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凉拌菜》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凉拌菜》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凉拌菜》编制说明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凉拌菜》征求时间稿

编制说明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2012年7月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凉拌菜》送审稿编制说明

1. 任务由来及说明

2011年5月,浙江省卫生厅下达关于公布2011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承担单位的函(浙卫便函[2011]48号),将《凉拌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订任务下达给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为做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在接到任务以后立即成立凉拌菜省地方标准制订项目组,按合同,项目组由浙江省农科院质标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为更好的完成标准,我们邀请杭州市餐饮业协会作为项目组成员,共同参与本标准的制订。召开专门会议论证标准制订的涵盖范围、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讨论与其它标准的协调性;确定标准的制订要点,确保项目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标准制订的意义

凉拌菜是餐饮行业销售的重要产品,是餐桌上的必备菜肴,受到消费者的普遍喜欢,凉拌菜不像其他热菜是经高温加热后食用的,它几乎都是放凉后加工和生的即食菜肴,因此安全隐患也最多。如检测评价中发现凉拌菜产品甲醛超标、黄曲霉毒素超标,其微生物指标更容易超标。另外,目前对制成凉拌菜的原料也很少进行安全卫生指标的把关,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中也感到困难重重,而该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及实施,以及从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的《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执行进度上看,2010年的抽检品种中覆盖了高风险食品。而凉拌菜常常成为食物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即被列为餐饮环节的高风险食品。随着餐饮监管的加强,国家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力度有进一步增强。但是从实际监管效能上看,由于缺乏相关的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导致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或仲裁检验;政府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处罚;而对餐饮企业,由于缺乏相应标准,不利于进行食品安全生

产的指导,因此标准缺失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产品标准,从而对凉拌菜的质量进行合理规范。

因此,针对现在存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监管中碰到的实际困难,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产品标准,一方面弥补了标准的空白,同时又有利于解决或控制凉拌菜的食品安全问题。

3 工作简况

3.1 现有工作基础

项目承担单位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又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它是浙江省农科院为适应我国农业标准化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于2002年学科结构调整时独立成编的研究所,主要开展农业或地方标准制定、农产品品质与安全、农兽药残留、农药应用评价等研究。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107项,其中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13项;获浙江省科技二、三等奖各1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5项,其中已授权3项;制定各级标准19项,其中已发布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各10项。因此已具备有一定的制标能力与水平。

在本项目中,主要负责该项目生产加工、销售情况的调研,相关资料收集、试验验证、标准文本的起草和编制说明的撰写,征求专家意见,负责标准送审、修改、报批等工作。项目参与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凉拌菜标准行业的协调,标准试行、验证工作。

参与本项目研究人员共有7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助研4人;博士2名,团队成员均直接参加2010年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评价工作,因此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合理,经验丰富。

3.2 主要工作过程

接受任务后,中心立即成立《凉拌菜》标准制定课题组,根据省卫生厅要求和制标任务书内容,制定了制标实施方案,进行了分工落实。由王小骊副研究员任课题组长,负责组织和实施标准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意见汇总、修改、送审等工作;胡桂仙负责调研、起草、相关标准的收集,朱加虹负责标准制作及调研工作,其他课题组成员参与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杭州市餐饮协会主要负责协助企业调研、采样企业意见征求。

制标课题组查询了国际CAC、欧盟等相关标准,以及凉拌菜质量安全相关的标准和研究资料;调研了浙江省内约50家的餐饮单位,了解凉拌菜各餐饮单位相关经营情况;并从大型、中型、小型等餐饮规模上采集样品120批次,分别对采集后不同时间段进行了样品的检测验证。安排模拟实验,验证标准草案稿,同时收集以往浙江省食药局的餐饮评价任务中的凉拌菜的情况,进行了产品的分类与数据的整理、分析。

标准的起草根据GB/T 1.1-2000 、GB/T 1.2-2002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格式进行编写。初稿几经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发送征求意见稿 21份,收到反馈意见19份,因工作忙,没有回函的2份。其中回函并有意见的18份,回函没有意见的1份。项目组根据专家提出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逐句、逐字的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

4 标准编写的原则及国内外标准状况

本标准的编写原则是充分注重完整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协调统一性;有利于促进加工和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标准注意与国家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相关标准相协调。同时,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和凉拌菜加工企业实际情况,保证其是优质、安全的凉拌菜。

从收集的国际标准看,目前现有的主要是规定蔬菜水果色拉的卫生要求的欧盟、美国、日本标准,没有关于中式凉拌菜的国外标准,从国内标准来看,目前尚没有这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组收集了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餐饮监管和冷菜加工生产要求方面的部门规章,同时收集了河北省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相关的航空食品卫生标准和北京地方标准奥运会食品安全即食即用果蔬企业生产卫生规范,作为我们指标的参考依据。

5. 标准主要内容提出的依据

5.1 术语

项目组通过2010年-2012年承担省食药局餐饮企业凉拌菜的抽检工作经验,承担标准制定任务后餐饮企业的实际加工调研,以及餐饮协会的咨询,确定了凉拌菜的基本定义为:采用以果蔬类、豆及花生类、坚果类、豆制品类、熟肉类、蛋类、水产品类等产品及其加

工品为主料,添加调味料后进行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不包括用于装饰的花边。经定义后,凉拌黄瓜、凉拌黑木耳、香菜干丝、韮菜海蜇、金桂鱼拌蔬等凉拌菜受标准调整,用于装饰的花边,如用于点缀的樱桃、鲜花、蔬雕等不受本标准的调整。

凉拌菜品种很多,为针对不同产品特点,制定适应的指标,通过调研,大致分类并定义如下:以蔬菜、水果为主料的凉拌菜,指采用蔬菜、水果及其加工品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凉拌香菜、凉拌黄瓜、凉拌蒿菜、果蔬色拉等;以畜禽肉类为主料的凉拌菜,指采用畜禽肉类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夫妻肺片、话梅仔排、秘制柠檬牛肉等;以禽蛋类为主料的凉拌菜,指采用禽蛋类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尖椒皮蛋、美味鹌鹑皮蛋等;以水产品为主料的凉拌菜,指采用水产品类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调味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凉拌海蜇、豉香黄鱼脯、麻辣墨鱼蛋、深海拌角螺等;以豆类、花生或坚果等为主的凉拌菜,指采用豆类、花生或坚果等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调味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话梅芸豆、醋浸花生米、凉拌核桃仁等;以食用菌类为主料的凉拌菜,指采用食用菌类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调味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凉拌黑木耳、凉拌虫草花、闺房花枝菇等;以酱腌菜为主料的凉拌菜,指采用酱腌菜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调味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凉拌手捏菜、丽花萝卜脆、杭式泡菜等;以豆制品为主料的凉拌菜,指采用豆制品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调味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小葱拌豆腐、皮蛋豆腐、烤麸、美味素鸡等;以淀粉制品为主料的凉拌菜指以淀粉制品(采用谷类、豆类、薯类等植物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淀粉制作的)为主料,添加其它辅料后进行调味混拌,即可直接食用的菜肴。如肉末凉皮、香芫拌凉粉。

5.2原料及加工要求

凉拌菜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原料质量,以及加工环境、加工制作过程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标准从这三方面规定关键性的要求。

5.2.1原辅料

要求所用制作凉拌菜的原辅料应为清洁、无污染,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做出这样的规定,可以在具体监管中对原料进行抽检,并有标可依,并通过原

料和产品的检测结果,评价凉拌菜的质量。

5.2.2制作场所

对加工企业提出设施、环境、条件等要求,考虑到国家对餐饮企业的凉拌菜制作场所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规定了“加工企业应具有专门的冷菜间,冷菜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要求。”

5.2.3加工制作

对加工凉拌菜加工制作过程要求作出规定,同样考虑到国家对凉拌菜制作过程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作为本标准的要求条款。另外,针对凉拌菜制作的重要环节,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使餐饮企业在使用标准时,能直接明确关键环节的要求,利于标准的执行。该节具体规定为:“凉拌菜应由专人加工制作,并相对固定;加工时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冷菜,发现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应停止加工和供应;不得加工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的各类熟食制品和不能直接入口的生食食品;供加工冷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辅料,未经脱外包或/和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专间;制作好的冷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头箱内冷藏或冷冻。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熟食品不得食用。

5.3感官指标

凉拌菜种类很多,每个种类感觉相差很大,因此,标准从菜肴的色、香、味、杂质和异物上做了规定,即“应具有该产品的正常色泽、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霉变、无杂质(包括毛发丝、害虫尸、残体、寄生虫等)”。

5.4理化指标

本标准根据不同类别凉拌菜主料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理化指标方面的要求为制标依据。同时根据凉拌菜的制作特点,在原料质量得到控制,选用合格原料的基础上,选择凉拌菜原料保存过程、加工过程会发生质量变化的参数作为衡量凉拌菜质量的指标。

5.4.1以蔬菜、水果为主料的凉拌菜一般由新鲜蔬菜、水果通过漂洗、切割、水焯后调味混拌而成,目前针对该类产品的理化指标主要是农药残留,因此本标准规定以蔬菜、水果为主料的凉拌菜,其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GB 25193、GB 26130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5.4.2以畜禽肉类为主料的凉拌菜,主要是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肉类熟制后,独立或和其他菜肴调料混拌而成,因此,本标准依据GB 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选择在凉拌菜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影响菜肴质量的过氧化值、亚硝酸盐、苯并(a)芘三个理化指标作为衡量凉拌菜的质量指标。具体见表1:

表1 以畜禽肉类为主料的凉拌菜理化指标

5.4.3以禽蛋类为主料的凉拌菜,主要原料是熟制的鸡蛋、鸭蛋、鹌鹑蛋等鲜蛋、咸蛋、皮蛋等,独立或和其他菜肴调料混拌而成,因此,本标准依据GB 2748_2003鲜蛋卫生标准、GB 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选择凉拌菜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影响菜肴质量的、重要的挥发性盐基氮、铅二个理化指标作为衡量凉拌菜的质量指标。具体见表2:

表2 以禽蛋类为主料的凉拌菜理化指标

5.4.4以水产及其加工品为主料的凉拌菜,主要原料是海蜇等生食的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及加工品、腌制水产品蛋等,独立或和其他菜肴调料混拌而成,因此,本标准依据GB 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GB 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 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 16324-1996海水贝类干制品卫生标准、GB 16328-1996烤鱼片卫生标准、GB 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选择在凉拌菜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影响菜肴质量的过氧化值理化指标作为衡量凉拌菜的质量指标,具体见表3:

表3 以水产及其加工品为主料的凉拌菜理化指标

同时由于兽药残留量过大,会引起食物中毒,因此,对生食水产品中的兽药残留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水产及其加工品为主料的凉拌菜,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以生食水产品为主料的凉拌菜,其主料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4.5以豆类、花生或坚果等为主料的凉拌菜,主要由芸豆、花生等豆类、花生或坚果原料,独立或和其他菜肴调料混拌而成,因此,本标准依据GB 16326-2005坚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选择在凉拌菜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影响菜肴质量的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理化指标作为衡量凉拌菜的质量指标,具体见表4:

表4 以豆类、花生或坚果等为主料的凉拌菜理化指标

5.4.6 以酱腌菜为主料的凉拌菜,主要由酱腌菜为原料,独立或和其他菜肴调料混拌而成,因此,本标准依据GB 2714-2003酱腌菜卫生标准,选择在凉拌菜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影响菜肴质量的亚硝酸盐理化指标作为衡量凉拌菜的质量指标,具体见表5。

表5 以酱腌菜为主料的凉拌菜理化指标

5.4.7以淀粉制品为主料的凉拌菜,主要由米粉、薯粉等原料加工成的凉皮、粉丝为主料,独立或和其他菜肴调料混拌而成,因此,本标准依据GB 27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13-200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选择在凉拌菜在加工制作过程中影响菜肴质量的黄曲霉毒素B1理化指标作为衡量凉拌菜的质量指标,具体见表6。

表6 以淀粉制品为主料的凉拌菜理化指标

5.4.8以食用菌为主料的凉拌菜和以豆制品为主料的凉拌菜由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指标不会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变化,所以,不作理化指标的规定。

5.5微生物指标

5.5.1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由于凉拌菜是餐饮企业制作后当餐食用,常温放置时间一般为0-4小时,如果不能当餐食用,也应根据菜肴特性按照《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与冷菜制作卫生监督指导意见》和本标准的要求存放和加热处理后方可再食用,正因为凉拌菜这种保存期极短的特性,我们认为凉拌菜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微生物指标可以宽于主料相应产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微生物限量。

同时我们对所采集的样品进行采样后马上检测和4小时检测对比,结果表明,凉拌菜在制作后到4小时内微生物的变化没有显著差异(结果见表7),基于这种不显著的变化,我们认为凉拌菜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限量可以宽于主料相应产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该类指标的限量。

表7 凉拌菜不同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对照表

通过查阅CAC、欧盟、美国、日本相关标准发现国外没有凉拌菜的微生物限量指标,这和我国饮食习惯和国外差距较大有关。但通过查阅,如由蔬菜制成的色拉,含辣椒粉及胡椒粉、冰淇淋和冷冻餐后甜点、未加热处理的肉制品(指盐腌后未经烟熏、干燥并加热至中心温度63摄氏度并保持30分钟的热消毒处理及等效方法处理的肉制品)、生食牡蛎等类似产品的微生物指标发现,国外对于这类产品部分国家不规定菌落总数指标,部分规定限量的国家指标限量值大大宽于我国相应产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微生物限量;大肠菌群指标大多规定在100 cfu/g,也宽于我国相应产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微生物限量。

比较我国航空食品卫生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均宽于国家产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该类产品的限量;比较北京地方标准奥运会食品安全即食即用果蔬企业生产卫生规范标准,该标准没有制定菌落总数指标限量,大肠菌群指标限量也宽于国家产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该类产品的限量。

基于以上原因,本标准采用的国外类似产品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指标限量,对菌落总数限量不作要求,对大肠菌群指标规定见表8。

5.5.2致病微生物

根据凉拌菜加工中容易受污染的致病微生物品种,同时根据查阅加工凉拌菜的主料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外类似产品该类致病微生物限量,除了金黄色葡萄球菌等个别致病微生物国外标准略宽于我国标准,其他指标限量基本一致,因此,考虑到标准指标的统一性,确定凉拌菜致病微生物指标限量见表8。根据专家意见增加副溶血性弧菌指标。

5.6食品添加剂

由于凉拌菜需当餐消费,因此不需要添加苯甲酸、山梨酸等食品添加剂,因此,在标准中规定加工产品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残留限量按照GB 2760规定。

根据国家对食品非法添加物的规定,本标准明确不得添加其他非法添加物。

5.7 检验规则

5.7.1组批

根据餐饮生产特定,规定同一批原料、同一餐生产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

5.7.2取样方法

微生物抽样方法按照GB 4789.1规定执行,感官、理化指标的检验国家没有适用的抽样方法,因此,参照GB 4789.1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根据凉拌菜抽样方法按种类和状态及相应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单位,现场采集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采样总量应满足检验的要求。凉拌菜装盘时使用的花边不作为样品采取。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采

用无菌采样方法采样,并放入无菌采样容器内, 封样、冷藏保存。样品的运送过程应防止污染和变质。”。

根据专家意见考虑到与国家食药局正在起草的监督抽检手册一致,最低采样量的规定可放宽至检验单位的3倍及以上

5.7.3根据专家意见增加判定章节,规定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除微生物、过氧化值和亚硝酸盐以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可以再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过氧化值和亚硝酸盐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

5.7.4标识、盛装、贮存

由于凉拌菜均为本店加工本店销售,因此只对制作时间和制作人等有关信息标示作出规定,具体规定为:“产品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制作时间应标注为“日、时”。”。

根据专家意见增加“应在餐饮服务企业菜单上注明标识,标识应包括:产品品名、净含量、配料及用量、价格等信息。”、“产品标识的配料栏中应按配料用量大小依次递减排列;配料用量的标注应包括主要原料和主要辅料。”的内容。

对于盛装、贮存,主要根据餐饮消费特点对容器,摆放,储存方式、储存场所等提出要求,规定为:“加工好的凉拌菜产品应盛放于清洁、卫生、加盖的容器内。盛装容器应符合GB 14934 的要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制作好的冷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凉拌菜贮存场所应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消毒剂等)以及个人生活用品。

对于当餐不能销售完的凉拌菜,明确规定为:“在适当保存条件(温度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下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或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度、高于10度)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熟食品不得食用。”。

6 实验验证

我们在杭州市9家餐馆采集的120个样品,按起草的标准进行检测,理化的设置具有可操作性,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通过对120个样品进行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其中致病微生物指标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大肠菌群指标有31个样品不能达到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针对大肠菌群指标超标数量较高的情况,我们将2010年-2011年承担浙江省食药局222个凉拌菜样品评价抽检结果按起草标准进行判定,共有61个样品不能达到标准要求,与杭州市调研抽检结果基本一致。为证实大肠菌群指标设定的合理性,我们按照《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与冷菜制作卫生监督指导意见》要求,进行现场模拟试验,检测的15个不同类别的样品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结合我们抽样调查的杭州市9家餐饮单位和省内40余家餐饮企业生产情况和冷菜间与冷菜制作卫生作业状况,以及在承担浙江省食药局2010年-2011年评价抽检任务时了解的现状的考虑,认为我省大型餐饮企业冷菜间设施条件和冷菜制作卫生操作比较符合《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与冷菜制作卫生监督指导意见》要求,其他类别的餐饮企业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我们认为标准对于大肠菌群指标的设定是合理可行的。

7 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中所规定的强制性卫生指标都是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使用的标准。与有关现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没有冲突。

8 标准在编写过程中意见分歧情况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没有重大意见分歧。

9 建议

由于本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畴,因此建议作为强制性浙江省地方标准发布并实施。

《凉拌菜》标准编写项目组

2012年7月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商业计划书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商业计划书 (本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使用)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建设项目概况 (1) 1.2 建设目标与范围 (3) 1.3 编制依据及主要研究内容 (3) 1.4 主要经济指标 (4) 第二章项目背景 (5)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研究 (8) 3.1 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8) 3.2 冷链物流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12) 第四章市场分析 (16) 第五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9) 5.1 项目选址 (19) 5.2 项目建设条件............................. (19) 第六章建设方案 (20) 6.1 技术方案 (22) 6.2 建设规划和布局 (23) 6.3 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 (23) 6.4 总平面布置 (24) 6.5 土建工程 (26) 6.6 冷链系统建设方案 (28)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 (32) 7.1 环境保护 (32) 7.2节能节水..................... . (34) 第八章组织管理及劳动定员 (35) 8.1 项目建设管理 (35) 8.2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36) 第九章项目招标方案 (39) 9.1概述 (39) 9.2、主要招标计划 (39) 9.3、招标基本情况 (39)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40)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1) 11.1 投资估算 (41) 11.2总资金分年使用计划 (45) 11.3融资方案 (45) 第十二章财务评价与效益分析 (46) 12.1 财务评价 (46) 12.2 评价指标 (49) 12.3 评价结论 (51) 第十三章结论与建议 (52)

DB31 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 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 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 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目标: ——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 ——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 ——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 2012年8月25日发布2012年9月7日实施 普洱茶缘茶厂发布

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代用茶选用各种可食用的花类(菊花、金银花、玫瑰花、茉莉花、桂花等);叶类(茶叶、荷花、苦丁茶、桑叶、薄荷等);果实类(大枣、大麦、胖大海、桂圆、枸杞、决明子、罗汉果等);根茎类(甘草等);真菌类(茯苓等);调味类(冰糖、红糖、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或不拼配、包装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等方式饮用的代用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标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毛衣、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定》制定。其余指标根据《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普洱广缘茶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 Q/PGY 0001 S-2012 代用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选用各种可使用的花类(菊花、金银花、玫瑰花、茉莉花、桂花等); 叶类(茶叶、荷花、苦丁茶、桑叶、薄荷等);果实类(大枣、大麦、胖大海、桂圆、枸杞、决明子、罗汉果等);根茎类(甘草等);真菌类(茯苓等);调味类(冰糖、红糖、蜂蜜等)为主要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或不拼配、包装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等方式饮用的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定 GB 5009.1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7茶叶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关于组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检测经费保障方案

关于组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检 测经费保障方案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日益重视下,我国的食品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目前的形势仍不乐观,各地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技术设备滞后,经费投入不足是一个很大的因素。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增强检验检测能力,加大检测工作力度,以此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居民安全消费,确保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七部委《关于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落实好区食安委及各监管部门和镇食品检验检测任务,保证市对区考核食品安全抽检达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我区食品质量检验检测现状 XX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后,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从初级农产品生产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分别由农

林、质技监、工商和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目前各地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由各环节监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能自行安排,或由下属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 我区政府性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分别由农林、水利与海洋渔业、国贸、质技监、工商和卫生部门自行负责,卫生局在疾控中心建有实验室,有较强的定量定性检测能力;工商分局建立了“四位一体”检测体系,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定性检测;国贸与粮食局下属屠宰场和粮食储存企业有一定的禽畜和粮食自检条件;质技监、农林、水产部门主要委托上级检测中心或第三方检测。其他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测条件较差。 虽然我区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技术设备滞后,检验检测整体水平低,有资质认定的仅有区疾控中心实验室一家,其他部门的定性检测均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监管依据,缺少社会公信力;二是检测经费投入不足,检测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仅有的检测设施和技术也没有充分利用;三是检测工作缺少统一协调和有效管理,资源没有充分利用,信息不能共亨。如果对现有检测资源不加以整合,还有重复设置和投资的可能。

食品安全规范内容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规范内容包括哪些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法律条文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分析 【引言】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2004年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超标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瘦肉精和上海染色馒头都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影响较大。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如何快速有效的将问题食品从市场上撤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 【摘要】食品安全标准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技术规范。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规制性、对有限风险的容忍性、利益协调性及强制执行性等特点,其中强制执行性是对食品安全标准整体特性的界定,包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内都具有强制执行性。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上位阶概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补充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特征;适用 【正文】 2012年2月9日,黑龙江电视台特别节目《“红牛”真相》,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饮料存在标注成分与国家批文严重不符、执行标准和产品不一致等问题。2月14日,红牛消费中心负责人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红牛所有的配方都是在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监管、批准下调制生产的,所以添加的食品色素和食品防腐剂,都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标准,红牛产品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很快认可了红牛的说法。在此事件中哈尔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前后截然不同的表态,引发了外界的高度关注。此事件直接呈现的问题是红牛饮料的标签所示的添加剂是否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批准,深层次的问题是法规范之间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本文基于对该事例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学界和实务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的理解,试图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一些基础性的研究。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探寻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规则。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 “法律概念是一个文化概念,也就是一个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2]而法律的理念就是正义,食品安全标准所欲实现的正义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标准下定义,而是将食品安全标准直接作为法律概念加以规定,但是,《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对此类规范的分析,可以得出食品安全标准在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食品安全监测的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 那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拜恩检测的工程师具体介绍: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9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 - 2014)、《硬脂酸钾》(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要,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引起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 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 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 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1 / 6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核心内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科标检测资料

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 科标检测

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 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曝光,使食品安全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问题。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饮食却被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食品检测成为食品安全保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岛科标检测研究院提供各种食品检测服务 青岛科标检测研究院作为中国领先的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拥有最齐全的设备、最先进仪器、最顶尖创新检验技术的全方位实验室,可以按照中国、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各国食品安全标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食品检测。 检测范围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饼干:饼干 9.罐头食品: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0.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附件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用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术语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参比制剂应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药品。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二、选择原则 (一)参比制剂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

用。 (二)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的条件,也可以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三)若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三、提出和推荐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参比制剂备案表见附1。 (二)行业协会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推荐。参比制剂推荐表见附2。 (三)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申报作为参比制剂。参比制剂申报表见附3。 四、备案和审核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在60个工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 页脚内容1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页脚内容2

食品安全检验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检验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这就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及早发现食品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然而,在我国食品安全检验过程中,尚且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开展。下文就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检验现存的主要问题 检验技术较为落后。现如今,我国一些食品检验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大部分都是以相关的规范依据来对食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不达标,那么该食品则不能够进行市场销售,但是因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体系分析法并没有在我国各地区得到大范围的推广。例如,“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表明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较为落后,三聚氰胺的氮含量较高,一些商家为了最求最大化的利润,在乳制品中加入三聚氰胺,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正是因为食品质量控制技术较为落后,所以就难以有效的控制食品的质量,从而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检验机构的交叉重叠。在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重叠交叉的职能,并且各部分都加大投入财力

与物力来建设各自的检测机构,例如卫生部门、检疫部门、农工商部门等都有自己专属的检测机构,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所以就难以实现创新交流。这样一来,只能够简单的重复一些低水平的检测技术,而这种低水平的检测技术难以有效的应对花样繁杂的有害食品检验,从而使得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日益频繁。 检测方式不够合理。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例如大家所熟知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国家为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但是因为受到了检测技术的限制,导致食品质量安全很难真正意义上得到保证。一般来说,在食品加工中,经常会用到以下几种原料,一种是膨松剂,另一种是双氧水,但是这些原料会对人们的身体有着一定程度的损害,然而,我国缺乏统一的检验方法,所以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条件。例如,一些食品中??残留这金属元素,如铝元素,如果长期使用这种元素,那么会对人的大脑造成到一定的伤害,会导致智力减退,但是因为我国的检测方式不够合理,所以在对其残留的检验方面,一仅仅局限在面制食品之中。 检测装备不够完善。当前,我国一些食品检测机构因为缺乏资金投入,所以导致机构内的检测设备得不到更新。虽然当前普遍都采用以下几种设备,(1)原子吸收、(2)气相色谱等,但是像气质联用以及液质联用等设备却没有得到普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小作坊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2 GB 14881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基本要求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4 加工场所 4.1 选址及周围环境 4.1.1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1.2生活区应与生产加工区分隔,加工区域内无散养动物。 4.1.3加工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卫生,道路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2 设计和布局 4.2.1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便于放置设备、原料及产品,并满足清洗消毒、人员操作及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4.2.2 加工场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 4.2.3 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宜进行有效分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

食堂食品安全标准

食堂标准 一、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并落实到人。 二、从业人员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参加在职培训。 三、采购要求 1、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3、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 四、贮存要求 1、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

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3、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五、烹调加工 1、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 2、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3、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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