全美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 委员会)建议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描述内部控制活动、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988年,SEC建议要求上市公司评估其内部控制结构并公布评估结果,但未被采纳。

1989年,美国国家审计总署(GAO)建议管理当局和审计人员报告内部控制,也未能通过。

1991年,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及外部审计师的鉴证报告,但在参议院没有获得通过。

随后几年美国很多会计机构一直建议披露内部控制报告,但始终未形成正式的规定。

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中有一条款要求,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银行提供内部控制报告,且需由审计师鉴证,是美国最早的有关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法规。

1992年9月,COSO发布《内部控制—整合框架》,1994年进行了修订,2004年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COSO内部控制框架的出现是内部控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一个标准。

COSO重新定义了内部控制,提出了内控的三目标五要素及内控建设和评价的指导性建议。

目前,在美国,COSO《内部控制一整合框架》是SEC和PCAOB推荐使用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2001年,安然、世通、施乐等公司财务丑闻相继爆发,内部控制问题受到空前重视,为此,2002年7月3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法案的第103、302和404条款,强制公司披露管理层声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出具内部控制报告并对其进行审计,并赋予严厉的法律责任。

至此,美国真正进入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阶段。

2002年10月,SEC响应SOX 法案404条款,发布了第33-8138号提案,并于2003年6月发布《最终规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交易法案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确认》(简称《最终规则》)。

根据该规则,上市公司(不包括投资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应包括一份管理当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

2007年6月,SEC通过了新指南第33-8810号《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指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报告进行了规范。

PCAOB也陆续颁布和修订《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为审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依据。

在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SOX 法案将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下,以期减少或防止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进行徇私舞弊。

至此,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了强制性阶段。

二、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对内部控制进行探索和研究,但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出台正式的文件对其进行定义,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深。

到了90年代中后期,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不断爆发、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贪污腐败盛行,我国迫切需要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并颁布了许多有关内部控制的法规和文件,迄今为止已有几十部。

这些法规和文件出自很多不同的政府部门,财政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国资委等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性质的行业内部控制进行了规范。

财政部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适用范围更广。

1996年,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首次提出了内部控制概念,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99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001年6月至2004年8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担保、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这些规范主要针对内部会计控制,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006年7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专门研究内部控制的有关问题。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评价报告且该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2010年4月26日,该五部委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制定了实施时间表。

该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评价企业内控执行是否有效,发布自我评价报告,还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执行是否有效进行审计,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五部委发布的内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明确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

2002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8月20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7年7月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了评价的目标、原则、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的组织和实施等。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

1999年12月8日,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首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监事会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

2000年11月2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该规定要求上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内部控制的三性(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说明,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价,并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进行报告,报呈证监会。

若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三性存在缺陷,公司应予披露,并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存在缺陷则免于披露。

2001年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等做出了规定。

2001年3 月15 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将自我评价意见的责任主体定为公司管理层,这与之前规定的责任主体为监事会相冲突。

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做出了规定。

200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根据指引的要求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提交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2006年6月5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披露做出了规定,但未对所有上市公司起到强制作用。

2006年9月28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明确规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深指引》将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对象确定为与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内部控制,较《上指引》审计范围进一步缩小。

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及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审计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保监会、国务院及国资委、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等部门和机构分别发布过针对保险公司、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规定。

总体来说,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经历了自愿到强制两个阶段。

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内控指引》发布之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处于自愿披露阶段。

建议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可以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内控良好时可免于披露。

2006年,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内控指引》中,上市公司董事会均被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

两个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强制性阶段。

从我国内部控制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内控制度建设主要是政府主导,参与政策制定的部门繁多,各部门分别研究和发布内部控制的相关原则或指引,加大了研究制定成本,导致资源浪费。

三、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启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方面是监管上市公司的手段,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减少财务舞弊,另一方面向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帮助他们正确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在美国,内控信息的披露对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作用显著,财务报表重述的比例显著下降。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政出多门,规定的深浅不一,尺度不一,不利于内部控制的统一与协调。

公司在实际进行内控信息披露时,缺乏主动性,对信息披露的作用认识不足,担心泄露商业机密,或因内控问题被起诉,或影响股价等。

披露的内容笼统,含金量不高,不愿披露内控缺陷或改进措施,流于形式。

内部控制的披露主体不统一,披露的位置不同,内容五花八门,详细程度差别很大。

我国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还有待改善,借鉴美国经验,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

现有制度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够,应提升到法律的层次。

几乎没有公司因为信息披露不合格受到监管部门的追究,违规成本较低,现有的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应加强立法、提高监管力度和违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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