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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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引言:作为一个伟大的职业,教师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此,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认可教师的权利和地位。

而中国作为一个古老而辉煌的国度,也制定了"中国教师法",对教师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保护和认可。

一、中国教师法对教师的职称和晋升进行了认可中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职称制度,聘任、评选教师职称实行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

同时,也规定了教师评职称时的各项权利,如有权申诉、有权查询评价材料等等。

中国教师法的出台,不仅充分肯定了教师们的职业素养和业绩,也激发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师的职业地位。

二、中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待遇进行了明确保护中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的待遇和保障。

对此,中国政府也通过各项举措,如加薪、养老保险、教师住房等等,让广大的教师们得到了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此外,中国教师法还明确规定了教师本着职业道德,承担起教育教学的责任和使命的权利。

这为教师们的职业发展和待遇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中国教师法对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有力推动中国教师法提出,教师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

在这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向教师提供职业发展支持、设立教师培训和开发中心等,为教师们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同时,中国教师法还强调了学校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注重教师队伍建设,并加强对教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发展。

总结:作为一个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教师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

中国教师法的出台,不仅对教师的地位和权利进行了明确保障,还推动了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事业的积极发展。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教师法将会成为推动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保护广大教师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为祖国的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师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地位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法律地位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李某即将晋升高级教师时,学校却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了他的晋升资格。

李某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教师法律地位问题。

教师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教师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教师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

(2)教师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维护学生权益、保守教育秘密等。

(3)教师责任:包括教育教学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

2. 案例分析(1)学校取消李某晋升资格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李某作为优秀教师,享有晋升资格。

学校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其晋升资格,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李某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四、教师法律地位现状及问题1. 教师法律地位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教师法律地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教师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

内容摘要
此外,教育公平也为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教育 公平理念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如何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这种理念对 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产生了积极影响,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遵循公平原则, 每个学生的发展,从而为提高教育质量作出更大贡献。
内容摘要
总之,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新教师法的出台、教师地 位的提高以及教育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都为教师法律地位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继续教师法律地位的发展动向,为提高教育质量和促进教 育公平做出更大贡献。
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法人实体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权利、义 务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公立高 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和公益法人的法律地 位。
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二、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1.《教育法》相关规定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做出 了基础性规定。该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的内容。同时,还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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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 地位的保障措施
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教师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实现,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 务,为教师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三、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措施
三、思考与建议
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社会各界应更加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和理解教师的 工作,营造一个有利于教师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 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我国普通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研究

我国普通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的研究

我国普通教师地位的研究摘要:教育是一种培养人如何去生活与生存、如何去求知与探知的社会活动,它极大地影响着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实施者,教师的社会地位如何,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

因此,研究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的发展变化,对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快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实施“科教兴国”伟大的战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教师地位标准的国家规定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

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我国教师地位的实质标准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

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二)我国教师地位的形式标准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

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教师的法律地位心得体会

教师的法律地位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在教育事业中的重要性和责任。

通过学习教师法律法规,我对自己的法律地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是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

在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等。

这些法律地位的确立,旨在保障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确保教师权益不受侵犯。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于教师群体的关爱。

其次,教师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作为教师,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贯彻执行。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教、依法管理。

例如,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再次,教师是法律法规的受益者。

法律地位的确立,使得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更加明确了自己在法律保护下的权益,也增强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

此外,教师是法律法规的宣传者。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以下是我在学习教师法律法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体会:1.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在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只有这样,才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法治精神引领学生成长。

2. 教师应关注自身权益。

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教师应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

在遇到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3. 教师应提高法律意识。

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做到依法执教、依法管理。

4. 教师应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将法治教育融入课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
中国教师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教师职业行为的法律,自1994年颁布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

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职业地位,规定教师是全社会的尊师重教的公认职业,是国家的重要人才。

教师法还规定,教师的职业地位不得降低,不得歧视、排挤和侮辱教师。

这些规定为教师树立了崇高的职业形象,提升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二,教师法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工作权、休息权、学习权、表达权等权利,同时也明确了教师的义务,要求教师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这些规定为教师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规范了教师的职业行为。

第三,教师法加强了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价。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教师法还规定了对教师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教师进行评价,既是对教师工作的肯定和激励,也是对教师工作的监督和改进。

这些规定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成长提供了保障。

总之,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认可,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教师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创新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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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

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

论述我国教师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教师的地位包括: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地位一般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教师的地位包括: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教师职业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地位一般是指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指教师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就是通过教师在整个社会中所充分发挥的促进作用和所占据的地位资源去彰显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职业的专业地位它就是教师职业社会地位的内在标准,主要通过其从业人员标准去彰显,是不是从业人员标准和存有什么样的从业人员标准就是教师专业地位多寡的指示器。

将近几十年去,许多国家逐步缩短了教师专门培训的年限,提升了教师的学历层次,尤其就是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已达至本科以上。

同时,各国对做为教师所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专门技能的建议以及对于教师资格条件的建议也更为严苛和具体内容,并陆续颁布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也进一步获得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已逐步地奠定出来。

2.教师职业的经济地位即为所指将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较,其劳动报酬的差异状况及其经济生活状况。

教师的劳动就是一种复杂劳动,教师的经济地位应当相等于社会繁杂劳动者所拥有的经济待遇。

教师的经济地位就是其社会地位的基础和轻易整体表现,就是同意教师职业与否存有吸引力,若想迎合至高素质人才,若想确保和提升教育质量的一个关键。

3.教师职业的政治地位即为指教师职业在国家或民族的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拉艾的促进作用,整体表现为教师的政治身份的赢得、教师自治权非政府的创建、政治参与度、政治影响力等。

教师政治地位的多寡就是与时代及社会制度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国,教师拥有广为的民主权利和崇高的荣誉,并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教师理应的权利和待遇。

浅论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浅论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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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 我 国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李 明 富
( 曲靖 师 范 学 院 , 云南 曲靖
摘 要 :当前 , 总体 上 来 说 . 国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并 不 从 我 算 高 , 利 于 吸 引 高 素质 的 优 秀人 才 长 期 从 教 、 身 从 教 , 不 终 更 不 利 于教 育 事 业 的 长期 健 康 稳 定发 展 。教 师的 法 律 地 位 与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紧 密相 关 . 它是 以 法律 形 式 规 定 的 教 师 在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中的 位 置 . 要 涉及 教 师 的职 业 性 质 、 利 与 义务 、 主 权 教 师 与 国 家的 关 系 、 师 与 学校 的关 系 、 益 保 障 等 方 面 . 教 权 .但 是 。 国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非 常 不 明 确 , 法 律调 节 上 处 于 空 白 我 在 地 带 , 响 了教 师 权 利 、 务 和 责 任 的 落 实 . 使 得 我 国教 师 影 义 也 缺 乏 法律 救 济 途 径 , 法权 益 无 法得 到 保 障 。 者 建议 以 立 法 合 作 形 式 对 于不 同阶 段 、 同性 质 的教 师 法律 地 位 进 行 明确 。 不 关 键 词 : 师 法 律 地 位 现状 问题 明确 教 教 师 法律 地 位 的涵 义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会 影 响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 它 是 法 律 所 确 认 的 教 师 的社 会 地 位 . 即 以 法 律 形 式 规 定 的教 师 在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中 的 位 置 . 要 涉 及 教 师 的 职 业 性 质 、 利 主 权 与 义 务 、 师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 师 与 学 校 的关 系 、 益 保 障 等 教 教 权 方面。 教 师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教 师 能 否 享 有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核 心 阃 题 , 而 , 我 国法 制 发 展 和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中 , 师 的法 律 地 然 在 教 位 一 直 没 有 明 确 , 于 法律 调 整 的 空 白地 带 , 此 带 来 了 很 多 处 因 问 题 。 所 以 , 一 步 明确 教 师 的 法律 地 位 , 助 于加 强 教 师 队 进 有 伍 建 设 与管 理 , 助 于 提 高 教 师 社 会 地 位 , 助 于 理 清 现 实 中 有 有 的 各 种 社会 关 系 , 助 于 进 一 步 维 护 和保 障 教 师 的合 法 权 益 。 有 二 、 国教 师 法律 地 位 的 现 状 与 问题 我 ( ) 国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的 现 状 一 我 1不 是 国家 公 务 员 。 . 1 9 年 我 国通 过 了 《 家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该 条 例 规 定 : 93 国 , “ 务 员 是 指 在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中工 作 的 除 工 勤 人 员 以外 的 工 公 作 人 员 。 ” 规 定 显 然 把 教 师 排 除 在 公 务 员 范 围之 外 , 在 现 该 且 阶 段 我 国 对 公 务 员 的 范 围界 定 从 严 把 握 ,严格 按 照 单 位 的 职 能 性 质 界 定 ,学 校 不 是 行 政 机 关 ,教 师 也 就 不 属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 此 外 , 务 员 的工 作 特 性 与 教 师 也 有 一 定 差 异 : 务 员 要 公 公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的 指 令 从 事 ,其 任 何 职 务 行 为都 应 有 法 律 依 据 并 严 格 遵 照 法 定 程 序 ; 教 师 尤 其 足 高 校 教 师 需 要 有 相 当 程 而 度 的 自由 发 挥 空 间 ,以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的想 象 力 和创 造 力 。所 以 , 教 师 界 定 为 公 务 员 是 不 妥 的。 将 2不 是 与学 校 结 成 劳 动 合 同关 系 的 雇 佣 劳 动 者 。 . 实行 教 师聘 任 制 以来 .一 些 学 者 认 为聘 任 制 下 教 师 与 学 校 之 间 的关 系是 建 立 劳 动 合 同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 用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以 下简 称 适 中 ( 《 动 法 》 。 这 种 观 点 既 没 有 充 分 的 法律 依 据 , 不 符 合 教 师 劳 ) 又 职 业 的 性 质 。 我 国 《 动 法 》 全 国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在 《 于 劳 和 关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草 案 ) 审议 结 果 的 报 告 》 19 年 6 中 ( (9 4 月2 日) 指 出 现 阶 段 尚难 以将 教 师 纳入 调整 范 围 。 外 , 教 3 都 此 《 师法 》 规 定 了教 师 行 政 申诉 救 济 制 度 , 仍 然 是 将 教 师 纳 入 只 这 传 统 的行 政 框 架 。 于 这 样 的 原 因 . 司法 实 践 中才 出现 劳 动 基 在 仲 裁委 员会 以教 师聘 任 纠 纷 不 属 于 劳 工 纠 纷 为 由拒 绝 受 理 教 师 仲裁 申请 的现 象 。 3“ 业 人 员 ” 构 成 法 律 地 位 的完 整 表 述 。 .专 不 16 年 国 际 劳工 组 织 和 联 合 国教 科 文 组 织 提 出 了 《 于 96 关 教 师地 位 的建 议 》 首 次 以 国 际 组 织 官 方 文 件 的形 式 确认 了教 , 师 职业 的专 业 化 性 质 , 为 “ 育 工 作 应 被 视 为专 门 职 业 。这 认 教

关于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省名师优质课赛课获奖课件市赛课一等奖课件

关于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省名师优质课赛课获奖课件市赛课一等奖课件
自学自讲资料
有关中国高校教师 法律地位旳思索
——王伟力 2023.10.18
有关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旳思索
一、问题旳提出 二、几种概念旳界定 三、我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上存在旳
三个问题 四、处理上述问题旳几点对策思索
有关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旳思索
一、问题旳提出
(1)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旳模糊不清, 是影响高校教师职业认同感、团队归属 感、队伍凝聚力和工作主动性旳一种主 要原因 。
问题之三:因为政策制定不太合理,高校教师旳收入待遇相 对落后。
(二)宏观制度旳行政性意志明显,高校教师旳综合待遇 偏低。
有教师质疑:目前某些地方旳 中小学教师旳收入已接近公务 员收入,为何工作承担更重、 工作复杂性更高旳高校教师, 却不能得到公务员旳待遇呢? 在日本、中国香港和台湾,高 校教师旳工资等值于或高于公 务员,为何我们却做不到呢?
有关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旳思索 二、几种概念旳界定
中国高校
主要是指我国除港澳台地域 以外旳国有公办高等院校, 不含民办院校(私立院校)。
有关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旳思索
二、几种概念旳界定
高校教师
指在公办高等学校核定编制之 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旳人员。 不涉及高校管理人员、工勤人 员、编外教师和兼职教师。
问题之三:因为政策制定不太合理,高校教师旳收入待遇相 对落后。
(一)宏观政策旳行政化色彩浓厚,高校教师收入偏低
政府是社会财富旳分配者,高 等院校是政府分配旳对象,近些 年政府旳分配导向存在偏差,对 高等院校采用了与行政机构不同 旳财政政策。对行政机构实施全 额拨款,对高等院校则实施“差 额拨款”,国家只保障编制内教 师旳基本工资。
问题之三:因为政策制定不太合理,高校教师旳收入待遇相 对落后。

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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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改革及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和关键,教师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科学界定和落实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但是确保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法律地位的需要,也是增强教师自身素质,使教师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依据。

现今,提倡提高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能够更加尽力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但是越来越多的有关教师的案例和网络新闻中,是我不得不怀疑,教师法律地位难道真的提高了?教师的权威不断受到质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教师法律地位低下的一种表现。

本人认为,如果一个教师的法律地位如此低下,那么他将如何去使用他的权力呢?
因此,改变目前教师与家长、学校、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明显对教师不公正的现状,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探讨教师的权利设置显得尤为必要。

在古代,权力是一种身份或是地位的象征,虽然现在的定义改变了,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权力是建立在地位的基础上的,要使教师能够发挥教学作用,利用权力进行更好的教学,首先就要提高和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用法律来提高教师的地位,使得教师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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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探析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探析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探析作者:张丽来源:《中国教师》2009年第18期国家教师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实行教师聘任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17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教师和学校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基于聘任合同而产生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主要依双方所签订的聘任合同进行,由此发生的纠纷,也依平权型主体间纠纷的解决途径即民事途径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该规定表明,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完全或不纯粹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

聘任制下的公立中小学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呢?对二者间关系的梳理,有赖于对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的认识。

关于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学界的意见不甚一致。

有学者基于公立中小学教师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执行教育公务的特性,主张重新确定公立中小学教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1]也有学者认为教师是专业人员[2]。

但无论是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还是其“专业人员”的职业特征,笔者认为都未能明晰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

因专业人员不是专门的法律用语,它只是法律对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要求,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与其职业相称的职业理想、个性心理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条件。

笔者认为,“教师是专业人员”并不是对教师在法律上的定位,只是对教师职业特征的法律归类。

国家工作人员虽是法律概念,但在《教师法》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教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享有权利的规定,因而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认定。

那么,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究竟如何呢?笔者拟从我国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入手,对公立中小学教师在法律上的地位作一探讨和分析。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字】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在: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引起的诸多问题1合法权益没有得保障的实际案例进了校门是老师,出了校门是泥瓦匠、修理匠。

省苍山县很多农村教师,每月工资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只相当于1999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

他们辛苦工作一年,工资不如老百姓种1亩大白菜(1亩卖六七千元)。

于是,他们被迫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补贴家用。

而且,人们不尊重教师,打骂、侮辱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教师找老板讨要拖欠的打工钱,老板轻蔑地说:“穷老师,打死你两捆啤酒就摆平了!”馆县第一中学,未满30岁的高三年级班主任鹏服毒自杀。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字】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在: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引起的诸多问题1合法权益没有得保障的实际案例进了校门是老师,出了校门是泥瓦匠、修理匠。

山东省苍山县很多农村教师,每月工资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只相当于1999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

他们辛苦工作一年,工资不如老百姓种1亩大白菜(1亩卖六七千元)。

于是,他们被迫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补贴家用。

而且,人们不尊重教师,打骂、侮辱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教师找老板讨要拖欠的打工钱,老板轻蔑地说:“穷老师,打死你两捆啤酒就摆平了!”河北馆陶县第一中学,未满30岁的高三年级班主任赵鹏服毒自杀。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案例(3篇)

教师的法律身份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柱,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人才、传承文化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享有法律地位,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

本文将围绕教师的法律身份展开论述,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教师的法律身份1. 公民身份教师首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公务员身份在我国,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承担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教师应当遵守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履行公务员职责。

3. 教育工作者身份教师是教育工作者,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法定代理人身份在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行使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学生维护合法权益。

三、教师法律身份的案例1. 案例一:教师职务侵占罪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学校购买的教辅资料擅自出售,非法获利数万元。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同时具备公务员身份。

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学校财产,侵害了学校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 案例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案情简介:某中学教师张某,在课堂上公开批评一名学生的家庭背景,导致该学生受到同学歧视。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隐私。

其公开批评学生的家庭背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教师虐待学生案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王某,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学生罪。

分析:本案中,王某作为教师,应当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其殴打、辱骂学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虐待学生罪。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摘要:教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其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在探讨教师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教师的法律权利予以列举和描述,并对其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权利;救济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享有的不同的权利。

因此,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1、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理论界通过借鉴各国关于教师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几种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学说。

公务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并且,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严格的管理,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仍然要受到定编定岗的限制。

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在国际上,日本、法国、德国在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时即采此说。

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国立学校的教员是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教员是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的教员是民间劳动者。

但是,由于所从事的是教育这种特殊职业,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员是属于“教育公务员”。

在法国,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支付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文职人员的待遇。

法国的《高等教育法案》把高等学校教师一律称为“教师———研究人员”。

法国的高等学校教师主要有三种,即教授、讲师、助教。

其中教授和讲师是国家公职人员。

在德国,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的中小学教师都是各州的公务员,他们的任用都是由州文部大臣或文部大臣委托县学务局决定的。

在高校中,教授是国家终身官员,大学讲师是短期的公职人员。

雇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同名43330)

教育法学-教师法律地位述评(同名43330)

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述评×××(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教师作为主要的社会群体,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维护对于教育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解决教育实践中的问题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的职业身份,突出了教师地位的特殊性。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广义上来讲,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1]从狭义上讲,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

就教师的法律地位而言,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及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有些国家将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行列,享受公务员待遇,比如,日本的国立、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身份,并专门制定了《教育公务员特别法》。

德国、法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均为公务员,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规定的各项权利。

基于教育者地位,教师还享有诸如教员会议权、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

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私立学校教师都属于雇员身份,也有一些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职雇员。

比如德国公立学校的兼职教师以及暂时尚未达到公务员任命条件的一些专职教师即属公职雇员。

他们虽不享有听证权、申诉权、行政诉讼权等公务员特有的一些权利,但也不可随便解约。

英、美等国的公立学校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

从《教师法》看教师的地位和责任【摘要】《教师法》是教育政策与法规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项法规,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

《教师法》的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对教师职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为突出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场地位打下了基础,更要使教师明确自己的历史责任,以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教师法教育教师法规【正文】《教师法》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

众所周知,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建设,努力完善教育制度,加大师资投入,使我国的教育事业越办越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因此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教育立法方面体现为制定并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表明我国的教育事业已经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其中《教师法》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在我国的教育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学者提出,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因而《教师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就必须抓紧抓好,在师范院校开设相关课程,让广大师范学生通过学习《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学会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自觉在以后的教师岗位上履行职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改革,进而提高全民的教育质量。

《教师法》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涉及到教师职业的方方面面,在这里不能面面俱到的进行讲解,因此只是从概括的角度,简略地叙述一下该法律所体现的教师的地位,对其中所作的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做一个梳理和解释,并结合具体实践和生活实际,探讨目前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和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便我们这些师范院校学生在以后的教育工作中能够做到有例可循、有法可依。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3篇)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培养下一代、传承文化、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充分保障,但仍有不少教师因法律地位问题而遭遇困扰。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教师法律地位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教师权益保障提供有益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是一名中学教师,因学校安排其担任班主任工作,与学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间,甲因工作原因离职,向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学校以甲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教师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3. 教师离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教师离职经济补偿金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 案例中甲教师的经济补偿金问题(1)甲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2)甲教师因工作原因离职,属于正常离职,学校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甲教师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学校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教师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2. 教师离职经济补偿金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案例(3篇)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教师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以张老师诉学校侵犯教师权益案为例,对教师法律地位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张老师,某市一所中学教师,因工作原因与学校发生纠纷。

张老师认为学校在处理其教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

为此,张老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案件焦点1. 张老师是否具备教师法律地位?2.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张老师是否具备教师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张老师作为学校教师,符合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因此,张老师具备教师法律地位。

2.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1)教学权益:张老师认为学校在安排课程、课时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其教学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二)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三)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五)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在安排课程、课时等方面,应充分考虑教师的教学权益。

如学校存在不公平现象,则侵犯了张老师的教学权益。

(2)职称评定权益:张老师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导致其职称评定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师职务评审;(二)获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三)参加教师职务培训;(四)获得教师职务晋升的机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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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
庞辉
[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所享受的权力密切相关,教师的社会地位与公务员齐平,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力与其义务表现出来。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对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

从广义上来看,教师的法律地位应涵盖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前,教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同一类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他与其他许多职业一起并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干部”。

这是一个以国家编制为确认标准、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群体。

这种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概念含义不清的职业分类不仅没有突出教师的职业特点,而且也是教师的社会地位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科学管理。

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把原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即“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这一部分人员分离出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各级国家政府机关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如何设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政府、学校与教师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法律直接面对的一个问题。

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
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享有的不同的权利。

因此,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确立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二、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1993年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由于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并逐步提高”。

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教师作为一个专业人员所具有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师的身份问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以及教师和政府与学校三责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由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

教师法律关系涉及到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根据教师的任用主体和任用方式不同,把教师法律地位界定为公务员、公务雇员或者雇员,并不能体现教师在几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

笼统的界定教师法律地位具有以偏概全之嫌,教师的法律地位因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而异。

因此,应从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来分析教师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立法概念,它只是法学研究过程中经常被使用的一种术语,教师法律地位也不例外。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之建议书》中指出:教师“地位”(status)一词,意指其立场及受重视程度,系经由对教师所发挥之功能,所表现之能力所受到的重视程度。

[2]
三、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与教师的职责紧密关联。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

(一)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我国教师在其政治生活中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一方面,它是社会的一个普通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是他应有的权利。

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关于教员地位的建议》(1966年)指出:“教师应自由行使公民普遍享有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应有担任公职的资格”。

[3]我国教师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和保护。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社会主义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我国庞大的教师队伍,是我国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是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但是,教师在享有自己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政治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
我国《教师法》确立了教师工作水平的原则,同时对教师享有的教龄津贴、住房优惠、医疗和养老保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把我国教师的经济待遇与我国的公务员相比,主要是由于教师与公务员一样,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都在为国家和社会承担着很重要的责任。

因此,《教师法》所提出的教师收入水平的原则以及其他物质待遇的规定,是我国教师的经济大为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4]
(三)《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
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它的形成与教师职业的专业化程度以及教师对社会所起教师的重要作用直接相关。

教师在如何培养年轻一代身心健康成长方面具有权威性,他们不仅自身对年轻一代的全面发展产生全方位的作用,同时,教师职业需要经过特别的专业训练,掌握特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它是一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专业。

教师在承担重大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以自己广博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责任与奉献精神而树立起来的社会典范形象,使教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

所以,每年的9月9日为教师节,从法律上确定了教师的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确立,具有很高的社会性,是国家法制健全的一种表现。

我国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市与公务员齐平的。

教师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教师的权利是教书育人,我们有义务去尊敬和爱戴他们。

[参考文献]
[1]付玉萍.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J].中国市场,2007(21):25-26
[2]罗琴.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新论[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10):12-13
[3]钟启泉.现代教育学基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443
[4]黄崴.教育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8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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