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执行。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和要求,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管是一种重要的过渡形式,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的指导,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注意总结和发现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和推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管原则第三章代管责任第四章代管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推动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同网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制订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
第二条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对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
第二章代管原则第三条坚持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代管后县供电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产权归属关系、财税体制、核算方式、趸售方式、工资来源渠道、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
第四条农村电网要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第五条在代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副业分开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三章代管责任第六条省电力公司要充分发挥管理优势和技术优势,重点解决好趸售县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的农村电网薄弱、管理落后、人员增长较快等问题。
切实提高县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实行企业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7•【文号】发改能源[2005]1149号•【施行日期】2005.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尽快完成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电网是农村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
1998年以来,利用国债资金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
经我委稽察办组织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专项检查了解,全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共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改和解决,除少数项目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外,大部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为了圆满完成全国大规模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创造条件,现将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力管理问题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省(区、市)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101号)的要求,并根据我委稽察整改通知要求,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将全省(区、市)验收情况以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文件上报我委。
我委将对各省(区、市)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下发验收意见。
二、由于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展状况不同、农村电网基础不同、农网改造投资规模不同,这次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完成后,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城乡用电同价的现状和覆盖面也不同,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覆盖面明显偏低,也有一些地方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已不能完全适应用电增长的需要,个别地方城乡用电同价矛盾较突出。
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
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5-4【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文号: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发布日期:1999-5-4执行日期:1999-5-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乡(镇)电管站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各级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务必按期完成。
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加快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乡(镇)电管站的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国务院文件精神为指针,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以实现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为目标,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减少农村供电中间环节,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二、供电营业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1、机构设置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使其成为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的派出机构。
应按照便于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进行设置。
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营业所的营业区域,名称统一为XX县(市)供电公司XX供电营业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12.24•【文号】国办发[1998]146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经贸委1998年11月27日)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现对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行集资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等政策,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形成了多家办电的格局。
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总体上已经改变,电力供需已基本平衡。
为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电价,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应积极推进电厂、电网分开(简称厂网分开)的改革,打破垄断,实现电网调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电厂之间的平等竞争。
为此,选择上海、浙江、山东和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直辖市)进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试点。
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发电市场运行和监督的规则,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的方针,深化省级电力公司的改革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要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国务院: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网同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一、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
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县级政府。
三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
我国农电发展政策回顾
我国农电发展政策回顾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罗国亮一、农电发展的历程在我国,农电的概念与国际上的理解不尽相同。
我国通常是按照行政划分,县级以下的电力供应和消费划分为农电,而在国际上,农电一般指农村电气化,它与电力普遍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等紧密相关,目的是提高农村电气化率,实现电力普遍服务。
我国农电发展经历了由小到大、由慢到快、由落后到先进、由城乡分割初步走向城乡统筹的过程,其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8):农电发展奠定基础建国初,农电主要是利用当地能源,群众自办小型水电站,用于照明、农产品的、灌溉和排水和农副产品简单加工。
这一时期农电事业归属地方管理,分散经营,没有农电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1958年,农业部召开全国农村水电会议,提出提倡一个省先抓5个县和100个公社的农村初步电气化建设设想,以点带面,不断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近十年,农电的投资主要由地方筹集。
1960年,党的八届八中全会提出了“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兴建电力排灌站,解决农业用电问题。
1963年,中央批准当时的水利电力部设立农村电气化局,国家电网的供电开始由大城市郊区延伸到商品粮基地,农村供电以商品粮棉基地为重点,以排灌用电为中心,以电网供电为主力,电网和农村小型电站(主要是小型水电站)发展并举。
1978年,全国农村用电量达到了510亿千瓦时,占全国总用电量的40%。
第二阶段(1979-1987):农电发展走上正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走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轨道,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日益重要。
中央政府发展方针重点集中在更系统地实行农村电气化县。
1983年,国务院批准了前水电部组织的100个农村电气化县的建立,开始增加中央政府的支持。
在城镇级和村级成立了电力管理机构。
省级电网成功地由电气化县扩展到农村的城镇和乡村。
在这一阶段的末期,农村地区人均年用电量达到了30千瓦时,占整个用电量的3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15•【字号】黑政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9)14号1999年2月15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3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任务。
原则上每个县(市)只设一个供电公司,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市级管电机构和供电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由县(市)经贸委(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县(市)供电公司要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二、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所。
一个乡(镇)只设一个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公司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用5年时间实现农村其它用电与城市同价。
要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
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四、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
根据国家制定的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公司的合同管理。
五、农村用电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县级供电公司要直接抄表到户。
各类标准通知格式范文
标准通知格式范文发布性通知关于印发《××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已签订,为确保责任书所明确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贯彻落实,省公司制定了《××省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单位党委,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与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印章)××年×月×日指示性通知关于依法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通知各市供电局、××供电公司:长期以来,大量拖欠电费一直困扰着电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通过全省供电企业的努力,拖欠电费总额有所下降,但电费回收的被动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扭转。
特别是在一些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大型企业拖欠的巨额旧电费越来越困难,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为依法收取电费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因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电费拖欠防范措施和运用多种法律手段清欠电费,加大依法回收电费工作力度势在必行。
为此,省公司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1、要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重视电费支付条款的签订,明确电价标准、电费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和追究用电单位违约责任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代位求偿、撤销、不安抗辩、预期违约和赔偿制度,为依法收取和支付电费创造环境和氛围,维护供电企业的根本利益。
2、对于有大量旧电费的用户,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以资产抵押的形式与债务人企业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和公证手续,并进入财产抵押程序,以尽量减少电费的损失。
3、有必要通过民事诉讼监督程序,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收回电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冀政[1999]2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1.04【实施日期】1999.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1999〕28号1999年11月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
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经国家经贸委审查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责成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农电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经贸委反馈。
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河北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河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河北电网现状(略)(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企不分。
历史形成的县供电公司既是电力经营企业又是县政府的管电职能部门,企业意识较强,政府职能偏弱,缺乏应有的行政监督。
2、“中间层”加重了农民负担。
设置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工并由其负责低压配电网络管理和收缴电费,形成了农村电力管理的“中间层”,国家批准的电价只执行到村而不能到户,增加了“中间层”加价,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乱收费、乱摊派、乱加价”现象,加重了农民负担。
3、直供直管县不具有融资筹资功能,缺乏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2•【字号】鲁政办发[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999年1月12日鲁政办发〔1999〕3号)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省农电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直供直管和趸售管理两种模式,主要是趸售管理。
实行趸售政策较好地调动了地方办电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用电和农村电网的发展。
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省农电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不少趸售县供电单位“以电养人”现象突出,人员过多,加大了供电成本,造成农村电价偏高,加重了农民负担,同时,人多吃掉了农电发展基金,严重制约了农村电网建设。
二是趸售县供电单位人、财、物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致使电力行业管理措施不好落实。
三是趸售县供电单位缺乏大电网的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有的县供电单位管理水平落后,直接影响了农村电力事业的发展。
因此,我省农电管理体制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加强对趸售县供电单位的管理,克服“以电养人”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为目的,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供电站和农村电力市场管理,整顿农村电价,按照国务院农电改革的要求,理顺趸售县供电单位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使我省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农电管理体制“瓶颈”期待“破解”
管理关 系 ,有效地促进 了县供 电企业 的管理:
作。农村用 电逐步实行 “ 三公开” 电价公开 、 ( 电量
公 开 、 电费 公开 )“ 到户 ”销 售 到户 、抄 表 到 、四 ( 户 、 费到 户 、 务 到 户 )“ 统 一 ” 统 一 电价 、 收 服 、五 (
旨, 推行优 质服务 “ 三个 十条 ” 《 ( 员工服务“卜 。 个 不准” ,“ 》 《三公”调 度 “ 十项措施 ” 、供 电服务 》《
“ 十项承诺 ”)逐 步规范 了农村 电力市场 , 》, 改善 了农村供用电秩序 。 三、 农电“ 两改一同价” 后存在的问题
农村供 电可靠率达到了 9 %; 9 近三年来县及县以
同 时 , 国是 一 个 农 业 大 国 , 8%的人 口 我 约 0
直管( 简称直供直管县 ) 14 个县从省级电力公 ;00 司购电转供居 民用户 ,称为趸售县电力公司; 其 余 60 0 个县以地方 自 的小水 电、 建 小火电供 电为
主, 枯水期从省级 电网购买部分 电力 , 以补充 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今年全国“ 两会 ”确定 了全面 ,
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与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 的发展 战略 , 出建 设 “ 提 资源 节约型 、 环境友好 型” 社会的 目标 。电力作为关系 国计 民生和国家 能源安全的基础产业 , 电力改革与发展 问题再次 成为引人瞩 目的热点话题。
公司建立 了直管关系 ,7 3 个直供直管县供 电企业
进行 了子 公 司改制 。 二 、 电“ 改一 同价 ” 得 的成 果 农 两 取
规范农村电工用工管理的启示
规范农村电工用工管理的启示作者:郭强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22期摘要:随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范劳动用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劳动者更加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劳动用工形式长期存在,劳资双方矛盾多,用工风险大,违法用工成本高,规范劳动用工势在必行。
关键词:规范;电工;用工;管理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四川某县原有农村电工470名,其中在任农村电工255名,流转农村电工215名。
该县为规范农村电工用工管理,积极探索农村电工管理工作,历时一年,全面完成农村电工专职化管理,妥善解决农村电工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了劳动用工。
一、农村电工的历史由来上世纪70、80年代,各乡镇相继通电,村、社推荐一名略懂电力知识的村民,代表村社电力用户进行分户抄表收费、低压线路维护,与供电部门业务联系等事项,农村电工由此而来。
农村电工的报酬按分户表0.2-0.5元/户,从农村用电户中获得。
1994年8月,该县在各乡镇成立乡镇水电管理站(管理该乡镇水和电),将农村电工整合到水电管理站统一管理。
农村电工主要从事总表以下各分户表抄表收费、运行维护和用电安装工作,其报酬在水电管理站的售电维护费中支付,报酬约80-120元/月。
1999年7月,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两改一同价),撤销乡镇水电管理站,按照当时的政策,乡镇政府和当地供电企业分别接收符合政策规定的乡镇水电管理站工作人,对于原乡镇电管站聘请的农村电工,未作具体明确安排,农村电工形成改革盲点,农村电工管理模式、服务范围、补贴标准沿袭至专职化管理,农村电工用工管理不规范。
二、农村电工的基本诉求该县原有农村电工的整体情况是人数多、年龄大、技能差、报酬低、风险大、无保障,2010年起,农村电工上访、集访、信访、网访频繁,农村电工主要提出“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补缴、辞退经济补偿、结算相关费用、违法用工处罚”等5项诉求,要求该县政府,供电部门予以解决。
我国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我国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历程一、中国电力管理体制改革30年1979年2月,水利电力部撤销,电力工业部成立。
1982年3月,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再度合并为水利电力部。
1984年12月,中央、国务院领导就组建"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利用外资办电、加快电力建设作出批示。
1985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集资办电政策正式推出。
1987年9月,国务院提出"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电力改革与发展"二十字方针"。
1988年4月,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核工业部、水利电力部撤销,组建能源部。
1988年10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成立。
1991年,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组建。
1999年11月,该公司实行厂网分开,其电网部分资产重组后,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国电南方公司。
1993年1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成立,同月,东北、华北、华中、西北、华东五大跨省电网组建电力企业集团。
1993年3月,能源部等7个部委撤销,组建电力工业部等6个部委。
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山东华能发电、华能国际电力、山东国际电源和北京大唐4家电力企业作为首批到海外上市的预选企业。
8月起,4家公司陆续在纽约和香港上市。
1995年12月,八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并自1996年4月1日正式施行。
1996年6月,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
1997年1月16日,国家电力公司正式成立。
1998年3月,电力工业部撤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国家经贸委。
1998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这标志长达20年的电力短缺局面基本结束。
199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两改一同价"正式启动。
004-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现将《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国发「1999」2号)的精神,规范乡(镇)电管站改革,理顺县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关系,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国发[1999]2号、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精神,必须改革乡(镇)电管站现行的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一律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二、关于农村电力资产。
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全部上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供电企业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对个人或外商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基本收回的,原则上无偿划拨;对于投资尚未收回的,要进行清理结算,有关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后划拨;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能耗的设备,不在清理结算之内。
三、关于财务管理。
县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在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过程中,原乡镇电管站的财务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由县供电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原乡镇电管站的债权债务的截止日期以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10月4日)为基准。
但134号文件发布之后突击发生的债务应由原乡镇电管站的主管部门负责。
县供电企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
国家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验收标准第一章总那么为进一步规X乡(镇)电管站改革工作,使改革后的农村电力企业在队伍素质、营销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有明显的提高,达到提高安全水平和供电可靠性,保证供电质量,提高效率,降低供电本钱以与降低电价,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开展的目标,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制订本验收标准的依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经贸电力[1999]85号《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章供电所的设置与办公设施第一条供电所实行了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供电所。
第二条供电所设置符合方便用户、管理方便、经济合理的原那么。
能因地制宜按照以下方式设置:1.按35kV变电站的供电区域,采用站(变电站)所(供电所)合一的办公方式;2.按一条或多条10kV线路的供电区域进展设置;3.在原有乡(镇)电管站供电区域的根底上进展适当调整,同时便于考核。
第三条供电所具备必要的生产和办公条件:1.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营业室、值班室和材料库等;所址外观整洁,并有明显的标识。
2.有合格的生产和安全工器具、仪器仪表等生产设施以与必备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施。
第三章供电所的人员管理第四条供电所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职电工)的定岗定编,符合精简高效、按需设岗、方便客户、便于管理的原那么。
第五条供电所管理人员按岗位设置和工作量大小配置合理。
第六条供电所专职电工按营业户数核定,原那么上人均管理户数一般在400户左右(视居住分散情况确定)。
第七条供电所设有所长、线损与计量管理、报装与电费营业、电费管理与核算、设备管理与安全和专职电工等工作岗位。
乡镇电管站与县级供电企业的关系
乡镇电管站与县级供电企业的关系近些年来,常常出现乡(镇)电管站人员通过诉讼、上访等各种途径提出诉求,要求县(市)供电企业为其补交乡镇电管站期间的社会保险,和辞退补偿款,即其在乡镇电管站期间与县级供电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县级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为此乡镇电管站人员常以县级供电企业发放的工作证、电工证、胸卡、工资支付表、培训合格证、荣誉证书等为证据。
县级供电企业则常依据国家经贸委司(局)文件《关于对用户设备确立代管关系及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电力〔1999〕36号)中“不能以乡电管站给农村电工发放工资为依据确定农村电工是县供电企业职工和与县供电企业存在隶属关系,应当以正式确定的人事劳动关系为依据。
……”,认为县级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其中县级供电企业与乡电管站之间是什么关系?县级供电企业与乡电管站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又会出现劳动者手中供电企业发放的工作证、电工证、胸卡、工资支付表、培训合格证、荣誉证书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形式要件?要弄清这些疑问,必须厘清县级供电企业与乡电管站之间的关系。
一、乡电管站管理的历史沿革(一)乡电管站的成立上世纪80年代为加快电力事业建设,乡镇一级逐步设立乡电管站。
如《保定地区乡电管站管理条例》(1986年8月6日)第二条规定:“以乡镇行政区域建立农村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对农村用电实行全面管理”;第三条规定:“乡电管站是乡政府直接领导下的集体管电组织,业务上接电力部门的领导,执行电业有关规程制度,完成电力部门布置的任务。
”其他条款相继规定了,乡电管站的人员构成,职责,以及经费来源为电费外加价等。
1990年1月19日,能源部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
《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第四条规定:“加强对乡电管站的行业管理是各级电力部门的职责,县电力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主动地解决乡电管站出现的问题”。
农村供电所管理规范化标准
农村供电所规范化管理原则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献《国务院转批国家经贸委有关加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告知》日勺规定,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县乡电力一体化日勺重大改革。
为了规范改制后农村供电所(如下简称供电所)的管理,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结合农村电力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范化管理原则。
本规范化管理原则合用于县级供电企业(含代管、参股)所属的供电所。
第二章供电所日勺机构设置一、供电所日勺设置原则供电所是县级供电企业日勺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是供电企业面向大众、服务社会的一种"窗口"。
供电所日勺设置应按照便于管理、以便客户、经济合理的原则,一般采用营配合一的管理模式。
根据配电网络构造、用电设备、供电量的多少,以及城镇规模,并合适考虑行政区划来设置供电所,做到有助于"四到户"管理日勺实行。
原则上一种乡或几种乡(镇)设一种供电所,名称统一为:X义县(市)供电企业XX供电所。
二、供电所的职责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日勺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搞好农村电费、电价管理。
⑵负责供电区域内农村IOkV及低压电网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
⑶按规定受理客户日勺业扩报装申请,及时办理变更用电及临时用电等用电业务。
对业务界定范围不属于供电所办理日勺高压客户申请,由供电所受理后转报上一级办理。
⑷负责供电区域内日勺抄表、审核、电费票据管理和电费收缴、协议管理和开拓农村电力市场。
⑸负责供电区域内计量装置的安装、更换、维护和管理。
⑹负责供电区域内IOkV及低压配电台区的线损管理。
⑺搞好农村供用电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供电服务承诺,树行业新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⑻搞好农村用电检查,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指导客户安全用电、节省用电、依法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⑼建立和完善所内日勺各项规章制度、基础资料,搞好综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精确地填报有关业务报表。
1999至2009电力工业大事记
1999至2009电力工业大事记193.1999年1月4日,国务院以国发【1999】2号文,下发《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1月22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电力公司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同年4月13日,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9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194.1999年3月10日,我国首条500千伏紧凑型输电线路建成投运。
该线路自北京昌平500千伏变电站至房山500千伏变电站,全长82.5千米。
1994年12月,首条220千伏紧凑型输电线路(北京安定门~河北廊坊)建成投产。
195.1999年5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
次年6月,中编办和国家经贸委又联合提出《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2000年继续推进电力工业政企分开的改革,逐步撤销大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级电力工业局。
196.1999年9月7日,广东沙角B电厂在深圳举行移交典礼。
这是我国内地第一个成功移交的BOT(建设-经营-转让)项目。
沙角B电厂1985年7月1日开工,两台35万千瓦机组分别于1987年4月和7月并网发电。
由深能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兴建,合同期为10年。
1999年8月1日正式移交。
197.1999年12月4日,四川二滩水电站最后一台机组正式投产,成为20世纪我国建成的最大水电站。
该电站位于雅砻江上,抛物线双曲拱坝坝高240米,装机6台,总容量330万千瓦。
1991年9月14日,二滩水电站工程正式开工。
该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2亿美元,工程建设体制与国际全面接轨,促进了我国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198.2000年1月1日,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全国电力系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领导小组组长陆延昌向中外记者宣布:中国电力系统顺利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顺利进入新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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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
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99]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9.01.04
【实施日期】1999.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
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
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
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
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见。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
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